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归纳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财规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
第二章(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的主体为:银行、单位、个人)(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支付结算:广义的包括现金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票据结算)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法规第2章(全新)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①
存款人 相关证明材料 递交 ② 审核意见及存 开户申请书 银行 款人及递交的 签章卡片 文件和申请书 备案 核准
④
开户登记证 核准意见 人民银行③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基本程序
(1)填交开户申请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 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 当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一致。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 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 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被撤并、 解散、破产等 5个工作日内 主体资格终止的)
向开户银行提出 撤销银行结算 账户的申请 工自 作撤 日销 内之 通日 知起 2 个 撤 销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对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 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 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 A、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 B、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C、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 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1、根据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 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 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多选)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要的 证明文件P116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 支付结算的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 支付结算的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3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二节现金管理(了解)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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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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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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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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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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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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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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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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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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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总结:
一、核准类账户与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
1个人平常开立的银行活期账户可分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两种。
储蓄账户只有个人单一储蓄功能。
结算账户包含了储蓄和其它的结算功能,包括代扣,工资发放等。
2个人一般在需要储蓄以外功能时,则要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如需要代扣水电,电信网通交费,工资发放等结算功能。
3储蓄卡和信用卡,储蓄卡属于借记卡,属于结算账户,借记卡不可以透支。
信用卡属于贷记卡,可以在自己信用额度内透支。
贷记卡不属于储蓄和结算账户的范畴。
银行活期存折有储蓄和结算账户之分。
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两种。
银行借记卡(不能透支):现在单一的多功能卡都属于结算账户(除老版本的卡折合一的有区分)
银行贷记卡(可以透支):信用卡
五、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
(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四、银行结算账户中与日期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第三节与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的数字口诀
银行工作讲效率,两天完成包满意。
开户审核办撤销,及时通知存款人,事情了结需报告。
单位账户欲付款,
三天之后莫嫌晚。
其它账户若开立,
勿忘通知基本行。
各种账户新开立,
借问备案何处去?
央行当地分支行。
账户变更多缘故,
主体消灭需销户。
上述种种有时限,
牢记五个工作日。
变更开户行,人在户已亡。
基本账户换新地,十天之内重开立。
单位账户本应忙,哪家一年没收付,一月之内来销户。
逾期视同自愿无,余钱转入久悬户。
第二章第一节知识点归纳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如何判断账户变更还是撤销了?其根本点在于看账户是否还存在。
(注意不是看存款人是否还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