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通知书(上级法院通知下级法院用)
法院裁定复函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裁定复函,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问题或请求作出的一种书面答复。
在我国,法院裁定复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法院裁定复函的定义、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院裁定复函的定义法院裁定复函,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问题或请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复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通知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问题或请求,以通知形式作出的裁定。
2. 回答询问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问题,以回答形式作出的裁定。
3. 撤回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请求,以撤回形式作出的裁定。
4. 暂缓执行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些请求,以暂缓执行形式作出的裁定。
三、法院裁定复函的法律效力1. 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裁定复函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 具有约束力法院裁定复函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守。
当事人违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具有证据效力法院裁定复函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 具有优先效力法院裁定复函具有优先效力,其他法律文书和裁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书生效后,其他法律文书和裁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种类(3篇)

第1篇在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是反映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的书面文件,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根据其用途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件。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原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
2. 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
3. 诉讼请求: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4. 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案件事实,阐述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5. 证据:列举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二、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
答辩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
2.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3. 事实和理由: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4. 证据:列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三、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
4. �鉴证意见:对物证、书证等证据进行鉴定的意见。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 法院勘验笔录:法院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的记录。
四、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记录庭审过程的重要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庭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2.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展示。
3. 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
4. 当事人的辩论、陈述。
5. 法院的判决。
五、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的书面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等。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提要: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0月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
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仍未解决在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问题。
尽管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
为尽量减少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时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公开性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以及执行款物交接等重要环节,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实行节点控制。
第二条执行案件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询问执行实施工作进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实施工作期限和进程告知情况实行流程管理,加强监督。
二.执行实施的启动第四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五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第六条执行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中告知执行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八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 22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2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六巡查组通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升全省法院办案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一)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
被告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被告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申请人:*******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大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
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XX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
(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打算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暂缓执行。
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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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通知书(上级法院通知下级法院用)
××××人民法院暂缓执行通知书
(××××)……执……号××××人民法院:
你院正在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在执行中作出的(××××)……执……号执行裁定/决定/通知错误,……(写明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第135条规定,通知如下:暂缓执行你院正在执行的……(写明具体执行行为),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本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你院可恢复执行。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第135条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
认为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时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年12月29日)
72.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
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5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77.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