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判断)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判断题1.《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则票据无效。
( )参考答案:0解析:略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书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 参考答案:×解析:银行可受理,损失自担。
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参考答案:×解析: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4.单位银行卡账户的的资金可以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以以收到的现金存入。
(.)参考答案:×解析:单位卡不能存取现金。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开立之日起即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 )参考答案:×解析:3天后才能办理付款业务。
6.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参考答案:×解析: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7.银行汇票在《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另行记载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同样具有票据效力。
( ) 参考答案:×解析:不具有票据效力。
8.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也可以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参考答案:×解析:申请人和收款人是个人的才能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9.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出票银行的付款责任免除。
( )参考答案:×解析:出票银行仍应付款。
10.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 )参考答案:×解析: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11.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作出相应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
( )参考答案:×解析:任出相应说明,银行也不予办理。
1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精品 文档---------------------------------------------------------财经法规第二章多选题和判断1 下列各项中,( ABC )可以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中介机构A 银行B 城市信用合作社C 农村信用合作社D 保险公司2 下列各项关于¥5340.13的中文大写的写法中,不正确的有(CD )。
A 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零壹角叁分B 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壹角叁分C 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壹角叁分整D 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零壹角叁分整3 下列各项关于¥8090.70的中文大写的写法中,正确的有(ABCD )。
A 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元柒角整B 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元零柒角C 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元零柒角整D 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元柒角4 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
A 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B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C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D 票据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章,否则无效5 下列各项表述中,错误的有(ABC )。
A 票据错填时,可以用划线法进行更正B 票据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章C 持票人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以优于前手D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6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受理(ABC )业务。
A 为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B 为单位或个人冻结款项C 为单位或个人扣划款项-----------------------------------------------------------------------------------------------------------------------------------------------------------------------------------------------------精品 文档---------------------------------------------------------D 为单位或个人开立账户7 下列各项中,(AC )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的机构。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第三节总结:一、核准类账户与备案类账户核准类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备案类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1个人平常开立的银行活期账户可分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两种。
储蓄账户只有个人单一储蓄功能。
结算账户包含了储蓄和其它的结算功能,包括代扣,工资发放等。
2个人一般在需要储蓄以外功能时,则要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如需要代扣水电,电信网通交费,工资发放等结算功能。
3储蓄卡和信用卡,储蓄卡属于借记卡,属于结算账户,借记卡不可以透支。
信用卡属于贷记卡,可以在自己信用额度内透支。
贷记卡不属于储蓄和结算账户的范畴。
银行活期存折有储蓄和结算账户之分。
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两种。
银行借记卡(不能透支):现在单一的多功能卡都属于结算账户(除老版本的卡折合一的有区分)银行贷记卡(可以透支):信用卡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四、银行结算账户中与日期有关的内容第二章第三节与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的数字口诀银行工作讲效率,两天完成包满意。
开户审核办撤销,及时通知存款人,事情了结需报告。
单位账户欲付款,三天之后莫嫌晚。
其它账户若开立,勿忘通知基本行。
各种账户新开立,借问备案何处去?央行当地分支行。
账户变更多缘故,主体消灭需销户。
上述种种有时限,牢记五个工作日。
变更开户行,人在户已亡。
基本账户换新地,十天之内重开立。
单位账户本应忙,哪家一年没收付,一月之内来销户。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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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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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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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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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及答案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各项中,同城、异地都能够使用的结算方式有〔〕。
A.托收承付B.汇兑C.托付收款D.支票2、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行为,不属于其特征的是〔〕。
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B.支付结确实是基本一种要式行为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托付人的意志D.支付结算实行分级治理的治理体制3、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以下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写正确的选项是〔〕。
A.拾月贰拾日B.零拾月零贰拾日C.壹拾月贰拾日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4、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小写数码同时记载,假设两者不一致,那么〔〕。
A.票据无效B.票据有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阿拉伯小写数码为准5、以下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体中,属于中介机构性质的为〔〕。
A.银行B.国家C.企业D.个人6、因采购地点不确定,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由〔〕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A.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B.本单位负责人C.总会计师D.董事长7、依据,存款人因主体资格中止后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顺序是〔〕。
A.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进全然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全然存款账户的撤销B.先撤销全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进临时存款账户,方可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C.先撤销全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进专用存款账户,方可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D.先撤销全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进一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的撤销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能够在银行开立〔〕全然存款账户。
A.1个B.3个C.10个D.没有数量限制10、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实文件。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就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
为魂正常进行,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
因此,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汇兑、委托收款,银行卡等结算行为,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导演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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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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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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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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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财经法规_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整理

第二章 支付结算制度定义: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广义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帐结算;狭义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帐结算。
分类:票据结算: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是否使用票据分:非票据结算: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同城结算: 支票、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 商业汇票 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时间:1、银行结算帐户开立: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使用;①改存款人名称不开户银行和帐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银行结算帐户变更: <银行2个工作日报告>②改单位法人代表、住址、开户资料---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行报名。
①被撤并解散破产关闭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银行结算帐户撤消:③迁址需要改开户银行④其他原因需要撤消帐户注:1、末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帐户,其帐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帐户。
2、交回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开户登记证3、撤销银行结算帐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4、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未欠开户银行帐务的,应通知单位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销手续,逾期视同意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同城和异地 5个工作日内申请; 基行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银行; 其他银行2个工作日通知存款人; 存款人3个工作日办理其他银行 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银行结算帐户银行结算帐户: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票据结算方式比较表(绝对记载事项基本要素:1.表明“**”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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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适用支付结算的 法律制度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结算概述。
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 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
包括幵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 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
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的幵立、 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幵户要求和幵户程序;银行结算账 户的管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
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 和办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 有关规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 和种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 的程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 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 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 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 信用卡等。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同城 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 于同城结算。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 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 这些结等。
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对于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密切各金融市场的联系,防范金融风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以及维护公众对资金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支付结算,对单位而言,帮助企业实现了资金安全、及时、便利的支付结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了现金的使用,简化了支付环节,强化了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和控制;对银行而言,结算业务的开展一方面丰富了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增加了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密切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服务水平与竞争力。
支付结算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业后需要办理的基本日常业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础,涉及单位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采购、销售,还是发放工资、支付费用等业务,都必须通过支付结算工具来进行,会计从业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运用,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
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这一原则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自行协商订约,使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根据结算当事人的要求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
银行必须将存款人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不可混淆。
上述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切实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上述基本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严格来说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受限制较多,因此单位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票据结算主要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
1996 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法》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规范化、法治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目前票据和汇总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被广泛采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信用卡成为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托收承付由于限制条件较多,手续烦琐等原因,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量较少。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授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规定。
目前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子1997 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