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宪法和宪政
试论宪法实施与宪政建设

价值 理念 、 治规范 和政府 体制 组成 , 法 应是 法治 的最
高表 现 ; 后 , 最 宪政 意 味 着 政府 必 须 受 制 于宪 法 , 国 家应 存 在一 种“ 限” 有 的政 府 , 即政 府 只享 有 人 民 同
作 晓 ( ) , 古 头 , 师 学政 与 政 院 教 文 《司 格 认 则 适 > 者 介等 。 4, 蒙 霎 羿郭 岚9_女内 包人包 范 院 治 行 学助 , 有 人 否 原 之 用 简 : 1 一 — 7 8 头 论 公
( ) 国宪政建 设 的难点 。 一 我 二 十多年 来 , 中国现 行宪 法 在维护 国家 的稳定 , 确 保法制 的统 一 , 促进 社 会 的发 展 与 进 步方 面 发 挥 了非 常重要 的作用 。但 我们 必须 看 到 , 在理 论上 , 宪 法虽 然得 到了长 足 的发展 , 但在 实 际运用方 面 , 宪政 制度却 发 展 得 极 其 缓 慢 。宪 政 建设 的 困难 因素 众 多, 本文 将就 宪法文 化 、 宪政建 设 动力 以及一些 重要 的前提 性制度 的缺 失展 开重 点分 析 。 1 宪法文 化 的幼 稚 , 法 未 能 至 上 。在 我 国古 、 宪 代社 会 , 传统 文 化是建 立 在宗法 等级 制基 础之上 的 。 在这 种宗 法制 度下 , 建 专制得 到 了强有 力 的支持 , 封 国家一切 权力 属 于 君 主 , 政 根本 无 从 谈起 。在 近 宪 代 中国 ,宪法 ” “ 的引进 也 只是 少 数 先进 知识 分 子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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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

浅析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2019-09-29摘要: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以来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第⼀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该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对我国的宪政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将从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对中国宪政的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启⽰等⽅⾯进⾏阐释。
关键词:五四宪法宪政制宪权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的第⼀部宪法。
从宪法性质⽽⾔,五四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近代中国前途和命运的焦点问题是由谁领导,⾛什么路。
反映在⽴宪问题上,就是制定资本主义宪法还是制定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近代中国的决定中国只能制定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过渡时期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指明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但性质上,它只是建设社会的社会主义宪法,不同于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宪法,否则会脱离过渡时期的发展阶段。
从宪法⽬标⽽⾔,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具备法律效⼒,使之成为全国⼈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奋⽃的伟⼤纲领。
综上,可以说五四宪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有着不可否认的地位。
⼀、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宪政发展的影响(⼀)民主精神卢梭认为,⼈们⽣⽽⾃由,政府的形成是作为权利个体的⼈们交付⼀部分的权⼒给政府,形成⼀个权⼒⾏使的共同体,⼈们⾏使权⼒,为⼈们谋取最⼤利益。
因此,政府这个权⼒共同体的作⽤就是最⼤程度的实现⼈们的最⼤利益,反映⼈们的愿望和诉求,因此这个政府的民主程度就代表了这个权⼒实体的存在合理性程度。
宪法民主精神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是由谁来掌握国家权⼒,⼆是他们怎样来⾏使国家权⼒。
五四宪法不仅宣布国家的⼀切权⼒属于⼈民,⽽且规定了实现其权⼒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是结合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民民主制度的基础,⼈民代表⼤会代表全国⼈民⾏使权⼒,国家机关由⼈民代表⼤会产⽣,实⾏民主集中制。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宪政建设一直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虽然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和修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
首先,宪法已经成为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灵魂”。
其次,我国已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法律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需要得到法律机关的保障,而宪法监督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关的职能和责任。
第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分权”、“分立”、“分级”的政权架构,并逐步完善了宪政体制。
宪政体制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形成一个合理的体系。
然而,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宪法对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还需加强。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是宪法实施的根本目标,这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其次,宪法实施中的监督体制还需完善,同时需要严格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政府部门在宪法执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和担当。
二、我国宪政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未来发展要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形势来考虑。
首先,应该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解释。
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意识形态也愈加多元化,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因此,我们需要对宪法进行更深入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全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必须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监督机制。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宪法实施的保证。
第三,应该加强宪法的修订和完善。
总之,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对于实现法治化的目标非常重要,也是实现中国发展道路自主选择和人民民主自治的保障。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多方面,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等。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进行阐述。
在宪政建设中,制定和修订宪法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宪法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
宪法的修订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修订后的宪法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的实施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法院、检察院等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同时,宪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实施与监督,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
第三,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加强宪法教育课程的设置等。
第四,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的条款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宪法的解释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宪法的适用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宪法,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等。
通过不断推进宪政建设,我国的宪法制度将更加完善,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练习题8

3. 材料1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材料2将宪政等同于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都还有值得改进之处,因为它们都忽略了以下三个方面:(1)宪政与民主政治具有不同的人文理念或者说道德基础。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而宪政主义更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正如杰弗逊所说:“谈到权力,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民主制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而宪政主义更关心决策的实质内容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而奉行“尊重多数,保障少数”的原则,力图防止“多数人的暴政”。(2)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民主还可分为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就是典型的人治民主,其特征集中表现在: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确认和宣告民主目标和原则,在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根据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在一定情况下,宪法确实能在人治条件下得以实施,从而造成人治民主,但这绝对不是宪政,因为没有无法治的宪政,不能离开法治来谈宪政。也就是说,人治民主与宪政并不相融,而宪政意义上的民主只能是法治民主。(3)民主有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民主既可从形式意义上去理解,比如人民的广泛参与;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去理解,即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宪政与形式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国“文化大革命”就很有说服力。而宪政只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才统一。当然,宪政并不排斥形式民主,而且完备的宪政必然包括形式民主。
3.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些宪法学者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
它凝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
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现。
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法练习题

宪法练习题(重点看)第十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1.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是(D)。
A.自然演进型宪政B.社会推进型宪政C.公民推进型宪政D.政府推进型宪政2.在我国,国家和政府在宪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下面选项中不是主导作用表现方式的是(B)。
A.宪政观念的启蒙B.指引评价作用C.实施保障作用D.总体设计作用3.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C)。
A.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C.宪政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D.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4.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宪法与宪政相互关系原理的是(A)。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二者不可分割B.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C.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D.宪法在宪政实践中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第十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1.总体而言,宪政建设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BCD)A.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B.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C.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D.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2.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以下哪些方面?(ABC)A.制宪权的正当性B.制宪程序的正当性C.宪法规范内容的正当性D.宪法结构的科学性3.下列选项中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ABCD)。
A.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B.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C.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4.下列表述中属于宪法与宪政之差别的是(ABC)。
A.宪法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B.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一国宪政实践除受宪法调整外,还受其他政治规范的调整C.宪法和宪政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相抵触D.宪法与宪政密切相关,彼此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5.一国保证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基本制度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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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中国商界》2010年7月总第202期律环境,因此,在遵循刑法平等原则修改完善刑法之后,还要努力改变司法环境,加强执法力度,避免立法和司法的脱节。
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给非国有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从司法层面来看,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刑法保护,司法人员应该做到两点:一是要破除非国有企业利益无条件让位于国有企业利益的传统观念。
这是强化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刑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国有企业受到法律保护,非国有企业也不容侵犯,即使在与国有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再是无偿的牺牲,而是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执法人员不能把非国有企业看成是被限制和被打击的对象,否则,立法虽好司法却不能落到实处,刑法的平等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要树立执法公正、平等的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平等的法律位置上,对它们加以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因经济性质的不同而存在任何的偏袒。
这样不仅从立法上而且从司法上实现对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
[参考文献][1]张小虎,《刑法的基本理念》[M],北大出版社2004年7月的1版第188页[2]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78页[3]梁小惠,张冬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5年第17期第138页一、宪法概述据学者考究,“宪法”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子》中的“权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
诸如此类的所谓的“宪法”或“宪”,当时具有律令、格式等含义,但与近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却相差甚远。
近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宪法”一词,英文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文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文中表示“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
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伴随着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才最终出现并形成,其基本思想主要表现在限制王权,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
我国先哲们对西方宪法问题的研究,是伴随这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的侵略开始的。
面对国家主权的沦丧,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希望通过移植西方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的富强。
这种对待西方宪政制度的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态度无异于邯郸学步,仅仅移植西方宪法的外壳,而忽略了起背后蕴含的基本价值,无法助其实现富国强兵的梦想。
因此,在从1908年近代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制定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四十余年间,中国在政治上的明显特点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从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实现的角度去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而仅仅将宪法视为一种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宣言和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对宪法本质的认识却停留在对宪法阶级本质的讨论上,认为从宪法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阶级的意志,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完全忽略了宪法的终极价值——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时至2004年,才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人权”一词才首次勉强出现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程度可见一斑。
无怪乎现今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指出,时下的中国,仍旧是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
二、 宪法和宪政(一) 何为宪政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也称“立宪试论我国的宪法和宪政刘恩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09级研究生【摘 要】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逻辑起点,宪政是宪法的有效实施状态,宪法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政。
文章试图从宪法文本,宪法实施,宪法信仰方面入手,探究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ism 宪法 宪政 宪法实施 宪法信仰政体”、“立宪主义”,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其内涵的挖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
毛泽东从民主政治角度,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他指出,宪法是宪政在法律上的表现,宪政是宪法的实质内容。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虽然学者们对宪政的概念有这不同的理解,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宪政的精髓在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宪法,一切公权力行使和政府的行为都要在宪法的框架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在应然层面上讲,宪法和宪政存在着天然的一致性,即,二者都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价值追求。
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会鬼使神差的产生莫名其妙的距离,国家有宪法,但国家却没有实现宪政的例子比比皆是,立宪先哲们的立法意图已经表现在宪法文本中,但在现实的操作中,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落实,宪政无从谈起。
就宪法与宪政的区别来看,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二是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动态的调整;三是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价值体系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宪政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确定的,容易被社会成员所理解和接受;四是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五是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高于手段意义上的规则体系。
三、 我国宪政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对策有学者指出,透视社会依次有三个层面:技术,制度和文化。
我国宪法和宪政间产生了距离和鸿沟,宪政未能实现,也可以在这三个层面由浅到深找到三点原因:在技术层面上讲,我国现有宪法文本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在制度层面,缺乏宪法有效实施的制度保·136·《中国商界》2010年7月总第202期障,如违宪审查制度等;文化层面上讲,社会大众对宪法缺乏宗教般虔诚的信仰。
(一)宪法文本1、宪法文本存在的问题第一,宪法的工具主义色彩浓重范忠信曾在“法律工具主义批判”一文中指出:“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还坚持这些说法。
”宪法工具主义只是将宪法看成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否认了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普遍价值和品格,暗含了个人对宪法的控制,贬低了宪法应有的价值和地位,最终会陷入人治的怪圈。
第二,宪法文本的内容有待改进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纲领性、宣示性的条文可谓琳琅满目,而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文却少之又少。
“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立法者更倾向于用“虚幻”的表达方式来展示他们的宪法思想,空头许诺,套话连篇,忽略了宪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2、 针对宪法文本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列宁讲“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终极价值追求要落实到人权的保障上,所以在对宪法的认识上,自上而下,我们都要抛弃阴魂不散的宪法工具主义思想,切实地以有限政府原则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来对待宪法。
另一方面,完善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规范必须对公权力作出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哪些权力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政府不可以行使,而且应该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
而对人权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对公民基本权利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宪法应增加违宪审查等救济制度,将人权的保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一味的空话连篇。
(二)宪法实施制度通过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有宪法,但却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宪政制度与之配套运作的话,宪法只能是一纸空文。
宪法并不代表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会有制度化、具体化的宪法体制。
制定良宪,仅仅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宪政的实现更为重要的环节是宪法的实施。
没有认真的宪法实施,是不可能实现宪政的。
因此,要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跨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现如今,我国需要建立诸多配套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违宪审查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修改制度等等,唯有如此,才能赋予宪法应有的尊严和权威,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第二,以英国为代表的代议机关审查模式;第三,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一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实践的产物,不同的审查模式,各有利弊,并无绝对好坏之分,关键在于是否适合于特定的国度。
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并非易事,需要要综合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技术等等各方面的因素。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受其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因此,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建立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者建立法国、德国式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就显得多么的不现实。
所以,从我国政治制度的现状出发,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绝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脱不了关系。
有学者提出了复合模式的审查制度这一很好的建议,即,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设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