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_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宪政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神、契约精神,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宪政平衡机制实践精神契约精神人们越来越相信,宪政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取得的最高政治成就,实行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
我国学者倾向于认为,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
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政府对人权保障作出坚定承诺的背景下,中国的宪政问题又一次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对宪政的价值梳理和制度重构,已成为我们再也无法回避的时代课题,这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作为第一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宪政的一些基础性观念进行反思,以完善宪政的基础理论,增进其时代感和对实践指导的针对性。
一、宪政在事实上是一种平衡机制说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及其状态的根据在于,宪政的产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
“宪政主义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界分的历史过程中” ,“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与国家的界分与对峙是宪政主义一个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 。
国家与社会的界分、市民社会的形成,即各种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的“对峙”是宪政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导致了“宪政主义作为一种知识形式,采行对峙式思维” 。
但笔者认为,“对峙”不能概括宪政全部本质,它只是意味着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力量对立或斗争的过程及状态。
成熟的宪政,不仅“实际上是各种对立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发展结果” ,而且本身就是使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
事实上,追求平衡政体的观念源远流长。
晚期的柏拉图提出了“混合式”国家的原则。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要在国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方面都求得和谐。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使国家中的各种倾向的力量相互结合,从而使之能够保持一种均势状态。
他认为这种形式的国家才能导致稳定的政治局面。
浅析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

浅析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何谓宪政?主流的看法大概来说,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司法为屏障,以民主为基础、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政法制度。
而众所周知,宪政要得到有效的运行,就要求大多数人遵守宪法(或称宪约),否则宪政秩序必然遭到破坏。
通常实证主义将宪约的约束力建立在功利算盘合理性上或人间法律的惩戒作用。
但是如果遇到休谟主义这样的质问:“我们为什么非得信守这份政治契约呢?”若是碰到社会大多数人都是不义和无畏分子,那么想要他们相互妥协地遵章守则,恐怕即使以死来惧之亦无用。
这时宪政秩序之基就摇摇欲坠了,那么宪政的实现又何以成为可能的呢?从一定角度来思考,可以说宪政是建立在普遍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上。
这也正是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体现出的思想。
笔者认为,康德是以其道德哲学中的“自由”为线索贯彻于他的宪政思想中。
一、宪政生成的可能康德坚信人的本质在于先验理性。
而先验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标志着人是现象界之中的“有限存在者”,是感性的动物,感性世界的成员,日常生活世界的成员,是一种经验的事实,受到自然律的被动奴役。
实践理性标志着人是本体界之中的“理性存在者”,是理智世界的成员,道德的成员,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决定着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伦理道德上的自由,亦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论域与出发点。
人的二重性决定人的意志的两重可能倾向。
作为感性存在者,他的意志受自然欲望的影响,服从自然法则。
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受理性支配,独立于自然欲望,服从理性的法则即道德的法则。
对康德而言,理性自身对意志动机的决定不可能是主观个人的,只能是先天普遍有效的,亦即理性的道德法则是先天普遍有效的。
自然法则始终会通过具体的场景左右自然中的人。
人在日常生活为花花绿绿的物质现象所诱惑,时时处于一种欲攫取和占有的兽性的涌动之中……尽可能地占有,凡是具备了或者曾经具备客观机会的地方,这种冲动对一切时代,地球上一切国家的一切人都普遍存在。
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的宪政主义之哲学基础与内在逻辑

权力 , 防止出现独裁和 暴政 , 杰斐 逊不但 要求 实行 三权分 立 , 而且要求实行地方层层分权 , 二者都是互相牵制、 互相 平衡 原则的体现。( 3) 人民参政与监督的思 想。杰斐逊把
151
人民参政看做是实现人 民自治 , 防 止暴 政的最 有效 措施。 他坚持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 是储藏社 会的根本权 力的宝库。
[ 2] ( P21 5)
共治 理问题的研究 , 概括了 联邦党人文集 和托 克维尔对 于民 主制行政的分析 , 强调 立宪 政府体 制的 逻辑 是所有 政府 权力都要受到限制。放弃了这些限制 , 就放 弃了立宪 政府 。
[ 7] ( P 145)
( 4) 依法行 政的思 想。杰斐 逊认 为一个
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行法治 , 严格 依法办事。只 有实行法治 , 才能保障 公民的 民主 自由权 利 , 保护 他们的 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杰斐逊对宪政价值 的倡导 , 为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的宪政主义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 二 ) 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宪政主义的发展阶 段 : 从沃 尔多至库珀的宪政思想 以沃尔多和弗雷德里 克森为 代表 的新公 共行 政学派 在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的 价值理念 进行 批判的 基础 上提出 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观 点。例如 , 沃尔多在 行政国家 和 公共行政的事业 及 民主行政理 论的发展 等著作中对传统的行政学和政治与 行政二分法 进行了批判 , 认为公共行政与政治是不可分的 , 政府过程 本身是一种决策和行 动相结 合的无缝 隙网络 。
[ 5] ( P212)
。
弗雷德里克森 在 新 公 共行 政学 及 公 共 行政 的精 神 等著作中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的 效率至上 观点进行了 反思和批判 , 他强调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 促进公民社 会所拥有的、 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基本价 值。他认为 : 社 会公平包含着对包括组 织设计和 管理 形态在 内的 一系列 价值取向的选择。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 平等性 ; 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 者在决策 和组 织推行 过程 中的责 任与义务 ; 社会公平强 调公共 行政 管理的 变革 ; 社 会公平 强调对公众要求做出积 极的回应 而不 是以追 求行 政组织 自身需要满足为目的 。
黄宗羲“宪政”构想解读

下之害 、 兴天下 之利为 己任 。君主 的职 责是为天下 百姓服务 , 君主如果失道妄为 自当放伐废除。
制社会 内部孕 育 , 整个专制 制度 已陷入深深 的危机
之 中。
而对 于专制体 制下法律 的属性 问题 , 黄宗羲 也
提 出了 自己的质疑 。黄宗羲认为维护一姓之私 利的
“
一
在这样一个政治动荡 、 国家危亡 的历史关头 , 一 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担 当意识 的士大夫挺身
他提 出 了 “ 有治法 , 而 后有治人 ”的主 张 , 这与儒 家
制 的方 案 , 针对 I F t  ̄ + J l 度 的各种顽疾 , 一一 予 以纠正 , 为未来 国家的发展勾画 了蓝 图。
传统 的 “ 有治人 , 无治法”的观点截然不 同。黄宗羲 认为 君主专制 政体下 的法律是非 法之法 , 整个 制度 环境是恶劣 的 , 即使有优秀 的统治者 出现 , 也无法左
家 之法 ” 在 当时 的历史背 景下 已经走到 了 穷途
而 出, 奔 走呼号 , 著书立说 , 意 图通过 自己的学说与
行动 唤醒世人 , 匡扶 时弊 。黄宗羲就 是这群人 物 当 中的杰 出代表 , 他通过对历史与现实 的考察 , 深刻地
末路 , 任何局 部 的改 良或 调 整都无 法改变 “ 一家 之
81
在黄 宗羲看来 , 君主专 制政体将 天下变 为君主 个人 的私产 , 以皇帝为首领 的统 治阶级 占尽天下之
利, 享 尽人 间富 贵 。而终 日辛勤劳作 的百姓却 只能
勉强度 日、 备受剥 削, 正是这种制度造成 了天下 的贫 富不均 。所 以首 当其冲 的任 务就是 改变这种 “ 君 为
受到怀疑 。既然应 该是天下为 主君为客 , 那 么臣子
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

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王权、宗教和封建制度尽管当今世界仍有不少国家尚未真正实行宪政,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宪政如今已成为人类社会基本的政治伦理,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今天,即使是彻头彻尾的专制独裁国家,也不得不披上宪政的外衣——颁布一部宪法——以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宪政制度下人的自由度提高、人的创造性得到极大发挥,所以宪政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也是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的国家,这已被当今世界的现实所证明——我们看到现在的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而在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又都是西方国家——我们都知道西方是宪政思想的发源地。
所以,为何宪政思想会起源于西方,或者说历史上有哪些因素对西方宪政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重要作用?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不仅有助于我们清醒的认识宪政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制,而且有助于我们的宪政实践。
现今的宪政理论来自于西方,但关于宪政的准确定义各家说法有所不同①。
不过,一般认为西方的宪政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限权,即限制公权力;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实施这样的政治制度。
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宪政包含如下诸要素:一是民主,即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授予;二是法治,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制衡,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达到权力的平衡;四是人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那么西方历史上是什么促成了这些思想的产生呢?我认为有以下诸因素:一、王权因素。
在西方宪政思想的起源地欧洲,王权一直是有限的,这是西方宪政思想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原因。
正是王权有限,民权才有生长的可能。
当然,这里所说的王权有限是相对于东方的专制王权而言的。
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为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个人乾纲独断,“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甚至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权之外既无①比如有人认为只要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就是宪政,童之伟教授的“社会主义宪政”论是为代表,而更多人认为除了宪法被严格遵守外,宪法本身还应包含有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权力保障这些内容,缺乏这些要素的宪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政的理论基础探源

宪政的理论基础探源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04(002)002
【摘要】宪政是基督文化的内生物.近代的自然权利说和契约论思想为宪政的价值取向与制度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和进行了实证分析.而人性至善论和等级论却是中国宪政之路的思维障碍.当代中国宪政目标的真正实现,必须首先实行法观念的更新.【总页数】6页(P93-9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西方宪政思想中的人民主权与限权政府--美国宪法价值目标和宪政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基础 [J], 钱福臣
2.宪政涵义探源 [J], 李卫刚;李毅;王丛虎
3.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J], 杨添翼;刘康磊
4.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兼论"政府法治论"的宪政精神 [J], 陈峰;杨俊
5.种族主义的宪政探源——美国奴隶制的法制史研究 [J], 张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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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改革的确切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普遍认为它是尝试改善政治体制以实现更加公正平等的目标,而其中宪政思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想流派。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和宪政思想。
一、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古代中国的政治改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个时候的百家争鸣给中国思想史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其中庄子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改革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庄子看来,政治是有需要的,但是它也很难实现。
庄子主张要追求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这个人也就失去了自由。
因此庄子特别关注政治领域的自由,他主张政治上应该实现个体自由,而不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汉代时期,由于朝廷的专制独裁,社会不平等现象严重,于是便产生了反应。
继任汉武帝的汉昭帝便曾提倡全面的改革,比如说财政制度和法治制度。
而汉宣帝时期,主要是在官制方面进行改革。
他建立了吏、卫、宦三级制度,推行了少府制,以及划分职权领域等。
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改善了朝廷管理的效率,从而增强了朝廷的统治力。
此时期的政治改革也由此开始接轨宪政思想。
唐朝时期,政治改革也达到了高峰,唐太宗是一位出色的改革者。
他实行了重文轻武的政策,推行了科举制度,成功地摆脱了部落割据和民族分裂的局面,使中国发展得更加稳定和富强。
除此之外,唐太宗还推行了著名的“尚书省”制度,分离了军政和民政,从而促进了官员的权力均衡,大幅度减少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基本上建立了一个大致平衡的社会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关于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有没有这一流派一直是历史学家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而一些标志性的思想家和学派一直被广泛认为是中国古代宪政思想最为代表的人。
周公制定了多项政治制度,主张建立一个有序的制度来规范各种行为。
他强调维护公正和法制,认为官员和君主都应该遵守规范。
此外,著名的“制度家”孟子也在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自己的宪政思想,他认为国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规进行管理,而宪法应该是保障统治者和国民各方面利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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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2期2010年4月衡阳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No.2Vol.31Apr 12010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杨添翼,刘康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在众多的宪政话语中,把握宪政本质特征的是西方古典宪政理论。
它的核心问题是“有限政府”,即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它解决了为什么和怎么样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
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人性不完善所导致的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被滥用,是必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理由;以防恶为原则,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时进行必要的分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方法。
关键词:古典宪政论;有限政府;分权中图分类号:D0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0313(2010)022******* 宪政是什么?这是一个时常悬挂在中外学者尤其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口边的流行话题之一。
当我们念及“宪政”这一词语时,立时有无数种有关联的事物显现于眼前: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怀着“不自由,毋宁死”的意志向国王提交请愿书以及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的签订,1688年的光荣革命成功地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度并诞生了满载着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美国的自由女神手中高举的自由火炬,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上精英们的激烈辩论和世界首部示范性成文宪法的出现,巴黎人民群情激愤发动的法国大革命以及风行于世界的伟大的《人权宣言》的颁布……还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麦迪逊、密尔、哈耶克等政治哲学家、思想家们的经典论断……我们似乎对宪政的特征达成了某种共识,但事实上我们对宪政一词的理解和解读却是各有特色①。
在众多话语中,哪一种才是宪政最原初的含义?是谁把握了宪政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是西方古典宪政理论。
西方古典宪政思想的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以防止暴政。
它的矛头直指君主专制,它的使命是论证“有限”政府的合理性以及设计制度以防止暴政和专制。
那么,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呢?如果有这个必要性,那么要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众多的古典宪政思想家们是如何思考并解答这两个问题的?就前者而言,首先,如果集体的利益远远高过于个人权利,如果个人利益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那我们还有必要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吗?所以限制政府权力的必然前提预设是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
对于这一前提的论证是由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的。
其次,人性恶的假定提出了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人性根源。
这种人性导致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从而侵犯个人权利。
因此,我们必须防恶。
这一点也构成了“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即在设计收稿日期:2009212230作者简介:杨添翼(1982—),女,湖南长沙人,博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45制度以限制政府权力时,我们必须以“防恶”而不是“扬善”为指导原则。
再次,古典宪政论在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上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分权原则的提出。
一、古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也许并没有很好地和最终地解决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权的问题,它所提出的个人权利优先的理论,在后来不断受到思想家们的批判,不过尽管如此,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理论自圆其说,自成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世界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人类的终极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主义价值的体现就是:个人权利是自然的、先在的,国家权力是约定的和派生的,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
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是从个人出发来论证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他们被称为社会契约论者。
他们借助于“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权利”来说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霍布斯和洛克是这一理论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提出了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社会理论,这种理论的基础是个人,而不是某种集体(如城邦)。
那么问题在于,如何将个人意志融合成为一个社会整体?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国家出现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那是一个充满冲突和战争的、人人自危的世界,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保存自身的权利,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联合组成了国家。
他说:“如果要建立一种能够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很满意,那就要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它能够经由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
”“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仿佛是人人都向他人说,我授权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我的权利,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1]。
霍布斯提出,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个人同意。
社会契约将自然自由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现代社会创自于一群个人及其意志[2]113。
如果现代社会秩序是由法律构造的(通过某种基础性文件;这种文件或者体现为一种政治意志,如独立宣言或成文宪法,或者体现为缓慢形成的不成文宪法,如英国的宪法),那么我们与这一宪法的关系是什么?这种社会-法律的构造仅仅是本身并无价值的一种工具形式吗?至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表明了国家权力是以个人权利作为根据的,尽管其主要目的是要论证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洛克继承了霍布斯这一理论传统,并结合当时英国光荣革命所取得的成就,用社会契约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有限性。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互爱的状态,人人享有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因缺乏立法、裁判和执行者而有一些生活不便,所以人们联合起来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其中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条件是,政府以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为目的[3]83。
可见,政府或国家权力是由个人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而且是有限的,它只是个人部分权利的让渡,而且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
社会契约论一露无遗地表明了个人权利是先于政府权力存在的,政府是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的,政府权力要受个人权利制约,如此说来,当然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之所以将个人权利视为“自然的”,其含义在于,它们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存在的。
它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有其历史和经验基础,原始社会的前国家状态也存在过。
不过,社会契约论所具体描述的过程并不完全客观地存在,它只是一种暗喻,它把无数代人们之间不断冲突、调和、谈判的过程凝聚为一点,即订立契约的那一刻。
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也并非是完全不真实的、反历史的。
它更多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得来的对某些复杂事物和形成过程的形象化和简化。
有学者认为:55社会契约不是过去的事,而是一个活的现实;任何地方,只要存在合法政府,社会契约就会出现。
这种活的契约是支撑政治联合的根本原则,因为它规定了一种机制,借助于这种机制,每个人都调整个人的行为以便与其他人的合法自由相协调[2]165。
然而实证主义者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质疑“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否认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论仅仅是历史的虚构。
既然如此,那么自然权利也是不存在的,它是国家权力来源的说法也就没有了根据。
18世纪末以后,实证精神渗入政治研究的各个角落,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得不放弃社会契约论的“自然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然而却都继承了其个人本位的精神,继续将个人和个人权利作为国家学说的出发点。
自由主义理论蕴含着个人主义精神,个人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将个人权利视为不言自明的、先验的、天赋的,而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则是需要证明的。
政治哲学需要为国家权力提出依据,却不需要为个人权利提供依据。
二、人性恶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也许在于人性恶所带来的权力的必然膨胀和滥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权利和正义的侵害。
很多古典政治思想家对此有深刻的洞察。
洛克在论证分权的必要性时,分析了权力滥用的人性根源:“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轧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3]89孟德斯鸠对于人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所留给后世的名言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要防止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4]。
古典宪政思想的集大成者《联邦党人文集》当中到处充斥了对人性的不信任,麦迪逊一番话掷地有声,耐人寻味:“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5]264然而绝不能遗漏的政治思想家是休谟,因为他将人性与制度设计结合到一起考虑,他的见解后来被作为点睛之笔而广为引用:“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制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
”[6]这就是休谟对政治制度设计与人性的关系的描述,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对人性的看法只是一种假定,它与现实中的人性必然是不完全相符的,休谟在其著作中并没有否定人的善性,并且广泛论及人的美德。
然而他之所以不揭示人性真相的目的,是为宪政设计寻找人性根源。
这不但是个假定,而且必须是个假定,因为如果“人性恶”是事实的话,其与自由主义理论就相冲突了。
如果人没有善性,没有引导的可能,就不需要尊重和保护其自由了。
麦迪逊说过:“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但是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
”否则“就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5]286。
政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权力。
人的自私、贪婪的本性必然会驱使掌权者滥用权力,使得原本意义上是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权力转变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威胁和侵犯,滥用权力就是政府的邪恶。
既然人性恶使得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产生,也即“防恶”。
休谟的制度设计的妙用就在于可以使无赖之徒服务于公益,正如休谟所说:“这个政府虽然也是由人类所有的缺点所支配的一些人所组成,可65是它却借着最精微的、最巧妙的一些发明,成为在某种程度上免去了所有这些缺点的一个组织。
”三、分 权分权是宪政制度设计中最早而又最持久的原则。
关于分权的具体内涵,虽然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操作不同,但也绝对不是纯粹分权或权力的绝对分立,而只是部分分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