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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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侵权法概论
■侵权法概述
■侵权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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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侵权法概述
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名称
1.损害赔偿法
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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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
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是否属于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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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关系:
A主体特定性
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
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
D民事责任为内容
E适用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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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质
1.私法
2.强行法
3.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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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皇帝的威严荣光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需用法律来巩固…法律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无力者有力,悲观者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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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侵权责任法.doc(第1条)
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
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
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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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侵权法的保护功能的“度”
案例分析:“亲吻权”案
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第2条)
梁慧星教授:要求断然删除(草案规定)!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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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1)“民事权益”一语含义宽泛,包含一切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内,显然超出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
(2)不仅混淆了侵权法的适用范围,且未规定侵权责任的任何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相抵触;
(3)该条为“结果责任原则”,有损害,即有责任,与民法发展趋势背道而驰;(4)从立法机关的说明来看,此条为无害条款,但容易造成裁判实践的误解、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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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日本民法》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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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
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
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应考量的因素: 1.是否属于私法范畴(受教育权?); 2.有无确定性(同居权、配偶权、生育权、消费者知情权?) 3.能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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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案例:孕妇要求维生素生产者赔偿抚育费用案
被告作为抗生素的生产者,因没有说明该药品的某些副作用,从而有可能产生了侵权法所规定的生产者责任。
即便判定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那也只有在原告的、在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法益受到损害时,被告才承担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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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虑到了原告因意外怀孕和分娩而带来的身体上的负担可被视为是由被告造成的身体损害,但分娩后才产生的抚养义务并不属于对原告造成的身体负担。
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诉讼理由(例如认为损害原告生育计划的自主权)法院并不支持:这样一项权利并不为第823条第1款中的“其他权利”所认可,否则,
“其他权利”的保护范围就会最终无限制地超出立法者为其设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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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
某种利益之所以成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权利,必须具有社会公开性并及排他的归属范畴,如所有权或人格权。
企业经营是由财产、商誉、顾客关系等个别部分组成,并未凝聚成为一个实质的客体,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及排他的归属范围,难以将其权利化……营业的构成部分受到侵害时,应依其性质而定其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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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自贡扎染”之争:全国首例“非遗”侵权案
非遗的评定是国家非遗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属国家公权范畴,非遗字样的使用也应是国家公权调整范畴,而非民事权益。
同时,“自贡扎染工艺”这项传统手工艺技能,是自贡人民的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某个企业,国家评审“非遗”,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这种保护和传承,而非赋予传承单位以“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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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律师周立太状告电视剧《佳人当道》出品人侵权败诉
周的自传体小说《我的前半生》作品中引用的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评论等内容属于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周创作完成《我的前半生》之前,为民工维权的人物原型和故事素材已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网络、新闻、司法裁决等公开披露,成为社会公众知悉的公知事实。对于公知的新闻事实,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作为素材创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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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深化:“后侵权法时期”的人格权立法问题
法规侵权责任法.doc(1-2)
《侵权责任法》§2初显“赋权”功能,但基于逻辑完满、现实回应的考虑,仍应进行人格权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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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法列举了财产权利,但财产权单独立法早已事实既成;
2.虽列举人格权名称,但未臻完整,且人格权之内容仍付阙如,各种权利之界分亦未清楚;
3.除消极保护外,法律还应对人格权进行正面规定;
4.侵权责任构成(权利侵害)要求单独规定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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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
(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
4.司法解释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
5.民事习惯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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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
案例分析:齐玉苓诉陈晓琪侵害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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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被告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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