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上)
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

主题研讨: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朱仁华内容提要: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 柯克爵士,柯克的著作将违宪审查的种子撒播于北美之后,新大陆独特的环境哺育了它。
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美国独立后,联邦宪法的颁布、批准宪法的论战以及马伯里案之前的违宪审查实践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制度和先例方面的坚实基础。
尽管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确立离不开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案中的创造性发挥,但马歇尔只是催生了它,历史女神克利奥对违宪审查的孕育才是违宪审查制度得以产生的关键。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 历史探渊 柯克朱仁华,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盖棺定论!是评价历史人物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在一个人寿终正寝之前,是不可能写出一本关于他的权威传记的,因为我们不能全面把握其一生的重要意义,更何况盖棺!也未必能定论!。
对一项制度的评价,我想大概也是如此吧。
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作出的判决是形塑美国历史进程的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1#之一,它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政。
自此,人们对违宪审查也就有了无尽的评议,或褒或贬,但无一可以做到全面而客观,因为它还活!在美国当代,在其有生之年!是不可能有定论的,任何评价都违背了盖棺定论!的最低要求。
本文也无意于此种无谓的努力,相反,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它是因何而生!的,更确切地说,在于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虽然这也是一个非常难缠的问题,但本人还是试图进行一次思想的冒险。
一从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来看,我们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 柯克爵士∀2#。
毫无疑问,柯克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英国法律史专家威廉 霍茨沃斯曾经给予柯克高度评价:莎士比亚对于英国文学、培根对于英国哲学、官方版本圣经的译者对于英国宗教有何贡献,柯克对于英国公法和私法就有什么样的贡献。
!∀3#柯克的法律思想甚为庞杂、晦涩,甚至前后矛盾,但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柯克对∀1#∀2#[美]阿奇博尔德 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的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的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自公共行政学产生至今已逾百年。
在这一百多年中,公共行政的研究方法、各种理论与价值理念层出不穷。
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美国公共行政学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分析框架,更新研究内容,采纳新的研究方法,开创新的研究领域。
这些努力的结果铸就了管理主义和宪政主义两大范式的发展。
宪政主义就是以宪法或一系列法律为标准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和制约以保障人权的一套理念形态和制度形态,它关注社会公正、平等、民主、回应性等价值;管理主义则强调实证分析和经验观察以及对工具理性的追求,希望通过价值中立的方式得出科学的结论,并通过改进行政技术方法来提高行政效率,它关注效率、经济与效果等价值。
从学者时代传承的视角来看,自杰斐逊起中经沃尔多、弗雷德里克森、奥斯特洛姆至登哈特为宪政主义的思想脉络,而从汉密尔顿起中经威尔逊、魏洛比、古利克、西蒙至奥斯本和盖布勒形成了管理主义的思想脉络。
从两大范式相互更替的视角来看,则形成了传统公共行政、行为主义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的理论传承。
其中传统公共行政、行为主义行政学与新公共管理属于管理主义范式,而新公共行政学与新公共服务则属于宪政主义范式。
两大范式在哲学根源、理论基础、价值理念、政府与公民的角色及对组织的认识方面各不相同,具体可见表1。
理论界的学者和公共管理者,如何辩证地看待和理解这两大范式的发展,进而从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方法则是当务之急。
正是基于此,我们或可剥开自缚颇紧的时代之茧,去发现那隐伏于两大范式理论之蛹中的内在规律。
一、价值回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要研究管理主义,我们先探讨一下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一个重要的特质在于把关于科学的原则同等应用于社会科学,并提供了社会科学的基本哲学理念。
这些原则包括:经验主义。
作为实证主义立论基础的经验主义是其反形而上学的核心学说,它强调所有知识都必须有经验基础。
客观主义。
实证主义把认知建立在主体和客体分离的基础上,不关心观察者本身的态度,而只关注于客体。
第四讲 西方国家的宪法与宪政(二)

一、美国宪法的渊源
第四讲 西方国家的宪法与宪政 (二)
北美十三州的建立方式
( 1 ) 公司式 (corporation)。 民间投资人组成 公司式(corporation) 。 投资服从公司,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 (charter),在某一地区建立殖民地。 (charter),在某一地区建立殖民地。 业主式(proprietary) 。 ( 2 ) 业主式 (proprietary)。 本质上是封建领 地关系的延续。 地关系的延续。王室把某一块地方赠给一个贵 由他们独占划统治这个地方。 族,由他们独占划统治这个地方。 契约式(compact) 。 民间自发组成, ( 3 ) 契约式 (compact)。 民间自发组成 , 或 从公司殖民地分裂出来, 从公司殖民地分裂出来,但都以殖民者之间的 契约或协定为基础,即它们最早的法律基础, 契约或协定为基础,即它们最早的法律基础, 不是王室的特许状,而是自发性质的“ 不是王室的特许状,而是自发性质的“公民契 约”。
美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宪法形成与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美国宪法形成与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宪法的孕育阶段: (1)宪法的孕育阶段:殖民地时期以英国政 治与法律文化为基础形成的政治、 治与法律文化为基础形成的政治、法律传统 与自治基础; 与自治基础; 宪法的制定时期: (2)宪法的制定时期:制宪会议期间各利益 集团的斗争, 集团的斗争,以及在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 联邦政府的共识下达成的妥协; 联邦政府的共识下达成的妥协; 宪法规范的发展阶段:宪法颁布后, (3)宪法规范的发展阶段:宪法颁布后,宪 法规范( 法规范(特别是有关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宪法 规范)随着不同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而 规范) 不断调整,反映和促成社会的进步。 邦政府横向分权与联邦与州的纵 向分权;国家机关内部的分权。 2、制衡: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 联邦与州的制衡。 3、有限政府:突出特点是限制立法权;既保 障又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 按照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观点,联邦制和上述 按照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观点, 三项基本原则都服务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 由。
美国宪政2

第二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国家权力配置的一种模式一、合众国总统执掌行政权(一)总统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权及其联邦政府的执掌者;国家元首。
(联邦宪法2条)副总统:辅佐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只在参议院议员票数相等时才有表决权;总统缺位时的继任者。
(二)总统的选举与任期1.选举:大选年,两党竞争推选候选人,全民大选,选举人再投票,大选区,多数当选制。
2.资格:出生或实施本宪法时是公民、35岁、境内居住14年。
3.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
(三)总统的权限范围行政权及其联邦政府的执掌者;此外,作为国家元首,他还有:1.军事统帅;2.在参议院同意下的缔约权;3.法案批准或提出异议权(1条7款2);4.提名并在参议院同意下任命联邦国家、政府官员、联邦大法官;5.向国会报告国务、陈述政策;6.一定的刑事赦免权。
(四)权力制约关系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牵制国会和联邦法院的权力。
把握:总统通过哪些权力影响和牵制国会?比较与思考:1.比较美、德两国的总统,思考什么是总统制?虚位元首制?实权元首制?2.比较美、法两国的总统,其差异有哪些?二、联邦议会(两院)行使立法权(一)议员与选民关系两院议员的产生: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与任期:普选;任期:2年;资格:25岁,7年国民,参选州居民。
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与任期:普选;任期:6年;资格:30岁,9年国民,参选州居民。
议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二)专门委员会制度(三)国会的立法权(限)1.如下(1条8款):征税权、确定国债、借贷、国防、公益;内外贸易;制定破产法、归化法;确定货币及其价格、度量衡标准;制定伪造证券和货币的罚则;设立邮政事业;确定著作权与发明专利权,奖励科技进步;设定联邦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确定海盗罪、重罪、违反国际公法罪;宣战权;招募陆海军、民团、军需供给、制定军事统辖条例;制定其他有关宪法授予的联邦政府的权力的立法。
可见,国会的立法权力涉及到政府权力事项、经济贸易制度、联邦土地及其财产制度、国防军事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对外关系制度等事项。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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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 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 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 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 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 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 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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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 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 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 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 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 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 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 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 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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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
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 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 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 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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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 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 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 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 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 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 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
第一章 宪法概论-宪法渊源

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 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惯例是中国共产党对中 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绝对领导和直接领导, 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绝对领导和直接领导,“党管军 队”这一惯例是中国共产党军队建设理论的主要原 并被誉为“不变的军魂” 则,并被誉为“不变的军魂”。
附:我国宪法的形式与结构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二、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在内容上的结构安排。
■序言 :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等 ■正文:
□国家基本制度:共和、原则、结构…… □国家机构的组成 □公民基本权利的宣示 □国旗、国徽、首都……
■附则 :规定了如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
等。
序言典例
1787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 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 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 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 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 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 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序言:不到80字;
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 宪政第一案:
基本事实:
1803年前的美国政治格局 “午夜法官”与委任状争议
法律问题:
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国家是否应该为侵权提供法律救济?
《联邦党人文集》视野下美国联邦制的思考分析

姓名:唐承燕专业: 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联邦党人文集》视野下美国联邦制的思考分析美国是当今世界的超级大国,而美国强盛的一个重要或根本方面就在于其“内在强盛”,即其政治制度的优越。
联邦制解决了美国建立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统一、国家安定等问题,促进了后来的经济繁荣。
正如《联邦党人文集》在正文前的出版说明中所说的,“本书的论点是阐明建立中央相对集权的强大的联邦政府,以保证政治上的统一,实现国内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但也不过多地侵犯各州和个人的权利”。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中,政治全球化也早已登场且日益明显,而这种政治全球化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美国政治的全球化。
作为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美国的联邦制对政府间关系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一、美国联邦制的渊源任何一种政府模式都不可能是一个或几个伟大人物凭空设计出来的,而是与该国特定的文化传统相联系。
艾拉扎认为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政治科学和启蒙哲学这一“传统的链条”是奠基美利坚联邦的主要因素,但在奠基美国时还有另外一个传统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就是圣经—改革—清教传统。
第一个传统实际上把联邦主义理解为邦联,它的构成单位保留着在本质上不可分割的主权,邦联是它们的永久性联盟。
而第二个传统是通过神学从联盟或契约走到联邦主义,这里的契约指的是所有人类关系的根源在于《圣经》以及后来的补充性协定所描述的上帝与人之间的原始契约,而联邦主义实际上就是众所周知的联邦神学”[1]。
美国的联邦制还源于独立前一百多年殖民地各州的政治传统。
正如唐纳德·卢茨在《美国宪政的起源》一书中所说:“1787年的联邦制并非创新,它源于167年来美国人通过订立圣约联合在一起形成地方政府的经验”。
美国人依赖圣约而联合在一起,先形成自治的新英格兰小镇,而后逐渐扩展形成了联邦制观念,成为后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建立的联邦制的基础。
早在1639年,康涅狄格殖民地的人民便根据《清教徒先辈移民法典》中的“合议创建国家的协商程序”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在每个镇保持其政府不变的前提下,尝试创建共同政府,其中包括哈特福德镇、温莎镇和韦瑟斯菲尔德镇。
西方行政学说史完整版

西方行政学说史 导论:西方行政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一、西方行政学的产生1、中西早期行政管理思想(非系统非学科化)、中西早期行政管理思想(非系统非学科化)2、1845年法科学家M·M·A·A·安培“建立管理国家之科学”的设想;的设想;3、1865-68德学者斯坦因七卷本《行政学》最早提出“行政学”一词(指行政法);4、1887年美学者(总统)威尔逊发表开创性的《行政学研究》一文,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将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
一门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
5、1900年美学者古德诺出版发表〈政治与行政〉一书,进一步明确指出政治与行政的区分。
(自此行政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研究领域得以确立。
)6、1926怀特《行政学导论》、1927威洛比《公共行政原理》,对其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和阐述。
行政学理论体系得以形成。
(产生背景)二、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历程 多种分段方法:多种分段方法:A 、丹尼尔·雷恩(管理思想):科学管理时期(19世末20世初)、社会人时期(20世纪20年代)、当前时期(二战后);B 、台湾学者(行政学):传统理论时期(X*:1900-30)、行为科学时期(Y*:1930-60)、系统理论时期(Z*,1960后);C 、夏书章:形成阶段(19世末到20世纪20年代)、成长阶段—科学管理时期(20年代后)、科学化时期(40年代始);D 、 教材观点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参照众多美国学者之方法),六阶段:,六阶段:u 西方行政学的提出与创立时期(1887-1918年);u 西方行政学的正统时期(1919-1941年);u 西方行政学的批评与转变时期(1941-1959年);u 西方行政学的发展与应用时期(20世纪60年代);u 西方行政学西方行政学 的挑战与创新时期(20世纪70年代); u 西方行政学的总结与探索时期(20世纪80年代)年代)1、提出与创立时期:1887-1918 代表人物著作及观点: 威尔逊:行政学创始人,《行政学研究》,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建立一门独立的行政学科;,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建立一门独立的行政学科;古德诺:美行政学家,《政治与行政》,对政治与行政的分离理论作了进一步发挥;,对政治与行政的分离理论作了进一步发挥;泰勒:美管理学者,《科学管理原理》,倡导科学管理;,倡导科学管理;法约尔:法管理学者,〈一般管理原理〉,提出了一般管理的一些基本原理(十四管理原则),提出了一般管理的一些基本原理(十四管理原则)2、西方行政学的正统时期:1919-1941年这一时期的行政学家继承了早期行政学的基本信念,认为“真正的民主与真正的效率是统一的”,经济和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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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上) 内容提要: 尽管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文章汗牛充栋,19世纪著名美国宪法学教授赛尔的这篇文章可以不夸张地说是所有这类文章中的第一篇,也是这个领域中每一个学者的必读文献。在这篇经典论文中,赛尔教授详尽论证了司法审查的依据、范围和方法。他虽然接受了司法审查的合宪性,但认为司法权必须被严格限制于适合其行使的范围内,并只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行使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尽管成于19世纪末期,本文提出了许多令今人深思的问题和论点。自本文之后,严格解释主义成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尤其是经过联邦第二巡回区的汉德法官(J.;Learned;Hand)等一批杰出法学家的发扬光大,赛尔教授的学说不仅后继有人,甚至可以说在今天偏向温和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一种主流学派的地位。 ; ; 一、 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 我们美国理论允许司法机构宣布立法行为违宪,并将它们作无效处理——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其确切的范围是什么? 一清二楚的是,州宪并没有明确将这项权力授予法官;它是引申出来的(inferential)。在最早的这些文件中,并没有采用任何可用来得出明确结论的文字。只是在联邦宪法通过之后,才能发现诸如1792年的肯德基州宪第十二条这类文字。这项权力是否存在,一开始受到某些人的否认或质疑;迟至1825年,在一项强烈的反对意见中,宾西法尼亚州的吉布森法官(J.;Gibson)——美国最能干的法官之一,后来该州的首席大法官——还完全否认任何没有明确如此授权的宪法能够产生这样的权力。因此,他否认一般州宪授予这项权力,但承认合众国宪法授予这项权力,也就是根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相抵触”。[1] 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之依据,只有在宪法是成文法这一简单事实或法官支持宪法的宣誓中才能找到,而这是相当不合适的。成文形式或法官的誓言都未必授权法院撤消、取代或拒绝实施立法或行政部门经宪法授权而采纳的任何行为,或这些部门对其获得这类授权之认定。要确定这一点,只要看看其它国家的现实就足够了:法国、德国和瑞士都有成文宪法,而这类权力在这些国家并未获得承认。戴西(Dicey)在其令人羡慕的《宪法学导论》中说:“法国宪法对议会行为所设定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法律,因为它们并不是最终可被法院实施的规则。它们的真实特征是政治道德准则,其所具有的力量来自于它们被写入宪法之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舆论之支持。”[2] 那么我们怎么会采取这种非同寻常的做法?这主要是独立战争以前我们政治经历的自然结果,也就是来自于英国国王的成文政府章程(characters)统治下的殖民主义者。作为成文宪法,这些章程中的条件和限制通过不同手段而获得实施——通过章程的取消(forfeiture),通过议会法案,通过国王对殖民地立法的直接撤消,通过司法程序以及最终向枢密院的上诉。我们的做法是这些的自然结果,但它绝不是必然结果。所有这些殖民地时代的限制只是权力的通常和正常行使。一个外来的权力规定了章程的条件,而这项权力属于具有国王、议会及其自己的法院的最高政府,它们完全有组织、有准备处理任何违命引起的紧急情况。这个政府的最高权利和权威是基本的,并受到完全承认;而在我们自己的法院实施英国上诉法院所实施的同样权利时,这只是一个平常、有序和必要的程序。这些章程是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就和它们对殖民地议会的限制为英国终审法院所实施一样,它们也可以通过殖民地法院加以实施,任何抵触章程的殖民地立法因无效而被忽略。[3] 革命来了,后来发生了什么?很简单,我们割断了联系我们和大不列颠的纽带,外部主权不再存在。我们现在的观念是,“人民”占据了主权位置;也就是说,我们本土诸州的人口现在是自己的主权。就现存机构没有被改变而言,它们通过将英国主权的名词和风格转译为我们的新统治者——我们自己,人民——而受到解释。在此之后,章程就不再是为有组织的外部政府所支持的外部命令,简单地履行实施章程的平常职能,新宪法就更显然不是如此了;它们成为来自于人民作为被统治者自己的戒律(precepts),针对的是同样的人民中的每个人,尤其是有义务履行政府职责的那些人。现在不存在更高的权力通过普通的强制力支持这些命令。主权自己在通过文字表达了意志之后,退居九霄云外;在任何通常的过程中,它没有实施其意愿的机构,除了宪法文件中的命令所针对的那些部门。如果这些机构不服从它,如果它们未能履行职责或犯了错误,它的成文宪法如何被实施呢? 这里的问题确实是和过去不一样的,而我们却没有规定新的条文来解决它。我们只是遵从旧的办法和旧的观念。1776年,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仅通过议会法案,就宣布1662年的章程继续成为“州在人民的独一无二权威之下的公民宪法,独立于任何国王或王子”;然后,两三条熟悉的自由和良好政府的基本规则被附加作为其一部分。直到1818年,康州人民一直在这部宪法下生存。在罗德岛(Rhode;Island),没有改变的章程一直存在到1842年;且为人所熟知的是,正是根据这部章程产生了司法审查的早期案例之一,要求根据新秩序针对议会法案实施宪法条款,也就是罗德岛最高法院在1786年判决的Trevett;v.;Weeden案。[4]; 但具有启示的是,这种司法权的新运用并没有得到普遍赞同。它被联邦制宪大会的几位成员所否定,并在18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被不同的法官认为是悬而未决的事情。罗德岛议会对法院在Trevett;v.;Weeden案的行为感到惊诧,这似乎表明在他们的脑子里,从殖民地的依赖到独立的转变使得州议会成为英国议会的替代,并具有类似的无限权力(omnipotence)。[5];在佛芒特州,当时确立的理论似乎是司法不得拒绝实施议会法律;且在康乃迪克州,后来该州的首席大法官斯威夫特(C.J.;Swift)表达了同样的见解。在佛芒特州判例汇编的前言中,[6];博学的编辑在1824年写到1777年佛芒特州宪时指出,“从来没有接受过这样的观念,也就是司法有任何权力审查议会法案的合宪性,或宣布它们因任何原因无效,甚至连质疑立法有效性的权力都没有。”在1785年的汇编第25页,他补充说:“在我们所提到的阶段之后很久,关于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且司法有权撤消与之相抵触的法律之理论是反共和的(anti-republican)。”在1814年,[7];我相信我们第一次发现该法院宣布州议会法案“因违背州宪与合众国宪法甚至自然法而无效”。在此可以指出的是,宣布议会法案违宪无效的理论之所以产生,可能是受到了我们先辈在独立革命时期所支持的一种理论,也就是法院或许可以拒绝实施和道德基本法则或自然法相抵触的法律。有人认为这种理论首先是英国作家有时甚至是法官提出的,但从来没有实施过。作为一种理论推测,我们早期且有时是晚期的法官也重复过这种理论;但就我所知,没有任何判例实施过这种理论,并以此作为决定的唯一和必要依据——也不可能实施,除非是作为一种革命性措施。[8] 在1795年发表的斯威夫特(Swift)所著《康乃迪克州的法律体系》一书中,[9];作者详细论证并强烈反对拒绝适用议会法案的司法权,尽管他提到相反的观点“极为流行并已成为主流”。他指出:“一般认同的是,司法机构宣布并没有违宪的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就和立法机构超越其宪法权限的可能性同样之高。”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也承认如果会发生如此可怕的案件,例如法律授权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给人定罪,或为立法机构自己保证终身职位,那么立法是“如此显然违宪,以至仍然要求法官在其判决中予以关注似乎是错误的”。直到1807-08年,俄亥俄州的法官还因判决议会法案无效而受到议会弹劾。[10] ; 二、 司法审查的疆界 如果司法的这项权力最后获得普遍确立,并被补充到我们成文宪法的保障之中,如何认识这项权力呢?它应该被严格作为司法性质的权力。州宪仔细将政府权力划分为三部分,并在将其中每种权力授予一个部门的过程中,有时以难以理解的明确方式禁止任何部门行使其它权力。1780年麻省(Massachusetts)宪法第一部分第30条规定:“立法部门永远不得行使执法权或司法权;执法部门永远不得行使立法权或司法权;司法部门永远不得行使立法权或执法权;最后,政府必须是法治而非人治政府。” 带有类似的强调,1792年的肯德基州宪第一条规定:“每个部门都由一群独立的官员负责,也就是立法由一群官员负责,执法由另一群官员负责,司法再由另一群官员负责。除非在明确准许的情况下,属于这些部门之一的任何人或团体都不得行使适当属于其它部门的任何权力。” 因此,既然有关权力纯粹是司法权,它首先可能在许多案件中都不能适用。对于纯粹的政治行为或自由裁量权之行使,不论其它部门是否违反宪法,司法机构都不能干涉;相反,他们必须接受并实施其行为。库利法官(J.;Cooley)最近指出:[11] “普通人的印象无疑是,在任何立法超越宪法权限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完全有权提供适当的救济;法案确实应该无效,且任何公民以及司法机构本身都可以视其为无效,并拒绝服从之。但这远不是事实情况。” 在司法机构确实有权的情况下,其权力的全部范围就是为了决定被适当提交给法院的诉讼问题,判决有争议的特定权力之行使是否为宪法所禁止。在此过程中,法院必须如此履行其职责,以避免剥夺其它部门的任何适当权力,或在其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范围内对其加以限制。因此,在司法决定过程中,这些问题不仅要求在处理过程中采取特别的方法,而且要求法官对庞大和没有确定界限的立法权力及选择网开一面,因为只有立法机构的实际判断才能适当考虑范围广泛的因素。在这个所有立法考量都必然具备的广阔范围内,宪法上的立法者必须被给予自由空间。就范围在此不受限制的立法选择可以选中某种或其它方式的行为而言,法官不得干预,因为他们的问题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 其次,特定司法问题的性质是,立法机构的初步决定构成极为重要的事实,因为宪法明确委托立法机构决定这些问题;如果不作出这类决定,他们就不能行动。再次,宪法不仅将问题的初步决定委托给立法机构,而且还设想这类决定可能是最终的,因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这类的修正。只有在出现诉讼并在此过程中可能碰巧提出合宪性问题时,才可能正常出现由法院解决的问题。因此,立法决定可能早在出现或解决任何司法问题之前,就已经在全国上下取得了意义最深远最重要的结果,例如合众国银行的第一和第二章程以及30年前及以后的法定货币法。银行章程的合宪性问题使华盛顿的内阁和政党意见纷争超过了一代人。但在1791年颁布第一章程后,它在其20年有效期中从来没有在法院受到挑战,并于1816年获得延长。只是在3年之后,合宪性问题才来到合众国最高法院。尤其重要的是应该看到,这个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