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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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表4 “宪政”核心刊物简介[⑥]刊物名称编辑部所在地刊物性质或主办方《中华法学杂志》重庆、上海中华民国法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海周报》上海大众刊物《三民主义半月刊》電庆、南京中MB民党机关刊物《中山月刊》重庆中山学社主办的综合性刊物《中央周刊》重庆、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主办的刊物从表4 “宪政”载体的背景中可以看到,刊发“宪政”类的文章以陪都重庆有官方背景的专业理论刊物为主。

(二)“民主”的表达者与载体根据前文“民主”核心作者群名录,笔者查找到“民主”表达者的职业背景(表5):表5 “民主”核心作者简介姓名1940-1947年的主要身份邓初民朝阳学院政治系主任。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

严景耀,犯罪学家,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李公朴民盟云南省支部执行委员,《民主周刊》编委。

民盟中央执行委员和民主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大学副校长兼教务长,《民主教育》月刊主编。

马叙伦抗战期间困居上海,专事著述。

抗战胜利后,中国民主促进会发起人。

茅盾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

罗隆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员,《民主H报》社长,重庆政治协商会议民盟方代表。

王赣愚南开大学、西南联大法学教授。

林焕平民族革命通讯社香港分社社长、香港南方学院院长、大夏大学教授。

章伯钧中国民主同盟常委、组织部长。

施复亮学者,文化界救国会领导人。

民主建0会创始人中央常委和副主席。

周建人生活书店、新知识书店编辑。

中国民主促进会理事。

由上可知,主张“民主”的知识分子多是具有“第三种力量”或亲共背景, 有些是体制外的知识分子。

1940年代初期民盟成立后,吸纳了大多数此类知识分子。

表6 “民主”核心刊物简介刊物名称编辑部所在地刊物性质或主办方《民主周刊》昆明、北平中M民主同盟云南省支部出版的刊物《中央周刊》重庆、南京B民党中央党部主办的刊物《文萃》上海上海政治性周刊《中华论坛》重庆、上海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前身)主办刊物《大众生活》香港综合性时事周刊通过表6,可以看出“民主”的载体主要是昆明、上海等高校集中地的社会大众刊物。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

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

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

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

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

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

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

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

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宪政之争”观点梳理

“宪政之争”观点梳理

【 关键词 】 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的科学内涵


反 对 宪 政 派
( 一 )杨 晓青 : 《宪政与人 民民主制度之 比较研究 》
5 月2 1日,杨 晓青在 《 红 旗文 稿 》的评 论 《 宪政 与人 民 民主制度之 比较研 究 》中 ,将 “ 宪政”与 “ 人 民民主 ”列
为对立概念 ,认为前者代表西方 ,后者是 中国现行 的制度 。 杨 文认为 ,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议会 民主 、三 权分立 、司法独 立 、军 队 国家化 与 中立化 ,是 宪政 的关键 性制度 元素和 理念 ,它们 只属 于资本主义和 资产 阶级 专政 , 不适 合社 会 主义 国家 。主张 “ 社 会 主义宪 政 ”人宪 ,是迎 合 了西方 宪政 的政 治强权 和话 语 霸权 ; 此 外 ,她还 以叫人 意外 的直 白姿 态提 出 ,如 果 以宪政 理念 为标准 就无 共产党

《 环球法律评论 ) ) 2 o 1 3 年第 l 期刊登 了李步 云、 张秋航《 驳
反宪政 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 的科学 内涵及意义 》 一文 。 本文对 以王一程 与陈红太两位教授为代表 的有关宪政概念科
学 内涵 的八 点质 疑 ,一一作了 回答 ,驳斥 了反宪政 的错误观 点 。文章指 出 : 我们要 实现法 治 ,就要毫不含糊地坚持宪政
政 概 念 的科 学 内涵及 意 义 》
5 月2 2日, 中共机关报 《 人民日 报》 旗下 的 《 环球时报 》 在杨 晓青一文 后 即发表 了 《 “ 宪政 ”是兜 圈子否定 中 国发展 之路 》的社论声 援 ,论点是 中国要宪法不要宪政 ,因为宪政 就是兜 圈子 否定 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 ,是用新说法提 出中国 接受西方政治制度 的老要求 。 ( 三 )孙 临平 : 《 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 宇宙的真理 》 5 月2 2日,中央 军委机 关报 《 解放军 报 》同 日 也 发表 了该报 总编辑孙 临平 《 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 的真理 》的 文章 。孙临平指 出 ,共产 党人要始终同心坚守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信仰 ,笃信 我们 信仰的主义 ,乃是宇宙 的真理 。在党 的 引领下 ,我们靠 中国精神战胜过千难万险 ,今天 ,也一定能 靠 中国精神成功应对各种风险 和挑 战,最终实现 中国梦 。 ( 四 )郑 志学 : 《 认清 “ 宪政”的本质 》 中共中央另一份理论期刊《 党建 》 5月 3 0日刊载署名 “ 郑 志学” 题为 《 认清 “ 宪政 ” 的本质 》 的文章 。该文认为 “ 宪政” 词无论从理论 概念来说 ,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 ,都是特指 资产 阶级宪法 的实施 。“ 宪政 ”主张指 向非常 明确 ,就是要 在 中国取消共产党 的领导 ,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不能把 “ 宪 政”作为 中国的基本 政治概念 ,以落入其背后 隐藏着 的 “ 话

民主与宪政关系理论研究综述

民主与宪政关系理论研究综述

地 参与 政府 工 作 。所 以直 接 民主 消除 了统 治者 与 被 统治 者 、 国家 和社 会 的区别 , 是一 种纯 粹 的 民主 形 式 .适 用 于诸 如 古 希腊 城邦 政 治等小 范 围 的民 主 政治 活动 .公 民投 票是 直接 民 主通用 的现 代形 态 。f间接 民 主亦称 代 议 制 民主 , 3 ] 它提供 了一种 在 较 大共 同体 中切实 可行 的民主 形式 。在 代议 制 民 主 中。人 民通过 选举 出来 的代 表掌 握和 行使 立法 权 和统 治权 。 现实 中许 多 国家 的政 体是 直接 民主 与 间接 民主 相结 合 的 。
治 他 们 的人 的意 思 。…这一 概 念 把 民主 限定 于人 民对 政治 精英 的选举 上 . 因此被称 之为 “ 英 民 主 精 论 ” 多元 民主理 论认 为 , 。 民主决策 “ 不是 一个 许 并 多人 在 特定 的政 策上 联 合起来 向政 府庄 严进 军 的 过 程 .而是 一 个 相对 来说 较小 的集 团之 间稳 步 的 妥协过程” [ 。2 ] 2从 民主 的运 行 方式 看 。 直 接 民主论 、 . 有 间接
关 键 词 : 主 宪 政 民 权 利
民主 与宪 政 是现 代政 治 文 明 中最显 著 的两 个 特 征 。理 想 的政 制应 该是 两 者 的完美 结合 。 民主 强调 主权 的归 属 , 其基 本 理念 就是 人 民享 有 主权 ; 宪政 强 调 限制 政府 权 力 。保 障个 人权 利 。长期 以 来 . 于两 者存 在 着怎 样 的关 系 。 对 学术 界 存在 着 较 大 的 争议 。本 文 就此 作一 综述 , 参 考 。 供
尽 管上 述理 论 类 型 各异 。f 是 其 中有一 个 内 日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一)(2020091520131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一)(20200915201313)

今世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说(一)1.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系统,是人类社会各样关系的反应和表现。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立人们的互相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拘束规则,一般包含非正式拘束和正式拘束两个部分。

非正式拘束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交往中无心识地形成的,主要包含价值观点、伦理规范、道德观点、民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要素,正式拘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存心识创建的一系列带有强迫性的规则,包含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

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拘束及其构造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依据的规则。

2.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经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加广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种准则或规范。

政治制度是跟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保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保持必定的公共次序和分派方式的目的,对各样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3.政治系统:政治制度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全部权益(第一是政权)由谁来履行;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构造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种详细的规则、程序、方式等。

往常把中层和外层的详细政治制度称为“政治系统”。

4.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构造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限制着其余全部政治制度。

它表此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余详细政治制度之中,而且贯串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详细实践相联合而发展出来的拥有中国特点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拥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表现。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宪政是指决策者的权力必须通过一项基本法律文件制约,包括一系列宪法和其他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宪政不仅涉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还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虽然宪政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对于中国来说,宪政制度的发展是必然的。

首先,宪政对于中国的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其政府必须能够回应人民的需求和关切,而宪政制度可以为此提供框架和保障。

通过宪政制度,中国可以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不会滥用权力,不会侵犯人民的权利。

宪政还可以在政治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提供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政治动荡和社会冲突。

此外,宪政还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和有效率。

其次,宪政中国的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国家,通过宪政制度,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宗教和文化的权益,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和谐共处。

宪政还可以提供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宪政还可以助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义的实现。

另外,宪政对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声望也有积极的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责任。

通过建立宪政制度,中国可以向世界展示其保护人权和促进民主的决心和承诺。

宪政还可以增加中国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通过积极推动宪政发展,中国可以在全球舞台上树立一个更加民主、开放和负责任的形象。

然而,宪政中国的实现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对宪政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限制。

中国的儒家传统强调稳定和秩序,而宪政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种文化差异可能会导致对宪政理念的接受度不高。

其次,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都是以党为核心的。

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建立起真正的宪政制度将需要进行复杂而艰难的政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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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

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

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

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

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

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

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

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

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但以宪政理念为标准,没有多党竞选就无宪政,更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

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

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

但以宪政体制为标准,不实行三权分立,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无宪治。

4.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

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

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

例如,2000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

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

“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

5.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

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

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

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

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

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

这样的军队不可能是“中立化、国家化”的军队,共产党不可能放弃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

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

以上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

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

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

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二、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有人认为,西方的宪政是个好词,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接受。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接触西方国家的制度文化,对宪政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也已经能够接受了,我们可以在宪政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既不改变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又能体现出中国特色,使其内容与西方的宪政区别开来,如同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成功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一样。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入宪,为什么“社会主义宪政”不可以入宪?而且,“社会主义宪政”还可以得到世界主流国家的欢迎和肯定,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

首先,主张将“社会主义宪政”入宪客观上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

宪政之所以有这种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是因为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

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是财产。

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

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

”(恩格斯:《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688页)列宁也早已指出:“‘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其次,资产阶级确实需要宪政的统治和话语霸权。

恩格斯在分析资产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时指出,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

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它来说,最好是没有任何国家制度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资产阶级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无产者就范,就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者,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6页)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为此,资产阶级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够为自己服务即可,政府不可过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

资产阶级还操控各种媒体在世界范围宣传宪政的自由民主及其“普世价值”,用宪政的“合法性”标准和“普世价值”来衡量世界各国的政权,打压异己、支持盟友,以巩固自己在全球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

西方宪政的欺骗性在于,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

例如,宪政宣称主权在民,实行议会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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