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保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_办法_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新保险法有哪些焦点值得我们关注?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保险法三大焦点,供大家阅读参考。
新增规则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理赔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相关问题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及应对措施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
新版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 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 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
对日常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七)保险利益原则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
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八)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问题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 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 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 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九)车辆转让保险权利随之受让
原有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 续。”
解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及时发 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保险业法: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 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
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保险法》修订幅度较大,对旧法在章节顺序上略有调整,条理层 次更加清晰明确。条文数量由158条增加到187条,其中,新增49条, 删除20条,修订123条,仅有15条未作修改。
二、修订特点:四个“突出”
主要修订三: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1.格式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对于保险 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现行做法,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投保 单时一般不附带条款,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
修订内容:
什么样的提示才算“足以引起注意”?
一般认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 ✓ ①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 ②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著位置; ✓ ③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 ✓ 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在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的同时,新保险法还对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四)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新增)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二)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之二)
新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并允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如人 身保险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一)
(一)组织形式衔接公司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 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 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 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 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产品改造1、产品清理的内容: 停办一批、更名一批、保留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新开发一批2、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与内容:合法性改造、规范性改造、条款形态改造。
范围:个人保险产品,包括除万能、投连外的个人长期保险,以及所有个人短期险。
内容:现有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基本条款又分为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3、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变动内容:1、根据新法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两个时点及相应的条件,并要求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但对于短期保险(长险附加险除外),不要求在保险单上载明成立日期4、红利事项变更规定:本条纳入利益条款。
根据即将下发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入“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的表述。
投连、万能产品,也在相应位置加入了“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的表述。
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利率”,修订为“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的年利率”。
5、保险金申请条款变更规定:1、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由于本次改造中将其拆分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与“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两个条目,前者被置入基本条款,后者被置入利益条款。
2、对于不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名称改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的合法性改造,加入有关核定期限、保险人的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义务等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表述,并引入诉讼时效的规定。
4、统一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保险费的交费凭证”6、借款条款变更规定:删除了原来借款条件中有关“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限制。
同时对所有存在借款功能的个险长期产品,最高借款金额比例统一为百分之八十。
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规定: 1、对退还现价不再要求“合同生效满二年且已交足二年保险费”。
2、删除有关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的要求。
3、对原先有关“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一律改为“退还现金价值”。
8、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条款规定统一将对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总和进行限制,并纳入基本条款。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9、附则条款规定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利益条款增加附则条款,明确基本条款与利益条款相抵触时,以利益条款为准。
同时,为照顾个别产品的特殊性,在利益条款附则中明确了基本条款中不适用于利益条款的事项。
10、释义条款规定1、将重疾定义由释义移至保险责任之前,作为“重大疾病”单独一条;2、对于“保单年度”的释义,与原先不同,表述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3、短险产品中的“现金价值”,对于个险产品,统一手续费的比例为35%,团险产品手续费比例自由约定。
并且,由于引入续保或连续投保的功能,现价计算公式表述有所处理。
4、对某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涉及职业与工种变更时退还或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的,条款中分别进行了相应释义。
二、新契约(包括个人投保单与投保提示单)1、个人投保单分别由哪几部分组成营销员信息、转账授权、告知事项、声明与授权、要约内容、客户资料、投保须知2、在个人投保单左上方的营销员填写的部门,做了哪些调整针对监管机构对个人营销渠道“业务员”称谓的调整,我公司将目前“业务员”的表述调整为“销售人员”,“业务员工号”调整为“销售人员代码”。
3、客户资料填写类里,根据核保的需要新增加了哪几项,但是为了客户填写方便,选用钩选的方式婚姻状况、国籍等,同时为方便填写,采取勾选的形式。
4、为了便于客户填写及公司审核,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证件号码中哪些部分用粗框加粗证件号码中表述生日的8位数字5、按照客户填写习惯,增加提示性填写的功能。
将“固定电话”项调整为哪两项:办公电话、家庭电话6、在要约内容中对哪里进行了扩充,解决了填写不便的问题:险种名称7、在要约内容中对被保险人出新增加了哪两项问题,同时根据条款的变更,取消了哪个选项新增:目前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消:新险种条款中不再具备“垫交”功能8、从什么时间开始,销售产品应全部使用改造后的新条款,投保时应填写新投保单,合同条款统一分为什么模式。
2009年10月1日之后,形式:基本条款和附加利益条款9、声明与授权项里增加了哪三项1.本人自愿授权:投保具有续保条款的意外险或健康险产品的,在保险合同期满前,本人未作出终止续保的书面申请,且贵公司未作出拒绝续保、调整承保条件的决定,交费方式选择银行转账的,贵公司有权按“三、转账授权:保险费付款账户授权须知”的约定划转续保保险费,为本保险合同续保。
如在合同满期日后15天内或者条款规定的宽限期内,贵公司未收取到足额续保保费的,贵公司默认本人自动放弃续保。
2.本人已知晓:(1)具有续保条款的意外险或健康险产品,贵公司将按续保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无赔款优待、上年度保额等费率计算因子重新计算续保合同保费,并保留拒绝续保、对承保条件做出相应调整的权利。
(2)具有续保条款的意外险或健康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或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本人应在续保之前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贵公司。
3.未成年人投保授权声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非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时填写):10、投保提示书中对营销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有哪些要求1.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
2.讲解投保单如何填写,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未填好的投保单上签字。
3.提醒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条款等内容。
4.应说明未如实告知的后果,不得阻碍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5.建议投保人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费。
6.投保资料及时交回公司,不得泄漏客户个人信息。
7.主动告知客服电话和联系方式,提醒客户有疑问可咨询。
8.引导客户准确填写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会进行回访,提示投保人如实答复回访问题11、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都包含哪些内容1.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2.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3.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4.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5.“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6.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7.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8.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9.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10.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11.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12.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3.请您注意了解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有关公告14.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应及时报案12、投保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时,客户需填写哪几份问卷:个人保险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13、针对2009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销售保险时,对投保单和条款的规定有哪些要求2009年10月1日之前以原旧条款销售的产品,应填写旧版投保单,并在9月30日或以前完成全部系统处理及合同打印工作,打印的条款仍为改造前的旧条款。
2009年10月1日之后,销售产品应全部使用改造后的新条款,投保时应填写新投保单,合同条款统一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利益条款的模式。
14、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提示书和个人保险投保单应先填写哪个:投保提示书在前。
15、客户投保新产品时,所有的生效日期和投保日期的要求合同生效日期为公司核保通过且足额收到客户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日期在系统中记为公司核保通过且足额收到客户交纳保险费的当天。
三、核保1、抽体检、抽生调及其他抽检比例抽体检、抽生调比例,不能小于风险型险种总量的1%。
前七个项目累计百分比之和等于100%。
灰名单销售人员抽检比例建议不低于40%,抽检数量单独计算。
抽体检项目分公司可自行设置2、核保类单证有哪些补充资料通知书(告知)、客户通知书(告知)、体检通知书(告知)3、体检费用承担原则对于体检项目表内的体检,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
4、了解致客户的一封信新《保险法》要求、保证保险保障、满足保险需求、保险责任不受观察期限制、交费方式和原保单一致、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确认5、转投保生效通知书上特别约定的优惠条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不受观察期的限制。
6、了解核保类单证的内容三种核保单证主要由于客户的补充告知或公司发现的未如实告知后,公司要对合同重新审核,向客户发送通知书,也是承保或拒保的关键。
7、了解新旧保险的借款新借款2009.10.1之后保单生效,且过犹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 80%老借款2009年10.1之前豫期过后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 70%8、10月1日之前及10月1日之后生效的保险续交费通知书9、借款展期问题借款到期未还时,保单状态如果“有效”则进行借款展期,否则停止展期处理。
10、在什么情况下,由销售人员承担体检成本1.核保结论为标准体、客户在犹豫期撤单的业务。
2.核保结论为标准体,客户撤销投保申请的业务。
四、保全1、全面复习转保的内容。
2、全面复习续保的内容3、团体保险复效的内容1.如约定交费宽限期未交保费,(如: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合同终止。
2.若未约定交费宽限期未交费,保单中止,可复效,利息按照长险利息。
4、新法实施后,对于挂失的相关规定2009年10月1日之前生效的保险合同,若客户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申请补换发,重新打印的合同构件与要素名称与原合同保持一致,条款也沿用原有的条款形态。
五、理赔1、拒付原因类型非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理赔,且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代签名、无保险利益,含死亡责任但被保险人未同意认可、权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通知公司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以外、具有免责条款规定、未达到条款约定的残疾标准、权益人拒绝提供理赔相关资料2、拒付案件原则事实原则、证据原则、保密原则3、理赔公示制度规定公司网站: 总公司电子商务部将统一维护公司网站理赔流程及《理赔申请资料一览表》公示内容公司营业网点: 各营业网点均必须在明显位置公示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和联系电话等4、理赔调查注意事项1.合同成立二年后出险案件: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后出险的案件,一旦核实事故发生时间和结果属实,应及时给付保险金;除具有明显恶性欺诈嫌疑的案件外,无需对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进行调查。
本条适用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此日期前成立的合同暂时适用条款约定及现行实务。
2.存疑案件的处理时效 :对于存疑案件,如经多方调查,仍缺少直接证据或足够的间接证据支持公司免责或解除合同,公司必须在客户提交符合条款约定,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真实性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5日内结束调查并做出给付决定5、合同解除规定1、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2、年龄误告解除合同3.其它情形解除合同规定6、理赔决定通知及履行1.如无特别约定,公司应在收到客户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对于确因非本公司原因导致无法结案的,公司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发出《理赔核定通知书》说明不能结案的原因;2.公司应在结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理赔决定;在受益人明确的情况下,客户选择银行转账的,应在结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划出保险金;3.协议给付案件必须在书面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协议达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