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解读新版税法重要变化

解读新版税法重要变化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最近新出台的税法,可能有些人听到税法就心生畏惧,觉得复杂难懂,但其实只要简单解读一下,就会发现其中的乐趣和重要性。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次税法有哪些重要变化吧!税率调整这次新版税法对于税率进行了一定调整。
以前大家都知道,税率是根据不同收入档次来设定的,但新税法则对一些收入较高的人群增加了税率,使得整体税负更加均衡。
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规划个人财务,以及对收入和支出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除了税率调整外,新版税法还增加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或群体提供更多的减免措施。
这不仅有利于激励相关行业的发展,也能够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群减轻税收压力。
对于大家来说,也许有机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所以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把握机会哦!电子税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版税法也针对电子税务进行了新的规定。
现在很多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途径提交税务申报材料,这样不仅方便快捷,还可以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对环保也是一种贡献。
因此,掌握电子税务操作方法,将会给我们的纳税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税收征管在新版税法下,税收征管也得到了全面加强。
加强税收征管不仅可以有效遏制逃税行为,还能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税收的平稳征收。
对于纳税人来说,要更加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的纳税风险。
这次新版税法的重要变化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税法的调整和优化,能够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福祉。
因此,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共同为美好未来努力!听完这些,你对新版税法的重要变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吗?通过对新版税法的重要变化解读,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税法调整带来的变化,合理规划自身财务,积极响应税收政策,共同建设一个繁荣稳定的税收环境。
让我们从现在起就做一个明智的纳税人,共同为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吧!。
分析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分析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随着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出台对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申报便利性、税务稽查公正性和税务征收合规性三个方面分析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税务申报便利性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申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申报便利性,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首先,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务申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税务申报的时间,并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进行申报,大大方便了纳税人。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应提供便利的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税款,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惑。
这样,不仅提高了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也增加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税务稽查公正性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稽查方面重视公正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的程序和方式。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稽查程序,未经法定程序的稽查纳税人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这样的规定有效避免了税务机关滥用权力,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稽查结果的公示和申诉渠道。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示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为纳税人提供申诉渠道。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税务征收合规性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征收的合规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新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擅自变更税款计算或征收方式。
这样的规定有效避免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法强调了税款征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款征收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纳税人可以方便地获取征收相关信息,提高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结语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出台对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税收征管法》修订看税收管理改革的新趋势

从《税收征管法》修订看税收管理改革的新趋势【摘要】本文从《税收征管法》修订出发,探讨了税收管理改革的新趋势。
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方面,税收部门将更加严格监管纳税人,提高税收合规性;优化税收管理流程则可以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成本。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推动数字化税收管理可以提升税收管理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结论部分强调了税收管理改革的必要性,指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为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持。
税收管理改革将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推动税收制度的建设和优化,为建设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税收管理改革、新趋势、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优化税收管理流程、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数字化税收管理、提升效率、必要性、发展趋势、前景展望1. 引言1.1 《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从制定到现在已经历经多次修订。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税收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税收征管任务变得更加繁重和复杂。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需要,修订《税收征管法》成为迫切的任务。
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密切。
我国需要根据国际税收合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和修订税收征管法,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国际化水平。
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新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需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税收征管工作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修订《税收征管法》是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需要、与国际接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
1.2 《税收征管法》修订意义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收管理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实践的不断变化,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成为必要。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1、经济环境的变化当今经济形势日益复杂,新的商业模式和经济活动不断涌现。
例如,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的崛起,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面临挑战。
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在应对这些新兴经济模式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
2、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如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
这些改革需要税收征管法与之相配套,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3、国际税收形势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国际税收规则也在不断调整。
为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税收征管法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必要性1、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程序繁琐、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修订税收征管法可以优化征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2、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是税收的主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目标。
修订税收征管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
3、适应税收现代化的要求税收现代化需要依靠法治保障,修订税收征管法可以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2、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引入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3、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加强对税务执法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日益丰富,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成为了适应时代需求、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新经济、新业态层出不穷。
例如,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新的交易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法在应对这些新变化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二)税收征管实践的新需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存在不足;跨区域、跨境税收征管协作日益频繁,但法律对协调机制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实践中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修订税收征管法势在必行。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新要求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纳税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日益提高。
现行税收征管法在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以构建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1、优化纳税申报制度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明确申报期限和方式,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等便捷方式,提高申报效率。
2、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税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税收信息管理1、规范税收数据采集明确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方信息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保障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加强税收数据共享建立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税收征管的协同性。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日益丰富,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蓬勃兴起。
这些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挑战,如税源的隐匿性增强、交易的数字化和虚拟化、跨区域经营的常态化等,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
(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不足。
例如,税收征管程序不够简化和优化,导致征管效率低下;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相对有限,难以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国际税收征管趋势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密切。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以适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和加强国际税收竞争能力。
我国也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与国际税收征管趋势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同时,进一步优化税务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
(二)强化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重点税源、新兴税源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税收预测的准确性。
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加强对纳税人身份和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三)规范税收征管程序简化和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加强对税收征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修订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福音

修订《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福音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征管法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收管理和纳税人依法保护其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颁布于1992年9月,1995年又对其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
这部法律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规范,曾经起了也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随着我国企业制度、财税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现实中的税收征管制度面临着巨大挑战:税源管理混乱、税款流失、税务执法随意而又缺乏力度、有关部门对税款征收工作配合不够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税收征管法》的不完善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针对《税收征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要求,对其再次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1994年以来,我国在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制度等方面相继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改革,而《税收征管法》颁布于1992年,1995年只对其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法律滞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表现明显。
(一)税收征管执法的规范性有待强化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征管机关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征收管理,执法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在我国税务机关的执法中,超越法律规定权限进行征收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如地方政府为了吸收外资或促进地方企业的发展而擅自决定税款的减免缓收、与纳税人签订税收协议或实行“包税”,有的税务机关按人头和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还有的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以国家权力的化身自居,无视或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需要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规范,明确税务机关的权限,并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我国《税收征管法》个别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造成实际操作中各地因理解不一致而采取不同的做法,造成执法混乱,不利于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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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善。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章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出决定,对《税收征管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统一了内外有别的征管体制,对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税收征管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适应我国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的要求。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
尽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但我们认为仍很有必要探寻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所蕴涵的法理意义,进而有助于促进税收法治和税法学的发展。
本文欲作一次尝试,探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以引起学界对税法理论和税收法治的关注。
一、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1]正如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
[2]“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民法学的基本范畴,后逐渐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门。
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税收法律关系相对显得要复杂一些。
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于,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而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其中后两种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法律关系;前两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3]在此我们主要从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论证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人们常常把税法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故从“命令服从”的角度来认识税收法律关系,想当然地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税收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4]和法治理论的发展,上述观点诚有修正的必要。
我们认为,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
[5]在此,我们欲从税收的经济本质和法治理论两方面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寻求依据。
税收的经济本质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考察同税收有密切关系的财政。
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国家也通常被称为“税收国家”。
[6]财政或曰公共财政的存在依据在于弥补市场失效。
市场失效决定了政府(国家)[7]和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
[8]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对于私人生活必须而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由政府(国家)来提供,政府(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便是公共财政,而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确了税收和财政的密切关系后,我们再探讨税收的经济本质。
在税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税收本质的学说有公需说、利益说、保险费说、义务说、新利益说等。
[9]目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新利益说。
这一学说也可称为“税收价格论”,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政府(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作为政府(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政府(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
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
[10]法律经济学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
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
”[11]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证明了税收本质上的“价格”属性。
“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这一重大发现的必然逻辑结论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12].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即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政府(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体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以上我们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的角度证明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下面再从法治理论的角度来进一步说明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理性等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
平等意味着法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
法沿着人类平等观念正常发展的历史轨迹把平等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13]在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这一价值准则的重大意义。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仅强调公民个人之间的平等,而忽视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其实,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
在英国人看来,个人与政府应当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14]英国法学家沃克认为,现代法治的精义是: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合本身利益的法律。
[15]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税法中更是如此。
著名的分析法学家凯尔森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
他认为,“从全部法律创造活动的功能角度看,私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
”“如果从一个动态的观点来看,权利的性质是参与法律创造的能力,那么所谓‘私权利’和所谓‘政治权利’之间的区分,就不象通常所推定的那样重要。
”[16]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正是如此,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税收的征收,政府并无决定税收征收的权力,政府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税。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
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17]政府只能在征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征税表明了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而在具体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税机关是政府的代表,纳税人是人民的一分子,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延伸到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就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平等性。
以上从税收的经济本质和法治的角度证明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其实,通过简单考察税法的发展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税法的发展史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由不平等到平等发展的过程。
[18]税法原来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进行制度设计和学术研究的。
德国最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 Mayer)就将税法置于警察法之后讨论,随着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的颁布,才将税法从其行政法教科书中剥离。
[19]警察法律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与其相并列,当然谈不上平等性。
把税法作为行政法分支的观点现已为各国所摈弃。
现代税法是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为核心所构造的独立法律领域。
税法在公法中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20]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后,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保证这种“平等性”的实现。
现代各国税法是从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的,在宏观层面,通过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将税收法律关系全部统一的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严格的受税收法定主义的支配,一方面否定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也否定纳税人的任意处分权。
[21]在微观层面,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利(力)、义务的设计最大限度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22]在论证了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后,我们再分析我国税法的状况。
我国现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平等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即使在私法领域,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平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和贯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征税机关,主要是将自己看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将征税和其他行政行为混在一起,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属性;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的`观念,还是从传统的角度看待税收,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
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这种意识主导下,税收法律关系显然谈不上平等性。
导致的实践后果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严厉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一边是纳税人消极义务观念下冷漠的面孔,一边是税务机关片面强化权力下疲惫的身影。
[23]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破坏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应有的法律关系,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的经济本质,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关系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这最终表现为对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认识。
可喜的是,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我们可以强烈的感受到,立法者正是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作为指导思想来重新构建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的。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并将其贯彻到税收立法、执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才会认识到税收的经济本质,认识到税收是自己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相应价格费用,有了这种认识自然就会主动纳税。
[24]征税机关在认识到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中的角色后,也会注意到自己角色的转换,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
这样就可以在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
我们为之所关注的保障税收收入的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
其次,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税法是与公民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它与公民财产权直接相关联。
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权利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整个社会实现法治的基石。
如果公民的权利在与其日常生活极其密切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得不到尊重,那就很难想象公民会有正确的权利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