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
一、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
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国家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最高国家检察 机关,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
资料卡
“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 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 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 案标准等;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 的工作规程;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控告的途 径、方法。
2、中央国家机关
(组织系统简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国务院
中央军事 委员会
各部、委
我国中央国家机构性质和职权简表
机关名称 全 国 人 大 性 质 职 权
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国 家 主 席
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的法院和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 持工作的关系。 • (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 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 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 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
• 2007年5.1放假期间,某甲逛商店,他发现某个商店 卖的新型照相机标价880元,此款相机在其它店里至 少2000元,于是某甲购买了2台,只交货款1705元。 数日后,某甲将相机分别于1900元卖给某乙和某丙, 共得款3800元 该商店售货员去库房提货,发现相机没有这个价 格,后来发现是售货员把价格标错了,应该是1880元。 后商店找到某甲,要求补足价格或归还相机,某甲不 同意退货或补价,并且这两台相机已卖出。商店无奈, 只能上诉。
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王鸿任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2018年有些地方召开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竟忽略了安排本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至于要不要列席,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性质和宪法地位所决定的。
以往通常简称的“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并在这次会议上通过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作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从此我国在国家机构设置上进入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时代。
新设置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以往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部、监察局),尽管都与党的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但二者的法定性质是大不相同的。
正如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既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监察机关,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又不同于检察机关只侦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不过问其职务违法行为;也不是行政监察、反腐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地依法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与国敢于监督,敢于点名。
要发挥人大监督的利剑作用,让人大监督的“牙齿”更锋利,也就要求各级人大务必严格依法行权、依法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一府一委两院”违法行为和事实,注重用法定方式,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点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既要勤“点名”也要善“点名”,要让“点名”成为人大刚性监督的方式,更要谁违法追究谁,谁抗法处理谁。
哪里有法律漏洞,要通过修订法律、完善机制来预防,让良法为法治铺好坦途,让尊法崇法尚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遵循。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5.20•【字号】•【施行日期】1989.05.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容:(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二)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三)制定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四)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人员的遵纪执法情况;(五)其他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二)组织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四)审查规范性文件;(五)派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六)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重大案件执法情况的汇报;(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八)检查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 什么是宪法?它有什么基本特征?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
宪法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属于执行性质的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拥有广泛、全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活动的直接权力,以及为了保障这种领导得以实现的间接权力。
(1)国务院的直接权力: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对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权;行政管理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外交权。
(2)国务院的间接权力:立法提案权;否决权;戒严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的其它权力。
3.简述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军事训练。
4. 如何理解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答:平等原则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作了一些变通性的规定。
/在城市与乡村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方面,《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选举法》还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在少数民族代表方面,《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横: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一)审判独立的含义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核心素养目标53 国家机构有哪些 第3课时 国家机关的产生 教案设计

(1)个人自学:教材第48-49页的内容。
(2)小组互学:小组内交流,由1号整理、统一答案。
(3)小组展学:选取一个小组上台展示,其他小组补充更正。
3.教师引领提升:
Q)向学生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使学生对会议流程形成系统的认识。
(2)可以结合"国家机关的职权〃一节的内容,引领学生回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国家机关负责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就是接受监督的表现,使学生理解我国其他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4.主问题1预设答案: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
【设计意图】:
本部分内容由教材第48--49页组成,引导学生了解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引发学生对〃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等问题的思考。通过知识窗与49页正文和图文的描述,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方式的认识,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
3.教师引领提升:
结合活动园和阅读角案例,帮助学生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时穿制服是身份的重要象征和依法履职的重
志。
4.主问题3预设答案:
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的国家机关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城管等。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将抽象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和身边日常接触的单位联系起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较为系统和理性的认识。
〃一府一委两院〃
教后记:
第二学程
1.主问题设计2:我们常在新闻中看到〃一府一委两院〃这样的说法,你知道它的具体含义吗?
2.学法指导
(1)自学教材第50页知识窗与活动园的内容。
(2)小组互学:小组内交流,由1号整理、统一答案。
论领导干部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优质】

谈谈如何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
人大执行监督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
我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是经过人大任命产生的,在实际工作中,我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我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执政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民谋利,当好公仆,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一要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我作为部门负责人,必须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带头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强化宗旨观念,坚持以民为本。
我要时刻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众的关系,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做到处处尊重群众和依靠群众。
在工作上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力戒一切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不良风气,从而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
三要强化廉政观念,做到干净干事。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
在工作上我要高标准,生活上要低要求,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以高尚的人格去影响和感召他人。
要身体力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洁身自好、守身自清。
同时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干净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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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拟任职务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答:1、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发展形势,重点抓好年度、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任务目标的下达工作,推进全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谋篇,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积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各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及时反馈发改物价工作的最新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指导。
同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注重实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把书面答复与电话沟通、上门走访、邀请代表参加座谈等形式结合起来,追踪办理,坚持一抓到底,做到办理复文前与牵头代表沟通交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把办理建议与履行自身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和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4、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人大或人大的视察、执法、核查等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积极谋求工作内容、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创新,拓宽思路,研究吃透国家和省市政策,重点抓住项目实施管理和政策扶持这两个发展的牛鼻子,特别是针对一些经济社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要努力争取上级规划、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同时,把部门工作纳入服务和服从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布局,大胆实践,增强工作特色和成效,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