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办法》由央行发布。
单位应按程序办理支付业务,包括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
2)重要货币资金支付,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
3)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1支付结算的概念1.2支付结算的特征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不同结算方式起点不同。
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银行不受理。
4)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
4)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是0,万位和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
107000.53 壹拾万柒仟元零五角叁分或壹拾万零柒仟元零五角叁分。
5)出票日期:月为1、2、10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月为3的,不需要加“零”;日为1~9、10、20、30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11~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00225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 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 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的行为。 的行为。 主要功能: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 当事人的转移。 当事人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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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 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 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 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 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 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 予以支付现金。 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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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提示
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因此本例中,孙某在支票上更改出票日期 因此本例中, 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 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 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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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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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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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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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现金管理1、鼓励采用转帐方式2、现金使用范围3、库存限额(3-5 天日常零星开支)4、不得坐支5、当日现金收入送存开户银行。
6、提现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2、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3、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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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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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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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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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 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 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 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 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 特别强调:
• (1)只能用于同城结算的:支票、本票
• (2) 只能用于异地结算的:汇兑、托收承付
• (3) 既能用于同城又能用于异地结算的: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非现金结算(票
据和非票据方式)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 行为。 • 注意:不包括现金
(二)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进行; 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 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 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 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形式要件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
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
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 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 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 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1年版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1年版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1)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
(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968278845
二
章 支
各级开户银行(执行机关)
付
结
算 法
监督管理
律
制
各单位
度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二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重点
章
2、个人劳务报酬;
支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
付
各项奖项;
结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章
3、使用现金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支 付
4、特殊情况下现金使用的规定。
结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算
1、不相容职务分离;
法 律
2、授权审批制;
制
3、会计系统控制;
度
4、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盘点。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二
章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支
付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
章 支
星开支的库存现金。
付
现金管理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
结
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
算
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
法
律
我国对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发
制
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
度
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机关)
监督管
第
理
本章的难点是票据法的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第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原那么(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团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现金、票据、信誉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停止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用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集体工商户)和团体是操持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项选择)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项选择):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考试要求掌握两种)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誉卡、信誉证等【例题•多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则,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 )。
A.现金B.银行汇票C.支票D.信誉卡[答案]BCD(二)支付结算的原那么(简答)无论对单位还是团体都是要遵守的原那么1.遵守信誉,履约付款原那么。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那么。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度法律另有规则外,必需由其自在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那么。
即银行在操持结算进程中,只担任操持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当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项选择题】以下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照的原那么有( )。
A.遵守信誉,履约付款原那么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那么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那么D.银行不垫款原那么[答案]ABCD【例题•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那么有哪些?[答案]支付结算的原那么是:1.遵守信誉,履约付款原那么;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那么;3.银行不垫款原那么。
二、操持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团体和银行操持支付结算必需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规则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规则印制的票据,票据有效;未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规则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项选择题】以下关于支付结算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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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无效: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②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票据上的签章:①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①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和虚构他人签章的行为,②变造是指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则票据无效。
其他签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伪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1、单位对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农产品(这两项不受1000元限制,其他都受1000元限制)2、单位之间: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支付(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二)现金使用的限额——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
边远不便的开户单位,可适当放宽到15天。
(开户银行审核各单位的限额)(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2.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3. 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按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2)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一般存款账户无需核准★★(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1)撤销情形: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改变开户银行;(2)办理变更和撤销的时间:5天内。
银行应该在2天内报告人民银行。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多头开户。
1、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如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一般存款账户——3天内通知基本账户银行,5天内向人民银行备案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判断)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没有数量限制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1.特定用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1个项目只能开1个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四、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1、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票据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判)5、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票据时效:支票——6个月;汇票——2年(二)支票★★★——即期票据、委托票据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各种款项结算。
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所有的提现的票据都不能背书转让)3.支票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于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相对于商业汇票少付款日期)。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非法定记载事项(合同号、用途)——不具备汇票上的效力。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付款提示期的,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仅开户银行不会受理付款★5.办理要求:(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单位之间可以使用,个人不得使用)1、记载事项:绝对事项:所有的签章(出票人签章、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承兑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相对事项:所有的日期,除了出票日期外的其他日期(包括付款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背书日期、承兑日期——法定承兑期3天的最后一天、保证日期)2、提示期限:(1)承兑提示期: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承兑;见票后定期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付款日期不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2)付款提示期:有到期日的(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到期日期10天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从出票日期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注意:超过付款提示期,承兑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得因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3、附条件的效力:★★★(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背书效力。
(多头背书和部分金额背书,背书无效)。
(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4、背书禁止:(1)任意禁止:①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②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法定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提示期的★★5、保证(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