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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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与民主的基本关系

试论法治与民主的基本关系
(9 9 ,女 ,辽 宁沈 阳人 ,吉林 大学 马 克思 主义 教学 与研 究 中心讲 师 ,政治 学博 士研 究 生 。 1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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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 值上讲 ,法 治的标 志主要不在 于是否有法律 ,甚至也不在 于是否依法办事 ,而
在 于法 律 本 身 是 否 “ 法 ” 合 ,是 否 具 有 正 当性 。早 在 古 希 腊 时 代 , 主 张 法 治 的 亚 里 士 多
必 然 关 系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一 切 存 在 物 都 有 它 们 的法 。上 帝 有 它 们 的 法 ,物 质 世 界 有 它 们 的 法 ,高 于 人 类 的智 灵 们 有 它 们 的法 ,兽 类 有 它 们 的法 ,人 类 有 他们 的法 。 [](1 ” 3 P)
可 以 看 出 ,孟 德 斯 鸠 认 为 自然 法 是 人 为 法 的 基 础 。我 国学 者 龚 祥 瑞 认 为 ,从 法 治 的 角 度 看 ,“ 律 如 欲 成 为法 律 ,不 能 仅 仅 表 示 一 个 权 威 机 关 的 意 志 ,这 个 权 威 机 关 之 所 以令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1 8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5 .84 2K 0 .0 80 3 2 0 2 72 3 ((E)509 .7
法 治 与 民 主是 现 代 政 治 所 追 求 的两 大 基 本 目标 ,两 者 之 间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有 时
甚 至被 当作相 同意义 的概念 。如 《 布莱 克维尔 政治学百科 全书》中在给 “ 民主”下定义 时 说 民 主 是 “ 老 的政 治 用 词 ,意指 民 治 的 政 府 ,源 于 古 希 腊 语 dm s( 众 的 统 治 ) 古 eo 民 。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杨云丹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

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

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

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38-02作者简介:杨云丹(1989-),女,山西运城人,大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在民族地区的实践。

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

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

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

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

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

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

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

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法治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民主则是各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治与民主更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以法律为统领,强化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机制,赋予人民平等的法律权利。

这种原则追求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正权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更是一种思想和理念,其核心在于“人民当家做主”。

通过广泛的民主制度建设,可以保障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利,而且还能够推进民族、地区、性别等的制度、流程的平等。

这种民主的实现需要持续的制度建设以及完备的公共参与机制。

三、松散的联系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互为依存,松散的联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和保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民主制度也可以通过法治的保健,确保社会治理的有序和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同时,民主制度还可以帮助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知晓法律权益,以维护自己的民主权益和利益。

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两者的共同发展。

虽然两者各自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实践,但是两者的本质都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推动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

同时,它们也共同推动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重建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心。

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发展是不分割的。

应该坚定地奉行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全面推动法治和民主的发展,促进中国与世界的和平发展,共同推动人类的全面进步。

只有通过法治和民主的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族的和谐发展。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是两个密切相关且相互依存的概念。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制度机制,要求人们平等参与公共决策,并能通过选举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而法治则是指社会运行的规则和制度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秩序。

在民主社会中,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紧密相连,彼此互为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首先,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

民主的核心价值在于赋予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但这样的权利与自由也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保证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法治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建立司法机构和设立法律程序,为民主提供必要的保障。

它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它制定了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提供法律保障;它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民主的基石。

如果缺乏法治的保障,民主可能变成“弱肉强食”的竞争,个别人或团体可能会滥用权力、蓄意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导致专制或混乱。

其次,法治需要民主的支持。

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民主社会中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诸多民意表达和协商的基础上的,只有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才能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法过程中,民主程序为法律制定提供了充分的民意参与和公众讨论的机会,增加了立法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可以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因此,民主的政治环境和制度机制对于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此外,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还表现于其相互促进和制衡。

民主为法治提供了权力分散和制约的机制,避免权力集中导致的滥用和腐败。

通过选举机制和舆论监督,公民能够参与到权力运行中,监督政府的行为,制约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

而法治则为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初二重点知识归纳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初二重点知识归纳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初二重点知识归纳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和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并阐述其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一、概念解析1. 民主:指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民权力的一种政治体制。

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最高形式,注重人民的平等、自由和参与。

2. 法治:是运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治理方式。

法治注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保障公民权益。

二、民主与法治的互补关系1. 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民主和法治是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

民主为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和合法程序,而法治为民主提供了保障和约束。

民主和法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 民主与法治的互动民主和法治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

民主为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参与机制,而法治则为民主提供了规范和保护。

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法治才能行使有效的功能;而法治的落实和发展也需要民主机制的支持。

三、民主与法治的紧密联系1. 民主制度保障法治的实施在民主政治体制下,统治者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法治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民主制度通过选举、舆论监督等手段,保证了法治的实施和效果。

2. 法治为民主提供制度保障法治为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

它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滥用权力,维护公民的权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意义1. 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可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通过民主参与和法律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2. 推动社会进步与民众福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

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力,法治制度则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二者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五、结语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社会进步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两者的密切关系体现了一种有机的统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法治,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民主与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一、民主的意义与作用民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理念之一,其核心在于人民的主权与民主决策。

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1 人民的政治参与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使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

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形式,人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决策过程,保障自己的权益。

1.2 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机制。

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人民的权利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并且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民权益。

二、法治的意义与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1 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意味着国家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妄为。

法律的普遍性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关系得以和谐。

三、民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3.1 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民主制度需要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政治决策才能合法有效。

3.2 法治需要民主的参与法治需要人民的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通过公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滥用权力。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两者之间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明主,实现了当家作主这一民主事实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制。

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事实,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建立,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也无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把民主与法制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与法制建设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邓小平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面的教训,深刻分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指出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是须臾不可分的,高度民主,完备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都是同民主紧密联系的。

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之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邓小平理论则是实事求是的典范。

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但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那一套。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根本性质上必然体现和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

既然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所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必然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毛洁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05期摘要:在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厘清民主与法治的内在关系至关重要,以民主作为法治的基础,通过法治建设来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从而高效实现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同时也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秩序有效稳定的运行,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而人民民主能够使广大民众的意志得到表达、权益得到保护,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既是人民利益的表达和体现,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两者之间属于辩证统一的关系。

本文试图分析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厘清他们的基本关系的基础之上,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一些举措。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和政治基础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民主之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

民主需要法治,民主产生法治,民主也决定法治。

法治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治理者敬畏法律,但权力自己不会主动、自发地敬畏法律。

权力敬畏法律的根源在于民主,在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并将民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首先,这里所说的民主并不是古希腊古罗马城邦中的全体公民一起参政议政的广泛民主,也不是西方国家中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寡头民主。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民主更多的指的是全民之治,即人民来治理国家。

民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治理,它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民主法治下依法治国的法来源于人民的意志,这就决定了民主法治条件下依法治国的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人不能违反法律,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追究和惩戒。

此外,依法治国以民主为基础,表明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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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秦前红、刘高林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Law of Reason秦前红【学科分类】法理学【摘要】激情的民主和理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

二者之间有相互促进的地方,但并不如人们普遍所认为的是天然统一的。

本文首先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足球“黑哨”问题为例证,从法律的视角对二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认为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是民主的法治要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民主要求。

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统一。

【关键词】民主;法治;罪刑法定【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秦前红刘高林(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

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

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

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

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

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

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

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

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

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于梭伦变法,至亚里斯多德时已经基本理论化。

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发展,法治的观念开始广泛传播,并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到明确肯定和宣布。

“法治包含着多重含义。

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

……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

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人为轴心的统治方式,它奉行‘人变道不变’的哲学原则。

”[1](第99—100页)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但是人们对它们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的理解却各不相同。

然而,无论如何理解,我们都可以发现它们的立足点和价值追求并非完全一致。

并且,它们在现实中的表现也迥然有异。

(一)民主与法治并不天然统一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把“民主法治”相提并论。

许多学者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法治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必然不是民主社会;反之亦然。

但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首先,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民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对于这一点,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就早已发现。

杰弗逊曾写道:“一百七十三个暴君必然与一个暴君一样具有压迫性……一个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奋斗所寻求的目标……集权民主制中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的,它控制除了与代议民主制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方面,它既是实际的,也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

”[2](第114、263页)事实上,西方式的民主确曾导致过“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语)或“多人的专制主义”(孟德斯鸠语),如一百多年前美国妇女和黑人的处境,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由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将日本裔的公民关进集中营。

而康德则坚持认为,民主是“18世纪的人们理解专制的必要词汇”[3](第151页)。

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

甚至还有人认为,“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民主制’(democracy)。

民主制虽言称‘民治’,却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是人治的一种。

正因为‘人民’无法行使‘治权’才需要政府,需要领袖。

”[4]这段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民主与法治并不自然的相生相存,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权力来源于神。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学说深入人心。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原来的学说受到批判,认为“人民”是一个集合主体,“人民”的概念不断抽象,也成了神一般的字眼。

而权力来源于法律这一学说二战后逐渐被接受。

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统统来源于法律。

这样现代法治才有了它的逻辑起点。

“法律精确的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普遍正义和抽象道德原则的具体化。

基本法的源泉不是‘人民’,更非人民代表的票数可以任意更动。

……”[4]因此,如果法治希望减少法律中的专断因素,那么公众的参与本身也必须服从审查和批评。

我们可以发现,人民之所以对民主如此心向往之,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他们真正了解了什么是民主,更多的是因为他们在所处的时代,受到了太多学说的鼓吹,或只是对自己崇拜的偶像话语的迷信罢了。

贡斯当乃至其后的托克维尔、伯林对民主可能产生侵犯自由的暴政都有过发人深省的论述。

其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更是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

(1)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

现实中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往往过于简单。

美国的成功,使它变成了民主的象征,似乎只有美国式的民主才是唯一的民主模式。

亨廷顿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人们愿意模仿取胜的典范”,这多少有点成王败寇的味道,但如果把民主政治简单等同于美国模式或西方模式,不顾世事的变迁和自己的国情而盲目追求,后果则令人担忧。

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大搞党派政治,却不顾民主自身的弊端和本国实际发展情况。

经常是几十甚至上百个政党争权夺利,结果是“民主政治秀”作足,法治却进展缓慢,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和民生遭殃,更使人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

二战后,一些国家模拟西方模式,建立起多党制、议会民主的国家,大国如俄罗斯,小国如阿尔巴尼亚、卢旺达。

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争辩频繁,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法律被束之高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谈法治!(2)同样,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

反观亚洲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民主的水平并不甚高,可以说是“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如新加坡和香港。

新加坡法治发达,法度严谨,在西方人眼里是个严刑峻法的威权国家,但其经济成就无法否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并且逐步发展出了自己的民主选举制度。

世界各国公认香港回归前是一个法治社会,却不是一个民主的社会。

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是英王委任而不是香港居民选举产生的港督。

港督作为英王统治香港的代表和象征,在香港享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

当时的立法局、行政局也都只是港督的辅助和咨询机构,其主席由港督担任。

但它在有法治少民主的情况下却能维持社会繁荣、稳定。

虽然,民主是法治社会的追求,但它们的融合发展却是阶段性的,需要时间的。

正如李光耀在2001年3月1日英国《金融时报》中所总结的经验:“我不认为通往民主的道路只有一条,也不认为只有一种民主。

”亨廷顿由此论述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政治选择,政治竞争“不是日本文化,也不是中国或亚洲文化搞政治的方式。

这会导致争议和混乱。

”[5] (第366页)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的相生相存,民主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反而是有其自身缺陷的。

并且,它的模式也并非一种。

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民主独立发展的结果很可能是集权主义的暴政。

(二)当然,民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这也正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民主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使法治为保护人权、自由,促进人的幸福生活服务。

”[6]“在典型的现代民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

法治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

”[7] (第259页)民主与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虽然二者的运用需要有先后,但在近代政治制度的整体建构上两者在探索中逐步实现了统一。

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

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

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

”[8](第9页)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9](第91页),并言简意赅的指出:“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

”[10](第298页)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

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

[11](第167-176页)对于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来说,对民主与法治的分殊与融合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在引进西方民主经验的时候,必须仔细考察它特定的孕育背景,必须仔细研究它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

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却有着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大民主”传统,有着数千年重道德轻法治的传统儒家思想观念影响的国家来说,民主与法治的任务尤其艰巨。

我们在推进民主政治时,既要以各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代替对个人完美道德的预期;又要防止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乘虚而入。

在增强民主参与意识的同时增强法治观念,再扩大自由完善民主,让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中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而不能让激情的民主淹没理性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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