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之家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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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家教管理条例
学生家教工作是一项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走上社会担任家庭教师,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学习方法、成功经验为社会服务。为规范我校学生家教工作,维护学生、客户、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教管理机构
太原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阳光之家”济助中心是我院学生家教工作的管理机构,下设勤工助学部,参与勤工助学的管理。勤工助学部设有家教服务部,具体负责与学生家教有关日常工作。
二、家教服务部的职责
1、负责家教工作的宣传、岗位开发;
2、负责家教人员的技能培训、资格审定、推荐上岗;
3、提供家教咨询,学生家教申请、客户信息登记;
4、客户资质审查,家教协议签订;
5、跟踪调查,评奖评优。
三、家教资格的审定
1、学生资格审定
⑴ 学生填写的《学生家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要真实可靠;
⑵ 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⑶ 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⑷ 身体健康、口齿清晰,无不良嗜好和传染性疾病;
⑸ 经对以上内容审核认定后方予登记、建档、入库。
2、客户资格审定
⑴ 凡来本校聘请家教的客户,必须是在太原市内有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
[2]出具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工作证);
⑶ 对于通过电话或网上联系、以及他人介绍的客户,其资质审查在签订协议时完成;
⑷ 经审查合格后,方予登记、建档、入库,推荐学生与之见面。
四、工作程序
1、凡申请家教的学生必须参加家教服务部举办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家教资格证》后,到家教服务部领取《学生家教申请表》;
2、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家教资格证》、《学生家教申请表》到勤工助学部家教服务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家教服务部负责建档,入库;
3、聘请家教的客户,凭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勤工助学部家教服务部审核、登记;通过电话或网上联系、以及他人介绍的客户,由家教服务部负责登记,签订协议时进行资质审核;
4、家教服务部根据客户要求,选拔、推荐三名符合条件的学生与客户见面,实行“双向选择”;
5、经双方协商达成意向后,学生、客户、勤工助学中心三方签订《学生家教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6、在协议签订完以后,学生即可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开始家教工作。
五、家教工作的管理
勤工助学部是我中心学生家教工作的惟一管理部门,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与家教有关的中介活动。通过我校教职工联系的家教以及学生自己联系的家教,必须到校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签订《学生家教协议书》。对未签订“协议书”而私自从事家教工作的学生,在家教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负责,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取消其参加我中
心组织的校内外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学生,不得推荐其从事家教工作。
六、权利与义务
1、学生
⑴ 妥善处理家教工作与自身学习的关系,不能因从事家教工作而影响自己的学习,更不得因从事家教工作而发生旷课、迟到和早退现象;
⑵ 从事家教工作的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以免影响学习;
⑶ 进行家教时要衣着整洁,言行文明,不得向客户提出协议以外的要求;
⑷ 进行家教要准时,足时,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无法上门的,要提前或电话通知客户,并商定补课时间;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从事家教工作的学生,要提前两周告知客户和校勤工助学中心家教服务部。
⑸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凡在进行家教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勤工助学部反映;
⑹ 凡签订“协议书”的学生,可参加校勤工助学中心举办的评奖评优活动。
2、客户
⑴ 尊重和维护家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家教学生的人身安全;
⑵ 能积极配合家教学生做好子女的辅导工作;
⑶ 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家教学生的酬金;
⑷ 协助校勤工助学中心做好家教学生的跟踪调查工作;
⑸ 对使用不满意的学生,可向勤工助学中心部提出调换要求,我们将及时了解情况,予以调换。
七、奖惩
1、评奖评优
⑴ 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家庭教师”和“最佳学员”评选活动。每次评选“最佳学员”和“优秀家教工作者”各十名,予以表彰奖励。
⑵ 参评对象:“优秀家庭教师”、“最佳学员”的参评对象是经勤工助学部家教服务部推荐从事家教工作的学生和被辅导对象。
⑶ 评选办法:各奖项由参评人员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勤工助学部组织评审组,根据家教服务部跟踪调查结果,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评出。
2、惩罚
⑴ 对家教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认真履行协议,在家教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在从事家教期间受过校纪处分,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活动,并取消其以后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格。
⑵ 对不能认真履行协议,不尊重家教学生的人格和正当权益的客户,其子女不得参加“最佳学员”的评选,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我们将保留司法诉讼的权利。
八、本条例由“阳光之家”济助中心负责解释。
岗位管理条例
一、岗位设置
1.所有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活动都必须得到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招聘学生参加其自行组织的活动,如有违规者将交由校、院有关部门处理,其违规行为如造成后果,违规者须承担责任。 2.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3.岗位设置应从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
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4.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与我中心签定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可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
二、上岗要求
1.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须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4.符合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5.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
(1)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贫、特困学生;
(2)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的学生;
(3)其他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上岗程序
1.申请。所有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阳光之家”济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后,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后,才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到招聘部门应聘。
3.面试。设岗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报中心批准,备案。
4.上岗。被正式录用的大学生带一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设岗部门办理校内勤工助学上岗证,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5.“阳光之家”济助中心中心有权利推荐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尤其是经济困难学生及符合岗位特殊条件要求的学生)并优先录用。
社会业务管理条例
一、项目的接收
1、确定对方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确定对方对学生的具体要求及所需学生人数。
3、基本确定工作报酬。
4、填好一式三份的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有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
5、初拟项目的协议。
6、协议初稿审核后提供给对方单位。
二、项目的宣传
1、在接收项目的当天,由人力资源部选拔推荐人选或由宣传部以海报的形式进行宣传,对于项目需进一步商定的可延至第二天。
2、对于海报,要求内容尽可能详尽,海报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招聘内容、具体要求、所需人数、报名时间及其他事项。
三、项目的报名
1、报名通常情况下在张贴出海报的第二天至第三天进行。
2、报名的人数应根据单位所需人数进行限定,一般对于招聘人数超过6人的,提供名单的数量应控制在所需人数的2倍左右;对于招聘人数少且要求高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以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四、项目的面试
1、在截止报名的当天,公共关系部与单位做好项目的联系工作,确定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2、公共关系部与报名同学联系,通知有关面试事宜。
3、一般要求单位在面试结束时提供录用同学的名单,对于需要回去考虑的单位,应提醒其在2天之内给予答复,促使工作的快速开展。
五、项目的签约
1、在对方单位提供录用名单的同时,进行项目的签约。
2、协议中须明确三方(单位、学生、阳光之家济助中心)的权责,使单位和学生的利益都受到保护。
六、项目管理费的收取
1、在签定协议时,向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用,一般以现金结算。
2、管理费根据项目的合作时间来定。短期项目,向单位收取5元每人的管理费;长期项目,向单位收取50--100元每人的管理费;具体由双方负责人协商决定。
七、项目的后期管理
1、为了解聘用学生在单位的表现,应与单位进行不定期的联系,掌握单位用人的需求,积累经验,为勤工助学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更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