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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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

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

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
从古典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自然法被视为支持其政治理念的
基础。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天赋的权利是基于自然法的原则,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遵循这些自然法的原则。

因此,自然法
被视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确保政府不会侵犯个人权利。

古典自由
主义者相信,自然法确立了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然而,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并不是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完全一
致的。

有些古典自由主义者更加强调自然法的理性和普遍性,认为
它是基于理性和道德的普遍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类。

而另一些古典
自由主义者可能更倾向于强调自然法的基督教或神学基础,认为自
然法是上帝或神的旨意,因此具有神圣的特性。

总的来说,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在政治哲学和法律理论中都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相互影响并塑造了西方政治和法律体系的
发展。

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自然法是确保个人权利和限制政
府权力的基础,而自然法的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典自由主
义者对于个人权利和政府职能的不同理解。

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想与近代西方宪政的关系

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想与近代西方宪政的关系

存在 , 例如人人平等或正 义思想 。自然 正义 的最 大特点就 新 的篇章 。启蒙思想家们 因批判现 实的需要 , 不约 而同地
是具有 普遍 的效力 , 自然 法只有 一个 , 而约 定法就像 国家 继承了前人 的 自然 法 思 想传 统 , 凭借 自然 法思 维 之批 判
结构一样 , 有其各 自的特点 。
是古典 自然法学的繁荣造就 了近代西方之宪政。
关键 词 : 自然 法 ; 实在 法 ; 西方 宪政 ; 正 义 中 图 分 类 号 :9 0 D 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2 7 2 O 0 0 5 0 17 09 (O9)5— 0 4— 3
古典 自然法学 起源于古 希腊 , 兴起 于文艺 复兴 时期 ,
自然 的, 一部分是法律 的; 自然正 义源于人 的本性 , 不依赖
于立法权可 以在所有的 民主政体 中普遍适 用 , 自然法是独 立于传统 的( 的) 人 法律 的、 在任何地方都具 有同一效力 的
二、 古典 自然 法哲 学的发 展 阶段
经历 了宗 教战争 之后 , 自然 法在启蒙运动 时期 翻开了
认 真正 的法律 乃是 一种与 柏 拉 图 对 自然 法 的 贡 献 主 要 在 于 提 出 了 两 种 设 想 。 系统地 阐述 了 自然法 思想 , 为“ 它具 有普遍 的适用性并且 是不变 其一 , 的学说认 为 , 他 存在 着独立 于世 间的现 实状态 而具 自然相符合 的正 当理性 ; 而永恒 的” “ , 只有纯粹理性 与 自然相互协 调 , 才会 有 ‘ 真正 有效力 的客观 价值 , 它们包 含着评价人 类 行为 的标准 ; 其
第 9卷 第 5期年 1 O月 V 1 N . J U N LO H N Q N I O O G U I E ST S c l cecsE io ) O t20 o. 9 o 5 O R A FC O G I G JA T N N V R IY( oi i e dt n aS n i c 09 .

从自然法分类角度以及主权分类角度和主义角度看国际政治思想史

从自然法分类角度以及主权分类角度和主义角度看国际政治思想史

一、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为线索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

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

而法律的正义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

与此相适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

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生活。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古典自然法简论

古典自然法简论

古典自然法简论柴前勇 20090301200802(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0031)[摘要] 古典自然法发展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革命之后时期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第二阶段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第三个阶段是法国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前时期。

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包括自然状态理论、对自然法的阐释、理性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等。

古典自然法的对西方的历史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起源与发展理论框架地位与影响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谱系中,自然法思想无疑是最为璀璨的。

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

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未来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在资方自然法思想领域中更是一朵奇葩。

一、古典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

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

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

所有知识都源出于基督教的信仰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

只有通过教会及其显要任务的干预,人们才有可能趋近终极真理。

16世纪时,天主教会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方面的打击,新教对《圣经》教义作了重新解释,新的解释给予个人以一种比前几个世纪所赋予他更大的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原则形成自己的认识。

同时,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了攻击,其锋芒直指天主教的精神秩序和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此时,在法律领域里,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现代社会之前的几个世纪占据了支配地位。

我们把这种自然法哲学称之为古典时代的自然法[1]。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吸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因素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排除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

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袁敏殊;陈颖洲;徐步明
【期刊名称】《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26)006
【摘要】本文以古典学派的主要理论为内鸃,阐述了古典自然法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作用,并分析古典自然法学说与有限政府、西方政体模式、主权在民和基本人权的联系,论述了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重大影响.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袁敏殊;陈颖洲;徐步明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
肥,230039;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05
【相关文献】
1.西方平等理论从古典自然法学到新自然法学的嬗变 [J], 韩丽欣
2.法与法律关系的二元论模式——近代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概览 [J], 刘鏐
3.古典自然法哲学对西方宪政制度的影响——从人权原则的确立对中西宪政影响的角度分析 [J], 袁峰;崔春
4.探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律规范有效性认知 [J], 李侔萤
5.探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律规范有效性认知 [J], 李侔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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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

论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

论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

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

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

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Stoicschool)。

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

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rulingprinciple)。

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

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一) 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 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 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 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 二) 马基雅维利和布丹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 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

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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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影响袁敏殊 陈颖洲 徐步明(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摘 要:本文以古典学派的主要理论为内容,阐述了古典自然法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作用,并分析古典自然法学说与有限政府、西方政体模式、主权在民和基本人权的联系,论述了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宪政的重大影响。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学;资产阶级革命;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人权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2)-06-0020-05 历史的车轮已驶入21世纪,回首望去,多少思想堡垒在人们不断的批判和实践中轰然倒塌,但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信念却如一座丰碑依旧岿然不动。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古希腊的文化遗产,它是从一种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为立论核心,以宪政国家为政治结论,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分权制衡、法律公意说等重要理论,摧毁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得以合法存在的理论依据,在近代欧美社会掀起了一场伟大的思想启蒙运动,成为资产阶级与封建君主作斗争的的锐利的思想武器,特别是对西方近代宪政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主张在近代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均有反映。

正如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所说的:“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政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

”①本文拟从以下六个方面探讨古典宪政的影响。

一、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历史沿革及主要观点古典自然法学,又称近代自然法学,是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

自然法发端于古希腊,发展于罗马、中世纪和近代,衰落于19世纪中叶,复兴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已故的顾维熊教授在他的著作《西方法学流派评析》中从自然法产生和发展的角度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派、中世纪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指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西赛罗为代表,他们试图从其所擅长的哲理的角度出发,从自然界中探索一种抽象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自然法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学受当时起支配作用的意识形态———宗教神学的影响,被中世纪的思想家们揉进神学之中加以阐释,其中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

发展到近代的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是以当时英国的新教革命为政治背景,以14世纪兴起的讴歌人性之伟大的文艺复兴和时行的自然科学为汲养。

古典自然法学以理性为手段,从人的本性出发,设定了一种国家未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为立论依据。

他们认为,生活在这种状态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处理违背自然法的案件,因此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生命、自由、财产这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另一种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为了保护自己和使社会不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中,防止个人因感情的因素在处理违背自然法的案件时越过理性行使,他们通过契约组成一个共同集体(即国家),把他们的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收稿日期:2002-05-31作者简介:袁敏殊(1966-),女,江苏省泰州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颖洲(1965-),男,安徽省淮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步明(1975-),男,安徽省长丰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002年11月第26卷第6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N ovember 2002V ol.26N o.6交给这个集体行使。

根据这个逻辑推定,他们得出了一系列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其后的宪政蓝图设计影响至深的观点,主要有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等等。

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较多,他们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所持观点不尽相同。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根据保护自然法诉诸的措施不同将古典自然法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法从宗教神学和封建主义中寻求解放的过程,以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等为代表,他们将保护自然法的希望寄托于君主的贤明智慧和自律上,主张君主权力至上,在其违背自然法时,人民一般无权反抗;第二阶段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为代表,主张分权制衡以保护公民的天赋权利,并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不正当侵犯;第三阶段以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信奉为标志,主张自然法取决于人民公意和多数人的决定,以法国激进的政治思想家卢梭为代表。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的各代表人物的具体观点也是有区别的,他们之所以属于同一法学派别,乃是因为他们探索自然法的真谛,既不像古代自然法学说那样依傍于哲学生存,也不似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说那样从教条教义中去诠释自然法,而是第一次以“人”的眼光,从人的本性中去探讨一种人文主义的自然法。

由于其完全不依赖于神学,使自然法哲学从此不再依附于宗教而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派,然而古典自然法学派诞生的价值不仅于此,它以一种超脱、冷静的心态去洞察人的本性,抽象出适用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人民的一套自然法则,为了保护自然法而天才地设计出了他们的理想王国———立宪国家,它点燃了近代渴望自由、民主、平等的人们内心的火种,它成了英、法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直接原动力。

二、古典自然法学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宪政的建立是以革命取得胜利为前提条件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乃至成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古典自然法学在理论上摧毁了宗教神学和封建君主专制所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宗教神学观和君权神授。

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宗教是唯一的意识形态,神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君主的权力要从神那里取得即君权神授。

在西欧教会发展的全盛时期,“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②革命的理论是政治革命的先导,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发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恰恰成了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无声先驱。

它提出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等思想形成了尖锐对立,是对封建君主企图以“君权神授”理论来维护其王权和让人们愚昧地臣服于他的真实面目的无情揭露。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论证了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是人民,组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当国家不能保护甚至侵犯人民的正当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手段将其推翻,重新缔结契约组建国家。

这些具有革命性的思想如重磅炸弹一样重创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得以存在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为资产阶级革命极力造势,为其革命寻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其影响不仅及于英、法,而且也极大地鼓舞了其他受封建君主专制压迫的国家和民族为争取民主和自由而进行的斗争。

其次,在实践上,古典自然法学说为资产阶级有效地组织革命力量直至取得革命胜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回顾历史上的革命,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的信仰、信念是革命者得以形成一股凝聚力量的根本原因。

资产阶级单凭其自身的力量当时尚不足以与封建势力相抗衡,为取得革命胜利,必须将不同阶级、阶层的其他人士团结起来,而这些人必须和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或一致的信仰,自由、民主、平等正是处于教权、王权双重统治之下的广大人民所不曾拥有的和所企盼的。

“自由、民主、平等”口号的提出是众望所归。

对自由的渴望,对民主的向往,对平等的追求,建立一个理想的王国,使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受封建君主专制压迫的人们在革命中团结在一起,并为最终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提供了取之不竭的原动力。

三、古典自然法学与有限政府“17、18世纪产生的宪法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应享有人权为目的。

”③那么依宪法产生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公权力是有限的,它的设立是以实现公民人权为目的,其权力的运行以不侵犯公民之人权为前提。

由此可知,虽然现代文明国家建立的都是有限政府,但有限政府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佳作,而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究其思想渊源,是受了古典自然法学说,尤其是洛克的有关理论的影响。

洛克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人们享有的与生俱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即人权),另一种是人们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人们在缔约以组建国家时,将他们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交由国家行使,而将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保留了下来。

那么依此种理论成立的国家,政府之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是人民实施自然法权利的转化,对于人民保留下来的自然权利,政府只有保护的义务,而没有侵犯的权利,因为依“天赋人权”理论这些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国家以宪法确认人权的存在,国家无权变动人权的范围。

洛克的这些理论以一种崭新的概念改造了在封建社会被扭曲了的国家权力配置机制。

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国家的公权力处于主导地位,公民的权利只是它的附属物。

公民不敢奢谈自由、平等和民主,他们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反抗的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来源、性质,得出人们组建政府时应该具有的价值取向是保护人权。

它首先至少在理论上化解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对立情结,因为正如以上论及的,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分别来自人们在自然状态实施的和享有的自然法的权利,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是个人权利的转化形式,因此他们在本质上是相容相通的。

其次,在实践中也为宪政国家怎样保持一种良好的宪政状况提供了切入点。

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宪政领域内的一对基本矛盾,它们之间的冲突程度往往是决定一个国家宪政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从各国的的宪政实践来看,二者总是在相互冲突中寻求妥协,人权内容的不断扩充限制了公权力施行的范围,而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又对公民人权构成威胁。

因此,如何使政府之公权力和个人之私权利保持一种协调的动态平衡,是现代国家应十分关注的问题。

由于公权力在历史上的一贯骄横,私权利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现代国家总是通过控制、限制公权力的手段来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这也正是有限政府的精髓所在。

四、古典自然法学与西方政体模式如果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古典自然法学主张的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方式,那么分权制衡思想则是主张另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以公权力制约公权力。

分权制衡理论是古典自然法学说关于国家权力配置的构想,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

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主张三种权力法律地位平等,各自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权,互不隶属却又相互制约,其目的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专制,是对封建社会国家诸种大权集于一身之流弊反思的结果。

分权制衡理论直接影响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体模式,尽管西方国家采取的政体模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国家的权力配置和运行中无不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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