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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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何泽洪

编制单位: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强化公司对各工程项目分包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部、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的有效开展和监督及工程验收交付后的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所签定的所有劳务分包、单项工程分包、材料分包。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修订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施工前控制管理

第一条项目部作为施工监督部门,全面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

第二条公司、项目部对工程监督中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下达的整改通知,分包单位负责落实完善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分包单位进场开工前及时与项目部联系并提供如下资料:

1、施工合同。

2、具有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合同中所涉及所有工程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人员配置情况。

4、所有提供资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派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宣章。

5、具备以上资料后,交项目部审查并完善技术交底,合格后由项目部出具开工报告,分包单位必须在领取开工报告后方可进场施工作业。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一条凡分包单位在工程中所用到的施工材料,必须全部按工程部要求进行送样检测,工程部不能检测的应在相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条分包单位所有施工工程质量必须按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满足工程部施工工艺标准和细部做法要求。

第三条分包单位必须按工程部指定位置及施工工法要求进行样板报验,样板完成时应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材料合格性报告,经项目部、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共同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四条分包单位在完成每道工序后,应对该工序进行自检验收工作,合格后填写工序验收单报项目部质量员及监理单位进行工序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可进行转序,工程部特别注明参加工序验收的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合格的将继续整改,直到整改合格方能转序。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工

程质量、安全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应及时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要求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关闭,对整改不力有权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进行局部甚至整体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给予重处以至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篡改设计文件施工。

第七条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或甲方提供的内部施工工艺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作业施工,维护企业品牌。

第八条分包单位应根据总计划在每月28日前将次月进度计划上报项目部,汇同项目部月计划一并交与工程部审查,对计划内延误的工期找出延误原因,制定应对方案、补救措施,使工期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对工期明显滞后且影响工程验收的,甲方有权直接安排人员抢抓工期,所发生费用直接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九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合同签订主体单位为主,同时结合施工单位的自身管理。分包单位进入工程施工前应全员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操作证件,并交至项目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部、项目部负责对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

划拨的审批,并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监督,对分包单位有过程进度款支付的工程在申报进度款时,分包单位应申请项目部和工程部对申报部位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一条分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项目部和工程部提请验收,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并经自检合格。

2、竣工资料齐全签字盖章完善,且已按要求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完毕移交至相关部门。

3、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内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文件(合同、验收依据)

(2)检测报告(样板)

(3)开工报告

(4)变更资料

(5)安全、工伤事故处理结果

第二条、验收依据

1、施工合同

2、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范

3、施工图纸、细部做法、施工工艺标准

4 、施工变更(材料变更、工程技术变更)

第三条分包单位验收应按集团公司验收流程完善内部竣工验收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后期维修管理

第一条各分包单位在接到报修任务时,应在48小时内必须到达业主家里,查勘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并填写完成时间和处理方法的维修方案交维修管理人员审查,在得到业主的同意后立即实施,并确保按时完成,完成后业主以及物管要验收签字确认,并由维修管理人员在物管消除明细。

第二条保修期内维修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各分包单位自己承担。保修期内不属施工单位承担费用的,但公司要求进行维修的分包单位应配合维修工作;若属分包单位责任但不给予维修和不按要求时间进行维修的,由公司维修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其他人员维修,发生费用在分包单位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第三条维修期结束前一周内,由分包单位书面申请至工程部验收移交,维修管理员进行复查,确认无遗留问题后由工程部出具书面维修完工单,未取得维修完工单视为施工单位维修期限未结束。

第四条分包单位的质保金办理应在维修期结束后30日提交质保金领用申请表,提交时需提供维修完工单,质保金领用申请表经项目部经理、工程部维修负责人初审,再上报工程部经理审核,执行总裁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

第五条保修期结束前六个月实施的维修工程延保期为壹年,壹年内同部位再次维修,其维修责任和费用由原维修单位继续承担。

第六章相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分包单位在开工后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提供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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