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

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第一章:绪论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宪法㈡法律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法律解释㈡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㈠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㈡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论述行政法关系是什么?):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2020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串讲复习资料重点

(2)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系中享有的权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b.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c.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
具体内容:①行政公开原则(a.行政行为内容公开;b.行政过程公开;c.行政信息公开);②行政公正原 则;③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 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 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④信赖保护原则;⑤尊重 和保障人权
(2)行政职权: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 制裁权;⑦行政强制措施权;⑧行政强制执行权;⑨行政委托、监督权;⑩行政司法权;⑪行政组织法上 的其他行政职权。
(3)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 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二、国家行政机关 P82: 1.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 按照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 相应的社 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特征 P83: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1互/ 2相0 依赖,不可偏废。
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第一.绪论。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章节精讲课件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绪论本章目标分析本章重难点分析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选】:;:公共行政;一、行政的含义【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二、行政权【选】【名】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二、行政权【选】二、行政权【选】1.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二、行政权【选】1.二、行政权【选】2.关系来源于公民权利三、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五、行政法的分类【选】划分标准内容六、行政法的特点【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六、行政法的特点【选】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实体性程序性交织例题】A.B.C.D.【正确答案】D例题】A.宪法B.法律C.D.【正确答案】D例题】A.B.C.D.E.【正确答案】ABCDE谢谢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关系【选】行政法调整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名】行政法调整之后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主体(2)客体(3)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平等但非对称性。
(3法定的。
(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法院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指在监督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1.多重的、复杂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具有非对称性。
例题】A.B.C.D.【正确答案】C例题】A.B.C.D.【正确答案】A例题3.【参考答案】(1(2(3谢谢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选】1.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2021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三

2021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三三、名词解释知识要点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办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办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办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边界,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6.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办理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成替代的地位。
(★★)10.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不雅、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1.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按照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办法。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自考笔记_00261_行政法学_自考行政法学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理;(4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的关系:外(2)2)公务员,行政相对方有服控告、申诉、采用公开考试、1款规定:“地县长、“国家公务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
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1.法定原因和判处刑罚7种。
之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
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1)身份保障权。
指公务员一经任用,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
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种学习与培训,培训机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建议的权利,政治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7)辞职权。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人不得擅自离职”。
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范和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1一方权利(权力象。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行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考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知识的考查不是很深入,也不是很实务化,更多地是侧重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2.本课程的重点是有关行政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书由罗豪才担任主编、由湛中乐担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版)。
三、章节体系教材共十二章,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程序法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十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章司法审查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行政法学》历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结论:结合近几年考试分数数据汇总,按照重要程度,我们可以将各章节大致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第五章的第6节(行政处罚)、第12章特点:①考点分布广泛;②均会涉及主观题;③行政处罚法与司法审查几乎囊括案例分析题全部分数(2)第二阵营:第1、2、3、8、10、11章,第五章的第3节(行政许可)。
特点:①主要考查基本知识点;②客观题较分散;③各章均会涉及概念与简答;④行政复议法主要涉及案例分析。
(3)第三阵营:4、6、7、9章,第五章的其他几节。
特点:①属考试中的点缀,一般以单选题为主;②主观题偶有涉及。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09年10月份全国试卷题型分析)本次试卷基本延续了往年的风格,在题型、考点分布、难易程度上均无重大突破。
题型题量:单选30个、30分;多选5个、10分;名词解释5个、15分;简答3个、15分;论述1个、10分;案例2个、20分。
自考本科,行政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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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种类 对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 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2.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可以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宏观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 导;个别行政指导指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 导。 3.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促进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 政指导: 促进性指导,指行政机关通过采取鼓励性措施等方式,促进行政 相对方积极作为而进行的指导;限制性指导,指行政机关以限制 行政相对方的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指导。 4.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还可分为教育、科技、商业、 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 5.以行政指导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 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 分为管制性(抑制性)行政指导,指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 加以预防或抑制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调停性)行政指导,指相 对方相互之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时,行政主体出面调停以
•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1、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 •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 (3)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的相对方际有制裁权。 • 2、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 • (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其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 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 合同规定缎带付价金的义务。 • 3、相对方的权利 • (1)取得报酬权。(2)损豁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 4、相对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 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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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绪论。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2.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关系分两大类: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了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P11页。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负责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
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根据。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是相对人的行为;后者包括战争、天灾等。
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一国各部门法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关系是当代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合上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的作用在P9页。
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行政法概要》问世是我国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内容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
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建设或消除腐败、保障知识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三项功能。
行政公开内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课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比例原则。
【具体包括三个要求: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信守,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其条件具体包括: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5、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忧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例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忧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形式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一般分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统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