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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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河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河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开放的需要,推动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精神。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制定以下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调整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2.稳定可持续原则。

调整方案要注重长远,合理安排,确保调整后的工资待遇水平稳定和可持续。

3.逐步推进原则。

将调整工资分为几个阶段进行,逐步推进,避免一次过大的调整对财务造成压力。

二、调整内容1.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适度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退休人员绩效工资调整。

根据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贡献,适度提高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以激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和公益事业。

3.补贴调整。

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需要,适度增加一些特殊补贴,如糖尿病补贴、居住补贴等,以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4.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力状况,适度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调整过程1.逐年调整。

根据财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将调整分为数个年度进行,逐年提高工资水平。

确保退休人员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2.政策宣传。

在调整过程中,加强对退休人员的政策宣传,使其了解调整方案,提高其知情权和参与度。

3.审议和监督。

设立相关部门和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调整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1.财政拨款。

政府将增加财政拨款,用于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2.社会保险基金。

利用社会保险基金,增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绩效工资。

3.事业单位财力。

采取适当措施,增加事业单位的收入和财力,为调整方案提供资金保障。

综上所述,河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和利益。

只有确保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才能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的提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为“五统一”,即在省辖市范围内,对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退休工资标准是衡量一个地区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河南是我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关乎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标准备受到众多人关注。

本文将就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进行论述,以详细了解其具体政策安排,助力读者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的整体情况河南省对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的设定,采取了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方式。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有一定的基础退休金和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

基础退休金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定,个人工资则与职务等级以及工作年限挂钩。

二、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的基础退休金确定方式基础退休金是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平公正的基础。

河南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进行核定。

具体计算方式会根据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三、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个人工资部分1. 职务等级与工资挂钩在河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个人工资部分中,职务等级起着重要作用。

职务等级较高的退休人员,其个人工资部分会相应较高。

而职务等级较低的退休人员,则相应较低。

2. 工作年限与工资挂钩除了职务等级外,工作年限也是决定个人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

工作年限越长,一般情况下个人工资越高。

这是对工作经验和业绩的一种体现,对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给予了应有的回报。

四、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相对其他地区的优势河南省作为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在退休工资标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相对于发达地区,河南省整体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相对于高昂的生活成本,河南省的退休工资标准在综合考量后可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

五、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针对河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可能对退休人员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退休工资标准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豫政[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1日豫政〔1998〕22号)《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我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适时调整。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24
【摘要】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3-8)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河南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城乡;文件精神;职业年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摘录) [J],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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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征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办〔2016〕100号)⽂件精神,在局党委的⼤⼒⽀持下,张伟副局长带领养⽼保险处和机关社保办与各相关部门及处室积极协调、反复沟通,为推动改⾰做出了⼤量的努⼒,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是本着⽅便群众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科学整合⼈社系统内部涉及机关事业养⽼保险制度改⾰的数据,合理优化有关⼯作流程;⼆是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

与财政局社保处、⼯资基⾦处等五个处室举⾏了多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业务经办中涉及双⽅的业务问题,最终协商⼀致通过了“市财政、⼈社机关事业养⽼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是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开设新基⾦账户、⼈员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等⼯作。

为稳妥起见,⾃9⽉底起先对符合⾸批参保条件的⼈社系统⼈员按新政策进⾏试点。

截⽌⽬前,经省养⽼保险局审核通过的⼈社系统三家单位(在职71⼈,退休8⼈)已正式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业务数据库,征拨计划也相应产⽣,10⽉份即可实现新政策的征缴和拨付⼯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豫政办[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1〕126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含因病等提前退休、退职,下同)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对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除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开口子,放宽条件,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加强和完善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对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后,要及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搞好衔接,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及时领到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请人事部门复审,人事部门应进行重新审核,必要时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外,凡到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省人事厅要组织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退休、退职政策和程序审批的,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对于在退休、退职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一、缴费年度和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201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2015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1)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性津贴。

(2)生活性补贴。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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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省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建立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

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基金收支缺口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省级通过调剂基金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省辖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收统支;基金收支预算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编制并组织实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一)规范各地试点政策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工作,确保政策统一规范。

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单位和人员中,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本办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延迟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三)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对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视同缴费指数使用对在本办法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其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等因素,确定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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