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作者简介:吴静(1988—),女,湖南邵阳人,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土地与房地产法研究;王少安(1981—),男,吉林双辽人,硕士,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41【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和民间的重视,如何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提升我国的文化竞争力,是摆在我国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加以阐述,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合理性,并对否定这种保护的论点提出质疑并进行分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分析;质疑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⑵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⑶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⑷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⑸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⑹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我国有着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使我国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
但在全球化、工业化和自身衰微的现实压力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面临着巨大危机。
在国内,一些人急功近利,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分强调并攫取利益,不能从长远角度和国家利益出发加强保护、合理利用,对非物质文化造成严重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一、引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习俗、仪式、节庆、手工艺等非物质形式的传统文化表达。
这些传统文化符号和实践反映了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对精神世界的追求、对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的遵循,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和社会意义。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保护与传承问题。
因此,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将对国内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政策研究1.国家政策与法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这些政策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地方政策与实践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政策,以保护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通过实践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实践研究1.保护措施研究有关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建议和措施,如加强非遗名录的申报与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等。
2.传承与发展研究学者们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有效的传承与发展模式,如非遗传承人的培养与扶持、非遗项目的推广与传播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问题研究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如非遗项目的商业化开发问题、非遗制作者的权益保护等。
2.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融合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中还存在着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融合问题,如非遗项目的传统表达与现代创新的结合问题、年轻一代对非遗传统文化的认同与传承问题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推动我区文化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区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努力开创文化发展新局面,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区域文化资源为依托,紧紧围绕“两山理论”的兴安实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创造性转化、可持续性发展,弘扬其当代价值。
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秉承文化传承的理念,弘扬其当代价值;坚持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体现我区特色鲜明的历史、民族、民俗记忆,讲好兴安故事,留住文化记忆、传承文化根脉、擦亮文化品牌。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非遗保护、传承名录体系和非遗名录档案数据库建设更加完善,代表性项目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不断提升,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传承体系不断健全,非遗文创产品不断创新,地域文化符号不断凸显。
通过在探究中保护,在展示中服务,在传承中发展,让青少年在非遗探究中寻找历史,让中老年人在非遗品鉴中寻找记忆,让游客在非遗展示中寻找文化艺术的熏陶感染,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当代、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中共温州市委 党校 ,浙江 温州 35 0 2 00)
摘 要:温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量很丰富。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视角,对温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提供了知识
产权 屏障与支持的路径 ,认为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 、类别的不 同,结合现行的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 、地理标志权
等具体 的知识产权制度全方位、立体地加 以保护。
关 键 词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 :G 2 . 5 文献标识码 :A 17 5 文章编号:17— 15(0 1 404—5 6200 21 )0—0 70
The Re e c 01 I e l t lPr er y Pr t c i nz u nt s ar h 1 nt lec ua op t o e ton ofWe ho I ang bl i e Culur t alHer t ge i a
K e w or : e z o ; o — tra c l r l ei g ;e a r tcin it l cu l r p r s m y ds W n h u n n ma eil u t a r a e lg l o e t ;n el ta o et s t u h t p o e p y y e
动 和生 活 中 ,逐渐 形成 了丰富 多彩 的非 物质 文化 遗
和瑞 安木活字印刷术 )。温州入选 国家级和省级非物
、
温州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概况
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 目中均名列浙江第一 。 ( 温州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二) 温州 的非 物 质文 化遗 产保 护 当前 以行政 保 护为
( )温州非物质 文化遗产概 况 一
温州历史悠 久 ,人杰地灵 。温州先 民在长期 的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介绍了商标法对传统工艺、民间文化以及地方特色的商标进行保护。
商标法不仅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符号和标识,还促进了其传承与发展。
结论部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标法中的重要性,商标法为其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呼吁加强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与发展,同时对创新和社会经济的促进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商标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更好地被传承和发扬,进而为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做出贡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传统工艺、民间文化、地方特色、传承、发展、法律保障、社会需求1. 引言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在现代社会,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来自商业化、文化碎片化等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的保护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商标是一种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它不仅仅是商品属性的象征,也是企业文化和社会文化的体现。
商标法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商标法保护传统工艺、民间文化、地方特色的商标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以及对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2. 正文2.1 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以及相关的器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等。
这些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传统和智慧的集合,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商标法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符号。
许多传统工艺、民间文化和地方特色都有独特的标识符号,通过商标注册可以确保这些符号的独立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他人侵权使用。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近些年 , 非物质文 化遗产 越发受到人们 的关注 , 国关于其的立 遗产 的情况 , 各 以杜绝遭到滥用 、 盗用和违法使用 。 法活动如火如荼 的进行 , 以加 强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知识产权保护。 2 财产权: 1许可使用权: . () 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 同许可他 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 断流 失, 滥用 、 盗用 , 甚至流亡 国外 , 加强对非 人在一定范 围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分享利益、 酬。 2 申请商标 报 () 物质 文化遗产 的知识产权 保护 是我国刻不容缓 的一件大事 。 注册和专利权 : 权利人有权将传统手工艺技能、 有关 自然界和宇宙的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的界定 民间传说和 实践 申请专利 ; 有权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字 、 标
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 而对于一些传统工艺、 秘方等可 以利用专利法 所谓保护 非物质 文化遗产 , 实保护 的是背后的权利人。 其 由于非 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 一些地理标志 、 老字号则可 以通过 申请注册 商 物质文化遗产经 过世世 代代 的传承 , 已经不清楚具体的权利人了, 但 标进行保护 。但是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只可 以使用一种制度进 由于其 地 域 性 和 整 体 性 的特 征 , 以说它 是 属 于某 一 地 域 、 可 某个 社区 、 行保护的,如地理标 志和老字 号既可 以申请专利也可 以申请注册商 某个族群的, 甚至还可能是个人、 家庭、 国家 标, 行交叉 保护 。 进 由此, 我们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分为 以下几类: ( ) 立 集体 管 理 制度 三 建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权利人的复杂性 , 并且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 1 个人型 。 . 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明确的个人掌握 并传承 的, 该个人 发展 , 其使用形式也会多种多样, 单凭权利人是不易了解 掌握其使用 为权利人 。 2 团体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 由社区、 . 种族 、 家庭传承下 来 情况的 。我们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可以参照 的, 则该 团体就应 为权利主体 。 团体型主体是最核心 的存在 形式。 且 《 著作权法》 建立此制度 即著作权人和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 3 国家型 。 公法角度 看, . 从 国家对一 国境 内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 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 的有关权利 。并可 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 仲 此 产享有主权 。从私法 角度看 , 对权利人不 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 及 著 作 权 或 与 其 有 关 的权 利 的诉 讼 、 裁 活 动 。实 践 证 明 , 制度 是
非遗工作的伦理原则

非遗工作的伦理原则1. 尊重文化多样性,非遗工作应该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多样性,不以自己的标准来评判和干预他们的传统文化。
应该尊重和保护各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2. 尊重知识产权,非遗工作应该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传承人的权益。
在记录、研究、传承非遗项目时,应征得相关传承人的同意,并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3. 保护传承人权益,非遗工作应该关注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和福利待遇,确保他们能够有尊严地传承和发展非遗项目。
应该提供培训、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帮助他们提高技能和经济收入。
4. 公正和公平,非遗工作应该公正、公平地对待各个非遗项目和传承人。
不偏袒某个项目或个人,不歧视或排斥其他项目或个人。
应该建立公正的评价标准和机制,确保各个项目和传承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5. 可持续发展,非遗工作应该注重可持续发展,不仅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要确保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潜力。
要与当地社区和经济结合,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6. 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非遗工作应该在文化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既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纯粹性,又要发展相关产业和创造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赢。
总之,非遗工作的伦理原则是尊重文化多样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传承人权益、公正和公平、可持续发展以及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实现非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现已取得共识,但是在当前的思维框架下,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控,以何种方式保护、如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却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学科门类研究形成的多种在先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自身属性,使得研究对象名称和定义混乱。
在法学研究者的面前,诸如世界遗产、文化遗产、文物、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民俗文化等互相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
因此,厘清研究对象的内涵,确立严谨的概念界定,研究对象的外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进行探讨、比较,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经过几年的讨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已经取得了全国上下一致的共识,在总的方针确立之后,如何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以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控,以何种方式保护、如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却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学科门类研究形成的多种在先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自身属性,使得研究对象名称和定义混乱。
在法学研究者的面前,比如世界遗产、文化遗产、文物、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民俗文化等互相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
因此,厘清研究对象的内涵,确立严谨的概念界定,研究对象的外延,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进行探讨、比较,就成为确定法律保护的前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知识”的分析出于观察视角的不同,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研究对象确定的概念往往不同,尽管人们研究的对象可能是同一事物或者是同一事物范围的放大或缩小。
本文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设定法学研究的本体,而将相关的概念“传统知识”设定为对照物,比较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概念指向上的同一和交叉。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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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根据联合国科教文卫组织通过的观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其次政府要加强扶持力度,社会各界,尤其是公民自身要加强保护意识。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三方博弈、保护原则、全球化 引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以及全世界各民族的历史瑰宝,是历史和文化的沉积。而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边远山村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都已经被逐渐同化,更有甚者,有些本来就是由少数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已经失传。此种现象,无论是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还是从社会价值构建的角度,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级政府、民间组织、学术机构纷纷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书立说,发表各自的见解。但是,各界的观点多的也只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而关于具体的保护措施的设想少之又少,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也很是薄弱,从总体上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还是远远不够,尤其是以我国为代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不到位的,前些年我国的端午节被韩国抢先申请,就是对此的一个极鲜明的反应。鉴于以上现象,本文将在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一下现阶段我国如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及保护的必要性 1、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关于此概念的界定,也是目前为止,最广为接受的观点。 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指口头相传的神话、传说和传统艺术, 包括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 第二, 传统科技。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 具体指航海知识、冶金知识、记数和计算方法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第三, 传统识别性标志。包括某一特定文化区域的名称、符号, 反映某种手工艺技能来源的标志。 第四, 传统生活方式。包括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 第五,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及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等。如俄罗斯的塞梅斯基口头文化及文化空间。① 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仅止于对其概念的定义看似肯定的语言表述上,其实是不完整的。这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的不完整, 既是认知上的局限, 也是态度上的简单化,它必然导致行为上程度不同的理性缺失。因为作为一种文化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指现存的民族传统文化, 是以活的形态出现的, 与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 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更注重的是技能和知识的传承, 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活的载体, 是活态的文化财富。 应当进一步从文化形态的视角去认识和理解作为文化生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特征 当今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观点众说纷纭,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存续方式的严密的逻辑分析,我认为,比较可取的关于其特征的表述为: 1)本土性 从本源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自外传入的文化养子, 而是一定地域空间中土生土长的文化亲子, 是特定历史环境遗存的结果, 是本地人的文化创造, 植根于当地人的生产和生活, 成为一定地域空间中本地人的历史文化遗产。 2)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族类的人的创造物, 是特定时域中的文化形态, 其本身固有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鲜明的民族性。 3)整体性 这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结构上来说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 包含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系的内涵层次, 形成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 4)传承性 与古迹、历史建筑、文物等作为过往历史遗留物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仍在传承的文化事象, 是依然流变着的历史的和具体的文化形态, 是在特定群体中有存续生命力的历史文化遗产。②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关于保护的必要性,我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方面进行阐述 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 1、身口相传的创作与传承方式为当代社会的文化传播保留了一种本原模式
2.、鲜明强烈的族群意识为当代社会的广大民众唤醒了一种民族认同
3、形式各异的生态风情为当代社会的文化机体注入了一种活跃的个性因素
4、天人合一、和谐圆通的文化精神为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重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而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如此之重要的当代价值,具有许多当代社会有所缺 失的文化特征与精神内涵,才更凸显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通过对于它们的保护, 可以更好地促进当代人社会生活的和谐和价值观念的重构,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从总体看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走第一条路十分困难。从1967年到1970年《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看,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的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是不可能的。就第二条路来说,我们应力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人知识产权保护。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从总体来看,当今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社会各界对非遗的保护也尤为关注,各种保护措施都已经出台。而一国非遗的保护现状如何是与许多因素密切相关的,比如国家政策、国民素质及文化水平的高低、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采取的措施等。下面,我将对几个非遗保护较好的国家的保护现状进行论述,进而结合我国现状进行分析。 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国家,细细数来,也没有几个,而且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白虎措施也有很大差别,有些适合别的国家的不一定适合于我国。因此,鉴于借鉴别国经验的目的,下面主要是对周边国家的典型保护进行分析,主要是韩国和日本。 (一)周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韩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韩国被称为无形文化遗产,其保护制度体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以文化财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二) 积极的保存记录和传授教育 韩国在传统保护方法的基础上, 推动了十分积极的保护措施,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团体项目优于个人项目 与个人项目相比, 更注重团体项目, 并在传承多种项目的地区, 优先建立起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教育馆。另外, 在1997年, 汉城建成了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综合传授会馆, 现作为进行传授教育、演出、展览、广告等活动的多功能的文化空间而使用。 第二, 个人项目的活态监测与传承。 除了传授教育以外, 被认定为技艺能保持者的个人, 只要没有特别的理由, 每年应该至少向市民公开其保持的技艺能一次。这样,可以检查传承状态, 阻止其技艺能的退步, 同时对其保持者通过不断磨练而达到的相关技艺能的提高程度进行检验,同时,可以由市民指出由于保持者的偏见和执拗而引发的相关技能被歪曲的可能性, 为专家提出批判与改善提供机会,更是向市民普及及宣扬民族的传统技艺能,提高了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三) 无形文化遗产海外传播的制度保障 韩国政府为了使其文化遗产在世界各国扎根而不断地进行努力。韩国政府针对世界各国对于无形文化遗产缺乏深入认识的状况, 在1993年举行的第14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事会上提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普及无形文化遗产制度的提案;之前认定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制度, 韩国率先将将无形文化遗产列入遗产保护当中, 并积极推进了会员国之间的充分合作。韩国政府通过向全世界推动无形文化遗产制度, 向无形文化遗产指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援助。 种种措施,都为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四) 完备的认定制度 1. 标准化认证制 文化遗产委员会判断其有认定的价值后, 则由有关文化遗产委员或专家委员与其他有关学者实地考察, 将其调查结果进行审议, 最终由文化遗产委员会决定是否将其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和认定为具有相关技能者。 2. 竞争性的认定制度 为了保存日益消失的传统文化, 韩国政府从1958年开始举办了全国民俗艺术演出比赛大会。通过此赛发掘文化项目, 只有在比赛中脱颖而出的项目才能被列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 3. 动态性的认定制度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原有的面貌、原有的台词进行保存是有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 也不符合以传统的继承发展为目的的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时代的产物, 可以进 行再创造。 4. 针对性、优先性认定制度 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项目, 与没有被指定的项目之间在申报的先后次序上有差异。被指定为重要无形遗产的项目被当成标准, 因此对其他种类的艺术行为的评价被降低。④
2、日本 与韩国一样,日本也属于本国非遗不丰富,但是保护和开发都相当好的国家。 日本关于非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