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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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第三章 宪政

第三章 宪政

美国宪法的产生

从1775年到1783年英国在北美的13个殖民地进 行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
由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著名的
《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托马斯· 杰斐逊(1743-1826) 第三任美国总统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 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高度 概括了当时资产阶级最激进的政治思想, 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第三部 分历数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 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 下被迫拿起武器的,历陈独立的合法性和 正义性。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 严宣告独立。

德国宪法 关键词
公民广泛具体的权利 男女平等 5项原则 政党 修改的严格规定

日本宪法的两大特点
《日本国宪法》最基本的内容以及表现出的最基 本的特点是以国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 为核心,确立了议会共和制的政治体制。 否定“皇权神授”,承认“国民主权”是战后新 宪法的基本特点。 放弃战争(abandonment of war),否认交战权 (deny the right of belligerent)是战后日本宪 法的一个独特的规定。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放弃 或剥夺日本国的自卫权(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道格拉斯· 麦克阿瑟 和他那著名的玉米 芯烟斗 1945年被杜鲁门总 统任命为驻日盟军 总司令,负责对日 军事占领和日本的 重建工作,被日本 人视为“太上皇”。
俄罗斯现行宪法的诞生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是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 正式成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1993年11月10日,俄罗斯公布了确认总统 制的新宪法。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军政 训政 宪政

军政 训政 宪政

军政训政宪政军政、训政、宪政是国家政治发展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在中国历史上都有过不同的实践和影响。

下面,我们一步步来探究一下军政、训政、宪政的含义和演变。

一、军政所谓军政,就是通过军队掌控国家大权,实行严厉的军事管理。

在中国历史上,从秦朝以来,长期存在着这种政治形式。

最著名的就是清朝的八旗制度。

在八旗制度下,清朝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被军队牢牢掌控。

而且,清朝的皇帝常常连任元首和统帅,具有强大的政治和军事权力。

当然,军政的最后结果就是――军阀混战,国家动荡不安。

二、训政训政,是指以课堂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主题来治理国家。

这种政治形式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曾经很有用处。

在元朝和明朝,国家重视教育,推广科举制度培养官员。

科举制度确保了人才的选拔,因而国家出现了众多优秀的文臣武将。

这种政治形式在明朝后期也被推广到了民众层面。

《资政新篇》是一部关于训政的著作,强调要依靠教育和教学来建设国家。

在当时,这种政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宪政宪政,是指建立合法的宪法,并通过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利,建立国家的普选制度,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

从根本上来说,宪政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特质之一。

西方先进的国家几乎所有都采用了宪政制度。

目前,中国也在逐渐向宪政转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政最大的优点就是:确保了国家法制化的发展,限制了政府的权利,保障了公民权利和利益,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总之,在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军政、训政、宪政这三个阶段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这三个阶段中,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政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最终走向了民主的宪政阶段,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宪政与市场经济

宪政与市场经济

宪政与市场经济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①市场经济是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

市场经济是宪政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宪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认清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对宪政建设与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宪政的内涵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概念。

②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交替使用宪法、宪政、宪体等词语,认为宪法与宪政并无二致。

随着近现代以来宪政的发展,宪法与宪政的含义逐渐出现了差异,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具有多种含义,主要有以下两类。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然后去巩固它,发展它。

2、从法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从国外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与法治密切联系在一起。

“宪政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③这种观点认为,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参政权和民主程序,宪政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关于宪政的看法: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①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②谭佳林、王利平:《浅析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天府新论》,2005年S2期。

施”④;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

民主和宪政各有优点和局限,但应当将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协调国家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建立现代宪政制度。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政

宪政

第一讲宪政的核心和关键一、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

何谓良法之治?就是要求立法机关要制定确认、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具有正当性。

孙志刚被殴致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变革浙江周一超杀人案件"何谓宪法至上?"何谓宪法至上?即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为一切权利的行使发放许可证,为一起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确立行为准则。

美国1954年废除学校教育制度中的种族歧视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日本1969年卑亲属杀害尊亲属案件2、宪政的本质是“控制公权,保障人权。

”麦迪逊:“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建立政府了,也就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内外的控制了。

”3、宪政的关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涵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

成都警察玩忽职守致李思怡饿死案姜云春讨债被击毙案陕西男子揣炸药讨债被击毙欠债者自称压力很大陕西夫妻看黄碟被查4、宪政的保障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作为制度的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英国哲学家培根:“如果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好比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多次不公正的裁判则好比是污染了水源。

”佘祥林”杀妻”冤案第二讲宪政的基本内涵教学目的:学习和了解宪政的基本涵义,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掌握:什么是宪政?宪政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了解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宪政的概念所谓宪政就是指依据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宪法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的精髓在于依据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的理解

宪政的理解

宪政的理解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

宪政的根本作用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国家权力的法律化、制度化,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宪政发展与民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宪政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公民权利,而是通过规范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并对公民权利予以法律保障,在对政府权力予以必要限制的同时,还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政府必要的职权。

因此,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构建一个有限政府,为公民普遍权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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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

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

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

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

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

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

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

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

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

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

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

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

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

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

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

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

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

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2.如何通过宪法保障措施来实现宪政?3.试论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一、对当前状况的评价:我们是否已经实现了宪政?我国1954年宪法迄今整整五十年了。

但是,我们这五十年到底是不是宪政?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1954年9月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真正开始,因此,宪政在我国已有五十年的历史。

另一种看法是:“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中国现在正在向宪政过渡,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前进。

”这两种对立看法的背后,是学者们对“何为宪政”这一问题的严重分歧。

分歧的焦点是以下两个紧密相联的问题:(1)社会主义宪政与资产阶级宪政的根本区别到底是什么?(2)这种区别到底有多大?或者说,两种之间宪政是否具有一些共同的、普适性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如何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以前搞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的话,那么,我们的宪政除了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民主原则以外,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将没有多少共同的东西,即在西方被证明为普适性价值的东西在我们这里没有得到承认。

认为我们已经实现宪政的观点建立在“宪政即民主政治”的判断之上。

1940年2月,毛泽东在一次演讲中说:“什么是宪政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 这一定义在我国长期被奉为官方的权威。

直到上个世纪最后几年,才有学者指出:这个定义“是从实质上去解释宪政的含义的。

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 而在同一时期,却有学者比较了不同的宪政概念,得出结论说:在“宪政”的众多定义中,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较为适宜。

根据对宪政的这一认识,宪政实际上只包含一个要素:“民主”,当然数十年后有人加上“宪法”。

也即是说,只要有民主政治和宪法就是宪政。

这与西方对宪政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存在司法审查。

(3)有一个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对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而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 ,其要素包括:(1)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2)分权;(3)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4)违宪审查;(5)独立司法机关;(6)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7)对警察权进行控制;(8)对军队的文官控制;(9)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

萨托利的宪政要素中没有包含抽象的民主及人权,但他把民主、人权价值化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制度与机构。

路易斯·亨金虽然将民主也纳入宪政要素,但却仅仅是九个要素之一。

在西方学者那里,民主不是宪政的惟一要素,宪政理所当然是民主的,但民主却未必是宪政。

总之,在西方学者那里,除了民主及宪法之外,宪政还包含更多的内涵,这些内涵在西方是具有普适性的;除了进行价值确认之外,宪政还必须实证化:建立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和操作手段。

近年来,我国有学者修正了“宪政即民主政治”这一认识,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与人权。

在民主之外,将法治、人权也作为宪政的要素,是宪政理论的一个重大进步。

但总的说来,宪政包括民主、法治、人权跟“宪政即民主政治”一样,侧重对宪政的价值判断,抽象且不易把握;缺乏实现这些价值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手段。

笔者认为,宪政既应该包含普适性的价值,更应该包括实证(或者技术、实践)的操作措施。

在实证的层面,宪政不过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达成的平衡状态。

因此,建立平衡机制以寻求各宪政主体或结构要素之间的平衡,这应当成为建构宪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政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存在一部宪法(也可以是不成文的)。

(2)确立人民主权原则。

(3)实行代议制。

(4)确立法治原则。

(5)宪法至上。

(6)政府有限。

(7)以保障人权为目标。

(8)实现权力的分离与制衡。

(9)建立违宪审查制。

(10)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按照这一标准,我们当下的社会状况显然还不是宪政。

因此,笔者赞同上述后一观点,即:“今日的中国还不是实行宪政,还没有达到现代宪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 我们尚未实现宪政,而仅仅是正在迈向宪政。

这一判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我们现在的社会从性质上讲,还不是宪政。

第二,宪政是我们的目标。

第三,我们正在创造迈向宪政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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