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7〕55号)

《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7〕55号)
《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7〕55号)

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内卫发〔〕号

各盟市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管理局,自治区各医疗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区平安建设工作,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号)精神,自治区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全面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逐步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实现“五个明显”目标。即: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院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到年底,全区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达到平安医院建设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切实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机构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德医风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认真遵守医疗服务管

理法律法规,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医疗仪器设备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完善医疗服务场所防盗窃、防扒窃、防火灾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加强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医患沟通,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情况研判机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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