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建规[2014]1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徐建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09〕10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联系局招投标办公室。
附件: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园林绿化、自建自用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发、承包活动。
第三条直接发包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直接发包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徐建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05〕13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徐州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市建设局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市建设局组建建设项目办理行政服务中心(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在窗口大厅具体负责管理服务工作。
二、即办件的管理㈠即办件的认定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㈡即办件的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在材料填写规范、正确、不缺少材料的情况下,窗口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并及时统计汇总。
三、退回件的管理㈠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⒈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的主件缺少;⒉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初审,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⒊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㈡退回件的管理⒈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2天;⒉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
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服务对象;⒊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09.02•【字号】徐建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04〕94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工)局,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是调动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积极性,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市建设局组织专题组编制了《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都应全面贯彻《措施》的要求。
现已设计完成还未施工的施工图应作相应修改。
二、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本《措施》。
住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
三、图纸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施工图中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措施,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力度。
四、本《措施》规定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为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凡未按照本《措施》实施的住宅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其他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本《措施》实施。
《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与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联系。
二○○四年九月二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2014)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
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住建价[2014]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价〔2014〕5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维护建设市场和谐稳定,现将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时间规定,凡已签定工程造价审核委托合同的项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2015年2月10日前审核完毕。
二、凡已竣工或合同约定分段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需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应
尽快做好委托工作,并在2015年1月20日之前将竣工结算资料递。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徐建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建发〔2006〕77号)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省建设厅苏建价(2005)3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序号│工程名称│基本费率(%)│现场考评费率(%)│ 奖励费(获文明工地)│││││├─────┬─────┤│││││市级(%)│省级(%)│├──┼───────────┼───────┼─────────┼─────┼─────┤│ 一│建筑工程(土建工程)│2.0│ 1.1│ 0.4│0.7│├──┼───────────┼───────┼─────────┼─────┼─────┤│ 二│构建吊装│0.8│0.5│││├──┼───────────┼───────┼─────────┼─────┼─────┤│ 三│桩基工程│1.0│0.6│ 0.2│0.4│├──┼───────────┼───────┼─────────┼─────┼─────┤│ 四│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1.0│0.6│││├──┼───────────┼───────┼─────────┼─────┼─────┤│ 五│单独装饰工程│0.8│0.5│ 0.2│0.4│├──┼───────────┼───────┼─────────┼─────┼─────┤│ 六│安装工程│0.7│0.4│ 0.2│0.4│├──┼───────────┼───────┼─────────┼─────┼─────┤│ 七│古建工程│1.4│0.8│ 0.3│0.5│├──┼───────────┼───────┼─────────┼─────┼─────┤│ 八│园林绿化工程│0.7│0.4│││├──┼───────────┼───────┼─────────┼─────┼─────┤│ 九│市政工程│1.0│0.6│ 0.2│0.4│└──┴───────────┴───────┴─────────┴─────┴─────┘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徐建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14〕90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加大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打造今天的市场信用决定明天的市场份额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信用办《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我市实施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时,要将建筑市场信用分作为发承包的重要依据。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评标环节。
其他投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发承包的,应当参照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省、市两部分构成,其中省级信用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未发布的以市级为准。
三、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信用分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该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作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
四、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后,企业获得的建设工程类单项奖励在发承包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五、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徐建发[2014]86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体
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建发〔2014〕86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城乡建设局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军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浩鹰副局长
王少鹏副调研员
成员:马晓力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周有嵩政策法规处处长
厉金富城市建设处处长
薛涛市纪委派驻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
姜涛信访处处长
张志东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李强建筑工程监管处处长
蔡同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处长
陈俊华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肖竑行政许可处处长
徐铁群质监站站长
范厚春安监站站长
曹甫监察支队副大队长
李然监察支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局信用体系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情况上报和督促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马晓力同志兼任,成员由徐铁群、范厚春、曹甫、李然担任。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26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4年徐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4年徐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徐建发[2014]51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4.05.15【实施日期】2014.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4年徐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徐建发〔2014〕51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绿色建筑暨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建科〔2014〕201号)要求,经研究并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我市2014年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2)。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要明确责任,严格建筑节能各个环节、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的各项工作,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的运行监管,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完善统计渠道,确保我市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和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每季度要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市城乡建设局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通报送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1、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2、任务分解方案说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15日附件1: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建筑面积和节能量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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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建规〔2014〕1号)
市各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加强过程结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月16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保障工程款支付,减少工程结算久拖不决情况发生,加强过程结算工作,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章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园林绿化、设备安装等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进行计算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应包括: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档)、竣工图、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变更文件、现场签证、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7天内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竣工结算文件已完整。
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人自行审计的,应由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承担,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二)发包人不具备自行审计条件的,应从收到完整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发、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意见反馈造价咨询单位;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四)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7天内组织发、承包人核对,核对无异议后,发、承包人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7天内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五)发、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八条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九条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7日内予以核实,,并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十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将竣工结算报告报送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合同已约定利息率的按约定计息,合同未约定利息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发、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应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核对、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应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