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常州本级工伤保险宣传提纲.doc
工伤政策宣传讲话材料

工伤政策宣传讲话材料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有幸站在这里,向大家宣传我们单位的工伤政策。
工伤政策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
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我们单位的工伤政策。
首先,我们单位高度重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我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装备等方式,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同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我们会及时组织救援,并提供相应的治疗和补偿。
我们致力于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其次,我们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这意味着,一旦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我们将依法按照相应程序赔偿职工的医疗费用、失能补助、伤残津贴等。
工伤保险是职工的“保险金”,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减轻受伤职工及其家庭的负担。
再次,我们单位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
我们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我们还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程度。
我们将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让大家在危险来临时能冷静应对、迅速脱险。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给受伤职工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和负担,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预防工伤事故是所有人的共同责任。
我想借此机会呼吁大家,无论是领导还是员工,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中,营造共同关注、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请大家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线,确保我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健康。
在结束讲话之前,我希望大家能够牢记以下几点:一是安全意识要始终保持,对于自身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二是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三是学习防护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素养;四是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共同关注、共同维护工作安全。
最后,衷心希望我们单位能够形成“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生产事事有着落”的良好局面,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目标。
2017常州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2017年度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1. 在职职工及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多少职工医疗保险费?2. 个人帐户如何划拨?划拨时间:在职人员按月缴费到账后划拨;3.个人账户如何使用?门诊待遇享受整体原则:优先享受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特定诊疗项目补助、门诊特定病种补助等待遇,其他医保范围内费用按相关政策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具体标准见下表:如何办理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首诊: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立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直接刷卡享受。
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到指定的一家二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在指定的转诊机构刷卡享受。
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一○二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专科门诊)就诊,直接享受,无需转诊手续。
急诊抢救:急诊抢救可在二或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急诊挂号,按规定直接刷卡享受,无需转诊手续。
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转诊制度的限制。
哪些门诊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答:(1)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2)使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3)已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4)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药店等非首诊、转诊机构发生的费用;(5)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2. 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单位使用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目录范围的药品时,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可以享受补助。
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额度按月使用,当月结余额度可转到下月使用,累计额度当年内有效,次年重新计算。
如何办理享受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参保人员持有效就医病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资料(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需半年以上就医病史资料),至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5-6号窗口进行资料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扫描资料并刷社会保障卡打印准入表并签字确认,根据指定时间、医院参加医学体检, 体检时接受人脸识别系统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职工的重要制度,为了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我们特此进行宣传工作。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以及农民工,包括城市职工、农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三、工伤保险的权益1.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金,用于弥补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2.医疗救治:工伤保险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全面的医疗救治,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3.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工伤保险可以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用于帮助职工重建生活。
4.享受职业病待遇: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可以给予相应的待遇。
四、工伤保险的申请和认定流程1.发生工伤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立即进行医疗救治。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报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工伤申请进行审查认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结果。
4.初步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初步认定为非工伤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5.经过复议后,如果仍然认定为非工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申诉。
五、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1.加强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
2.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报告单位,并尽快进行医疗救治。
3.详细记录工伤经过,并保留相关证据。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公民对于工伤保险的义务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守法诚信,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遵守工伤保险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每个职工都应该了解并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宣传,能够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提高保障能力,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保险宣传知识

工伤保险宣传知识1.什么时工伤和工伤保险?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食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是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这种补偿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3.那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确没有参加,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其仍不参保缴费的,并处罚款。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4.参加工伤保险,只用个人需要缴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的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
2017年常州本级工伤保险宣传提纲.doc

2017年常州本级工伤保险宣传提纲.doc2017年常州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宣传提纲(2017 年 1 月)1.工伤保险参保如何缴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5.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根据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不同,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以下两类:(1)用人单位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 天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宣传提纲

工伤保险政策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并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什么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四、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核定费率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按行业差别费率缴费,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如银行、商业服务业(餐饮业、住宿业)为工资总额0.5%;二类行业如机械加工、道路运输业、建筑施工业为工资总额1%;三类行业如采矿业、黑色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其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2%。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工资总额0.5%。
五、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宣传资料

工伤宣传资料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为了加强工伤宣传,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并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本宣传资料旨在向大众传达相关信息,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标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标是提供一种保障机制,帮助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推动用人单位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工伤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1. 工伤认定与赔偿: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并根据不同的伤情、伤残程度进行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逐级上报至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复审和赔偿。
2. 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医疗保障,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
劳动者可享受一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和康复服务,保证其身体康复并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3. 康复和再就业:工伤保险制度注重劳动者的康复和再就业问题。
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康复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重返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
三、工伤预防与安全意识培养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依托于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预防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并向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申报流程1. 工伤认定申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协助填写工伤认定申报表。
工伤认定申报表须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2. 工伤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保险金的正常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篇讲课提纲

工伤保险待遇篇讲课提纲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的基本原则2、有关医疗期间的费用支付3、工伤复发4、停工留薪期二、工伤(亡)待遇1、伤残待遇的计发基数确定2、工亡待遇的计发标准及基数确定3、一至四级人员定期待遇变更处理办法4、伤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待遇支付三、其它1、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程序2、办理工伤伤残待遇审批程序3、办理工亡待遇审批程序4、办理定期待遇审批程序5、资格验证工伤保险待遇篇讲课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从第29条至43条,《省办法》从第21条至32条、《市办法》从第19条至26条、《实施细则》从第55条至75条,这些条款都是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较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有所不同,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做一些讲解:一、关于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医疗执行三个目录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目录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在国家未出台三个目录具体标准期间,我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暂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住院伙食费的支付渠道住院伙食费是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70%支付,就医所需的公交和地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由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4、工伤复发。
职工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这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经过工伤认定后,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5、关于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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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常州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宣传提纲(2017 年 1 月)1.工伤保险参保如何缴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5.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根据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不同,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以下两类:(1)用人单位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 天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5)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出院纪录、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7.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及其受理机构?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单位或个人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对工伤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 (2) 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 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9.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费;(3)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住院伙食补助费;(10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1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10.哪些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申报工伤医疗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携带哪些材料?需填写《常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交通事故还需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12.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携带哪些材料?填写《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并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交通银行或工商银行借记卡(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等。
13.申报工亡费用需携带哪些材料?需填写《常州市职工工伤工亡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死亡证明、户口薄、工亡职工抚养对象《独生子女证》原件、结婚证(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二级证明、当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社保证明。
领取工伤定期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本人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借记卡并复印。
14.什么是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5.工伤职工转市外就医需办理哪些手续?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建议,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报销。
16.什么情况下可以配置辅助器具?答: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经常造成身体器官缺损,诸如肢体缺失、器官切除等,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不同,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身体生理功能障碍,进而会导致心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
要恢复或提高病人的身体功能,满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的需要,就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服务。
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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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表类别医疗待遇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离职补助(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支付标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特殊医疗材料限价内支付)、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限价50 元 / 天;挂号费、首次市内救护车费、医药费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口腔科类诊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丙类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20 元 / 天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交通费凭据按规定报销; 食宿费限额标准150 元/ 天。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限价内支付。
椅等辅助器具护理费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0%、30%支付。
伤残津贴基数为受伤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90% 85% 80% 75% 无无无无无无前 12 个月平一次性伤残补助均缴费工资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万元)保留劳动关系,20 16 12 8 5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万元)退出生产岗位9.5 8.5 4.5 3.5 2.5 1.57合同时领取)1、 1、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全额80%支付;不足 4 年,按全额60%支付;不足 3 年,按全额40%支付;不足 2 年,按全额20%支付;不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足一年,按全额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就业补助金的特殊情形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 40%。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0 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原标准上增加10%,抚工亡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注: 1.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三项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2. 职工受伤前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 %,按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 %计算,高于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按同期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 %计算。
3.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办法:按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