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分析

合集下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时间:2005年4月20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时间:2005年4月20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

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

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一笔财产,用以保证自己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后,出租人应当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

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在上诉人徐蕾既没有损坏租赁房屋或者租赁房屋中的物品,也没有应交而未交的费用,更没有表示放弃押金权利的前提下,对徐蕾抵押给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的1600元,中汇房产公司没有返还。

该公司不返还押金的唯一理由,就在于终止协议中有“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

按照通常理解,押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双方既然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当然包括再无押金法律关系。

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也是~种经济关系。

双方在签署了“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协议后,仍然交纳与收取这两项费用,说明他们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认识,不符合常理。

上诉人徐蕾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不包括押金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虽然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包括押金法律关系,但却以收费的行为,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排除在经济关系之外。

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截然相反。

本案所涉酌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被上诉人中汇房产公司向上诉人徐蕾的格式合同。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钢架结构储物棚。

由于李某在搭建过程中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导致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拆除或调整储物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相互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相互妨碍。

”李某在搭建储物棚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考虑到相邻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二)关于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相邻关系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搭建储物棚的原因、影响程度以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酒泉分校——冯小云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1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

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02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

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

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甲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

”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法律甲乙案例(3篇)

法律甲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18年6月,甲方因开发一住宅小区需要,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开工前支付10%,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2018年7月,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

然而,由于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开工前的10%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要无果后,遂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开工前的工程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乙方开工前的10%工程款?2. 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3. 乙方要求支付的利息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乙方开工前的10%工程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开工前支付乙方10%的工程款,甲方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方要求支付的利息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虽未约定利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未经房主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是否有效?发布时间: 2009-04-01 08:30:26 浏览量:681【案例】: 2006年10月,朱某将一套商铺出租给周某,租期为两年。

双方约定:周某不得转租,否则朱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007年9月,周某将该商铺转租给杨某,租期为一年,并约定期满可以续签。

2008年2月,杨某被房主朱某告知将收回该商铺,杨某认为周某隐瞒真相,擅自将商铺转租给自己,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

于是杨某将周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该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规定说明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与承租人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

周某与杨某的转租合同无效,杨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仅仅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合同的解除权,并未涉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所签转租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未征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效力问题。

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转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转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转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转租)甲方(原房东):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租户):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丙方(承租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房屋信息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标明地址),租赁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租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二、租赁费用1. 乙方应在租赁开始日前,一次性缴纳租金_____元, 作为租赁房屋的押金。

在租赁期满归还房屋时,经乙方确认无任何欠款后,甲方才将押金全额归还给乙方。

2. 租赁期内,乙方需按月交纳租金_______元,每月最迟付款日为每月___日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本合同所付的租金及押金。

3. 乙方对未及时交纳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应按月缴纳到期租金的____%计算,其中日利率为________%。

三、转租1. 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则需经甲方同意,并在转租前向甲方提供丙方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同时书面告知甲方丙方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2.本合同中的“乙方”指示始租人,但如有转租,则亦包括各位转租人。

转租后造成的纠纷由丙方自行承担,且无权参与原合同纠纷解决。

3. 丙方在租赁期内需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返还原租金及押金。

四、房屋使用及维护 1. 乙丙双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房屋,不得进行非法活动或安装违法违规电器和器具。

2. 乙丙双方应按时缴纳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同时进行合理的节约使用和妥善的维护管理。

3. 乙丙双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保留相应权利。

租房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租房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租赁纠纷案件频发。

本案例以一起租房法律纠纷为例,分析租房法律问题,为租房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小李通过某中介公司租住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约定,房屋设施齐全,包括空调、洗衣机等,小李在入住前对房屋进行了检查,确认房屋设施完好。

合同还约定,小李在租赁期间需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入住后不久,小李发现空调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经与房东协商,房东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费用。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小李发现房东提供的维修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担心维修质量。

于是,小李要求房东更换维修人员,但遭到拒绝。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案例分析(1)房东有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东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空调出现故障,房东有维修义务。

(2)维修人员资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房东提供的维修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3)房东拒绝更换维修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纠纷的处理

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纠纷的处理

部 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 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与《 合同法》 中诸多规定冲突 ,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
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 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 故娱乐公司如没 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 对次 承租 人 之 利益 仍有极 大 的损 害 , 因为按 此种 方法处 理 三
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 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
切利益 。
屋转租的问题 上, 1 9 9 5 年 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 办法》 第三十一
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 2 0 0 6年 9 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
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
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
我国《 合同法》Biblioteka 第二百二 十四条规定 : 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
出租人之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 承
相 人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
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 人 对房屋的使用 、 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 的租赁权上 ,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 租关系当然消灭⑤ 。至于转租合 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 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 。因此 ,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 办法》 颁布于《 合同法》 之前, 且其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编辑
----------------------------------------------------------
房屋转租合同纠纷
【案例】2007年1月20日,被告郑某租赁冯某位于闵行区1间门面房1至2层经营鲜
花。双方约定:年租金11600元,一年一次付清,房屋可连续租赁3年(至2010年1月20
日到期),租赁期间双方均不能转租房屋。2009年5月,原告陈某得知被告郑某要转租房屋,
就找到郑某,在双方协商时,王隐瞒了房屋不能转让的事实。5月24日,被告以44000元
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暂收到陈某交来转房押金肆万元整,下欠肆仟元
1个月后交清”收条1张。下欠4000元款原告陈某陈述在不到一个月内分2次各2000元付
清。被告郑某陈述,当时收到现金40000元,下欠4000元至今未付。双方对此各持己见,
但都无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转租房屋经营5个多月,至2009年10月,由于其它原因不能
经营生意时,就在门店外挂出“此房转租”招牌,当房主冯某发现招牌,才得知郑某已将房
屋转租。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房主冯某要求收回房屋未果,于2010年元月27日将陈某、郑
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房屋。陈某认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都在于郑某,在多次
找郑某要求返还转房押金不成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返还押金36500元
(44000元扣除实际使用房屋7个月另26天的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郑某隐
瞒房屋不能转租的事实,将房屋转租给原告,属无效民事行为,对此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
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郑某返还转房押金36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已付清下欠款4000元,亦未举证证实其有其它经济损失,故该
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提出收取原告40000元不是房屋租金,是转
经营花店的押金,包含店内添置的实物、存货等,因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其辩解理
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现金324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李海波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郑某与房主冯某的房
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约定不得转租。而郑某未经冯某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次
承租人陈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出租人冯某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解除
了其与承租人郑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此造成了被告郑某与次承租人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善意第三人陈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于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将房屋转租给原告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李海波律师持
有不同的观点。目前,理论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表
现为合同无效论,合同效力待定论和合同有效论等不同观点。我个人支持合同有效论。首先,
转租合同并非出租合同的从合同,其具有独立性。其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否
认转租合同的效力,而是明确了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同时,本案中的转租合同也不符合《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最后,只有认定转租合同有效,才能更好的维护
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本案中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有效的合同更为
合适。
可编辑
----------------------------------------------------------
如果认定本案中的转租合同有效,那么一方面,因为被告郑某故意隐瞒房屋不能转租的
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合同为因欺诈而可撤销的合同,法院可以根据
原告的请求撤销该合同。另一方面,因为被告自身的过错导致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合同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郑某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