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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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分析

摘要

儒家文化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由秦到汉的转折时期,魏晋南北朝的深入发展阶段,隋唐的最终形成时期。在儒家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核心,这种思想与依法治国有着密切的渊源,所以对现代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儒家思想能更好地为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关键字:儒家文化,发展,影响,现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该时期,西周所构建的以“礼乐”制度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和宗法社会全面遭到破坏,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身处“礼崩乐坏”之世的孔子,对当世出兴的“法治”思潮深怀忧虑。总结历史的经验,孔子颇具远见地提出了自己对法的看法,其大致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加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的主张在当时被发家视为迂阔之论,而在后世却又被奉为万世不易的真理。孔子论及发的言语并不多,这本身即表明孔子对法的审慎。但在"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古代中国,《论语》中几乎每一句关涉到发的论述,都被国人奉为经典而留传千古。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观念的基础。生活在战国中期的孟子适应时代的变化,提出“仁政”的学说。生活在战国末期的

荀子将法家的“法治”纳入到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形成了一套“隆法”又“重法”的治国理论。

第一节、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

一、由秦到汉的转折

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以理服人的“王道”优于以力服人的“霸道”——孔子的这一见解被当时身处社会激变时的人们视为空谈。孔子生前郁郁不得志,其身后所创立的儒家学说也屡遭挫折。秦统一六国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但是社会上百家争鸣,严重的阻碍了秦始皇对征服的原六国民众思想的统一,并威胁到了秦朝的统治。于是,秦始皇为了统一原六国人民的思想,于前213年开始销毁除《秦记》以外的所有史书,史称“焚书坑儒”,使儒

学遭受到灭顶之灾。秦始皇为政,置天下于法网之中: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以诸事“皆有法式”而自得。曾对法家法治抱有无限期望的人们在饱受秦法之苦后,对新生的秦政权深感失望,强大的秦王朝,仅存在16年后,便在人们的怨恨中夭折了。经过秦王朝的实践,人们对于于法又有了新的认识。汉代,百姓谈“法”色变,政治家、思想家在实施中做了充分总结。南宋洪迈在其著作《容斋随笔》中对汉人的总结做了辑录,现摘录如下:张耳曰:“秦为乱政虐刑,残灭天下,北为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头会箕敛,重以苟法,使父子不相卿。”

陆贾曰:“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赢氏。”

张释之曰:“秦任刀笔之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以故不闻其过,陵夷至于二世,天下土崩。”

贾谊曰:“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忘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雠。”

晁错曰:“法令烦憯,刑罚暴酷,亲疏皆危,内外咸怨,绝祀亡世。”

善于总结历史经验的太史公司马迁一语道破了秦兴秦亡的关键皆在于一个“法”字,他说:“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在对法的反思中,孔子关于德礼政刑关系的论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孔子创立的儒学也被统治者奉为圣贤之说。顺应历史的机缘,汉代儒生为儒学至尊地位奠定了基础。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儒家法律思想法律化深入的阶段。东汉末年,中央权力衰落,地方豪强并起,一些士族出身的地方领袖实际控制了政权。这些地方领袖大都经受过儒家礼教的熏陶,为了适应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他们重用儒生,让其参与立法。儒家学者借立法之机“引礼入律”,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去。曹魏政权的《新律》制定了“八议”制度,反映了儒家等级特权思想;西晋《泰始律》创设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将礼制中的丧服制度引入法律;南陈《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体现了礼制的等差精神;北齐《北齐律》厘定了“重罪十条”,旨在从重打击违反礼义伦理的犯罪。正是这些反映儒家礼学的原则制度的出现和实际应用加快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三、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终完成阶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已经很发达,但只是部分的法律化,各个朝代也只是按照儒家思想确立了部分法律原则。而到了隋唐时期,政治上统一了全国,经济上达到了全盛时期,文化也相当发达。这时,封建统治者全面总结历史上封建统治的经验教训,把《曹魏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法典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加以吸

收,制定了一部别称作为“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在这部法典中,伦理纲常是法律最高的评判标准,法律以维护伦理纲常为使命。凡违背伦理纲常的即为法律所不容,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凡符合伦理纲常的即为法律所认可、褒扬。唐朝以后的历朝法律均以唐律为蓝本,并对唐律的伦理化精神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改造,使得法律伦理化较唐律更为深入,伦理法越来越被推崇和强化。

第二节儒家思想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

一、确立了刑的辅助地位,将孔子的论述概括为“德主刑辅”,并以此来指导立法,司法的实践。

1.德治的地位

儒家法文化注重德治,它体现出鲜明的重德传统,在“礼”、“义”、“仁”、“德”观念及“尚德不尚刑”的原则下经历了内容的不断演变,“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法文化的核心始终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和沿用。“德主刑辅”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孔子总是强调道德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他首倡的“德主刑辅”说; 孟子从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出发,强调道德教化,主张先德而后刑,并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 董仲舒从阴阳学说出发,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而后刑,明德慎罚; 以儒家经典为指导,以儒家的法律观为立法依据而制定、颁行的《永徽律疏》(元朝以后改称《唐律疏议》)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条文化、法典化,彻底改变了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各行其是的状态,将儒家思想与法典有机地融为一体。《唐律疏议》是一部集伦理法律化之大成的儒家化法典,是我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影响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皆把儒家思想和唐律奉为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效法典范,虽在律法的制定上历经若干修改和补充,但对“德主刑辅”的基本指导原则、思想观念却始终沿袭不废。

2.对现代的指导意义

先进法文化既重视法,又重视德,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种思想应该说与儒家法文化有着深厚的渊源,所以“德主刑辅”思想中也有可借鉴的现代意义。注重德治是儒文化的一贯主张,这种鲜明的重德传统,又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凝聚起来的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在儒家看来,国家的强弱兴亡,统治政权能否长治久安无不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治国的正道是德治。所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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