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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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目标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最新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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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目标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宪政是指一个国家把宪法真正当成万法之首把它作为全民的权威物,作为治国的权威。

宪政的实现不仅要求一国的国民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一国的立法机关有大量的立法成果,而且要在法律的实现上树立宪法的权威,其重要的保证就是有完善而强化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即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的创设及发展有自然法理论思想基础和渊源,并和普通法的法治传统相结合,早在17世纪英国的大法官Edwardeoke在一案件中就提出自然法作为根本法其地位优于一般的制定法,而一般制定法如果与自然法相违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这种观点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此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美国的制宪者都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过论述和实践,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欧美主要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模式: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大法官马歇尔称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

自此,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权威性的确立起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联邦法院已成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

而且各州法院也负有司法审查的职能,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公众权利的确定与维护,总统权力的界定,对行政决定引起的诉讼等。

德国模式:德国成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违宪情况,在诉讼中无论是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发现适用的法律与宪法不符时均可要求中止诉讼向专门法院提出合宪性问题。

宪法法院除作出宪法解释还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法国模式:法国奉行立法不得干涉原则,因此法国由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维护宪法实施。

法国的宪法法院审查范围比较窄,性质与功能都与美国、德国不同。

英国模式:英国是受制于由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议会至上”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法院只是执行议会的法律而无权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违宪审查制度)【圣才出品】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违宪审查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1.简述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答: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不能等同。

(1)宪法监督包含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因而三者是一种包含关系,都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实施,防止违宪行为的产生。

(2)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司法审查的区别和联系①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不同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a.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为前者的一部分。

b.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所有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c.从形式上看,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抗议活动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都具有法律意义。

②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a.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一类。

b.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一致。

2.简述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体制的功能。

答: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体制的功能主要包括:(1)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为宪政建设提供政治条件。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能够促使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而宪法和法律均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

(2)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树立尊宪、崇宪、维宪的宪法文化和宪政观念,为宪政建设提供思想条件。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使宪法的实施,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行使,使公民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利,逐步增强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培养强烈的权利观念。

此外,通过宪法的实施使国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样,才能树立宪法权威观念、权力制约观念。

而宪政观念也主要包括宪法至上观念、公民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所以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思想条件。

宪法的起源和司法审查

宪法的起源和司法审查

宪法的起源和司法审查我们以美国宪法的起源为开端,然后思考我们为什么在宪法性法律的研究中如此重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这项任务的第一个专题是由美国国家档案和文件管理局推出的“一个更加完美的联邦”。

它提供了会议的一个简短说明,在这个会议上,制定宪法以及确保国家是赞成还是反对宪法进行的深入辩论。

它也能解释为什么一经它的批准十修正案(权利法案)被迅速地加进宪法。

约翰马歇尔担任1801——1835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主法官。

在这个美国早期的关键阶段他对美国宪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观点是“司法审查”思想的划时代的先例学说,这个思想是法院有权废除违法宪法的立法或政府行动。

马歇尔这样判定法院有这个权力的观点?他的观点有说服力吗?这个任务的最后一项是一个来自理查德波斯纳法官所写的法律评论文章的一个简短摘要,他是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是一个作品非常丰富和受人推崇的写作家和思想家。

他论述了我们将在这学期讨论的诸多问题中为什么没有真正的“对”或“错”。

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美国宪法的制定1787年5月25日。

新鲜蔓延的尘埃覆盖了宾夕法尼亚州众议院前的鹅卵石路上,保护着来自过往马车和牛车里的声音中的人们。

警卫站在入口处确保那些好奇的人保持一段距离。

宾夕法尼亚州的金融革命家罗伯特莫里斯打开了在乔治华盛顿将军任期内制宪会议提名的程序。

投票是一致通过的。

因为礼仪谦逊的特点,将军表达了对如此威严的机构缺少资格的歉疚和他可能在审议中出现的错误表示道歉。

对许多人聚集,特别是许多小的,孩子气的外表的人,36岁来自维吉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麦迪逊,这位将军很少出现在会议上,因为杰出的华盛顿给了这次集会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但是他是否参加这个会议曾今是个痛苦的决定。

这个国家的创始人几乎都在家中。

还有风湿病,失去兄弟的痛苦,被忙特弗农收养,还有怀疑这个会议是否能够很好的开完或者哪些高人将参加,华盛顿因此延迟了参加的邀请好几个月。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要点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要点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1)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狭义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2)比较政治制度:就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今中外不同类型政治制度的个性进行对比,借此,发现不同政治制度的个性和共性。

(3)宪政:宪政是以良宪为前提,民主为基石,法治为载体,人权实现为宗旨的一种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即有限政治,即以宪法规定政治权力、国家政府、公共领域与社会生活、公民、私人领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4)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在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

”(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6)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式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8)法治:就是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完全受法的约束,政府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公民都是权利的主体,并受法律的保障。

(9)国家结构制度: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

国家结构制度则不仅包括国家整体与部分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处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也包括这种关系模式的制度安排及具体形式。

(10)国家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11)司法:司法,简而言之,就是法的适用或执行,也是司法活动的简称。

具体而言,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

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

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

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

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

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

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

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

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

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

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

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Ξ———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强世功本文对围绕齐玉苓案形成的宪法司法化讨论进行分析,展现了法律人就“宪法司法化”问题所形成的两个话语悖论:其一,宪法司法化究竟是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判断过程,还是对成文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其二,“认真对待宪法”究竟是对待抽象的宪法理念还是具体的宪法文本。

由于多数论者采用了法律政策学的话语策略,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真正的宪法缺场了。

这些悖论暴露出法学家在推进宪政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变法心态和文人政治与宪政本身要求的宪政神圣权威之间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宪法的司法化与宪法的政治化存在着紧张。

为了克服上述悖论与困境,应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取代法律政策学的方法。

因为法律解释学不仅展现了法律的智慧,而且由于它坚持遵从权威、审慎节制而成为宪政改革应当遵循的政治美德。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宪政 法律政策学 法律解释学 公共知识分子作者强世功,1967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 100871)。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以下称“齐玉苓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以下简称“宪法”)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

尽管这样的讨论集中在话语层面,但是,如果不是将话语理解为一个反应性的社会表达,而是理解为一种建构性的实践,一种与“非话语实践”相对应的“话语实践”,那么,这个案件的讨论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培养整个社会的宪法意识,而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宪法时代的到来,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思考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问题上复杂的关系①。

一句话,该Ξ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当然,本文的可能错误由作者承担。

① 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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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从阶级关系的角度讲是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政治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法治国家中,起着基石的作用。

宪法是宪政之纲,宪政又叫作立宪政治,立宪主义。

宪政是宪法的现实化,实践化。

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但宪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宪政的贯彻落实,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的实现,历史中并不乏以宪法之名愚弄百姓民主之例。

因此当宪法颁布之后还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以保证宪法的贯彻落实,人民权利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合规运行。

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

本篇文章就此略谈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关键字:宪法(constitution)宪政(constitutionlism)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法治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

由于依法治国实际上即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宪政的概念宪政也称立宪政体,他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概念。

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性。

(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为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因此从政治角度讲,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二)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三)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宪法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内容。

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政。

2宪政与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之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

3宪政与人权宪法是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证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静态之中。

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

现正就是法定人权向现有人权转变的关键。

总而言之,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二、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就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一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本人看来,在现阶段中国司法审查等同于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的基本制度。

《新编法学词典》也将违宪审查词条解释为“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故此下文用违宪审查代替司法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宪政体制现行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现行宪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表明,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具体的、广泛的。

为了保障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活动的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宪法第41条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并且使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制度的保障。

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从制度上完善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实现方式,推进了宪政体制的建设。

2、强化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用行政管理权来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使包括受理权、取证权、审理权、裁定权、判决权以及强制执行权等司法审查权。

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司法审查权时,作为司法审查相对人一方的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行政管理权来对抗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或者是不服从或者是阻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

这样,就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保证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独立性。

3、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在我国,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该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来达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应该是人民的勤务员,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然,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事务面广且情况复杂,加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和自身的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时难免不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从制度上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使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法律救济。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了现实的来自司法审判机关的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有效保护。

4、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审查权,其根本目的不是要用司法审查权来对抗或者制约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而是通过对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

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维护和促进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方面。

人民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加以肯定,以司法审查权保障并强化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是消极方面。

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经过公开和公正的程序,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工作教育相关的国家公务员,并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引以为鉴,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

5、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讲“法治”,不要“人治”。

“法治”的核心思想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为根本任务。

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一是使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获得了更加可靠的司法保障;二是司法审查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基础之上的,它不是用权力制约权力,而是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民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不法行为侵犯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强化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主人翁意识。

6、有利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它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改变了国家行政机关仅仅依靠行政命令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以法来管理经济,而不是纯粹地依靠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来实现。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正好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述两个基本要求。

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案件的介入改变了传统的行政权单一管理经济的模式,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适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确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并为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司法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但是这一体制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对司法审查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仍是未来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

但这只是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要将静态的法律转化成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将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人民享有权利转换成现实生活中人民切身享有的权利,这样的目标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社会形态的进程中缺少资本主义这一阶段,横观世界,资本主义社会是近代宪法宪政的摇篮。

故此,宪法意识,宪政观念在我国先天不足。

只是事实,我们不应回避。

相反,我们应该踊跃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法律移植,消化,创造,然后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后笔者想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来结束此文,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犹如一驾马车,宪法为马,宪政、司法审查分别为车之两轮。

有马无轮、有轮无马均无谈车之前行。

因此,要想驾得好这辆巨型马车,必须重视宪法,重视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重视法治社会的形成,重视法治政府的建立。

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才能真正的保证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

参考书目1《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周剑云2《宪法》第二版周叶中第十章第二十二章3《新民主主义宪政》毛泽东4《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5页5《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戴维米勒6《宪法学》第二版魏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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