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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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2. 支付结算时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第二节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一般规定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特殊规定

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以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限额一上的货币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现金账目的管理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规定,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开户单位在开户银行提

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

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 支付申请

2. 支付审批

3. 支付复核

4. 办理支付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得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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