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发扬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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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及发展阶段

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及发展阶段

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及发展阶段作者:王旭芳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04期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有其自己显著的特色,同时我国民主政治与法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许多曲折,走了一条“之”字型的道路,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告诉我们: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也离不开民主。

关键词民主法治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基本特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对于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民主建设之路有着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中外学者对此的著述、学说和观点各有千秋,所以在此只是列举较为典型的说法。

“民主,是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

在阶级社会中,它表现为以特定阶级的利益为基础,平等地实现统治阶级成员政治权利的国家形式。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区别于‘人治’的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而这种法律又是体现‘正义’价值的法律。

”虽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有关民主,法治思想的论述,像早期的儒家,法家思想等,但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不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对于民主政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发展道路的探索也是历尽曲折,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法规的创立(1949年9月—1956年底)。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

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民主集中制与法治是怎样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与法治是怎样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与法治是怎样的关系作者:丁晓强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12期◎文/丁晓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四个善于”,其中包括“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新形势下,又要以法治精神运用并发展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理论和制度创新近代中国是一个组织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中国共产党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群众性的高度统一的坚强的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

此后,我们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中,进行了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第一,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式解读和运用。

第二,把民主集中制全面推进到党的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之中。

在军队建设方面,毛泽东同志在三湾改编,把党的支部建在连上,加强了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将民主集中制植根于人民军队之中。

在政权建设方面,无论是瑞金时期的苏维埃政权还是延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民主集中制都是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政权构成形式。

1937年,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的谈话中说:“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

”“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

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予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

”第三,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党执政的基本的国家政权制度。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

法律知识:法律与民主和政治作用的互动和联系

法律知识:法律与民主和政治作用的互动和联系

法律知识:法律与民主和政治作用的互动和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一个民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它本身就是为了促进民主和维护公正而存在的。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和民主是相辅相成,它们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也非常紧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和民主的互动和联系以及它们在政治上的作用。

首先,法律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和联系表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往往是民主政治体系下的产物。

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参与以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标准。

此外,法律制定并不是一次性的,它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意见交流,同时需要民主机制的支持,才能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其次,法律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和联系还表现在司法体系上。

民主社会中的司法制度是一个较为独立和自主的制度,它不能受到政治和其他压力的干扰。

司法体系的目标是维护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法律来判决案件,这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司法也需要公众支持,这需要政府和法律执行机构与公民社会密切合作,以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在政治上,法律和民主的互动和联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主政治体系下,政治是一个广泛参与的过程,包括了各级政府、政治组织、选民、媒体和公民社会。

政治的目的是解决公共问题,制定政策和决策来满足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

同时,政治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法律规定了政治生活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确保政治过程符合法律标准和社会正义。

此外,法律也为政治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以避免政治滥权和不当行为。

最后,法律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民主的看法和认识也在变化。

法律必须适应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而民主则需要不断改善以适应民众的呼声和需求。

这就需要政府和公民社会共同协作,制定并实施合适的政策,以适应社会变化。

历任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重要论述

历任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重要论述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0年2月,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还是苏联。

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关于政权组织。

必须坚决地执行“三三制”,共产党员在政权机关中只占三分之一,吸引广大的非党人员参加政权。

在苏北等处开始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地方,还可以少于三分之一。

不论政府机关和民意机关,均要吸引那些不积极反共的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代表参加;必须容许不反共的国民党员参加。

在民意机关中也可以容许少数右派分子参加。

切忌我党包办一切。

我们只破坏买办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阶级的专政,并不代之以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关于劳动政策。

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

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其他生产部门,则应随情形规定时间。

劳资间在订立契约后,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

否则,工厂关门,对于抗日不利,也害了工人自己。

至于乡村工人的生活和待遇的改良,更不应提得过高,否则就会引起农民的反对、工人的失业和生产的缩小…………关于人民权利。

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第9课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9课民主与法制建设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 础,法制是民主的载体和保障,只有良好的法制才 能使民主变成事实。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
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有利 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加速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新中国民 主制度
社会主义 民主建设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 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 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门类 构成。 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制 建设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 到2002年底,全国人大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 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430多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1000余 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达上万件。 它们覆盖了政治、经济、 社会等各个领域,一个较为完 整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已经基本 形成。
中国民主的发展: 秦—鸦片战争:专制社会(封建君主专制) 1840—1949年的近代中国:专制向民主转型的社会。 1).鸦片战争后,一些有识之士开眼看世界,开始青睐西方的民 主制度(林则徐、魏源)—— 未付诸实践 2).洋务运动的教训:必须进行政治改革 3).戊戌变法——中国民主化的首次尝试(康有为、梁启超、严 复、谭嗣同:君主立宪制) 4).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亚洲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建立 5)新文化运动——中国的民主启蒙运动(“民主、科学”) 6).1919年五四运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7).1945年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民主、独立、富强 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人民民主专制 9)“文革”——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0)1978年以来——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1.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不 包括 ( ) A.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我国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核心是 ( )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经济法 3、“村官”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体现了( A.官民平等 B.人民当家作主 C.村务公开 D.民主管理 )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作者:赵安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宝库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国家多年来遵循小平同志的指示,努力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仍有不少模糊的观念在起着消极作用,阻碍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5-01一、对民主的误解—曰:“民主就是为民做主”。

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

它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用民主制的形式组织国家机构;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的权利;人民享有共同占有国家财富的权利;人民按民主方式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等。

我们的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最高决策者,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在执行人民的意志,并在人民监督的前提下行使权力。

如果这些机关或者它的工作人员自认为有不受人民意志制约,不受人民监督的权利,那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背叛。

但由于中国长期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总是希望多出现一些“为民作主”“为民请命”的好干部、清官,能带领人民奔富裕生活,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好官之上。

有的群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是理直气壮地求助于法律,而是四处找“青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

在现代社会,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主要是看人民对国家管理和决策的参与程度而不是看各级官员的清廉程度。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希望当官的“为民作主”,因为这比那些不为民作主甚至以权谋私的贪官要好,但在观念上,尤其是在各级领导干部头脑中,如果以为“民主就是为民作主”,那么无形中就会产生高人一等的思想,从而淡化了人民公仆的意识,在实践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发扬。

二曰:“民主集中制就是领导说了算”。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吴奎彬(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山东菏泽274030)摘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三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

关键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辩证关系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7605 (2004) 01 - 0084 - 03Abstract :To u p h old t h e Party’s leader ship and to ensure t h at t h e p e ople are t h e mast ers of t h e c o unt r y wit h t h e need to ru le t h e co unt ry by law is an o rganic whole. L eader ship by t he Party is t he f undamental guarant ee t hat t he p eople are t he mast ers of t h e c ou n2 t ry and t hat t he co unt ry is ru led by law . The p eople being t h e mast ers of t he co unt ry co nstit ut es t he essential requ ir ement of s ocialist democracy . Ru lin g t he co unt ry by law is t he basic p rinciple t he Part y p ursues while it leads t he p eople in running t h e co unt ry. They are unified in t h e p r actice of developing socialist democracy.K ey w ords :t h e Pary’s leadership ; t h e p e ople being t h e mast ers of t h e co unt r y ; r u ling t h e co unt r y by law ; d ialectical relatio n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两者之间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明主,实现了当家作主这一民主事实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制。

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事实,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建立,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也无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把民主与法制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与法制建设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邓小平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面的教训,深刻分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指出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是须臾不可分的,高度民主,完备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都是同民主紧密联系的。

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之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邓小平理论则是实事求是的典范。

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但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那一套。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根本性质上必然体现和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

既然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所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必然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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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扬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一直进行探索而又没有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方针,这是贯穿邓小平法制思想始终的一条主线。

邓小平的全部法制思想也都是围绕这条主线展开的。

一、对社会主义民主重要性的认识
邓小平对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可以追溯到战争年代。

在1941年《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邓小平就阐释了实行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他说:“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于它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细心地去考虑问题决定问题;它能够使我们从群众的表现中去测验我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为群众所了解所拥护;它能够使我们对事物感觉灵敏,随时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它能够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及时发现投机分子以及破坏分子而清洗出党;它能在民主政治斗争中提高党员的斗争能力,使党更加接近群众,锻炼党使党成为群众的党。

”正是基于对民主的重要性的认识,他同时提出要“加强民主教育”,“我党要善于在一切工作中,一切运动中,大大发扬大众的民主主义作风,与一切不民主的现象作斗争”。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邓小平一贯十分重视。

他一直把“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看作是检验“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究竟好不好,完善不完善”的三个重要标准之一。

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著名讲话中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

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

”据此,他强调,要人们解放思想,必须发扬民主,改变“许多人还不是那么敢讲话。

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的状况。

1979年3月,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针对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的情形,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

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环境、目的、内容和保障条件
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如何加强民主建设、民主建设的目的以及民主建设的内容涉及哪些方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保障条件等,邓小平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环境、目的和内容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一个宽松的环境,提供正常的民主渠道。

邓小平认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发扬民主,必须善于听取人民的呼声,允许人民发表不同的意见。

不要怕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

“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

为创造民主的条件,邓小平重申要实行“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

“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

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真正做到毛泽东所说的那样,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讲话中就强调,为了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要扩大各方面的民主。

厂矿企业的管理方面,要扩大民主。

就是农村办合作社,也要扩大民主,实行民主办社。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各种经济文化的权利,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为此,邓小平强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重视物质利益原则,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1978年12月,邓小平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

”1987年3月,他在会见外宾时又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了要进一步改革开放之外,“还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

针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邓小平还提出了发扬经济民主的思想。

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指出:“我想着重讲讲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他的这一思想,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保障条件和民主建设的途径
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邓小平就我国民主的性质、保障条件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进行了阐述。

他在论及我国民主的性质时说:“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

”他还说:“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邓小平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它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

它保证人民在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以及在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权利最终得以实现。

但在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情况下,对人民发扬民主的同时,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也不能忽视或削弱。

这两个方面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他指出:“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没有专政手段是不行的,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不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还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邓小平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在发扬民主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视。

他说:“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要开好。

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很有益处。

”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邓小平反复强调,我们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两院制那一套,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最符合中国的实际。

他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强调,我们讲民主,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的民主。

他说:“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

”什么改革开放什么经济建设,将统统搞不成。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对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邓小平还着重强调了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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