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生成环境的中西方关系之比较考察

何 为 宪 政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 (090 -9 - 10 -522 0)3170 2
其本质就是对人民权利 与 自由的确认和保护 , 它奉行“ 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 的原 则, 在政 治制度 的设计上实行分权 , 限制政府权力 , 通 过公 民基本权利条款,保 障公 民的个人权利和 自由。从一定意义上 讲, 西方 的宪政是 自由主义和 宪法制度紧密结合的产物, 其本质就在 于用宪法和法律划 定政府 的权力范围, 以保障人民的 自由和权利。 7 l 世纪的英国正是在这些 自由主义和宪政思想的影响下, 夹杂着贵族、
式, 建立起有效的、 为后世道的宪政制度。 1 8 而 6 8年光荣革命则进一 步确认了这种宪政制度 。在这种体制下, 个人的 自由, 特别是人身和 财产的安全, 宪政体制的意义上得到了可靠的保证。 在
3 文化 底 蕴 .
宪政是西方国家 的产物 。严格意义上的宪政问世是与近代 民主 政治紧密相关的, 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 是 民主与法制相结合 的完整 的形态, 是在 资产阶级革命 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l 纪以后 , 9世 资产
会 文 化 与 心 理 基 础 , 而 提 出 了“ 民程 度 ” 问题 。 因 国 的
二、 中西方宪政生成环境 之对 比考察
马克思主义认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
宪政所涉及到的价值很多, 而这些价值的体现都与其特定的生成
中西方的差 异就存在 于市 民社会与家 国一体 中, 市场经济 种 也 是 由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 此 , 政 作 为一 种 治理 手 段 和 政 治法 律 环境有关, 因 宪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
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一、相关概念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
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
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要点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1)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狭义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2)比较政治制度:就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今中外不同类型政治制度的个性进行对比,借此,发现不同政治制度的个性和共性。
(3)宪政:宪政是以良宪为前提,民主为基石,法治为载体,人权实现为宗旨的一种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即有限政治,即以宪法规定政治权力、国家政府、公共领域与社会生活、公民、私人领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4)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在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
”(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6)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式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8)法治:就是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完全受法的约束,政府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公民都是权利的主体,并受法律的保障。
(9)国家结构制度: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
国家结构制度则不仅包括国家整体与部分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处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也包括这种关系模式的制度安排及具体形式。
(10)国家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11)司法:司法,简而言之,就是法的适用或执行,也是司法活动的简称。
具体而言,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一)(20200915201313)

今世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说(一)1.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系统,是人类社会各样关系的反应和表现。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立人们的互相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拘束规则,一般包含非正式拘束和正式拘束两个部分。
非正式拘束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交往中无心识地形成的,主要包含价值观点、伦理规范、道德观点、民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要素,正式拘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存心识创建的一系列带有强迫性的规则,包含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
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拘束及其构造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依据的规则。
2.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经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加广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种准则或规范。
政治制度是跟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保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保持必定的公共次序和分派方式的目的,对各样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3.政治系统:政治制度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全部权益(第一是政权)由谁来履行;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构造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种详细的规则、程序、方式等。
往常把中层和外层的详细政治制度称为“政治系统”。
4.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构造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限制着其余全部政治制度。
它表此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余详细政治制度之中,而且贯串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详细实践相联合而发展出来的拥有中国特点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拥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表现。
宪政知识点整理

宪政定义::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第一节宪政的产生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常用来表示确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世纪末,英国确立了议会制。
后来经过长期演变,18世纪末,美国宪法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宪法成为规定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法律,宪政制度也就成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6月,反叛的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使它成为此后英国政宪发展的一个起点。
(它确立了宪政主义的早期重要原则:即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具体表现为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重要原则,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制定成文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由各个时期议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惯例、判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7月4日,有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成为美国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
1787年9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但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大州与小州以及北部工商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在政治上妥协的结果,并没有列入《独立宣言》所宣布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

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
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
因此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
宪政的关键词是“自由”,民主的关键词是“平等”。
宪法是否意味着宪政在学术界众说纷纭。
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
通常,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样的宪法是静态的宪政;也有的国家制定宪法之目的仅在于对外宣示,对于政府无法起到约束,这样的宪法称作字义性宪法[9]。
这样的国家也不是宪政国家。
故实施宪政的前提是。
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的理解

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的理解
宪法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基础。
宪法的产生是近代法治确立的标志,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为法治的实施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基础。
宪法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
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宪法所确认的原则和制度,如主权在民、人人平等、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等,是法治理念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使法治的实现成为可能。
因此,宪法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其内容的优劣直接左右着法治的进程。
宪法至上是法治的重要标志。
法治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范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这便是法律至上。
而法律至上的核心在于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要求任何一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只有坚持宪法至上,才能确保法治的实现。
法治为宪法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和环境条件。
法治思想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良好的法治秩序促进宪法的顺利实施。
同时,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形成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为宪法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总之,宪法和法治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基础,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而法治则为宪法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和环境条件。
只有坚持宪法至上,才能确保法治的实现;同时,只有实现法治,才能更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和权威。
宪政--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

20 0 2年 1 0月 现 代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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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关键词 : 宪政 ; 权 ; 宪 治 国 ; 治 文 明 控 依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F 0 文 献 标 识 码 : D 2 A
从上世 纪 9 0年代 到 进入 本世 纪 , 随着 依法 治 国 理论 与 实践 的逐 步深 入推进 , 一些 有识 之 士越来 越认 识 到依 法治 国首先要 依宪治 国 , 行法 治关 键 要实 行 实 宪政 ; 因为依法 治 国的 重点 和难 点 不在 于 “ 民” 而 治 , 在于“ 官” “ 权” “ 治 、治 、治政” 在 于防止 国家权 力 的滥 , 用和腐 败 ; 而且 要真 正建立 和健全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体制 , 完善市场 经济 法治保 障 体 系 , 适应 加 入 WT O对 我 国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的挑 战 和机 遇 , 化 投 资 环 境 、 优 法 治 环境 和整 个 社 会 环 境 , 不 能 不 把 规 范 政 府 行 就 为 , 立和健 全 国家 权力 合法 、 建 高效 、 洁运行 的机 制 廉 放在特 别重要 的地位 。所 以有学 者认 为 , 随着 实行 依 法治 国 , 建设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新 时期 的展现 , 中 国 “ 将在 未来 的十 、 十年 内完成 由民法 时代 步入 宪 政时 二 代 ”l 的历史进 程 , 是不无 根据 的 。 乃 宪政者 , 简 言 之 即 实 施 宪 法 的 民 主 政 治 之 谓 若 也 。笔者认 为 : 法治 是 宪政之纲 , 民主是 宪政 之魂 , 宪 政是 民主与 法治 的结合 部 、 一 体 ; 实行 民 主 的关 统 而 键就是 要摆 正“ 主人 ” “ 与 公仆 ” 的关 系 , 持好 国家权 坚 力既 属于人 民 又来 自人 民 的人 民 主权 或 主 权在 民原 则 , 而通过 民众 广 泛 的 政 治参 与 ( 政 、 政 、 政 从 参 议 督 等 )充 分地 表 达 民意 , 国 家权 力 服 务 于人 民利 益 ; , 使 实行 法治 的要 义就 是 要 坚持 法 律 至 上 , 法 至尊 , 宪 民 权至重 , 民主为 体 , 以法制 ( ) ( ) 既注 重 以( 约 权 力 , 公 民) 利 制 约 ( 权 国家 ) 力 , 权 又必 须 使 ( 国家 ) 力 相互 权 制衡 , 从而有 效地控 制 国家权力 的合 法行 使 以保 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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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载体,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宪政民主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民主制度,宪政决定法治,宪政和法治必须是以良法为前提,良法之关键在于宪法的至上性。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2008年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现代政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在当今被普遍承认。
然而,三者之间尤其是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如何,人们的认识则存在较大分歧。
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取向,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政对民主和法治有何意义,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关照性的理论课题。
本文主要就“三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关联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走向制度化:民主和宪政造就现代民主政治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是促进民主还是限制民主?肯定者认为,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宪政并非排斥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反对者则声称,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在本质上是非民主的。
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民主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
以笔者的分析,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
民主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没有争议的回答是: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正如萨托利所说:“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然而,人民何指?人民的权力表现为什么?多数人的统治又是何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衍生出不同的有关民主的思想和理论。
在各种民主理论和主张中,从民主的本义出发追求理想化的纯粹民主思想,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纯粹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享有主权的完整性、行使权力的直接性、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自治,以及多数统治和权力的绝对性。
不同的纯粹民主论者或各有侧重,但对民主的追求始终不会放弃这些基本主张。
然而,在当代,对民主的探索更多的是把民主定义为制度的类型,专注于基于一定价值理念——例如人权、自由、平等之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着力解决民主制度如何才能既是合理的又是有效的问题。
西方的民主理论大家如熊彼特、达尔、萨托利等人,都对民主的制度化和制度设计倾注了很大热情。
例如,熊彼特就指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
”进而他提出了一种竞争性的民主设计。
罗伯特·达尔从多元主义立场出发,阐述了实行多头政体(相对于霸权政体或寡头政体)的民主思想。
达尔认为,“当一种制度变得更有竞争性或包容性时,政治家们就要寻求那些现在比较容易参与政治生活的集团的支持。
”理想的民主状态——政治制度“能完全地或几乎是完全地响应所有公民的要求”——在现实中很难达到,而多头政体是民主化程度较高的政体。
萨托利则从民主的现实性上提出了“被统治的民主”的著名观点。
他认为,在大规模范围内,直接民主——人民自治的民主,是很难实现的。
“真正自治的直接民主,可以说只有在较小的团体——例如议会规模的团体——中才能存在。
”因此,现代民主只能是“被统治的民主”,即统治的少数统治被统治的多数这一既定事实下的民主。
其关键并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权力,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这样才能防止个人独裁。
基于这一观点,萨托利从与独裁相对的意义上对民主作了如下定义:“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越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
”而这样的民主是以个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为前提的。
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者持有类似的观点,只是更强调自由、平等的目的价值。
哈耶克就认为,作为一种方法的民主须以自由原则为基础,服从自由的价值目的。
他指出:“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
”罗尔斯则在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把自由的基本价值同平等、公正的理念联系起来,并把重心从前者转向后者,以此为出发点来构筑他的民主大厦。
正如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导论中所指出的,正义——“公平正义”——“构成了民主社会制度最恰当的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民主首先也是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出现的。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
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
”列宁也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揭示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的阶级本质,说明任何民主都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民主对被统治者即意味着专政;同时深刻阐明了民主的历史性、条件性和暂时性,指出民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会经历不同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当人类在新的条件(共产主义)下真正实现“完全的”民主时,作为国家形态的政治民主本身亦归于消亡。
当下中国的政治改革和发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着眼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条件。
把制度建设视为根本,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个显性特征。
从制度的角度认识民主,即已在民主和宪政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内在的逻辑联系。
宪政是什么?这可以从价值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考察。
就价值层面而言,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和制约政治(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对此,宪政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不存在实质性分歧。
在形式上,宪政则可以从法、法的规范内容和法的实施三个层面去考察。
从法的层面看,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
并且,不管是以成文法为主还是以习惯法为主,宪法都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的核心,处于最高地位,具有至上权威。
宪政就是立宪的政治,元宪法也就无所谓宪政。
从法的规范内容层面看,宪政是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活动约束性的根本制度规范。
国家的基本活动和制度都纳入宪法规范之内,宪法对各类政治主体及其权力(权利)、责任(义务)都有确定的规范,为政治和社会运行提供总体构架,无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宪法所确定的基本行为和活动规范。
在这个意义上,宪政又是规范的政治,一旦有任何权力主体脱离宪法规范,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
从法的实施层面看,宪政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实施为实现标志。
实际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在根本上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脱离宪法所确定的轨道。
概言之,宪政在形式上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规范及其实施。
这恰恰契合了民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从而也为宪政和民主在现代政治中的互动提供了基本前提。
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政治中,民主和宪政的分歧正在逐步弥合,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和支持。
二、互为依归:民主与宪政的交互影响制度化趋势为民主和宪政的相互契合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但二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
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民主和宪政在现代政治中实际上形成了不能分离的互为条件和归依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分别从民主立场看宪政和宪政立场看民主这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考察。
以民主的立场看宪政,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的认识。
首先,民主是宪政的前提。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政治制度。
这是当代多数主流民主理论所一致认同的。
民主作为政治制度是与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和普遍参与等因素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专制政体和独裁制度相对的一种政治制度。
这正是宪政得以确立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权力进行规制的宪法,更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
专制权力不需要也不允许受到宪法和宪政的规制。
从历史上看,近代宪法和宪政也正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产生和完善的。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为制定宪法和确立宪政提供了必要前提和基础。
同时,从维护自身统治的目的出发,资产阶级民主也需要采取宪政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同样是在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通过革命斗争实现了人民民主后得以产生和确立的。
正如毛泽东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在这方面,西方民主理论的缺陷主要在于避开了民主及其相关因素的阶级本质而从一般的抽象角度讨论和设计民主,用民主的形式掩盖了制度的本质。
其次,宪政在本质上是民主政治。
民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近代以来,宪政逐渐成为民主所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作为民主发展的现代形态,宪政即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对民主政治的一整套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化、制度化设计和安排。
尽管一些民主论者认为“宪政是非民主的”,但实际上宪政和民主只存在形式差异而没有实质冲突。
例如,在“多数决定”这一民主主义和宪政自由主义争论的焦点问题上,就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
诚如哈耶克所说,民主传统和自由传统都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在要求采取国家行动的时候,尤其在不得不制定强制性规则的时候,相关决策应当由多数作出”。
只不过宪政主义者强调多数决定应当在范围上有明确的限制,多数的权力不能凌驾于那些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原则(如自由原则)之上。
宪政论者和民主论者现在越来越多地在以下观点上达成了共识:宪政在本质上应该或者必须是民主的。
抽调了民主的本质和内容,宪政也就不复存在。
从宪政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近代以来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政实际上也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和实质。
人民的权力、基本人权、自由、平等、公正、多数决定和大众参与,这些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在宪政中以不同的形式被制度化、法律化。
从而可以说,“宪政是以法治为条件或环境,以宪法实施为依据的民主政治形态及其运行过程”。
宪政对国家权力的规范、限制和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在于防止专制,消除暴政,维护民主。
以宪政的立场看民主,民主政治离不开宪政,现代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
尽管对宪政是限制民主还是能够促进民主这个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不是从理想主义出发而是从现实性上考虑问题,那么,宪政对实现民主的巨大作用就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宪政使现代民主真正成为“有组织”的现实的民主。
就其终极意义而言,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当家作主,其理想状态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实现自我管理或治理。
然而,就现代社会所能达到的条件而言,直接自治的民主,正如萨托利所说,只能在小规模范围内才是可能的。
在大规模——国家——范围内,民主只能是间接的。
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把自然状态的民主“组织”起来,保证人民虽不直接行使但却最终拥有国家权力。
这正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也是宪政制度的主要着力方向。
宪法和宪政通过对普选权和其他公民权利的确认,通过投票、选举、代表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通过对国家机关责任的设定及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一方面使公民参与政治过程,使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使社会得到有效治理,从而使民主成为现实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