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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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刍议【摘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以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即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为标准,对证据进行的种类划分,最早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827年提出,这一分类无论对于证据法学本身还是对于司法实践本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各国学界对直接证据和间接的划分标准仍然有着很大不同的意见,本文拟通过对二者概念、特点及运用规则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诉讼证据;证据形式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概述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1]。

在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直接证据是指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2]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或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书证。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3]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具有以下三大显著特点:一是间接性,即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二是关联性,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三是推断证明,若干个相互关联的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

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的工具及其来源和下落;各类法医、物证等司法鉴定意见等。

二、中外划分标准比较(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证据对系争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需要推断或假设为划分依据。

不需要推断或假设即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必需经过推断或假设才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

司法考试2020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司法考试2020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司法考试2020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此外,由于直接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因此,在收集、审查和运用直接证据时应注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舍才能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

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

在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分类的标准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至于与案件的其他方面有某种关系,如只对量刑有影响的,不是这一划分所考虑的内容。

(2)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高天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45
【摘要】间接证据的取得和运用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一些规律总结,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总页数】1页(P111-111)
【作者】高天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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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2 1 年 第 3期 ( 典 案 例 )总 第 1 0期 01 经 / 2
比如 强 奸 案 件 中 , 被 害 人 内裤 上 , 上 检 测 出 的精 从 身
查人 员询 问李 某 时的 录相 , 间侦 查人 员对李 某并 无刑 其
讼 法 》 4 条 规 定 : 没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据 确 实 , 分 第 6 “ 证 充
的 , 以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 践 中 这 样 的 可 实
即侦破 了此 案 , 及 时抓 获 了犯 罪 嫌疑 人 袁 某 。在 此 , 并 间接 证 据 ( 场勘 查 笔 录 , 周 某 等 的 询 问笔 录 ) 综 现 对 的
面 , 此 . 查 人 员 认 为 可 以 排 除 服 务 员 张 某 的 作 案 据 侦
到会 计 的 细 心 与 胆 小 怕 事 . 于是 把 “ 小金 库 ” 其 以外 及
的款 项 也 都 联 系起 来 .交待 了各 款 项 的 来 龙 去 脉及 数 额 , 而 由一 个 小 的 笔 记 本 ( 从 间接 证 据 ) 取 了本 案 有 获 力 的直 接 证 据— — 犯 罪嫌 疑 人 的 供 述 .使 审讯 取 得 了
合 运 用 , 快 划 定 了侦 查 范 围 , 确 了侦 查 方 向 . 目 很 明 把
案 例 占有 相 当一 部 分 比例 。 4 .间 接 证 据 是 同一 认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的重 要 证 据 。
} 山西 省 运城 市人 民检 察 院 [ 4 0 0 040 ] 书 山 西 省新 绛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4 1 0 半 03 0 ]
2间 接证 据 是 获取 直接 证 据 的 重要 手 段 。案 发 后 . . 时 收集 不 到 直 接 证 据 。 从 收集 问接 证 据 人 手 , 往 而 往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试论“间接证据”在贿赂案件中的应用

试论“间接证据”在贿赂案件中的应用

试论“间接证据”在贿赂案件中的应用法庭审判,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靠证据进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但是,因为间接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

而受贿案件由于行受贿的秘密性,以及受贿人高智商手段的掩盖和伪装,使查处此类案件难度大,且由于此类案件主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极易受翻供、翻证的影响而难以定案。

因此,在受贿案中充分收集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显得更为复杂,也尤为重要。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在我国,间接证据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划分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这种证明关系,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段,如果要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到证明作用。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

所谓”间接的”,是指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必需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所以在利用其定案时,就必须把案内的各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作者:谭尘来源:《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26日,王某在一招待所内窃得他人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

后侦查员在王某随身物品中又发现另4部不同类型的旧手机以及4张手机SIM卡,经查,这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均是2003年6月至9月间在闵行区被窃的,并有四名证人及部分被害人分别证实王某在该4部手机失窃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或其到现场后不久手机失窃。

而王某则始终否认到过作案现场,并辩解该4部手机是其向行人收购来的,但其供述的收购其中两部手机的时间与该两部手机失窃的时间相矛盾,即在手机被窃之前王就已经收购。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盗窃上述5部手机,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请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能够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意见相左: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1)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五个事实:王某盗窃他人手机时被当场扭获,另有4名被害人的手机被窃,被窃手机均在王某身上查获,王某到过每一处失窃现场,王某关于自己收购上述手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

上述事实联系紧密,层层推进,从偶然走向必然,证据从无序、孤立形成一个有序、系统的整体,可以锁定王某的行为就是盗窃。

(2)王某称4部查获的手机是其于2003年6月向他人收购来的,而事实是其中两部手机是该年9月才失窃的,显然与王的辩解不符。

另外,王某声称自己没有到过手机失窃现场,但4名证人及部分受害人均证实其到过现场。

试问:4部不同地点被窃的手机被其一人收购,其又恰好都在这4部手机的失窃现场,概率很低。

王某的辩解不顾客观事实,自相矛盾、不合逻辑、违背常理,不仅不予采信,反可作为证明其实施盗窃的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证实王某犯有盗窃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

理由如下:(1)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对于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证明要求更高,必须有绝对的确定性即排他性才能定罪。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在介绍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在分别解释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定义,探讨了如何从间接证据中发现受贿行为,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深理解,最后探讨了法律对间接证据的认可程度。

在强调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前景,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深入讨论,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间接证据在揭露受贿行为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受贿案件、间接证据、受贿行为、典型案例、法律认可、重要性、应用前景、总结。

1. 引言1.1 介绍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受贿案件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群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在受贿案件调查中,间接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通过合理推断和推理可以间接推断出事实发生的证据。

在受贿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获取受贿行为的证据,因为受贿行为一般都是隐秘进行的,涉案人员会避免直接留下证据。

侦查人员需要依靠间接证据来揭示受贿行为。

间接证据的获取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调查等手段来收集。

在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往往会发挥关键作用。

通过分析和推断间接证据,可以发现涉案人员的关联性、交易背景以及资金流向等信息,从而揭示受贿行为的全貌。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贿案件都是通过间接证据来最终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

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2. 正文2.1 什么是受贿案件受贿案件是指行贿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受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案件中,通常有行贿人、受贿人和受贿行为三个主要要素。

行贿人是为了谋取私利而行贿的人,受贿人则是接受行贿的一方,受贿行为则是行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给受贿人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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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专业:法学姓名:***指导老师:***完成日期:2011年5月20日目录一、概述 (2)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2)1. 间接证据的条件性 (2)2. 间接证据的中立性 (3)3. 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3)4. 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5. 间接证据的过程是复杂的 (4)6.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 (4)二、间接证据的作用 (4)1. 用间接证据来确定侦查、调查方向;进一步获取直接证据 (5)2. 间接证据可以用来辨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5)3. 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 (5)4. 搜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5)三、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6)1. 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组成证据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2. 间接证据间必须具有一致性 (6)3. 间接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存在联系 (7)4. 间接证据必须排除其他的各种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 (7)四、结论 (8)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摘要:间接证据是不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没有直接证据而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

就单个的间接证据而言,它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某一情节;因此,如何正确、审慎的运用间接证据也成了司法过程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间接证据的特点出发,结合实际证据探索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一、概述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1.间接证据的条件性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是由事实与事实间的相互联系来确认的,而不是由证据本身来确认的。

因此,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认真、全面;否则会造成两种不利的后果:一种是把各种间接证据任意的联系在一起,把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混淆,把不能相互证明印证的事实或证据强行捆绑在一起,用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从而造成错案。

如司法人员在收集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的外衣上有血渍,而嫌疑人在案发时又正好在案发现场周围就断定嫌疑人就是该案中凶手。

但,嫌疑人在案发现场与衣服上有血渍都只能说明他有可能是凶手,并不能强行把这些和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证明他一定就是凶手;只有在有证人的亲眼证实下或者是在嫌疑人家中搜集出相应的作案工具等,才能证实被告人是凶手。

2.间接证据的中立性间接证据的中立性是指间接证据本身能否成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能否发挥作用不是由它自己决定的,而是要看它与其它证据的联系,从事实与事实的联系中看,就具有证明作用,就取得了间接证据的资格。

因此,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发挥作用和发挥何等作用都要看与之相联系的其它的证据的性质,这就充分体现了间接证据的中立性。

如在一个杀人案现场,路人发现甲很冲忙的跑离现场,路人所见的这些事实独立起来看什么都不能证明,因为这种现象可以会有如下几种可能的原因:首先,甲是杀人凶手,正在逃离现场;其次,甲也是路过,匆忙地离开是想找公用电话去报警;最后,甲匆忙地离开可能他这时正好有急事。

3.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

它的作用不仅要取决于本身的真实可靠,而且取决于它在其他证据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即:它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和个别的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中的主要事实。

只有把众多的间接证据连起来,彼此互相印证,并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不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不能得出证明的结论。

5.间接证据的过程是复杂的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必须经过判断与推理,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去其证明过程较复杂。

6.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且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具有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具有特殊作用和价值功能。

实践中,往往几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明力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在证明价值上,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力辅助方式和可靠佐证来源。

二、间接证据的作用基于以上特点和涵义可得知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并不如直接证据那样直接和有用,它的证明范围存在局限性、证明方法也较为复杂。

但不能因此就忽视和抹杀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在侦查初期,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确定侦查方向的先导,是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情况下,特别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多个间接证据所形成的符合证明规则的“证据群”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而有些直接证据很容易被伪造,这些直接证据在未被间接证据证实前他们只是证据的来源而不能说是证据。

所以,只要认真仔细的审查,正确的运用间接证据,那么它对于证明案件的事实还是非常有用的。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与某一待证事实不存在直接的证明关系,在证明程度上也没有直接证据那样有力。

但实践中,直接证据比较难收集而且真实性也不高所以在现实的案例中运用间接证据的情况非常用的多。

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用间接证据来确定侦查、调查方向;进一步获取直接证据。

在现实案件中,除个别罪犯自首或者当场被抓获的情况外,一般很难在立案的初期阶段就找到直接证据,所以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一般都是先运用间接证据来确定侦查调查方向。

在收集并分析了了大量的间接证据后,确定侦破范围,集中犯罪嫌疑人,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进一步的获取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如通过现场的脚印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等特征。

2.间接证据可以用来辨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在运用直接证据定案中,最忌讳的就是孤证定案。

直接证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在现实的案件中,由于间接证据数量多,搜集容易,所以一般都是通过间接证据来佐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只是一个直接证据是不能就此定案,还需要间接证据来辅助。

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只是凭借一个直接证据就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一些不符合客观情况的间接证据不予采纳,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因此,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来辨别直接证据的真伪,不可盲目的相信直接证据。

3.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罪犯应充分的证实其是否有条件、有机会、有时间、有想法作案。

运用间接证据就可以很容易的排除没有作案时间、作案条件等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缩小侦破范围。

为破案带来便捷,提高破案的效率,更快的抓到犯罪嫌疑人,将他绳之于法。

4.搜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虽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但是如果间接证据数量众多且能相互印证,而且它们所证明的局部事实联系起来能构成案件的全部事实,那么这时就可以直接运用间接证据来定案。

有些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搜集到直接证据,但又有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锁链,推理出犯罪嫌疑人,而这些也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破解谜团,找出事实的真相。

三、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虽然间接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间接证据具有条件性和中立性,所以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应该特别的注意。

所以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上的总结,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首先应对已收集的间接证据查证是否属实;判明各个证据同本案中构成犯罪的诸要件中的某一个方面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的真实性;最后应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和该间接证据是否有效,排除非法证据。

总的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应遵守如下规则:1.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组成证据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间接证据由于其不能独立的去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与其它证据联系时才能发挥证明作用,所以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衔接、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在这个证据链中,各个证据之间相互环扣,缺一不可且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或称“证据锁链”)。

其中,任何一环有脱漏也不行。

如路人看见嫌疑人逃离凶杀现场,且警方在嫌疑人的家中搜到作案工具及嫌疑人曾经扬言要杀害被害人的证言;这三个间接证据中;证言能证明嫌疑人可能有作案动机、工具能证明嫌疑人可能作过案、嫌疑人逃离现场能证明嫌疑人有作案的时间和机会等可能性。

这三个证据如果分开使用,都不能肯定的证明嫌疑人是作案人,因为还存在了很多其它种的可能情况;但如果这三个证据一起使用,它们就能证明嫌疑人既有作案动机、又有作案时间还有作案工具,整合起来就能得出嫌疑人有作案行为。

如果这三个间接证据中差少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确切地证明嫌疑人就是凶犯。

2.间接证据间必须具有一致性。

个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在发生的时间顺序上要一致;间接证据与犯罪事实在内容上要一致;间接证据之间是协调一致的,不能相互矛盾。

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矛盾,就必须获得合理的解释,否则就得排除证据的适用。

如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只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发生在犯罪发生之时或者之后,否则会存在逻辑矛盾,这样的原因证据是不能采用的,一旦采用,将很可能造成冤案。

因此,间接证据须具有一致性。

3.间接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存在联系。

因为间接证据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反映了案件发生的原因或结果,有些间接证据则是案件发生的条件等等。

这些证据是不是都与犯罪事实存在联系,则需要司法人员的认真审查,对间接证据予以确定,如果间接证据都不能确定,那更不用说它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了。

所以,间接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存在联系4.间接证据必须排除其他的各种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

一个案件事实只可能有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在刑事诉论中运用各种证据就是为了得出此结论,且刑诉中为了确定该结论的正确性还规定了相应的证明规则和证明标准。

证据作为服务于案件事实的事实,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它的可能性,肯定案件的唯一事实的真实性,且要既能从正面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从反面论证它的真实性。

如果间接证据能证明还有其它的可能性存在,且难以排除,那么就不能认定该事实是案件的真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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