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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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概述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指对于同一车型的不同生产批次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车辆产品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同一型式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目的和意义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车型的不同生产批次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车辆产品在技术要求和规范上达到一致,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通过同一型式判定,可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产品差异化和质量问题,提高车辆产品的统一性和可靠性。

3. 判定依据和技术要求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其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依据,其包括车辆生产许可、车辆技术标准和车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则是对车辆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具体规定和说明。

根据判定依据,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外观和尺寸外观和尺寸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车辆外观和尺寸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结构、车身尺寸、外观装饰等方面。

3.2 动力性能动力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关键指标之一。

主要包括发动机功率、车辆加速性能、制动性能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动力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车辆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3.3 安全性能安全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包括车辆结构安全性、碰撞安全性、制动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安全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

3.4 环保性能环保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必要要求之一。

主要包括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环保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

4. 判定方法和程序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样车申报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需要将待判定车辆样车提交给相关部门,填写样车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适用范围: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应分别试验; - 由于装车特性的检验尚未进行,暂不允许用GB17691或GB14762标准相关检验替代本检验项目; -停止了气体燃料国三的申报。 -主要变化: a.催化器、颗粒物捕集器 容积统一改为体积; b.新增载体尺寸、载体和涂层生产企业; c .对柴油EGR新增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
4.8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明确了改装车关于上述整车性能试验项目与原二类底盘或整车之间的视同关系; - 改装后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应在原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范围内; - 改装后的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如超出原二类底盘的最大总质量或轴荷,二类底盘应重新申报。 - 新增了油耗和限速装置的条件。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检验,明确检验时应考虑的内容,统一汽车部件、系统、整车同一型式判定的尺度,避免重复检验,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用于指导在某一特定检验项目工作的开展之前,分析汽车产品的状态变化对该项目检验结果的影响,以作出是否检验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挂车、汽车整车及由整车衍生形成的底盘产品。

第二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当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规定执行。

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状态变化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包括:没有不良影响、有不明显的不良影响、有明显的不良影响等三种。

原则上对有前二种情况的产品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实施检验。

第六条按照“同一车型边界条件”的规定,属于同一车型范围内的产品,对照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同一车型边界条件如下:各类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应不超出下述范围(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单位:倍第七条与已经批准、公告的车辆产品比较,整车及系统、部件的技术特性参数发生变化时,按照±5%的比例控制同一型式判定的界限,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原则上应当实施检验;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 ±5%时,可判定为同一型式,不实施检验。

第八条构成系统或整车的总成或部件即使符合要求,并不表明系统或整车在安装该总成或部件时的也符合要求。

即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

第三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要求第九条产品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认为对各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按同一型式判定。

1.车辆的品牌、商标及商品化名称变化。

2.构成产品的分总成供应方(制造企业)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

(分总成供应商仅考虑到整车企业的第二级供应商)3.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变化(如车辆用途、被考核件装不同总成、使用介质变化等)不影响检验结果;4.产品的技术特性参数的变化(如质量变化、轴荷分配等)在要求的范围、不影响检验结果;5.产品的结构变化(如造型、形状、尺寸、承载件结构等)不影响检验结果;6.构成产品的材料、制造工艺及材质性能的变化(如骨架、纵梁、内饰材料等)不影响检验结果;7.产品的匹配方式或装配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8.有关的控制原理、参数设置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9.系统或整车选装件的安装与否不影响检验结果。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断技术条件1.合用范围1.1 实行《车辆生产公司及产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1.2 包含《通告》管理所要求的所有强迫性查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零件,对应某一强迫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征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零件。

尔后者已经实质查验,证明切合该强迫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关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质查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依据查验对象不一样的特征,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零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一样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因为不一样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断原则3.1 同一型式判断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 完好同样的系统或零件,如合用的强迫性标准发生更改或标准虽未更改但要务实行的内容有增添时,不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3.3 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当同样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偏差和丈量偏差的要素。

3.4 关于零件(指有强迫性标准独自要求的零件),如结构、功能不一样,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一样,或产品型号不一样,或产品商标不一样,不可以视同。

3.5 关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一样或商标不一样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可以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发动机以下基本特征、参数及零件同样;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序次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摆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焚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焚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 多点发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含软体和硬件LPG供应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应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同样氧传感器催化转变器二次空气发射系统及发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同样;车身承载型式同样(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同样;变速器型式同样;同意基准质量不一样,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同意总传动比不一样,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对比变化≤8%。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Part
03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标准
车辆外观判定标准
车身尺寸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同 或相近的车身尺寸,以确保 车辆在外观上的一致性。
外观设计
车辆的外观设计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无明 显差异,保持一致性。
颜色与涂装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颜色和涂装, 以保持视觉上的统一感。
02
标准化判定流程
03
透明化判定流程
建议制定标准的判定流程,明确 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规范,确 保判定过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建议增加判定流程的透明度,公 开判定标准和判定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和评价。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国际统一的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标准 。
03
现场审查过程中,需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申请 人确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判定结果通知与公示
01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判定机构确定申 请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02 将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产 品进行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判定机构需向申请人说明 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和重新申请。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技术性审查,包括产品结 构、性能、安全等方面。
STEP 03
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资料 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 件。
审查过程中,需关注资料是 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国 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
01
审查机构对申请车辆产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产品与申请资 料的一致性。
02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外观、结构、性能试验等,以确保产品符 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按3.4条款规定
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最新版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最新版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臵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臵;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臵(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臵);●转向轴(数量、位臵);●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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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检验,明确检验时应考虑的内容,统一汽车部件、系统、整车同一型式判定的尺度,避免重复检验,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用于指导在某一特定检验项目工作的开展之前,分析汽车产品的状态变化对该项目检验结果的影响,以作出是否检验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挂车、汽车整车及由整车衍生形成的底盘产品。

第二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规定执行。

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状态变化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包括:没有不良影响、有不明显的不良影响、有明显的不良影响等三种。

原则上对有前二种情况的产品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实施检验。

第六条按照“同一车型边界条件”的规定,属于同一车型范围内的产品,对照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同一车型边界条件如下:
各类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应不超出下述范围(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
单位:倍
第七条与已经批准、公告的车辆产品比较,整车及系统、部件的技术特性参数发生变化时,按照±5%的比例控制同一型式判定的界限,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原则上应当实施检验;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 ±5%时,可判定为同一型式,不实施检验。

第八条构成系统或整车的总成或部件即使符合要求,并不表明系统或整车在安装该总成或部件时的也符合要求。

即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

第三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产品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认为对各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按同一型式判定。

1.车辆的品牌、商标及商品化名称变化。

2.构成产品的分总成供应方(制造企业)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

(分总成供应商仅考虑到整车企业的第二级供应商)
3.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变化(如车辆用途、被考核件装不同总成、使用介质变化等)不影响检验结果;
4.产品的技术特性参数的变化(如质量变化、轴荷分配等)在要求的范围、不影响检验结果;
5.产品的结构变化(如造型、形状、尺寸、承载件结构等)不影响检验结果;
6.构成产品的材料、制造工艺及材质性能的变化(如骨架、纵梁、内饰材料等)不影响检验结果;7.产品的匹配方式或装配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
8.有关的控制原理、参数设置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
9.系统或整车选装件的安装与否不影响检验结果。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

1. 不是同一制造商;
2. 制造场所及车辆主要制造过程不同,制造场所指同一市、县;
第十一条已经确认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如下。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的单排、一排半、双排的驾驶室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可以视同。

2. 对于乘用车油耗的限值按照GB19578-2005《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判定,同时对于不符合下列视同条件的车型,不允许视同:
1整备质量与基础车型(已实测)属于同一限值对应的质量段内。

2座椅排数未影响到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变化或限值宽于基础车型。

3发动机型号及生产厂与基础车型相同。

4发动机额定功率相同。

5ECU、催化器、消声器、氧传感器、EGR(废气再循环装置)、喷油泵、喷油器、高压泵、微粒捕捉器以及增压器和中冷器的型号及生产厂与基础车型相同。

6驱动型式与基础车型相同。

7变速器型式、档位和传动比以及与基础车型相同。

8驱动桥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同。

9对于配备子午胎可视同配备斜交胎,反之则不可;对于同时配备几种断面宽度的轮胎,配备断面宽度窄的轮胎的车型可视同配备断面宽度宽的轮胎的车型。

3.关于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和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1)后下部防护装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①~⑥条件,则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视同。

同时满足以下①~③条件,则强度可以视同。

①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

②被视同车型的总质量不超过视同车型的总质量。

③被视同车型所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

④被视同车型后轴车轮最外点间距与视同车型相同或经判定符合要求的。

⑤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可折叠式不大于450mm。

⑥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最后端与车辆最后端(只考虑1500mm以下部件)的距离不大于视同车型的该值。

2)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侧面防护装置可以视同。

①被视同车型的车辆类型与视同车型类型相同,或N2类可以与N3类(基本车型)视同,O3类可以与O4类(基本车型)视同。

②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总长除外)的侧面防护装置。

③被视同车型上所装侧面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

④被视同车型的轴距不大于视同车型。

⑤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面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

⑥对于N类车,被视同车型与视同车型具有相同的驾驶室型式。

⑦对于O类车,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防装置的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中心最小距离不超过2.7m。

3)M类车改装的N类车免做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试验。

4)具有类似客车裙边结构的车型,只需检验裙边离地高度。

5)改装车采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或整车且已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当改装车辆的宽度发生变化时,应对与侧面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当改装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距车后端距离发生变化时,应对与后下部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

4.ABS视同条件。

ABS制动系统的视同的含义:对于给定的被试车型,当与已经批准/公告的产品在制动系统及ABS系统方面的标准要求完全一致,二者在制动系统及ABS系统方面的结构、配置、功能完全一致,且性能测试结果(或预期的计算结果)满足标准要求时,可以由已经批准/公告的产品的试验结果和评价取代被试车型的试验和评价。

在车辆类型、轴数及布置、轮胎规格及数量、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型式、制动器结构型式)、ABS系统(类别、型式、型号、生产者、软件版本)等相同的条件下,以下情况的ABS制动系统可以视同:
①轴距、轮距、质心高度、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状态下的轴荷的变化不超过5%。

②若仅车辆类型变化或最高车速的变化,但不影响对试验车速的要求。

③若驱动型式变化,但变化的驱动轴仅在特殊条件下使用。

第四章同一型式判定报告
第十二条在统一检验报告格式的基础上,由检测机构实施同一型式判定并出具同一型式判定报告。

同一型式判定报告应反映检验结果和结论;同一型式判定报告的样品描述附录应与检验报告的样品描述附录一致,包括基础车型和同一型式车型的比对情况。

第十三条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技术工作组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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