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装修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装修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房屋装修管理,规范业主和装修单位的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装修装饰活动进行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装修的审查、审批、办证。物业部、工程维护部负责装修施工巡查、监

管和验收工作。保安部负责装修秩序和环境管理,包括装修证件和装修垃圾的监控。工

程维护部还负责为装修审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消防、机电等方面,并负责办理《动

火证》。环卫部负责公共区域内残留装修垃圾的清理,保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接管物业范围内的一切装修活动。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咨询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咨询员(以下简称“办证员”)负责装修受理和报批工作,办证员必须严格根据《广州市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须知》的相关内容要求装修人提供完整的扎资料后方可受理。

附则:办证员未按照《广州市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须知》的相关内容审验装修资料就受理装修的,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5元。

第五条办证员必须仔细审查装修人的装修申报内容,对装修过程中的禁止项目、可能存在隐患的项目或不合理项目必须立即指出,并向装修人说明原因。

附则:办证员未指出禁忌项目或未向装修人说明原因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元。

第六条对涉及改变房屋平面布局结构、水电管线移位、变更原房屋配置设施或需重新做防水的

装修项目,办证员必须要求装修人按标准格式签订《装修承诺书》,并存档备查。

附则:办证员未按规定要求装修人签订《装修承诺书》或存档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第七条办证员必须将装修过程中的各项注意事项和禁止条款告知装修人,指导装修人详细和准确地填写《房屋装修申请书》,并为装修人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附则:办证员未按规定指导装修人填写《房屋装修申请书》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元。

第八条办证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装修收费事宜,并将装修人房号和所有交款收据号登记在《装修台帐登记本》上。

附则:办证员未按规定办理收费事宜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咨询主管10元,部门负责人5元;未按规定进行台帐登记的,每漏登、错登一项,扣罚责任人5元;乱收费或

私吞装修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办证员将相关资料收齐后必须在当日连同《房屋装修申请书》按照审批权限和时限分别报工程维护部维修监理、物业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批,并负责跟催。每个审批环节为

一个工作日,累计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涉及工程部维护部及其他部门审批的,由工程维护部工程主管牵头组织会审。(特殊项目,如防盗大门外移占用公共面积的,

须呈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审批时限不在以上规定的范围之内。)

附则:办证员未按规定时间呈批装修文件,或未按时跟催审批进度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元。

越权审批装修,或未按规定时限审批装修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未组织装修会

审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元。

第十条维修监理必须从技术角度明确批示装修审查意见,详细注明装修禁忌及注意事项。

附则:维修监理未批示审查意见或批示不清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因审查失误而导致装修人违章装修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工程主管10元,部门负责人5元。

第十一条办证员必须将审批后的装修内容、装修禁忌及审批注意事项在《装修许可证》上详细注明。

附则:办证员未按规定在《装修许可证》上注明相关内容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

第三章装修巡查和监管

第十二条办证员将当天审批完毕的装修户汇总后,编制《装修受理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保安部,一份交物业主管。同时将《房屋装修申请书》于当日送交各物业助理,并

做好派发登记。

附则:办证员未按规定编制《装修受理日报表》的,每次扣罚5元;报表中有漏报、错报的,每项扣罚10元;未做好《房屋装修申请书》派发登记工作的,每漏派、错派一起的。

扣罚责任人5元。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必须每天根据《装修受理日报表》等资料安排物业助理对装修进行巡查。

附则:物业主管未按规定安排装修巡查的,每次扣罚10元。

第十四条维修监理、物业助理以及巡查保安员共同负责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管,各岗位每天对各装修户巡查不得少于1次,且必须有书面的巡查记录。维修监理主要负责对装修过程

中的关键工序进行监管和验收。物业助理主要负责监督装修队伍的证件手续、垃圾处

置等事宜。巡查保安员主要负责监管维修过程中的垃圾堆放、装修秩序等。

附则:装修监管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对装修进行巡查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责任主管50元。

装修巡查没有书面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责任主管5元。

因管理不善原因,出现重大装修事故的,按下列情况处罚:(1)业主未经物业公司批

准,擅自开工装修,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20元、维修监理20元、当值保安中

队长20元、物业部负责人5元。(2)业主违规施工,导致破坏建筑物结构构件(柱、

剪力墙、承重墙、梁)影响结构安全的,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30元、维修监理

30元,物业部负责人10元。(3)业主违规施工,导致楼板开裂、渗漏水,分户墙、

外立面破坏,公共设施破损的,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20元、维修监理20元.,

工程维护部负责人5元。(4)业主违规施工,导致给水管打爆、排水管破损、堵塞,

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20元、维修监理20元,工程维护部负责人5元。(5)业

主违规施工,导致其他业主家中强、弱电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扣罚物业助理30

元、维修监理30元、工程维护部负责人10元。(6)装修造成公共设施受损,每发现

一项,扣罚当值保安员20元、保安部负责人10元。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装修巡查人员如果发现违章装修的,必须当即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后果或更大的影响,同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通知维修监理现场鉴定,确定整改方案

并督促实施。违规装修未得到有效制止前,装修巡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附则:装修监管人员未按规定制止违章装修户的,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10元,责任主管5元。维修监理未确定整改方案的,扣罚责任人10元。未有效制止违章装修前就

擅自离开现场的,扣罚责任人10元。

第十六条物业部负责人必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装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附则:物业部负责人未组织进行装修抽查或抽查比例未达到30%的,扣罚10元。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部维修监理必须对每项重点装修项目和关键工序进行跟踪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按规范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行隐蔽。发现问题,

必须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部门负责人。

附则:工程维护部维修监理对装修施工监管力度不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维修主管5元:(1)对于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序

施工的(2)漏查、漏检或造成渗漏等返工的(3)造成相邻住户财产损失的。

第四章装修验收

第十八条装修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物业助理和维修监理为初验责任人,复验责任人为物业助理。

附则:未按规定进行装修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元;引起投诉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

元,责任主管5元。进行虚假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责任主管10元,部门

负责人5元。

第十九条物业助理和专业维修监理必须按照与装修人约定的时间提前五分钟一同上门现场验收。装修过程中如有重做防水层的,必须进行24小时蓄水实验。如验收中发现有其

他违章或与装修要求不符的,必须要求装修人在规定时限内恢复原状或进行整改。

附则:维修监理和物业助理不按约定时间进行装修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元;未进行24小时蓄水实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发现违章未立即要求整改的,每次扣罚责

任人20元,责任主管10元。

第二十条物业助理负责回收装修工人出入证,并在收据单后注明退还个数。如有丢失,应注明丢失个数。如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有违章行为的,必须在押金收据背面予以注明,

然后呈公司领导签字退押金。回收后的装修工人出入证必须立即销毁。

附则:物业助理未按要求回收装修工人出入证的,每证扣罚责任人5元。未立即销毁证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元。

第二十一条初验合格二十天后方可进行复验。复验时,物业助理必须检查装修户的毗邻户是否正常,初验时的违章项目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每次验收后,必须清楚、准确地填写

验收意见。有违章情况的,必须在《房屋装修验收表》上予以注明。

附则:未按规定进行复验,或验收意见填写含糊,或有装修违章未注明的,扣罚责任人10元。第二十二条复验合格后,办证员负责收齐《房屋装修验收表》第一联和装修保证金收据,于当天呈报部门领导签字退押金。《装修许可证》原件于当日交后勤档案员存档。

附则:咨询员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收集资料或未及时呈报的,扣罚责任人10元,主管5元。

《装修许可证》原件未及时交回存档的,扣罚责任人5元。

第二十三条复验合格后,物业助理必须在三天内将《房屋装修申请书》交回后勤档案管理员归档。

附则:未按定交回《房屋装修申请书》或存档的,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3元。

第二十四条《房屋装修申请书》和《装修许可证》原件作为装修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附则: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装修申请书》、《装修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元。

第二十五条客户服务部咨询中心每月25日必须将本月的装修情况月报表报督导室。督导中心每月必须至少两次对装修情况进行抽查。

附则:未按时报送报表的,扣罚咨询主管20元,部门负责人10元。每延迟一天,责任人加扣5元;如报表中有错报、漏报的,每发现一项,扣罚咨询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各5元。

督导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经公司领导发现有漏报、错报和不报的,每项扣客户服

务部负责人2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扣罚均从责任人当月的奖金中予以执行,直至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广州市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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