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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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浅议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作者 简介 : , 武鹏 冠捷科 技有 限公 司
的, 理论 的道德基 础 同样也是 尊重人 的价值 和尊严, 民主 宪政 这与 理 论 的道 德基 础正好 相同 , 这正好 可 以作为宪政 和 民主这两者 而 概 念相 互融 合 的一个 契机 点。 民主和 宪政 各 自都 具有 各 自的功 能和 多重价 值 。 中, 其 民主 确 立 了主权 在 民的政 治理念 , 这种 理念摈 弃 了神统 治 的说法 , 也 确 定 了个 人 专政 的违 法性 。民主选 举 是 民主 这一 概念 在现 实实 践 中演变 而来 的政 治权利 , 使权 力 的追 逐者 不得 不关注 普通 它迫 选 民的偏 好和 利益, 出现 了 民主 的概 念 。 次, 概念有 力 从而 其 民主 地促 进 了平等 的 发展 其 中、 等 是民主 的重 要价 值取 向, 是 平 也 民主 运 作 的结果 。 第三 , 民主可 以有效 的培 养公 民 的政 治意 识和 技能, 使公 民成 为 了政 治 选举 和参 与公共 事务 的主 体 , 从而 使公 民在 参与 的过 程 中得到培 养 和发展 。 四 , 第 体现 在 民主 对于宪 政 的支持作用, 而这一作用重点体现了实现宪政, 抑制个人专制上。 仅仅 依靠 宪政 来抑 制个 人 的专制 或者 是专 制 的扩 大是远 远不 够 的 。我们 不可 能 脱离 民主 的概念 在 宪政 的基 础上 实现对 专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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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民主与宪 政 的关 系

摘 要

近些年来, 民主与宪政的基本关系再一次成为学者与专家探讨的对象, 形成 了很多不同的学说流派 , 本文作者在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作者:李军科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8期摘要:从民主的角度对宪政进行定义是一种普遍的方式。

因为,民主和宪政具有和谐关系。

这既体现在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价值目标上的相同之处,又体现在民主能对实现宪政的目标即限制权力有援助作用。

但这种亲和性并不能掩盖民主与宪政潜在的差异。

它们二者间甚至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当中。

关键词:民主;宪政;关系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039-02至少存在两种定义宪政的方式——“民主宪政”和“限权宪政”。

国内学者王永祥认为,“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较为适宜。

”[2]法律学者李龙、周叶中对宪政的定义是:“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3]在宪政概念的原发地,即西方世界中关于宪政的典型定义与此有些不同。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4],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是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力。

“在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

”我们可以轻松地看出来,国外学者对于宪政的看法多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定义宪政的:“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一词较为原初的含义。

”[1]115至于在宪政的手段和方法上,三权分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除此横向的分权之外,地方自治这种纵向分权也是西方宪政的要素之一。

宪政的目标则是:“每一个人必须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为之献身的目的”[5]35。

简单地说,即个人自由。

如果我们站在后面这种观点的角度看,那么“民主宪政”的定义对“限权宪政”这种“原始含义”的改变是很显然的。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

1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

2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

”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

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4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1民主概念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

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

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

”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7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我对宪政与民主二者之间关系的粗浅认识。

一、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相对传统民主而言,现代民主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首先,传统民主的核心内涵,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投票、公共决策、表达自由和人民陪审等领域和方式。

尽管也强调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是不注重公民参与的力度和效度。

如果公民参与了选举投票和公共事务决策,可是公民在参与的全过程中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自说自话,公民参与徒具形式,公民只是被动的接收器,有参与的行为,没有参与的意志。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的协商性,即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通过对话、辩论和沟通等方式,表达意见,增进理解,融合意志,协调利益,促进和谐。

其次,现代民主更强调公民参与的经常性、过程性和动态性。

英国学者赫尔德称“自由民主制的‘动态和谐平衡’。

”美国学者科恩则认为:民主是一种过程,“民主过程就是某一种行为。

”“我们不能只是占有它,树立它,而是要继续不断地在行动中实现它,体验它。

”再次,现代民主理论更强调民主的受益功能。

自利动机是人的本质属性,任何人不管是“性善”还是“性恶”,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无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如果无利可图,他们要么放弃参与,要么玩世不恭,这无疑是对政治参与的亵渎。

公共选择论者认为,选民是理性的经纪人,是不无道理的。

所以,萨托利更直白地说:在自由民主的两个组成要素(对民众的保护和民众的权力)中,“民众的保护便是必要的和决定性要素。

”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在政治制度史上,古希腊和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人类民主体制的试验场,是纯粹民主体制的典型代表。

浅议民主与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作者:黄颖婷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民主与宪政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近年来,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之中,一方面,民主对宪政起着关键性的支持作用,宪政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和促进了民主,但另一方面,民主与宪政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民主宪政关系一、引言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宪政的民主有可能是暴民专政;没有民主的宪政,闻所未闻。

实行宪政本身就意味着实行民主,宪政需要民主才能贯彻;民主需要宪政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宪政民主或民主宪政这些说法都表明宪政与民主往往是连到一起的。

二、什么是民主所谓民主大体上指的是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

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它拟解决的是权力机构的职位由谁来占有,权力由哪些具体的人物来行使的问题,以及何种监督制度才能更为有效。

民主政治带给人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那些成功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由于作为最重要生产力元素的人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科学技术水平也因而得到极大提高,无数发明创造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财富大量积累,社会文明进入更高级阶段。

民主因此成为所有国家摆脱落后挨打困境的不二法门,成为人类的普世价值。

其它国家纷纷开始向西方已经民主化了的国家学习经验,主动或者被动地引进西方式的民主制度。

三、什么是宪政所谓宪政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不过是指存在一部规定政治活动原则的宪法,或者类似的宪法性法律、判例、习惯。

就宪法被承认为政治生活方式的权威性安排来说,宪政还要求法治原则。

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加上法治原则就可以成为最低限度上的宪政。

近代的宪政已经历史性地变成了民主宪政的简称,`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

因此,简言之宪政是一种基于宪法体制的民主政治,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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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

1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

2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

”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

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4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1民主概念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

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

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

”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7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

”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

”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在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政治领袖而非其他途径上。

但这个“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不过是熊彼特用来概括他所主张的、区别于18世纪所谓古典民主理论的“另一种理论”,这一概念仅仅表达“精英民主”理论的概念,仅仅是诸种方法中的一种。

熊彼特的民主概念实质是否认目的意义上的民主概念,只承认民主是种方法。

他的缺陷在于民主是一种方法、程序、工具,但工具、方法本身难以独立存在,应当存在表达理想的目的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达尔为人所熟悉的是“多元统治”的定义。

但他的“多元主义”不过是提供了对西方民主实践的另一番解释,也倡导实现民主的另一条途径。

他的“多元主义”与“精英民主”一样。

不过是概括“多元主义”理论的概念,不是民主本身概念。

但达尔曾区分理想的和实际的两类民主概念,明确指出存在理想层面的民主概念。

但他为理想的民主设定的5个标准: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资格,五个标准值得怀疑。

因为按照他的5个标准,现实中许多被人们认为是确凿无疑的民主就不是民主了。

徐国利在他的书中讲到,民主,理想的规范性定义可以描述为:民主是这样一种信念或理想,它认为在一个国家中,人民拥有主权或终极统治权,能够以他们认可的方式行使主权或者统治权,从而决定其自身的命运。

这种理想放大到极致,产生宽泛意义上的民主,可以描述为这样一种理想或信念:在一个共同体中,所有成员能平等地以间接的方式决定共同体的事物。

而描述性民主无法给出一个基本的定义,因为实践中的民主到底是怎么回事,取决于每个人的看法。

10但是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在两种民主概念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另一种是经验的、描述性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与经验上的参照物,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

”11佟德志在书中提出:“民主程序性定义已经在政治科学的研究领域中成为主流学术话语,不仅政治科学界,而且一贯注重价值研究的政治哲学界亦认同了民主的程序性定义。

”122宪政的概念宪政的概念不尽一致,以下罗列西方学者有关宪政的界定。

(1)将宪政界定为对政府的法律制约,这是最多的一种解释。

麦克尓文:“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对专政的反对……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的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

”13卡尔·J弗里德希为《社会学国际百科全书》撰写的“宪法与宪政”词条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

14斯蒂·M格里芬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15还有认为“虽然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立宪主义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现代立宪主义主要指对统治权力加以限制、对法的支配的尊重以及对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

”16(2)将宪政表述为为控制国家权力的一类观念。

斯科特·戈登用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权力受到了约束这种观念”。

17(3)将宪政界定为权力分立与制衡,宪政主义的中心问题,首先是使政府能控制人民,其次是使政府能够控制自己。

信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教训是仍需要有10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4—26页11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晚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1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6页13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14转引自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15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0第1期16转引自日莆田贤治:《立宪主义—其现状与课题》,张庆福主编,《宪政文丛》(第1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17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辅助性的预防方法。

对这些辅助性的预防办法我们叫它为“宪政主义”。

18 (4)将宪政界定为有限政府。

“如果一个人试图对宪政这一复杂的概念用两个词进行描述的话,那么他可以称它为‘有限政府’。

”19(5)将宪政界定为法治政府。

“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20(6)将宪政界定为制定宪法的实践。

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宪政,一种比较注重形式,另一种比较注重实质。

一种用法反映了对宪法的界定,例如肯尼思·惠尔爵士在《现代宪法》中所表述的,它指“建立、管理或约束政府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立宪主义只是制定宪法(而不管这些宪法内容如何)的实践。

然而某些学者—他们或许在不同的时期采取相同的用法—却视立宪主义为建立并推动某类政治制度的实践。

这类制度中包含有体现有限政府原理的规则,它们通常含有保障政治或经济权利和自由的法案和宪章,以及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其他结构性特征。

21本书的宪政观念无需另外界定,它就是在西方已经取得基本共识的“制约政府权力”的概念,它既指代制约权力的观念,也指代制约权力的制度和实践,而且宪政通常与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和法治这些特定的权力制约手段相联系。

223民主和宪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民主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要解决的是“由谁来掌握国家权力”;宪政究其实质是关于主权边界及如何保障主权在边界内行使的理论,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前者围绕权力的主体做文章,理论基点是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并致力于探讨人民如何行使权力;而后者则围绕主体权力的内容做文章,理论基点是任何主体的权力都应得到限制,并致力于探讨如何限制国家的权力,包括由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

二宪政与民主的冲突劳伦斯·韦伯对反多数主义的困境,即多数主义政治与宪法规定制约之间的不协调作了精确的描述:“就其最基本的形式而言,问题……就是为什么一个其合法性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国家竟会按照对一种……被有意识地构筑成为难以改变的最初约定的遵从来组织其政治生活。

”23霍姆斯也提出:“‘被统治者的同意’如何能与排除制宪会议后来的同意相协调?为什么两个世纪之前制定的宪法框架会对我们今天的生活拥有如此巨大的力量?为什么我们同胞中的少数人有权阻止修改宪法?基于对制宪者意图的迷信般效忠的司法审查是否与人民主权相兼容?24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主权力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它要求人们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架构内对民主的范围作更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回答。

民主化程度的逐步深入使各种思潮之间的分歧日益激化,激进的民主派更进一步地主张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号召将民主程序扩张到经济与社会领域,保守的自由派则坚持自由放任,主张通过宪法的先定约束严18转引自Greenstein:《政府制度与程序》,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3年版,第47页19William G Andrews ,ed.,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ism , Copyright ,1961 by D.Van Nostrand2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2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等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等组织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22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5页23Laurence Trib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Mineola Foundation Press ,1978)p.924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3页格限制民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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