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形式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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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形式简要说明

租赁机构可根据承租人不同要求及其本身的融资、融物能力,采取相应的形式。融资租赁机构在办理租赁业务中,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是融资性租赁业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融资租赁机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租期一般定在 3 年以上。租赁期间,产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设备残值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取得设备所有权。承租人用租入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和新增利润等支付租金。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由承租人负担。租赁期内有关各方不得中途解约。

二、转租赁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机构同时兼备承租人和出租人双重身份的一种租赁形式。当承租人向融资租赁机构提出申请时,银行融资租赁机构由于资金或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可先作为承租人向国外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家租进用户所需的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转租赁实际上是为一个项目作两笔业务,签订两个租赁合同,分别建立租赁关系。其租金一般比直接租赁要高。中间融资租赁机构作为承租人向出租公司支付租金,又以出租人身份要最初申请的承租人收取租金。两次租金的金额有一定的联系,但不完全相同;转租期与租入期也不完全一致,由中间融资租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转租赁还专门规定,中间融资租赁机构承祖的设备必须专门用于转租他人使用。设备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或法律关系。

三、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是在企业急需筹措资金用于新的设备投资时可以先把自己拥有的

设备按现值或净值卖给融资租赁机构再作为承租人向租赁机构租回原设备继续使用,并按期向租赁机构交付租金。

回租租赁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融资的方式。作为租赁物体的设备就是企业在用设备,未作任何转移,其销售只是形式而已。承租人既保持了原有设备的使用权,又能使这些设备所占用的资金转化为增加其他设备的投资的资金需要,使企业固定资产流动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便于企业转移投资,调整产品结构。

四、衡平租赁

衡平租赁又叫杠杆租赁,是由融资租赁派生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租赁方式往往是当出租人不能单独承担资金密集型项目例如飞机、船舶、勘探和开采设备等的巨额投资时,以待购设备作为贷款的额外保证,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购买设备的 60%—80%的贷款,由出租人自筹解决 20%—40%。这种业务一般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和若干个协议,情况复杂,手续繁琐。出租人购进设备后,租与承租人使用,以租金偿还贷款。

五、综合租赁及其他租赁形式

这是租赁与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产品的返销等贸易方式相结合,由承租人以产品偿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此外,还有委托租赁、代理租凭、合办租赁等形式。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在自营租赁的基础上,因为承租人在异地,委托他人直接办理代办手续及管理的一种租赁形式。

代理租赁是融资租赁机构接受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商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接受承租人的申请,并按照委托人的条件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这种形式的租赁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后租与承租人,并代理履行租赁合同执行的义务。

合办租赁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出租人商定,共同出资办理祖赁项目。经出租人代表办理具体租赁手续,负责监督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并按商定金额定期给参加出租各方划出其相应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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