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要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笔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一、劳动法的概念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依照宪法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②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原则;③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原则。
④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
劳动就业的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还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的实际行为能力。
②劳动就业的主体有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的愿望。
③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第二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各项劳动权利的内容二、劳动者的义务第三章促进就业一、劳动就业的特征劳动就业的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还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的实际行为能力。
②劳动就业的主体有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的愿望。
③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是:①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②竞争就业原则;③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④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
⑤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第四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为: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④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2、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3、法律救济的方式不同。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资料劳动法部分第一章劳动的产生和发展1、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产生于19世纪初期2、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3、英国在1824年颁布法令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罢工的权利并于187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4、法国在1864年解除了罢工禁令并于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权利5、20世纪以前的劳动立法正在逐步走出工厂立法的范畴6、劳动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法作为一个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的,但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7、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护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3劳动法的产生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8、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 初期劳动立法绝大多数是从改善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开始的2初期劳动立法适用范围狭窄3)初期劳动立法虽然规定了对部分劳动条件的改善,但还是一般缺少监督条款和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也缺乏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追究,劳动法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法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包括所有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法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颁布的法律;法: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基本特征: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属上层建筑范畴;法的核心问题:权利和义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形式出现;2、广义的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3、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有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双方具有从属关系;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四、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和劳动法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特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立的基础理论体系和应用知识结构;二、劳动法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区别三、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2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三、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体系1、劳动法学体系概念: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2、劳动法体系结构:是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3、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四、劳动法的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形式,也可称为法律形式;2、劳动法的渊源:依据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构成不同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法规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10、法律解释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法律第三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二、劳动法的作用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4、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的全部内容有指导作用;劳动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立法、劳动执法、劳动法律解释,乃至劳动法的理论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全部劳动法律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立法原则司法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益的基本要求,如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物质帮助权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选择职业权、获得职业资格权、平等就业、提升权、防止不当解雇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三方性原则劳动法主体范围广泛,在利益冲突中,主要表现在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1 普遍权利和特殊权利保障2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障3 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保障4 平等权利与优秀权利保障5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一般公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各种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特征1形成法律关系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有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2 法律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被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规范所调整的意志关系,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特征,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主动双方依据劳动法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劳动关系的区别1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动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2)劳动法律关系是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才需要制定法律,经过法律调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1 全民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2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港、澳、台投资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划分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照产业职业种类划分(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面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b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2.国家在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上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其职责(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权利,对其就业采取措施进行保障(5)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3.我国劳动就业的制度模式(1)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中,劳动者的就业是通过国家的计划来实现的;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的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置劳动者就业;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劳动就业制度已经逐步被市场导向型来动就业制度取代;(2)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对劳动就业的整体协调和管理,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的用工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4.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包括:1.妇女就业保障2.残疾人就业保障3.退役军人就业保障4.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5.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就业管理1为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1.用人单位要向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才可聘用2.用人单位聘用为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3.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除外;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1.年满18岁,身体健康 2.具有必需的专业技能呵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会找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6. 就业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种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就业服务包括:1.为劳动力的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化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7.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机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8.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9.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内容包括: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10. 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1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具备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财会,外语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1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包括:1.外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册等手续和证件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13. 公共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14.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2.向失业人员,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役军人及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3.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见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4.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物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15. 职业培训的概念:又称职业教育,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及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培养与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及训练;16.职业技能的种类:1.学校教育和培训2.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3.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4.学徒培训:学徒学习期限应为3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17.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18. 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1.技术等级考核2.技师资格的考核;19.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3.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20.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第五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还称为雇用合同、雇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二、劳动合同的特征: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③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分类㈠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㈡按照就业方式划分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㈢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划分1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口头劳动合同: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和口头两种;五、劳动合同的内容①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②劳动合同一般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⑴劳动合同的期限;⑵工作内容;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⑸劳动纪律;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④约定条款:⑴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⑵保密条款;⑶赔偿条款;⑷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劳动合同的订立㈠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七、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①要约;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八、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㈠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㈡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两种: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⑵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㈠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的行为;㈡履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⑴亲自履行原则⑵全面履行原则⑶合作履行原则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十、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㈠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分为正常的终止和非正常的终止两种;1正常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 非正常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劳动合同的解除;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1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 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得到双方的同意;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自愿协商解除;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①过错性辞退②非过错性辞退③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解除和随时解除;第六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第一节集体谈判客观题1、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谈判的主题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2、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为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3、一方提出进行集体谈判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与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进行集体谈判名词解释1、集体谈判:也称为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就劳动标准或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

第七章 劳动合同(重点)
一、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 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劳动期限划分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身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本书: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法律资格
(1)达到法定年龄。 16周岁;特殊要求。
(2)具有劳动能力(健康标准);
完全劳动能力(疾病、女职工、未成年工限制) 有部分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
(3)智力标准;
精神健全;文化条件;职业技术资格。
(4)行为自由标准。(触犯刑法、在校生等)
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社会劳动过程中) 4、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即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5、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
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6、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展开。
(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A、统一性,不可分割性 ;(同为16岁)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可分割替代。
B、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 C、行使受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的限 制; D、一个公民只能存在一个劳动法律关系 。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法人资格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一、劳动法知识要点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劳动法的知识要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2. 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益。
5.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二、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社会保障法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社会保障法的知识要点: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团体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和就业援助的制度。
参保人在失业的情况下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的制度。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绪论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2.功能与价值:P4-P5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章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P13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1)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P25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8.P30 社会法法域学说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法复习要点第一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劳动法的概念:我国的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内容:劳动过程(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另一方是劳动行政机关内容:劳动关系的前提、后果、伴随二、个别劳动关系(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三、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第二节、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私法性质)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公法性质)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保护劳动者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等立法,倾斜执法)体现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现实拥有的主观权利义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的客观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过程,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的特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的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
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1.所谓劳动法的“行为人”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体的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常收入的活动3“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5劳动合同的期限(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动力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界限(3)以完成约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确定为合同起始和终止的界限6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形式或例外形式,允许双方当事人订立口头协议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8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与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9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10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的纠纷11仲裁也称公断,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作出评断12.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的安慰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13.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14.劳动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1,年龄条件。
公民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
2,劳动能力条件。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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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
* 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特征* (1)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看,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或雇主。
(2)从劳动关系的内容来看,劳动关系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 (4)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属性与隶属关系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第一,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关系尽管也以劳动行为为内容,但它与劳动结果紧密相联。
* 第二,劳动力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 第三,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 第四,劳动报酬性质不同。
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工资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 总结--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现役军人、家庭用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的作用*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 (三)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 (四)维护社会安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四、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二)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其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 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 (一)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就业权;(体现三个方面)* 2、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二)劳动者的义务* 1、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 (一)行为* 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 2、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还包括战争、动乱等社会现象。
* 促进就业的概念*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 促进就业的目标* 具体内容为:* (1)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2)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3)每一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和,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
* 促进就业的目标* 促进就业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实现充分就业。
所谓充分就业,是指不超过正常失业率的社会就业水平,即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公民都已就业。
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消除失业,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失业率保持在4%~5%,即为充分就业。
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方针,劳动就业原则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对劳动就业过程起指导作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就业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二)平等就业原则* (三)双向选择原则* (四)竞争就业原则* (五)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六)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劳动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
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双方具有从属性。
5、劳动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
6、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 四、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 2、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 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 4、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 (一)按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1、录用合同。
* 2、聘用合同。
* 3、借调合同。
* (二)按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 2、合法原则。
*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形式合法*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 2、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 3、合同目的实现。
* 4、劳动者退休。
* 5、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 6、用人单位消灭。
*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法定逾期终止* (1)医疗期内。
* (2)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 (3 )发生不可抗力。
* 2、约定逾期终止* 约定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以延续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一)双方解除* (二)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辞退)* (1)过错性辞退* (2)非过错性辞退* (3)经济性裁员*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辞职)* (1)一般性辞职* (2)特殊性辞职* 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 4、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 (二)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 2、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原则。
* 3、义务对等原则。
* 四、工时立法的意义*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
* 2、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
* 3、调节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
* 4、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
* 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 2、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高新技术,增强竞争力。
* 二、工资的特征*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
* 2、工资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
* 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
* 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 2、体现社会公平,维持公平竞争。
* 3、推动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提高劳动者素质。
* 4、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工资分配法制化的要求。
* (二)最低工资的构成* 1、维持劳动者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3、劳动者为了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提高劳动技能和专业知识所需要的费用(接受教育的费用)。
* 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一)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具体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