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中的分摊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华泰春天家庭财产定额保险条款

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在五日内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

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⑴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第一条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房屋及室内装潢;(二)室内财产:⑴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⑵衣物及床上用品,⑶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⑷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1 / 14(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但凡被保险人自有、与别人共有或代别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2 / 14(一)基本责任⑴火灾、爆炸;⑵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⑶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⑷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特约责任(任选一种)⑴盗抢责任: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入室抢劫的盗抢行为,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但未追回的损失。
⑵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突然破裂以致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 / 14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避免灾害蔓延,采取须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须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仆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 / 14(四)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1版)

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室内财产:(一)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二)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电动剃须刀、数码播放器、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IPAD、 I-TOUCH、PSP、 GPS、电子游戏机或其他电子游戏设备);(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四)家具;(五)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租赁的、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标的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保险标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被保险人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

一年期保险业务 多年期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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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居综合保险
安居综合保险分为A、B、C、D四类条款介绍 (一)A款 1、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但不承 保现金、金银珠宝等损失; 2、保险财产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所产生的 租房费用; 3、居住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 脱落、爆裂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二)B款 在A款基础上增加水管爆裂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C款 在A、B款基础上增加有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入室抢劫造 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D款 在涵盖上述三款产品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加保现金、金银珠 宝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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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费率
房屋建筑结构与等级 家庭财产的结构及其本身的危险 社会治安状态 统保优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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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
一、普通家财 险 二、定期还本 家财险 三、房屋及室 内财产保险
四、安居类综 合险 五、投资保障 型家财险 六、团体家财 险
七、附加盗窃 险 八、附加家庭 第三者责任险 九、其他家财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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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居类综合保险
太保推出的一系列家财综合险
安居综合保险 家居无忧保险: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延伸由家房 无忧、家财无忧、家事无忧组合而成的新型家财 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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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安居综合险A、B、C、D四类
(一)A款 1、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但不 承保现金、金银珠宝等损失; 2、保险财产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所产生 的租房费用; 3、居住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 脱落、爆裂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二)B款 在A款基础上增加水管爆裂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C款 在A、B款基础上增加有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入室抢劫造 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D款 在涵盖上述三款产品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加保现金、金银珠宝 等损失风险管理有特色
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doc

1、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月31日至199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9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该案例中,郭某的家庭财产在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应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
在家庭财产保险实务中,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由于其特殊性,不作为可保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对此类财产损失的赔偿。
因此,郭某的财产损失中,现金存折损失、金银首饰损失、字画损失,共计13000元,保险公司不负责。
也就是说,郭某可要求的保险赔偿为7000元。
根据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三种分摊方式,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如下:a.比例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b.限额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因为家财险的室内财产,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c.顺序责任制。
甲:5000元乙:2000元2、1998年10月22日,某大型美容院将其场馆内的财产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
在美容院交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签发了正式的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财产的范围为美容设备、电器设备、室内装修以及存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为估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pdf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1.家庭财产保险单保险单号: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五、非机动交通工具;六、口粮;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五、管道爆裂;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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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中的分摊条款
澳大利亚保险中的分摊条款,最初在自然灾害保险,例如火灾保险、洪水保险等险种中较为常见,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在很多险种中都设置了分摊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中设置分摊条款的做法,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甚至要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废除分摊条款。
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所说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是指以下列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是仅以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是仅以被保险人房屋内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是以被保险人的房屋及房屋内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广大民众之所以对这些保险中的分摊条款表示不满,大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对一个家庭来说,这些财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存财产,如果在这些财产中设置分摊条款,意味着被保险人即使投保,其生存财产也可能无法获得完全保障,这直接威胁到被保险
人及其家庭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对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没有能力精确评估,一般都由保险公司进行评估,而保险公司可能出
于商业盈利和减轻责任的目的考虑,对该财产作出不公正的价值评估,假如保险公司对财产的价值作出过高评估,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马上生效,被保险人将被迫承担一部分损失。
故而他们要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废除分摊条款。
但是,想要废除分摊条款并不十分容易,保险公司指出了分摊
条款在保险学原理上的一定合理性:首先,分摊条款适用于保险金额
小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说明被保险人所交保
险费不足以保障全部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自然不难理解;
其次,分摊条款的存在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激励他们投保全险,并能有效打击赌博式部分保险,使他们通过部分保险获得全部保障的想法落空;最后,分摊条款对被保险人团体较为公平,如果没有分摊条款,面对被保险人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将作全部赔付,而这些赔付的保险金,最终来自于被保险人团体。
因此,废除分摊条款的做法容易使被保险人团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方要求废除分摊条款,另一方则强调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对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协调解决的问题。
迫于消费者事务部的强大压力,保险公司作出一些让步,他们
对分摊条款加以改进。
改进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90%时,保险合同中的分摊条款不再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标的损失的实际价值予以理赔。
这一改进措施启发了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他们认为,要想解决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歧,矛盾双方都必须作出让步。
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应当打折执行分摊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分摊条款甚至不能执行;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其应当承认分摊条款的合理性,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部分损失。
但是,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90%这个边际数字对消费者来说,依然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