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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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

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

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

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

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社会民主对法治建设的帮助

社会民主对法治建设的帮助

社会民主对法治建设的帮助社会民主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社会公正、民主平等和人权保障。

它与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支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社会民主对法治建设的帮助。

社会民主强调社会公正和公平。

在一个社会民主的国家,法治建设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与社会民主的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社会民主注重民主平等。

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民主的政治环境和法律体系来支撑和保障。

而社会民主所强调的民主平等原则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在一个社会民主的国家,民主的决策过程和法律的制定应当广泛参与,充分尊重个人和群体的意愿和权益。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才能够建立起公正、公平、稳定的法治体系。

社会民主强调人权保障。

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障人权和个人自由。

社会民主通过强调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和目标导向。

在一个社会民主的国家,法治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法律和法律体系应当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福祉。

社会民主还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社会民主的国家通常具有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构。

这些制度可以提供法律保障、司法保障和法律执行的支持。

社会民主的国家通常也会注重司法独立和法官的专业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司法的独立性。

这些制度保障和支持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民主对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社会民主强调社会公正、民主平等和人权保障,与法治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相契合。

社会民主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指引、制度保障和价值导向,为建立公正、公平、稳定的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社会民主的实践和推动,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法治的保障下,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社会的发展也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

试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试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试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何锁英;侯丽民
【期刊名称】《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年(卷),期】2000(010)002
【摘要】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的政治制度,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制度化、法律化的结果.文章阐述了两者的相互关系,并介绍了依法治国的一些内容.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何锁英;侯丽民
【作者单位】山西省实验中学,太原,030002;山西省水利厅,太原,03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2
【相关文献】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 [J], 王建华;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J], 晁爱丽
3.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密不可分 [J], 朱前星;
4.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必然危
害社会主义民主? [J], 马仲良
5.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 [J], 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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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杨云丹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

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

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

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38-02作者简介:杨云丹(1989-),女,山西运城人,大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在民族地区的实践。

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

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

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

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

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

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

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

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两者之间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明主,实现了当家作主这一民主事实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制。

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事实,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建立,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也无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把民主与法制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与法制建设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邓小平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面的教训,深刻分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指出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是须臾不可分的,高度民主,完备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都是同民主紧密联系的。

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之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邓小平理论则是实事求是的典范。

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但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那一套。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根本性质上必然体现和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

既然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所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必然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对法制与民主关系的理解

对法制与民主关系的理解

对法制与民主关系的理解
嘿,咱来聊聊这法制与民主的关系哈。

就说咱平常生活中,那法律就像一个守护天使,保护着咱们每个人的权益和安全。

比如,要是有人偷了你东西,法律就能出来主持公道啦,让小偷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就是很好的例子嘛!
民主呢,就好像是大家一起商量怎么把咱的生活变得更好。

比如说小区选业委会吧,大家都能投票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民主在起作用呀!那法制和民主它们俩到底啥关系呢?
你想想,要是只有法制,没有民主,那法律不就可能变成少数人用来管多数人的工具啦?那可不行!反过来,要是只有民主,没有法制,那大家都想说了算,岂不是要乱套了?这不就像是一辆车,法制是刹车,民主是油门,少了谁车都开不好呀!
再打个比方,一个班级里,得有规则让大家遵守,这是法制;同时呢,大家都能对班级的事情发表看法提建议,这就是民主呀。

如果光有规则,不考虑大家的想法,那同学们能乐意吗?如果只让大家随便提想法,没个规则约束,那不就成一锅粥啦!
我觉得啊,法制和民主那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只有把它们结合好了,咱的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咱大家才能过得开开心心、安安稳稳呀。

它们俩就像一双筷子,少了谁都不行,只有一起合作才能发挥大作用!咱可得好好珍惜这法制和民主,让它们好好为咱服务哟!。

法治与民主的协调与互动

法治与民主的协调与互动

法治与民主的协调与互动1.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和民主成为社会进步的关键词。

然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与互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治和民主的关系,旨在揭示两者的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2.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保护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环境,确保人们的权益受到保护。

法治的实施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法律执行机构。

3. 民主的价值民主是人类自由发展的根本保障。

民主政治给予人民发言权和决策权,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者和代表,并参与公共决策过程。

民主政治代表着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的合理性。

4.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法治为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法治的约束,民主的权力可以得到限制,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

而民主为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和责任性,使法律制定和实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5. 法治与民主的互动法治和民主之间的互动是动态的,不断调整和平衡的过程。

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民众的意见和需求,以确保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民主决策也需要遵循法律的制约,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 案例分析:媒体监管媒体监管是法治和民主关系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媒体应该是公正客观的,为民众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意见。

法治的角度来看,媒体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在媒体监管方面,法治和民主的互动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媒体自由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7. 法治与民主的冲突与妥协尽管法治和民主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在具体实践中,它们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预读: 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浅论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有利影响,减少弊端,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们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实践表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一)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欲为,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是正当的.(二)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①指出:“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②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浅论不难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③精辟地浅论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法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现为人民的主权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全体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民主政治是内容,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相对的,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同时,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总之,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参考文献][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3]俞可平.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4]房宁.从实际出发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J].求是,2013(23):35-37.[5]胡登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五种思维[J].中国经济时报,2015(5).[6]许耀桐.论民主政治发展的多样性及其特色[J].新视野,2008(1):4-6.[7]俞可平.依法治国的政治学意蕴[J].探索与争鸣,2015(2):11-16.[8]汪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J].法学家,2013(4):4-10.[9]石茂生.论法治概念的实质要素———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J].法学杂志,2008(1):97-100.[10]陈弘毅.浅谈法治的概念[J].民主与法治,2007(3):10-11.[11]徐显明.法律体系承载国家价值观[N].人民日报,2008(6):15.[12]陈家刚.民主政治建设要有新突破[J].学习时报,2009(12).[1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R].1978.[14]陈敏昭.伯里克利和雅典民主政治[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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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摘要:文章阐述了我们不但要从总体上把握民主,而且还探讨了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既社会主义民主必然靠社会主义法制做保障。

关键词:民主法制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211-1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规划课题成果,项目名称:《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这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党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领导方式上有一个重大转变。

这种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理论。

1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民主
民主这一词的原来意思是指多数人进行统治。

最早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

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比起来都相当地小,无论从人口数量还是国家规模来讲,都很难与现代国家相比。

当时甚至出现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而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导致当时国家的数量比较多。

为了对
当时的国家进行分类,亚里士多德把执政人数的多少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在亚里士多德分出的三类国家当中,所谓的“君主国”指的是只有一个人治理的国家;所谓的“贵族国”指的是由少数人进行治理的的国家;所谓的“民主国”指的是由大多数人统治的国家。

而这种分类方法,直接衍生出民主这一说法。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由多数人进行统治其实就是所谓的民主。

但是,只从由多少人进行通知来理解民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因为亚里士多德所说多数人到底指的是什么样的人,而这样的人在社会当中又占多大比例,其实并没有完全反应出来。

列宁则从另一角度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而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在讲民主时,绝不能抽象地去谈,必须把对人民的民主和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去谈。

这其实在告诉我们,必须和政治统治结合起来讲民主,如果脱离政治统治去谈所谓的民主,那绝对是不现实的。

所以我们说,不能简单地从人数的多少去看待民主,必须把民主和政治统治结合起来去对待。

这个世界绝对没有纯粹脱离意识形态,或者排除在政治统治之外的民主。

而所谓的不受意识形态或者不受政治统治制约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2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之后,邓小平同志又非常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在他的这段话中告诉我们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必须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是得不到保障的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其实是专制。

针对邓小平所说的话,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制是民主的体现
无论在任何集团或社会当中,必须按着一定的关系和规则来排列人和人、个人和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按一定的关系和规则排列,社会可能就会无序运行。

如果我们把人们活动的规则用某种形式稳固下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化;而把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那就是法律化。

但问题是这些制度化、法律化的东西到底反映了谁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如果这些东西只代表少数人、甚至是单个人的意志,那这也不是法制。

只有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的法制才是民主的体现,而体现了民主的法制才是真正的法制。

在我国,法制绝不是只反映某些特权阶层、或特权集团的利益,一定反映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反映人民意志,才是真正的民主。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一定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制度化、法律化的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
无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都必然
是最高意志,具有非常大的权威。

如果法律没有被作为最高意志的体现,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而任意去改变,即使有制度和法律进行约束,那其实也不是什么法制,而实实在在的是人治。

我们在判断一个国家实行的是法制还是人治时,所用的标准就是看法律在统治方法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果在统治方法中法律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而不是人的命令在起作用,显然这就是法制。

如果法律在统治方法中不占主导地位,那就是人治。

邓小平同志强调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既说明法制与人治的区分问题,也在提倡法制、反对人治。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人民意志制度化、法律化的手段
无论哪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进行有效管理并予以遵守和执行,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遵守和执行了法律,就一定是法制吗?其实也不尽然。

只有大家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遵守和执行法律,这才是真正的法制。

因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法制的核心,无论任何人和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如果在法律上有特权现象和行为存在,出现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这必然会导致无法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如果不能做到真正贯彻十六字方针,民主也就成为“海市蜃楼”,无法得到保障,真正的法制无法实现。

因此说,社会主义民主必然
靠社会主义法制做保障。

作者简介:汤晓玲,吉林工商学院高教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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