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简答题


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
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3)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实施细则:
A.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B.信息披露包括预先授权电子奖金划拨的披露;初始披露;条件变更的披露;定期披露;实时披露;C.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责任;D.金融机构的责任;E.错误的处理程序;F.《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的强制执行

电子货币的特点和功能特点:
1)形态上,电子货币的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困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国外分为欧洲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国内主要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主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限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

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网上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1.预先声明的义务,对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做出事先申明;2.保密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3.执行的义务: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基本原则的冲击:
传统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此三项原则均面临挑战.法定原则指税种的开征、征税要件、征税程序、减免税、税收急议处理等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但目前国际上除美国真正做到了网络税收立法先行以外,其他国家尚未进行网络税收立法,如此一来对网络交易征税就缺乏法律依据.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全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但电子商务的虚拟留易则标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失衡.效率原则指应以最少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程序的妨碍作为征征税的普遍准则,由于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成本和执行费用加大,也使得税收效率原则无从谈起。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基本要素的影响:一般认为主要要素包括:税法主体难以确认、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纳税期限难以界定、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1)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税收原则;2)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3.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4.加强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公平原则、中性原则、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
a.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b.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c.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d.跨国电子商务的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e.跨国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和高效性;f.电子支付的不易被监督性。

比特税的征税理由:
a.信息时代经济模式的改变要求税收基础的转换,对”字节”征税最直接和最符合逻辑的;b.字节税是对信息传输征税,较之传统的对价格征税的模式,意味着征税环节的根本改变,这符合信息流的本质;c.字节税能够切实减少网络信息污染和拥挤。

网络广告类型:
1)页面广告;2)电子邮件广告;3)搜索广告;4)网站广告;5)其他广告形式,如通过BBS或news group发布的广告

网络广告的

特点及隐含的法律问题:
1.传播的开放性与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规划;2.传播强制性与垃圾邮件问题;3.形式多样性与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网络广告的立法原则:a.真实、合法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c.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网络广告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2)客体;3)网络广告的权利义务内容

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定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广告活动的规制,是通过明确界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确定其责任和义务来实现的.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器提供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于一身.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能是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也可能既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企业经营商既可以提供多种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

网络广告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管理和控制;未经请求的商业或色情邮件泛滥成灾;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1.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2.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3.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1.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2.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选择权;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5.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

个人数据的特点:
a.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有;b.数据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c.构成个隐私的重要内容;d.个人数数据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恢复性
《公平信息规程》规定的数据保护的主要原则: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说明、安全性、公开性、个人参与权、使用限制、责任原则。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邮箱地址;网络活动踪迹

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1)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2)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侵入等)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为隐私权的间接

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1)法律规范;2)建议性的行业指引;3)技术保护模式;4)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5)安全港模式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稳;2.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应当注重与国际准则接轨;3.制定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

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
a.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这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进行;b.《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c.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d.2001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

用著作权保护软件的优缺点:
世界各国之所以选择用著作权方式来保护软件,是因为软件以文字、符号编写,表现形式与文字作品相似,也具有一般作品可以复制、传播和演绎的特征。
优点:1)著作权的取得方便快捷,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可以使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2)软件开发者最主要的利益在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3)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缺点:传统的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其主要功能是学习、欣赏,没有直接的实用功能,而计算机软件主要是一种技术产品,实用性是其重要特征,因而软件的内容即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恰恰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容。

软件著作人的权利:
A.发表权;B.著名权;C.修改权;D.复制权;E.发行权;F.出租权;G.信息网络传播权;H.翻译权;I.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障碍:专利权保护的重点正是成果的技术内容,从这一点说,专利权似乎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更恰当的方式.然而,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重要障碍:1.软件的核心是内容是算法,它更接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专利权的传统,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2.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很难确定,以创造性为例子,专利权的授予一般要求新的技术方案对同一技术领域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

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计算机程序一经写出,对多数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3.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且数量巨大,冗长的等待时间将使软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失去宝贵的商业时机。

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
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

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
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论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域名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却是全球性的,没有地域限制;2)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网络中的域名绝对唯一标识一个网络用户地址,知识产权虽有专有性,但相同商标或商号,却可以被不同行业的人使用;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商标权或商号权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不仅禁止抄袭,还禁止相似或模仿.但在互联网上,无论两个域名多么相似,计算机也能精确识别开来,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

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
1.域名抢注;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3.域名反向侵夺;4.域名混淆;5.域名代理纠纷。

注册域名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是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犯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上应当采取的策略:
1)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2)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品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另外如果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们抢注册,企业可以选择在更商一级域或者下一级别域下进行注册;3)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

我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
A.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制度;B.机房安全保护制度;C.国际联网备案制度;D.计算机信息媒体出入境申报制度;E.计算机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F.计算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G.计算机病毒及其有害数据的专管制度;H.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制度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2)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隐藏性;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4)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滞后性;5)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高黑数;6)犯罪手段的多样性;7)犯罪后果严重性

我国有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1)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是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其中尤以部门规章居多;2)我国对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维护广大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注重吸收网络技术与应用先进国家有关法规的科学规定,合理设置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网络主体的义务机制,并且体现了我国网络环境与计算机技术发展应用阶段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的类型:
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3.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4.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5.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贪图钱财;发泄报复;智力挑战;开玩笑、恶作剧;政治目的;客观因素:1)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计算机犯罪创造了条件;2)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中,d大量的数据具有重大价值;3)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点,计算机信息系统很容易遭受攻击;4)计算机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对付计算机犯罪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5)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不力;6)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致使侦查、起诉存在着很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

以计算机及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类型:
1.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2.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中要坚持的原则:1)网络世界需要法律管制;2)尊重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3)正确处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法律约束的关系;4)法律管制保留大于现实世界的弹性空间。
管辖权基础:1)以地域为基础或根据;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网络合

同纠纷的司法管辖:
1.约定优于法定;2.被告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

电子证据的特点:
a.高科技;b.客观性和脆弱性;c.无形性;d.复合性;e.易破坏性;f.便利性

简述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内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5)全面地使用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1.尽管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因特网用户应当将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ISP,由ISP选择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制定何种规范;2.传统的法律选择原则仍然可以可以得到适用;3.对传统法律选择理论的修正和突破。

举例说明免责事由的几种情况:
免责事由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a.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如地震、滑坡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b.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c.债权人过错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简述电子支付纠纷的归责原则:
A.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B.当事人应对自己主观过错或技术操作上的失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双方均无过错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可以作为免责事由;D.因第三方造成的违约据合同法规定,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债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与不足:
优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其实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也可以说是以著作权的方式保护数据库的内容.根据欧盟的数据库指令,数据库制作者有摘录权和再利用权等特殊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即使是摘录和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或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等方式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
不足: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是对传统著作权法的突破,在这一框架内,不必再去区分数据库有无独创性,也解决了数据库的内容不受保护的问题.然而,这种方法也带来新问题.如果数据库中的内容本身享有版权等权利,则数据库制作者对这些内容本身不享有任何权利,则是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数据或材料,数据库制作者将这些公有信息汇编进数据库后就对这些信息享有专有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简述数据库取得著作权独创性条件的主要观点:

是所有数据库都具备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因此,独创性是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具体地说,数据库无论是在内容的选择上还是在形式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都可以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所有作品的基本要求,然而关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一直就是著作权领域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英美法系有所谓”辛勤收集原则”即是这一观点的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独立完成,而且要求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对电话号码薄、列车时刻表等单纯进行收集工作就能完成的作品,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在而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从目前的理论讨论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这种观点维护了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但却意味着大量的数据库将被排除在著作权作品之外。

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声明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要求:A.不论是何时,只要收集可以识别身份的网络信息资料时,就需要公示该声明.B.不论被收集人事先是否知道,对其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都必须在收集之前向其提供该声明.;C.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一般要求cookies文件的用户访问,那么,要清楚地表明这一点;D.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既可以是前面所讲的通过链接声明,也可以是在要求用户填写的表格上声明,还可以是在第一次开始收集网络个人住处资料时,弹跳”窗口”提供该声明.E.该声明的提供应当是清楚明确、细致全面、及时迅速的。
内容:1)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3)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电子合同约定优于法定的管辖原则:
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其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便是协议管辖.如果电子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又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则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条件下的权宜这计,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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