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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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正文:---------------------------------------------------------------------------------------------------------------------------------------------------- q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2003年1月21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2]38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七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煤气设施。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含煤气设施10元)。

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8日双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五)指导和监督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七)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四)对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进行评定;(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六)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七)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黑龙江物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五)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核心内容:《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您详细介绍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黑龙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76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76

- 1 -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 2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标注版)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标注版)

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依据本条,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也就是纯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活动,其他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比如:业主自治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不适用本实施办法,各单位后勤物业也不适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研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研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
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经[2012]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情况调研的通知
(黑价经〔2012〕5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省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下发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0〕204号)和《黑龙江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强化了物业和停车场收费管理,有效地规范了停车场和物业收费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业和停车场收费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咨询和举报数量居高不下。

据我局价格举报中心统计,2011年全省物业收费咨询举报3071件,占咨询举报总数的16.16%,位居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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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在对物业服务企业成本调查、测算并与毗邻地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衔接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

经市政府2008年7月12日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双鸭山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即一、二、三、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实行分等级管理、菜单式收费。

具体如下:
(一)一级物业服务小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基准价格为0.60元。

(二)二级物业服务小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基准价格为0.50元。

(三)三级物业服务小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基准价格为0.40元。

(四)四级物业服务小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基准价格为0.30元。

二、依据物业分等定级标准,实行“菜单式”收费,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与服务价格为对应关系,每缺少一项服务,收费对应减少。

三、与住宅一体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在已确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下浮不限。

四、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浮20%,下浮不限,等级确定主要参考物业小区基础条件。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批
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房产管理局为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服务等级标准实行动态评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服务等级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超过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予以升级,达不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

五、无物业服务,只负责打扫楼道卫生、拎垃圾袋的,每月每户5元。

六、二次加压供水收费。

每天供水二至三次的,每户每月交费5元;达到二十四小时供水的,每月每户交费10元。

七、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加大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达到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服务标准。

八、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双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成本构成表
二、双鸭山市物业服务等级及基准价格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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