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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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付款请求权
1、票据权利 追索权 付款义务 2、票据的责任
清偿义务
1.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权责1-1
1)
付款请求权:
类别:第一顺序权;又称 主要票据权利 【理解】持票人应当首先使用付款请求权,只在付款请 求无法实现时才“追索”,要求“偿还”。
2) 追索权: 到期后,付款请求遭拒绝:拒绝付款、死亡、逃匿、 被宣告破产或责令停业 类别:第二顺序权利,又称 偿还请求权利 追索的对象——前手 例如:经背书转让,A出票,B背书,C被背书 则:C可向B行使“追索权” B向C支付后,可向A行使“追索权”
3) 存款人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 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交回开户登记证 4) 撤销单位账户:应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上 注明日期,并签章,并两日内向人行报告
5) 单位账户,一年无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 务,通知三十日内办理撤销,逾期视为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 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二)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1、存款人的资格(包括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非 法人组织) 2、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核准;其他的只需递交人民银行备案 )
证明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 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三)开户要求 注册验资办理的不需人行核准,其他办 理的需人行核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1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 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
3.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 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 )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 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 受理。( ) 5.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 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6.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2.3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有价证券。 2、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 票和支票。
功能
(二) 票据的功能(注意多选)
1.支付: 2.汇兑:异地使用 3.信用: 4.结算:抵销债务 5.融资:将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换取现金 6. 贴 现:持 票 人 → 银行(贴现银行)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 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 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 金收取。 (三)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 算功能、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四)开户要求(P116)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 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权责2
2.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责 任 包括: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1) 付款义务(一般情况): 汇票 → 承兑人(汇票主要债务人) 本票 → 出票人(出票银行) 支票 → 付款人
2) 偿还义务(特殊情况): 背书转让 → 背书人 有保证人 → 保证人(连带责任)
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 时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 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 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1] 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 2007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持 票人丙应当 4月10前 提示付款。
(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银行)可 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规 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4.1-10.1),该支票在10月1日之前一直是有 效的。因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持票人丙 在10月1日之前可以要求出票人甲重新出票或对其前 手行使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丙于2007年12月1日才提示付款,则 其票据权利丧失,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即持票人 (债权人)与出票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未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 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经济利益。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e.g.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 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 , 但不 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 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 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 额。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 款归还和其他结算需要的资金收付。可现金缴 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银行会为存款人开立一个借款账户,记载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时,银行先把钱由银行放贷到借款账户, 然后从借款账户转到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借款人还 款时,把钱从借款人存款账户转到借款账户,银行再 从借款账户收回贷款。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 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包括个体 工商户
7、出票日期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 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举例总结
能插入汉字并能成为合法日期的 为错 2月18日
零贰月壹拾捌日
10月12日
零壹拾月壹拾贰日
例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 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 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金融法 律制度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2.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3.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 ) 4.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 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一) 开立
名称: 1) 单位:证明文件的“单位名称”全称 2) 个体工商户: A.有字号:营业执照的“字号” B.无字号:"个体户" 字样 + 执照的经营者姓名 3) 自然人(/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全称
核准/备案
1) 基本、临时、预算专用:人行核准制
办理程序1-2
人行当地 单位 开户行 3 4开户 决定:核准 分支行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证由央行统一制定(注意未按规定的处 理)。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证上的签章和其他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 造、变造(伪造、变造的区别)。 4、填写票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 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需用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使 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写到元的,后面需写“整”或“正”, 大写金额写到角的,后面可写“整”或“正”,也可 不写。 大写金额写到分的,后面不写“整”或“正”。 3、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应 紧跟其后,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有“0”的,应注意的问题: ¥1409.50、 ¥6007.14、 ¥1680.32、 ¥107000.53、 ¥16409.02、 ¥325.04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汇 票 出票后定 期付款
无需提示承兑
到期日前提示承 兑 出票日起1个月 无需提示承兑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后定 期付款
本票(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重点)
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三) 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一个基本账户:一个单位只能一个 “基本” 2. 自主选择银行:双向自主选择
3. 账户信息保密:除另有规定,不代 办查询等 4. 守法原则。
办理程序1-1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办理程序 ※ 三类业务:开立 → 变更 → 撤销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三)开户要求: 应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数量限制)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登记证 借款——借款合同 其他结算——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 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注意专用资金收、付、转。 (P111 ) (三)开户要求(预算单位开立的需人民银行
办理程序2
存款人
开户行 五个工作日
两个工作日
人行
(三) 撤销
1、撤销的情况: 一类:主体资格中止 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3-1
二类:开户行变更等
③ 迁址变更开户行 ④ 其他原因
2、撤销的期限
1) 撤销各类存款账户的期限 资格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3-2
两个工作日内
1申请
2报送
2) 一般、其他专用 + 个人:备案制
单位 1申请 开户行 或 2 个人 开户
五个工作日内 3.2报送备案
3.1书面通知
人行当地 分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基本账户 开户行
三个工作日内 个人账户除外
(二) 变更 1. 变更的情况(多选题): √ 账户名称 √ 法人代表(对非法人单位而言)或主要负责人 √ 住址、邮编、电话、注册资金 √ 其他资料 2. 变更的期限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 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的。 (三)开户要求
2)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期限
1. 五日内(同上) 提出撤销申请
基本账户开户行
2. 两日内 书面通知
存款人
4. 三日内 办理撤销
3. 两日内 通知撤销
其他账户开户行
※ 超期未撤销:银行有权停止账户对外支付
3、撤销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3-3
1)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未获工商核准 → 验资期满后 → 应申请撤销 2) 存款人仍欠开户行债务:不得撤销
(二)票据的基本知识
(1)票据当事人 (2)票据权利与义务 (3)票据行为 (4)票据代理 (5)票据签章 (6)票据记载事项 (7)票据丧失
1 票据的当事人注意判断和多选题
出票人 付款人
基本当事人 (作成时已存在)
收款人
票
承兑人
据
转让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非基本当事人 (交付后加入)
2 票据权利与义务
1、“¥809050.50”,规范的大写金额是(
A、人民币捌拾万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B、人民币捌拾万玖仟零伍拾元伍角整
)
C、人民币捌拾万零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D、人民币捌拾万玖仟伍拾元零伍角正 答案: B
5、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标“¥ ” 6、票据出票日期应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 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付款请求权
1、票据权利 追索权 付款义务 2、票据的责任
清偿义务
1.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权责1-1
1)
付款请求权:
类别:第一顺序权;又称 主要票据权利 【理解】持票人应当首先使用付款请求权,只在付款请 求无法实现时才“追索”,要求“偿还”。
2) 追索权: 到期后,付款请求遭拒绝:拒绝付款、死亡、逃匿、 被宣告破产或责令停业 类别:第二顺序权利,又称 偿还请求权利 追索的对象——前手 例如:经背书转让,A出票,B背书,C被背书 则:C可向B行使“追索权” B向C支付后,可向A行使“追索权”
3) 存款人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 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交回开户登记证 4) 撤销单位账户:应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上 注明日期,并签章,并两日内向人行报告
5) 单位账户,一年无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 务,通知三十日内办理撤销,逾期视为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 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二)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1、存款人的资格(包括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非 法人组织) 2、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核准;其他的只需递交人民银行备案 )
证明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 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三)开户要求 注册验资办理的不需人行核准,其他办 理的需人行核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1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 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
3.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 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 )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 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 受理。( ) 5.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 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6.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2.3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有价证券。 2、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 票和支票。
功能
(二) 票据的功能(注意多选)
1.支付: 2.汇兑:异地使用 3.信用: 4.结算:抵销债务 5.融资:将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换取现金 6. 贴 现:持 票 人 → 银行(贴现银行)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 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 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 金收取。 (三)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 算功能、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四)开户要求(P116)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 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权责2
2.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责 任 包括: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1) 付款义务(一般情况): 汇票 → 承兑人(汇票主要债务人) 本票 → 出票人(出票银行) 支票 → 付款人
2) 偿还义务(特殊情况): 背书转让 → 背书人 有保证人 → 保证人(连带责任)
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 时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 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 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1] 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 2007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持 票人丙应当 4月10前 提示付款。
(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银行)可 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规 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4.1-10.1),该支票在10月1日之前一直是有 效的。因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持票人丙 在10月1日之前可以要求出票人甲重新出票或对其前 手行使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丙于2007年12月1日才提示付款,则 其票据权利丧失,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即持票人 (债权人)与出票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未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 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经济利益。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e.g.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 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 , 但不 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 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 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 额。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 款归还和其他结算需要的资金收付。可现金缴 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银行会为存款人开立一个借款账户,记载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时,银行先把钱由银行放贷到借款账户, 然后从借款账户转到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借款人还 款时,把钱从借款人存款账户转到借款账户,银行再 从借款账户收回贷款。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 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包括个体 工商户
7、出票日期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 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举例总结
能插入汉字并能成为合法日期的 为错 2月18日
零贰月壹拾捌日
10月12日
零壹拾月壹拾贰日
例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 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 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金融法 律制度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2.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3.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 ) 4.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 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一) 开立
名称: 1) 单位:证明文件的“单位名称”全称 2) 个体工商户: A.有字号:营业执照的“字号” B.无字号:"个体户" 字样 + 执照的经营者姓名 3) 自然人(/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全称
核准/备案
1) 基本、临时、预算专用:人行核准制
办理程序1-2
人行当地 单位 开户行 3 4开户 决定:核准 分支行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证由央行统一制定(注意未按规定的处 理)。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证上的签章和其他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 造、变造(伪造、变造的区别)。 4、填写票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 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需用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使 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写到元的,后面需写“整”或“正”, 大写金额写到角的,后面可写“整”或“正”,也可 不写。 大写金额写到分的,后面不写“整”或“正”。 3、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应 紧跟其后,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有“0”的,应注意的问题: ¥1409.50、 ¥6007.14、 ¥1680.32、 ¥107000.53、 ¥16409.02、 ¥325.04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汇 票 出票后定 期付款
无需提示承兑
到期日前提示承 兑 出票日起1个月 无需提示承兑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后定 期付款
本票(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重点)
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三) 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一个基本账户:一个单位只能一个 “基本” 2. 自主选择银行:双向自主选择
3. 账户信息保密:除另有规定,不代 办查询等 4. 守法原则。
办理程序1-1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办理程序 ※ 三类业务:开立 → 变更 → 撤销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三)开户要求: 应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数量限制)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登记证 借款——借款合同 其他结算——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 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注意专用资金收、付、转。 (P111 ) (三)开户要求(预算单位开立的需人民银行
办理程序2
存款人
开户行 五个工作日
两个工作日
人行
(三) 撤销
1、撤销的情况: 一类:主体资格中止 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3-1
二类:开户行变更等
③ 迁址变更开户行 ④ 其他原因
2、撤销的期限
1) 撤销各类存款账户的期限 资格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3-2
两个工作日内
1申请
2报送
2) 一般、其他专用 + 个人:备案制
单位 1申请 开户行 或 2 个人 开户
五个工作日内 3.2报送备案
3.1书面通知
人行当地 分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基本账户 开户行
三个工作日内 个人账户除外
(二) 变更 1. 变更的情况(多选题): √ 账户名称 √ 法人代表(对非法人单位而言)或主要负责人 √ 住址、邮编、电话、注册资金 √ 其他资料 2. 变更的期限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 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的。 (三)开户要求
2)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期限
1. 五日内(同上) 提出撤销申请
基本账户开户行
2. 两日内 书面通知
存款人
4. 三日内 办理撤销
3. 两日内 通知撤销
其他账户开户行
※ 超期未撤销:银行有权停止账户对外支付
3、撤销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3-3
1)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未获工商核准 → 验资期满后 → 应申请撤销 2) 存款人仍欠开户行债务:不得撤销
(二)票据的基本知识
(1)票据当事人 (2)票据权利与义务 (3)票据行为 (4)票据代理 (5)票据签章 (6)票据记载事项 (7)票据丧失
1 票据的当事人注意判断和多选题
出票人 付款人
基本当事人 (作成时已存在)
收款人
票
承兑人
据
转让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非基本当事人 (交付后加入)
2 票据权利与义务
1、“¥809050.50”,规范的大写金额是(
A、人民币捌拾万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B、人民币捌拾万玖仟零伍拾元伍角整
)
C、人民币捌拾万零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D、人民币捌拾万玖仟伍拾元零伍角正 答案: B
5、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标“¥ ” 6、票据出票日期应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 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