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资产使用权,并将租金作为还款方式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租赁对象和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资本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该资产或者将其返还给租赁公司。
2. 经营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保留,并不会将其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可以选择续租、购买或者返还资产。
3. 金融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必须购买该资产,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残值,也可以将该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他方。
4. 税务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该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承租方,从而实现税务优惠。
总之,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资产类型,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时需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及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誉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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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定义、类型、商业模式及风险防控和措施

融资租赁基本常识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
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
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
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
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
2012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
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2007-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亿元)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
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用范文(正式版)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

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租赁资产的同时获得融资。
根据不同的租赁对象和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型:1. 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融资租赁合同。
它适用于租赁公司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的融资租赁服务。
在这种合同中,租赁公司将资产租给承租方,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通常,合同期限较长,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支付,也可以是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一般包括重要条款: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租赁期限租金调整机制租赁物的保险责任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条款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条款2. 不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公司将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商业物业等)出租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服务。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期较长,通常可以达到几年或更长时间。
与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类似,不动产租赁合同也包括租金支付条款、租赁期限、租金调整机制等基本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需要详细规定不动产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维修责任、保险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 经营性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融资租赁服务。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如设备租赁、车辆租赁、办公设备租赁等。
经营性租赁合同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租金支付的灵活性等,都可能根据经营活动的特点进行调整。
4. 船舶租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用于租赁船舶的融资租赁服务。
在这种合同中,租赁公司将船舶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船舶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租金支付条款、租赁期限、租金调整机制、维护和保险责任、船舶的使用条件和限制等。
5. 二手物品租赁合同二手物品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公司将二手物品(如二方式械设备、二手车辆等)出租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服务。
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二手物品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已经有了使用年限,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使用这些二手物品,并支付相应的租金。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承租方提出租赁申请时,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选购,然后再出租给承租方。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由于急需资金等各种原因,将自己资产售给出租方,然后以租赁的形式从出租方原封不动地租回资产的使用权。
在这种租赁合同中,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
(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般来说,当所涉及的资产价值昂贵时,出租方自己只投入部分资金,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将该资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租赁公司然后将购进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用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
出租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如果出租人到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资产所有权则转移给资金的出借者。
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类型和定义

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类型和定义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一种以资产租赁为基础,以融资为手段,以流通资产为目标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为租赁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实现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产权的转移。
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经营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某种资产,并将其租给企业或个人使用,租赁期限通常较短,租赁结束后,资产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2.金融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以购买某种资产,然后将资产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一般较长,租赁结束后,资产可能归租赁公司所有,也可能转移给承租人。
3.销售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产品后,将其租给客户使用,一般适用于消费品,如电视机、电脑等。
4.直接融资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承租人提供融资,以购买资产,然后将资产租给承租人使用。
以上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类型和定义,通过了解这些基本概念,可以更好地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和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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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范本文)

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
1. 标准融资租赁合同
标准融资租赁合同是最常见的形式,适用于租赁各种类型的设备、机器、设备等资产。
该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计算公式、资产的责任分担、保险要求等关键条款。
标准租赁合同通常是根据行业标准或法律规定进行制定的,以保证在租赁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2.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办公楼等。
此类合同除了包含标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需包括租赁物的使用用途、维修责任、租金调整机制等特殊条款。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通常需要根据租赁物的具体需求和法律要求进行定制。
3.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各种类型的车辆,包括私家车、商用车、货车等。
这类合同通常包括标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包含租赁物的牌照、车况检查、责任险要求、修理和维护责任等。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会涉及违约条款和租赁期满后的归还义务。
4. 船舶和飞机融资租赁合同
船舶和飞机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船舶和飞机。
这类合同通常是根据国际航空和航海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因此具有更为复杂的条款和规定。
合同一般会涉及船舶或飞机的保险要求、租金计算机制、租赁期限等。
5. 技术支持和软件融资租赁合同
技术支持和软件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技术设备、软件和许可证等。
这类合同通常会规定软件的使用权和限制、服务水平协议、维修和支持责任等。
由于技术设备和软件的特殊性,此类合同可能会有更为复杂的条款和附加性文件。
融资租赁合同(5)6篇

融资租赁合同(5)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同时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一种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其基本特征是合同的双重性质,既是租赁合同,又是融资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资产的使用权,同时为承租人提供融资,使得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所需资产,避免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
融资租赁合同在企业之间的融资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一种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约定合同的签订日期。
2、融资租赁资产的描述:融资租赁合同应对出租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资产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状况、用途等内容。
3、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
4、租金和支付方式:融资租赁合同应规定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包括租金的支付周期、支付日期等内容,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5、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包括租赁期内和租赁期满后的所有权归属。
6、保险和维护: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租赁资产的保险责任和维护责任,包括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用的承担方、维护责任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7、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罚,包括逾期支付租金的处罚、不当使用租赁资产的责任等内容。
8、解决争议的方式: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等内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同形式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分为直租和回租两种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⑴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
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⑵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
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
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
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 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 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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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
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
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
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
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标准,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
(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
此时,在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
此时,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律师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
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
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