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比较

浅析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比较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

( 一) 孟子最早提出性本善一说

我国古代人人耳熟能详的《三字经》里开篇即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个观点影响了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古代人性思想的第一印象和主观判断,很多人往往颇为一致性的认为中国古代对于人性观的认识就是主张性本善的,其实不然。中国古代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历来有之,孟子认为: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 恭敬之心,人皆有之; 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 羞恶之心,义也; 恭敬之心,礼也; 是非之心; 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孟子告子上》) 由此可见,他是主张性善说的。而在此之前的孔子对于人性的善恶并没有明确的观点表达,在《论语》上,最多也只是看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论语阳货》) 的表述,可见即使是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家学派也并不是历来即支持性本善的哲学理论,甚至性善论本身在提出以后也遭受过人们诸多的质疑。而在孟子提出了此主张以后,影响确实极为深远,在我国古代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性善的人性观曾占据主流,这对于我国古代社会里人的价值理念和自我认知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 二)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然而,在我国古代认为人性本恶的先圣哲人也不乏少数,荀子及其学生韩非子便是主张这一说法的代表。荀子一度鲜明地指出: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性恶》) 荀子认为: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他认为礼仪的功能和圣人的出现都是为了应对人性中的恶。韩非子作为我国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为萌。法家思想一度成为我国封建时期强国兴邦的主流学说,但自秦亡以后,儒家思想长久以来占了上风。讲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与做人成为许多儒生文人毕生的追求,这和中国人性观里的追求和实现个人至善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儒家以及受其引导的东方文明主流思想长期以来还是以认为人人生来性本善为主。

二、西方传统文化里的人性观

( 一) 早期西方先哲的人性观

西方哲学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自然到社会认知的大致发展脉络,因此,对于人性观的认识也就比较重视人的自然属性。古希腊先哲们对待这一课题有其各自的观点,赫拉克利特认为人有善恶,而善仅存在于少数人,恶则存在于多数人。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研究对象转变为人,这也实现了西方哲学由研究外在自然转而关注人本身的转变。他提出知识即美德。认为人可以通过理智来获取知识,而理智是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人能够用理性来使自己向好的方面发展。柏拉图是西方系统理性论的奠基者,他更加确切的继承和深化了苏格拉底的理论,他认为人是欲望、理性和意志力的综合体,而一个完整的人应该能够利用自己的意志力,合理调控自己的欲望,实现理性,达到灵魂上的和谐,这样的人便是善的。

假如不能做到用理性去克服感性,人便可以成为恶。他提倡人们通过追求知识和真理来超越感知,实现灵魂的转向。亚里士多德则是认为理性就是人性的一部分,理性是人的灵魂的功能,他虽然也肯定人的感觉的作用,但更加强调理性才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性的标志,理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功能。中世纪西方的神学通过神性来阐释人性,仍然是认为理性是神性也即人性的根本。总体看来,西方文化中坚信理性是人类灵魂中最本质的特征。而西方早期的先哲们比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认为人性既有善又有恶,人性中的善和恶都是事实而存在的。

( 二) 西方人性观的主流性本恶

《圣经》中记载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最初违背了神的旨意而偷食禁果的故事,而后他们被神逐出了伊甸园。他们的子子孙孙也因此生来背负原罪,每个人来到世上便要赎罪,他们生来便有罪。而人们可以通过后世的努力和对于上帝的虔诚这一途径摆脱这种生来的罪恶。这种观点可以说是西方性恶论的一个典型代表,这也对后来的西方文化和人文观念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神学家奥古斯丁甚至认为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罪恶,既然每个人都依然把亚当夏娃的原罪继承在体内,那么理当遭受一切神所赋予人的苦难。此外,还有一些西方学者对于人性观也有其各自的看法和理解。霍布斯认为人人都具有趋利性,人们对待财富的向往和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要求会使人极端自私自利,因此他认为人性本来如此,人性本为恶。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说每个人的心中都隐藏着一头野兽,这头野

兽时时伺机去狂吠乱咬,本能上它有着折磨虐杀其他动物的冲动,如果有其他动物挡它的道,它就会冲上去杀死它们。因此,我们从他的观点中可以得出,他也是坚持人性是恶的。

三、结论

我们不能片面的认定哪种学说产生的客观作用是绝对有利的,对于其影响作用还是应该一分为二的来做科学看待。虽然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在法治道路上的进步性促进了形成其优势性地位是值得肯定的,法治思想在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进步性更是无可争议。但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文明成果和文化类型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世界文化的发展是多元化的,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传统,也有其特色。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孰优孰劣。传统儒家注重用人上的德才兼备和道德的感化作用,德治主义对于法治主义来说,虽然不如其更加具有显著的公平性、客观性、平等性,但如果单纯地讲法治主义也有其弱点,法治主义作为一种防范机制不可能遍布方方面面,需要德治主义作调适性补充。不能简单地一分高下,更不能对一方随便地加以否定。公元前500 年前,孔夫子曾经说过这样的话: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中西双方更应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才能更有利于双方的共同提高和共同进步。

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

中西方伦理思想的比较 ——以人性善恶为例 摘要:由于各种因素,中西方对于人性善恶的伦理思想,有着不同的看法。由此,导致了中国普遍采用德治,而西方普遍实行法治。就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法治明显优于德治,但也要德治的辅助,即依法治与依德治国要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关键词:中国西方伦理思想人性善恶德治法治 前言 西方文化以人性本恶为理论依据,对人作自私好得的“经济人”设定,所以形成了一系列严整的外在控制手段,这种控制以权威、强制、督促乃至惩罚为手段。与此相关,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文化则从人性本善出发,对人作“道德人”的设定,并由此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启迪良知为主要实施手段的社会控制之道。在儒家看来,这种社会管理之道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因而是社会管理与控制的根本之道。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中国传统的性善说构成了汉代以来历代统治者“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这个思路与西方传统的性恶论背景下的“法治”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1 一、人性善恶学说 我国的“德治”与西方的“法治”形成的根本是中西方伦理思想中,关于于人性善恶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的结果。在不同的自然、历史、文化条件下,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两种伦理思想为基础分别在我国和西方文化中受到普遍的认同,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德治”与西方的“法治”的发展。 (一)我国性善论的起源 性善论。所谓的人性本善, 是指每个人在本质上都具有向善的可能, 而不是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自然而然地走向善。其以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为代表人物, 主张人性本善。认为人性本善, 人所以变坏是由于受到外界物欲的诱惑, 乱了本性。人出生后, 如果能保持善性并加以发扬, 就会成为善人至于圣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主张用礼义教化来弘扬人的善性。这使得管理者要重视养, 使自身素养得到了提高, 从而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以善为本的“仁政”, 从而以自身的“善端”来带动被管理者“乐其乐”、“忧其忧”,上下相互协同共同实现管理目标。2 我国古代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源于孔子。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也,习相远。”然而,真正提出“性善论”的则是孟子。他指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并进一步提出每个人与生俱来具有善性。孟子提出性善论,并非指人没有恶性,而是指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善端”。 尽管我国古代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如荀子和韩非子便把道德看成是后天才有的思想,主张人性本恶。但无论是荀子还是韩非子,当性恶论论及君主时却都采取了回避的方式。“性恶论”思想家无法回避君主的性恶问题,君主的统治无法获得合理的解释,也导致了君主无法接受这样的人性假设。在我国因为没有像西方那样与王权分庭抗礼的宗教力量,一种思想要为大众接受必须获得王权的肯定。“性善论”圆满地解释了王权统治的正当性,得到了王权的肯 1张应杭:《伦理学概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0–21页。

中西方人性观区别

中国跟西方人性观的异同 ——指导老师:高春华摘要:人性,已经是人类讨论的永恒的话题。虽然依旧各执己见,但综合古今中外各家所长,透过他们的论述,我们放佛可以窥见人性的一些端倪——中西方的人性学说大致相同,但他们的主流却是不同的。 关键词:人性、东西方、善、恶、 人性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有多远,他们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因此,作为一个人,思考人性这个问题,是与生俱来,与身同在的问题。我们只有了解了人性,才能对以后生活方方面面问题,有更深入的分析与了解。 中国关于人性的理论主要有:性善论、性恶论、信无善无恶论、信有善有恶论、三品论。中国古代、现代,关于人性的主流依然是性善论。 1、性善论。孔子在《论语·阳货》里曾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他对人性的基本设定是人的本性普遍切近,习养造成了千差万别。虽没有明确的指出人性本善,但从其他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性本善的方面还是占很大一部分。孟子却直言不讳的提出了人性本善论,在他认为,人性中,天生充满了仁、义、智、礼等。以至于儒家的启蒙教育经典《三字经》的开编就讲到:“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本善论的观点。 2、性恶论。儒家的第三个代表荀子曾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认为,人天性本恶,是后天的培养才使恶变善。但是,善只能附着在本性之上,而不能取代本性。他的本恶论,对后世的法家影响很大。 3、无善无恶论。战国时期的告子认为,“生之谓性”,“食色,性也”。人性和水一样,“水无分于东西”,性也“无分于善不善”。从告子的言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他所信奉的人性并没有本善与本恶,就犹如水无分于东西一样,全看后天的引导。后天的环境影响在人性的善恶论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有善有恶论。西汉的扬雄是汉代儒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在《法言》中提出了“人之性也善恶混”的人性论思想。他主张人生来就具有“善”“恶”这两种不同的自然属性。后天的培养与教育将这两个方面充分的发扬,才造就了一个人的善恶。如:“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 5、性三品论。西汉的董仲舒认为,人性可分为上中下三种:圣人之性为上品,中民之性为中品,斗筲之性为下品。他在继承前代思想的基础上,将孟子的"性善说"和荀子的"性恶说"加以调和,认为人性中包含了"善质"、"恶质"两种因素,并将情感因素归入"恶质"的范畴,进而提出以"王教"来完善人性的方法。 西方关于人性的理论主要有:性善论、性恶论、等。 1、性恶论。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源于基督教的“原罪说”。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禁不住蛇的诱惑,偷吃了智慧果实而犯了“原罪”,因而亚当和夏娃的子子孙孙也有犯罪的内因,也要为自己的祖先承担责任。此外,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也主要持人性本恶论的观点。如柏拉图曾经说过:“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人性总是把人拉向贪婪和自私······”由于西方基督教的影响,性恶论在西方占了主流。 2、性善论。性善论的代表人物卢梭,他的思想主要解释人性本善。他确信一个依照人性建立的社会永远正确,并且对于人性的保存最有助益。 3、有善有恶论。持有善有恶论的主要有弥尔顿。他曾经说到:“在亚当的那个苹果皮上,善与恶的知识就像连在一起的孪生兄弟一样跳进世界里来了,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劫数,亚当才知道有善恶·······”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观

二、西方文化中的人性观 (一)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性观 古希腊的伊壁鸠鲁认为善就是幸福,而所谓幸福亦即快乐,人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生来就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或者自保、自利、自爱,这是自然而然、天经地义的,而且这还是人生存发展的动力所在,因而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使这种个体的自然驱动力与他人和社会利益协调一致。 斯多葛学派认为,人的本性即“宇宙理性”,人的理性是宇宙之灵光,人的灵魂是宇宙之光的火花,由于与肉体的结合而使灵魂被玷污了,因而人生的使命就是去除欲望,使灵魂得到净化。 古希腊的哲人们几乎都从理性的角度来规定人的本性,其中亚里士多德最具代表性。他说:“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生活。”他认为人的本性在于人具有优于一般动物的理性,人的本性是能够根据理性原则而过上理性生活,即一方面人能在法律规范下被动地理性地生活;另一方面,人能自觉主动追求理性的德性生活。但亚里士多德同时又认识到人性中含有动物性,人的理性与其动物性存在着矛盾,人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而且人总是要受到感情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性中固有的兽性等天赋弱点,肉体凡胎的人很少能够超脱,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即使是最贤良的人也是如此。人的德性的产生和实现取决于社会制度、法律环境与实践,取决于后天对人的塑造和风俗习惯的熏陶。“如果不是从青年时代起就在正直的法律下长成的话,一个人很难向着德性。”而道德教育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那么有力。所以亚里士多德主张任何真实的政体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治优于人治。如果实行人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二)基督教的人性观 基督教中的创世纪说、原罪说和救赎说等都隐喻着基督教的人性观。《圣经·创世纪》中叙述了上帝创造世界和人的过程。这启示着人具有神的理性,是神之灵气与尘土的结合体,也就意味着人是不纯粹的,不可能象上帝一样是全知全能至善的,人性是有局限性的,人的灵魂中既有一定的神性,即高出万物的理性、智慧和优越性,又有趋于尘土的幸福的欲望或非理性因素。原罪说与救赎说则隐喻着:人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是脆弱的,人的理性与自然欲望容易产生矛盾冲突,人易抵挡不住各种诱惑而“犯罪”,人难于自我行善,人需要他律;人自己想当上帝,即具有知性和独立意志的追求;人具有向善的可能性,但必须依赖外在的他律约束引导,才能将可能性实现等。正是基于以上人性观,西方中世纪基督教以压制和排斥人的自然欲望和利益需求为核心,以丑化和否定人性的利益原则为宗旨。 (三)西方近代和现代的人性观 十七世纪英国经验主义者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保存自我、趋利避害的,这是人的本性,也是人的权利。人在未进入人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下”,由于主要由自然本性来支配行为,导致“人对人是狼”,但人的自然本性无所谓善恶。霍布斯还认为,“自然的战争状态”是不能持久的,人类要自下而上发展必须要进入人类社会,因而必然需要和平,从而必然需要由契约来维持人类共同体。 十八世纪法国的启蒙主义者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自然人性观。他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卢梭同样认为人的这些天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合理的。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卢梭认为,在原始状态下,大家没有固定的关系,都为保存自己而生活,不可能成为敌人,而且只有这种状况下,人才能有最淳朴的、平等的道德风尚。 德国哲学大师康德同样肯定人的物欲与自利,他把人类天性区分为“禀赋”和“倾向”,禀赋包括动物性、人类的理性和人的个性。动物性表现为人的自我保存的能力,理性表现为自爱的能力,个性表现为遵从道德的能力。康德断言人的禀赋为善,即使人的动物本能本身也

民法本位的人性基础论析

民法本位的人性基础论析 摘要: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阿奎拉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格老秀斯认为,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祁克指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庞德指出,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必要性,在于人的本性所包含着的扩张性、欲望与社会本性的矛盾。严复说,治国之法一定要合于“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自然之律”,“人情”就是“天赋之人性”。我认为,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性善论者珍视人的美好品质,性恶论者强调对人后天的教化和规范。个体性论沦者看重人的个体权利,社会性论者侧重社会、国家控制的必要。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关键词:人性;自然法;民法;市民权利本位;社会法 曾有一段时期,“人性论”因其抽象性,常被误解,人们对待人文社会现象多不作人性方面的分析,仅作经济、政治、文化的现象分析。这种分析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若“丢掉了人性分析,对人文现象而言就等于失去了本根,因为人的一切活动,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一切现象都是建基于人的本性,表现着人的本性”。有学者认为“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刑法学者陈兴良写过《刑法的人性基础》;民商法学教授赵万一先生主从民法学和伦理学角度专门作过《民法的伦理分析》专著,发表过《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等许多篇学术论文,认为“特定的社会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是各国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伦理基础,也是评价民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日本学者认为,“法律之基础建之于人之本质的性情”,“换言之,人之本质的性情,须在成为社会生活关系之规准,之基础范围内,始有法律的意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所派生,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根据。但经济基础直接派生的是立法理由。立法理由派生法律。立法理由是法律的直接根据。古今中外的立法理由和设想形形色色,其主要缘于也许无法科学验证但却有利于法律规则产生的徘徊于性善——性恶之间、两端或之外的种种色彩斑斓的人性假设。 一、古希腊、罗马、中世纪人性假设下法律构想 苏格拉底说:“人既各有所求,而又需多数之他人供给之,于是各本其愿欲而合群而成团体。凡由此群此团体联络而成之全部,即名之曰国家。”又说:“人心分二部,一部较善,一部较恶。善多而能制止其恶,斯即足以云自主,而为人所誉美。设受不良之教育。或经恶人之薰染,致恶之一部较大,而善之一部日益侵削,斯为己之奴隶,而众人皆唾弃其人矣。”柏拉图认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

浅谈中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人性假设

浅谈中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人性假设 摘要:中西方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安排,基于各自对人性的不同假设,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建立在其人性恶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一直将人性善作为基本框架,通过对比中西方政治制度中不同的人性假设,深入了解中西政治制度的不同之处才能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治制度;人性假设;性善论;性恶论 一、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人性假设 (一)理论基础 性恶论的传统在西方文化中源远流长,在西方文化中占据主流地位的始终是性恶论。受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在古罗马时期,罗马帝国的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之一奥斯古丁就曾提出“原罪性恶论”认为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犯了罪,所以造成人的本性都是堕落的,人是有原罪的,人性是邪恶的,只有通过教会,才能得到上帝的“恩典”,才能洗刷自己身上的罪名,其目的在于维护教会的权威。与此同时,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的私欲,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去追求快乐”,也支持性恶论。一直到中世纪末的宗教改革,德国的马丁路德和法国的法文尔又改造了奥斯古丁的“原罪性恶论”,否定了教会的权威,但依旧坚持“原罪人性恶论”,他们认为,原罪是由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带来的,人人都有原罪,堕落和邪恶渗透到所有人的灵魂的每一部分,即“所有的人都包括在原罪之中,所有的人都受到了原罪的污染。因为婴儿是带着他们的罪一同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所以,他们就是由于他们自己的罪而不是由于别人的罪而应该受到惩罚。虽然他们没有做出他们的罪的结果,但在他们自身之中有着罪的种子;他们的全部本性就好像是一粒罪的种子”。在马基雅弗利在其代表作《君主论》里也说道,“一般说来,人类的本性总是忘恩负义的,是变化多端、弄虚作假、怯懦软弱、生性贪婪的”。霍布斯也认为人是相互为战的,人与人之间是像狼一样的状态。 在近代,这种“原罪人性恶论”依旧是社会文化主流,阿克顿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孟德斯鸠也明确地说:“我们有一条颠扑小破的经验:凡是有权力的人,总要滥用权力,非碰到限度不止,“为了使人不致滥用权力,必须作出妥善安排,以权力牵掣权力。”因此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說,提出要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应当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近代美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政府是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制比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就连美国有着“宪法之父”之称的詹姆斯·麦迪逊也论证说:“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杰弗逊更加直接:“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比其行为不端。”

中西方人性论的比较研究

中西方人性论的比较研究 中国先秦诸子百家,在人性论方面以儒家孟子“性善”观点,荀子首创韩非子传承的“性恶”为主。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理论,伦理道德思想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西方文化中的原罪论是基督教思想精华之一,也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西方各个民族的思想、道德、心理以及文化色彩有十分深刻的影响。《圣经》是西方文明的重要基础,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政治、经济、文学以及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带有《圣经》的明显烙印。 标签:性善,性恶,原罪,中西文化。 引言 古往今来,中西方文化不断地碰撞融合,体现在东西方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究其根源是中西方传统文化思想的差异,探究这些异同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研究人性。 中国哲学史上,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对人性概念作出了各自的论述,存在着既对立又互补的内在逻辑关系,并且对后世儒学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传统的人性观对人性的起源、结构、价值观、及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多是从性善、性恶等易于为当时的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角度出来分析的。 西方之于人性论的探索在古希腊时期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性本恶”的观点,但对西方文化影响最为深远和广泛的当属基督教的《圣经》中著名的“原罪说”——人生来有罪,罪恶。真正确立了“性恶论”在西方哲学,文学,政治学等方面不可摇撼的地位。 本文就中西方主流人性論观点进行比较,以及不同的人性观对中西方人文科学造成的影响进行简要研究。 一、中国古今人性观 (一)孟子的“性本善”论。 孟子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揭示了关于人性的新的观念。孟子是性善论的代表,《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他认为人具有“四心”,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四性”,即“仁、义、礼、智”,“四性”经过外界环境影响和个人的主观改变即成为“善性”。而人之所以会产生许多恶的行为是因为后天没有将善性保持,善根虽然是

浅析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比较

浅析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 比较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比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 (一)孟子最早提出性本善一说 我国古代人人耳熟能详的《三字经》里开篇即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个观点影响了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古代人性思想的第一印象和主观判断,很多人往往颇为一致性的认为中国古代对于人性观的认识就是主张性本善的,其实不然。中国古代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历来有之,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由此可见,他是主张性善说的。而在此之前的孔子对于人性的善恶并没有明确的观点表达,在《论语》上,最多也只是看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的表述,可见即使是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家学派也并不是历来即支持性本善的哲学理论,甚至性善论本身在提出以后也遭受过人们诸多的质疑。而在孟子提出了此主张以后,影响确实极为深远,在我国古代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性善的人性观曾占据主流,这对于我国古代社会里人的价值理念和自我认知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二)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然而,在我国古代认为人性本恶的先圣哲人也不乏少数,荀子及其学生韩非子便是主张这一说法的代表。荀子一度鲜明地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他认为礼仪的功能和圣人的出现都是为了应对人性中的恶。韩非子作为我国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为萌。法家思想一度成为我国封建时期强国兴邦的主流学说,但自秦亡以后,儒家思想长久以来占了上风。讲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与做人成为许多儒生文人毕生的追求,这和中国人性观里的追求和实现个人至善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儒家以及受其引导的东方文明主流思想长期以来还是以认为人人生来性本善为主。 二、西方传统文化里的人性观 (一)早期西方先哲的人性观 西方哲学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自然到社会认知的大致发展脉络,因此,对于人性观的认识也就比较重视人的自然属性。古希腊先哲们对待这一课题有其各自的观点,赫拉克利特认为人有善恶,而善仅存在于少数人,恶则存在于多数人。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研究对象转变为人,这也实现了西方哲学由研究外在自然转而关注人本身的转变。他提出知识即美德。认为人可以通过理智来获取知识,而理智是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人能够用理性来使自己向好的方面发展。柏拉图是西方系统理性论的奠基者,他更加确切的继承和深化了苏格拉底的理论,他认为人是欲望、理

中西方人性政治基础

中西政治学说的人性论基础 王元明 【该文章阅读量:83次】【字号:大中小】 摘要:在中国古代,各种人性学说都坚持统治者性善论,把君主说成圣人,主张对君主信任、忠顺、崇拜。西方的人性学说大都坚持统治者性恶论,近代思想家主张取消君主专制,现代思想家主张对统治者怀疑、警惕、监督。分析中西政治学说的人性论基础,对于我们避免出现个人崇拜、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从而预防官员腐败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中西政治学说;人性论;统治者;恶与善 中国和西方的政治学说都有许多流派,它们有着各不相同的人性论基础。但从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来看,中国政治学说的人性论基础是统治者性善论,西方政治学说的人性论基础是统治者性恶论。由于其人性论基础不同,于是形成差异极大的政治学说:中国的政治学说要求对统治者信任、忠顺、崇拜;西方的政治学说要求对统治者怀疑、警惕、监督。前者成为专制制度的思想基础,后者成为民主制度的思想基础。 中国的专制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如果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公元前221 年) 算起,到辛亥革命(1911 年) ,专制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如果从禹建立夏(约公元前21 世纪) 算起,这种制度延续了四千多年。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政治学说,基本上都是为专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的。中国古代的政治学说主要是通过把君主神化和圣化来说明其专制统治合理性的。前者把君主说成是“天”(神) 的儿子。历代王朝无一例外地都把君主说成是“真龙天子”。后者把君主说成是圣人,即道德品质极其高尚且又智慧超群的人。儒家学说就是持君主性善论从而把君主圣化的学说。 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人性学说是孟子的性善论。战国时期的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人都生而具有仁、义、礼、智这四种“善端”(善的道德萌芽) 。有的人不去培养和扩充这些“善端”,就不能成为善人。有的人努力培养和扩充这些“善端”,就能成为善人。圣人就是把这些“善端”发展到完全程度的人。作为圣人的先王把仁义之心,即“不忍人之心”扩充出来,推广到全社会,就会形成仁政,即“不忍人之政”。他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握上。”(《孟子·公孙丑上》) 既然君主像父亲爱子女一样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人民则应当以仁、义、礼、智之心约束自己,像子女服从父亲一样服从君主的统治。中国君主专制主义的特点是君臣如父子。孝子与忠臣的内在统一就是服从。他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 就是说有“仁”的人必能孝于其父母,有“义”的人必能忠于其君主。孟子把“义”说成是“人之正路”,这条路通向的就是忠君。当然,孟子反对君主不顾人民的死活而横征暴敛,并对桀、纣这些暴君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还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 。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宝贵思想。但从总的倾向看,孟子的学说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 汉代儒家代表董仲舒和唐代儒家代表韩愈,提出了“性三品”说,直接地宣扬君主性善论。董仲舒一方面把君主神化。他说:“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另一方面又把君主圣化。他认为,王者的人性是“圣人之性”,生而能为善,不须教化。此外还有“斗筲之性”,虽经教化也不能为善。大多数人的人性是“中民之性”,只

现代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思想

现代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思想 西方文化一直以来都是全球文化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涉及的领域和内容非常 广泛。但是,在这复杂的文化交流中,人性思想一直是关注和讨论的一个中心问题。本文将以现代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思想为主题,探讨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观点。一、人性的自由和尊严 人性思想中最为显而易见的特征之一,就是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认可。我们可 以看到,现代西方文化中的自由主义、人本主义、人权主义等思潮,都强调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把人看作是不可逼迫的、有自我决定权的、自由意志的存在。 这种观点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它确立了人的自由和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原则,为个体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其次,它反对任何形式的压制和奴役,留下了历史上不少反暴力斗争的思想资源。最后,它启示了人类社会对于理智思考和自由探索的尊重和支持,对于创新和进步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人性的理性和自我意识 现代西方人性思想中的另一个重要主旨就是理性和自我意识。这种观点认为, 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生命体和物种,是因为人拥有自我意识和智慧,具有思考、表达、判断、决定和选择的能力和意识。 这种观点的影响主要是在哲学、科学、教育和艺术等领域。在哲学上,这种思 想为人类的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奠定了基础,成为很多思想流派的根基。在科学上,它使得人们能够利用和创造科学技术,探究人类身体、心理和社会问题的本质。在教育和艺术上,它启示了人们追求人文精神、自我完善和创造的内在动力。 三、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还有一种富有启示性的思想是,人性是复杂和多样的,从而需要我们用更广阔 和更复杂的视角去理解和解释人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性不仅是上面提到的理性、自由和尊严,同时也包括情感、欲望、文化、历史、社会以及其他因素的交织。 这种观点的理解和应用十分广泛。首先,它提醒我们不要一刀切的、简单化的 看待人性问题,需要更具体和复杂的关注和理解。其次,它为人们寻找解决复杂问题的更加开放和创新的思路提供了一个积极的视角。最后,它也让人们具备了一种全新的、更为深层次的、超越简单的哲学看法,这种想法可以贯穿于人类文化和艺术领域。 四、人性的赞美和探寻 最终,现代西方人性思想的一个重要主张就是人性的赞美和探寻。西方文化始 终强调人类的伟大和美好,并以此鼓舞人们向着更高的目标和方向前进。同时,人性的探寻也使得人们能够不断钻研人类社会的本性,不断理解和认知更为深层次的人性问题。 这种思想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文化、艺术、精神和审美等方面。在文化和艺术领域,人性赞美和探寻成为了许多文学、艺术、电影和音乐的热门主题,也让人们对于旅游、交流和文化交流显出更为敏感的态度。在精神和审美领域,这种思想拓展了人们的内心空间和文化美感,鼓励人们朝向更丰富和深刻的人性精神追求。 总之,现代西方文化在人性思想方面的价值和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自由、尊严、理性、多样性和探寻成为了西方文化优秀代表的标志,同时,人们也应该更好地理解和借鉴其中的独特思想和视角。相信在全球文化交流的背景下,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人性的本质和内涵,促进人类各领域的更好发展和完善。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摘要:中国和西方人性论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最能够反映出两种不同文化中人性论分野的是整体和谐论与二元对立论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把人以及人性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相信“人皆可成尧舜”,认为人的灵与肉是和谐统一的,人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从而直接导致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和等级主义、专制人治、清官情结、明君情结。西方认为人本身具有两极对立性,人自身具有灵与肉、理性与感性、天使的一面与野兽的一面,两者常常冲突,人并不必然趋善,人性有其局限性、脆弱性、需要外在的他律性,从而直接导致西方文化的自然主义,并成为西方平等、民主、法治思想的基础。 关键词:人性论整体和谐二元对立 法国18世纪着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曾指出的,“适合于人的道德学应当建立在人性上,它应当告诉人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给自己提出的目的,以及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而对你的目的,这就是全部道德学的撮要。”因此,人性问题对于伦理学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人性理论是任何道德学说的理论前提。 一、中国人性论 中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的理论主要表现在人性善恶上,其观点繁纷复杂,张岱年先生把我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善恶的理论划分为六种:“( 1)性善论———孟子,后来的宋明理学以 及王夫之、颜元、戴震都主性善论。(2)性无善无不善论———告子,后来王安石亦主性无善恶。( 3)性恶论———荀子。( 4)性有善有恶论———世硕。后来董仲舒、扬雄亦主此说。(5)性三品论———王充、韩愈。(6)性二元论———张载讲天地与气质之性,程颢、程颐讲天命之性与气禀之性,朱熹讲本然之性与气质之性,朱门弟子讲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把这些观点归纳一下,实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和告子的性无善无不善论。后来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都是对这三种观点的发挥或综合。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分析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分析 无论过了几个世纪,西方文化对于人性的认识和中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他们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探究始终是对在自我灵魂上的拷问,并且是贯穿着深沉而强烈的生命意识和人文精神,在寻找人类自我救赎的道路的过程中形成了支撑人性的不同空间。他们既有各自探讨的轨迹,又有相互交错的纽带,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一、西方文化的两大源头是古希腊中的罗马文化和希伯来的基督教文化,它们对人性取向有着不同的看法。古希腊文化重视人神合一,注重人对自然欲望,肯定人的现世生活价值的世俗人本意识。由健美的体魄和张扬的欲望追求构成了古希腊文化对人的理解,情感和欲望表现出一种自由奔放和无拘无束的性格,将肉体与精神呈现一种原始的和谐状态。 古希腊神话中,“金苹果之争”的故事体现“美”的人性观念。在智慧、财富和美之中,帕里斯选择了美,这种对美的热爱与任何利益无关尚,显出人性的单纯质朴和天真无邪。希腊人也信神,但神是一个亲切的人的形象,是人的生活的另一种状态,它不像基督教的天国那样遥远神秘、威严恐怖而高不可及。在这种状态中,人超越了自身的有限性和缺憾性。由此,产生了西方人性观念的第一个精神维度,即人的原欲追求。 基督教文化重视人的灵魂,追求彼岸世界的超现实价值与意义。通向完美人性的天路是建筑在深沉的忏悔和禁欲之上的,是灵魂对肉体的唾弃。“原罪”是整个基督教信仰的起点,也是对人的认识的前提。《圣经》中,亚当和夏娃

由于偷食禁果而具有了“原罪”。“原罪”有三个特点。第一是与生俱来的,一出生便有原罪;第二,“原罪”不涉及一个具体的受行为伤害的对象;第三,对原罪的救赎是终其一生对上帝的皈依和对自我灵魂的深沉忏悔来获得。对现实生活的失望和对彼岸世界的向往以及由此产生的负罪感,是它与古希腊文化的根本区别之一,这种对人性罪恶的悲悯意识蕴涵着深厚的人文关怀。但是,也正是这种原罪意识和救赎构成了灵与肉的二元对立思想,上帝在另一个世界即彼岸世界中存在,人类所追求的意志自由恰恰构成了人类永难逃脱的“原罪”宿命。由基督教文化形成的则是人性观念的第二个精神维度,即人的形上欲求。基督教文化价值观以终极意义为追求目标,使人的心灵有了寄托。但禁欲主义、蒙昧主义又造成了人性的扭曲,也造成了中世纪晚期西方社会的衰落。基督教由原本侧重于内心的信仰和爱,逐渐走向了外在形式的规约,变为外在的善功。在伪善的道德旗帜下,人性中邪恶的东西肆无忌惮地表现了出来。 二、文艺复兴运动倡导人文主义和宗教改革,一方面勇敢地要求人性的合理性,撕破一切虚假和异化的神性生活的面纱;一方面自觉地奉守理想神性的原则,追求真正的内心圣洁而无须拘泥于外在性的宗教形式和禁欲樊篱。 文艺复兴的意义就在于把感性的、个体的人而非抽象的神或精神看作全部生活的基础和整个世界的意义所在。宗教改革也并非为了要否定宗教,恰恰相反,是为了维护基督教信仰的纯洁性和精神上的统一性,以真诚的信仰来代替各种虚假的形式,驱散笼罩在基督教之上的那片虚幻的灵光。 在人文主义者眼中,人性更多的是与自然相关的人的本能欲望和意志自由,“人”首先或主要的是感性或原欲的“人”。在他们看来,赞美肉体就是赞美生命,就是赞美上帝创世之奇功。人体之美给人的不是邪念的满足,而是生命

中西方人性理论对比分析

中西方人性理论对比分 析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中西方人性理论对比分析 一、西方人性假设 (一)“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的观点最早是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他认为经济现象是具有利己主义的人们的活动所产生的,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之有利于他人,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泰勒制是其典型的代表,这个经济理论对应的管理方法就是用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管理人,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中国和西方,这种人性假设下对应出现的管理政策确实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对应的是中国政治上的稳定,西方经济利润的增加。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理论的片面性也更加凸显,这种人性假设的实质是把人看作一种单纯的动物,无视和抹杀了人的社会性。在这种人性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管理措施,不可能真正、持久地调动人的积极主动性以及激发人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 (二)“社会人”假设 社会人是梅奥总结了霍桑实验,提出了“社会人”的人性假设。“社会人”的观点认为,工人不是机械被动的动物,对工人劳动积极性产生影响的也绝不是只有经济报酬,工人还有一系列社会的、心理的需求,比如对尊重的需求等。这种“社会人”假设的观点类似于孟子“性善论”中的观点,将人性向好的一面去看,不再片面地将人性看作追求利益者,而是把人的社会需要看作人类行为的动机,“社会人”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在劳动中与其他人交往,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同,这就给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自我实现人”假设 由美国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提出。他认为:“人拥有五个层次的需要,即生理的、安全的、爱与归属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每当一种需要得到满足时,另一种需要便会取而代之。”其目标就是自我实现,竭尽所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利用自己的天资和能力,使自己变得完美。该理论比较客观地分析了人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立体的个体,个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西方哲学思想中的人本主义思想,重视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他强调发挥人的潜能与价值,由此也推动了现代“以人为本”的管理。 (四)“复杂人”假设 美国行为学家沙因对人性进行了归类,并且提出了四种人性假设,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种之外,又提出了“复杂人”假说,即每个人都有各自的需要和不同的能力,工作的动机不仅有复杂性而且有不确定性,人的许多动机安排在各种重要的需求层次之上,这种动机阶层不但因人而异,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人可以依照自己的行为动机、工作能力及工作性质对不同的管理方式作出不同的反应。沙因基本上将人性的各种情况作出了一个非常好的归纳,给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时代任何人的万能管理方式。 二、中国早期人性假设 (一)“性善论” 首先提出“性善论”的是孟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

人性恶与法律

人性恶与法律 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以一定的人性观为前提。尽管假设不一定与现实相吻合,但一般情况下,假设与现实往往存在诸多一致性的现象。始终要明白选择人性恶或是人性善并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选择。人性之恶的假设为我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因为人性恶,所以需要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 一、理论背景 古今中外,持人性恶观点的人不少。在中国,最富代表性的是荀子基于“欲望”的性恶论;在西方,最富代表性的是奥古斯丁基于“原罪”的性恶论。荀子认为人性是天成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然则人之性恶明矣。” 柏拉图积极倡导人治的思想,在其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开始提醒人性恶并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说,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王,而且在较短时间里没有好的办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王,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而柏拉图的学生,西方法治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哲学王是不存在的。他认为人是有感情但带有兽性的真实个人,日日

都会遭受欲望、权力诱惑腐蚀的“煎熬”。人性的脆弱和权 力的侵蚀,使亚里士多德深信法治胜于人治。同时也认为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有理性的法治才能防止人性之恶的膨胀。后世的法学家们的思想尽管丰富多彩,但在人性本恶为出发点上是一致的。 二、人性恶多源于人的欲望 基于人性恶的假设,人们都好利恶害、都是利已主义者。对于芸芸众生来讲,利己的一面是无限的,利他的一面是有限的,而利益资源又是有限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环境也是有差异的,因而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也是有差异的,有差异就会有对立,有对立就会发展成矛盾。由于利益有矛盾,所以从本能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想让社会规范限制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人虽然希望有交通规则,让大家都遵守;但同时却想让自己在需要的时候横穿马路或闯红灯。 人之欲望包括性欲、财欲、权欲、名望欲等等,欲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性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种族繁衍,财欲推动着人类 社会的财富创造,权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治理与秩序,名望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崇高与文明。人的欲望一般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因此占有欲就成为人的欲望的主要特征,例如对美色、钱财、权力、名誉的占有。人的占有欲又往往是无限的,经商者欲其钱财千万亿,文化人欲其名誉多多益善……

浅谈西方思想中的人性论观点

浅谈西方思想中的人性论观点 我们经常会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生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希望得到什么?而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人性。有些人认为人是恶的,他就会主用强制惩治手段治理社会,而认为人性善的人则会主人们修身养性,以善治国。我们也经常问别人:“幸福是什么?”每个人的回答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说情欲的满足就是幸福,有的会说理性目的达到后的精神快乐是人生的最大幸福。其实,前者就是自然人性论者,而后者则是诉诸人的精神本质的理想人性论者。 关于人性,古往今来有很多有名的学者讨论过。卢梭说过:“我觉得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我敢说,德尔菲城神庙里惟一碑铭上的那句箴言的意义,比伦理学家们的一切巨著都更为重要、更为深奥。”其实,对人性的探究未必只是思想家们应当考虑的事。因为,有人就有人性,就有对人性的认识和理解的需要。我们只有了解自己存在的真相,理解人性,才可能更好地生存于社会并改造人类社会。由于有了这样的需要,就产生了 许多关于人的、人性的理论和观念。 所谓人性论,无非是不同时代不同的人们对自己的本质及特性认识和理解的理论形式。在种种我们看到的人性解释中,我们将感受到闪烁于其中的“认识你自己”的人类智慧,将会感知到伟大人类认识自我的发展脉络和时间尺度,感受到人性理论如何从蒙昧时期带有猜测性的宗教知识,向现实性和科学性系统理论进化。 自然人性论。 古希腊最初的思想家把人看成是具有感性的自然物。他们对万物的始基和生命的源泉作了探究,觉得人和世界上万物一样,都是由某种自然物质产生和构成的,而不是由神灵创造的。

米利都学派是自然人性论最早的派别。泰勒斯认为“水是万物的本原”。赫拉克利特认为“万 物产生于火,又复归于火”。这些思想家把人的本源归结为某种自然物质,当然也就把人性看成是自然性了。古代自然哲学家最大的贡献,恐怕就在于把包括人在的自然,从原始的神话观念中独立出来,这是人类获得觉醒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当然还没有真正把人同自然区分开来。还没认识到认识高于一切其他自然物的独立主体,所以把人的感觉、欲望和思想等等,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物质性和自然原因,人性被理解为人的自然本性,认为人们只要“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就一定会支配生活,幸福快乐。 上述只是早期的自然人性论的观点。在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自然人性论被宗教神学的人性论淹没否定了。直到文艺复兴时期,自然人性论才又复兴。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和艺术家,都把关注的重点由神转到人,转到人的自然天性上,转到人间的世俗的精神。如薄伽丘明确肯定人的七情六欲,是人的自然本性,不可压抑,也不可能回避,认为人类天生是平等的。 近代欧洲启蒙学者的人性思想,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批判中世纪宗教神学以神性否定人性,代之以人性否定神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欧洲的自然人性论者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就是最求幸福和快乐,逃避痛苦和灾难,所以,自我保存、自利自私是天性使然。当然,各思想家也有自己的小的异见。比如,托马斯•霍布斯激烈的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恶的。 他的名言就是:“人对人就像狼一样。”霍尔巴赫进一步指出,人的本性是爱自己,但是, 人与人要和谐一致的生活,就必须做到一点:自己获得了自然权利而又不致丝毫损及别人。爱别人是使自己得到幸福的手段,因为人们的幸福是彼此相联系的。卢梭认定人的本性是自然天生的,这个天生本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自爱。自利自爱是天所赋予的权利,这个天赋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出于人性的、不可放弃的。然而他认为,人不仅有自爱之心,而且还有怜悯之心。 欧洲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以人性论为武器,反对神学唯心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以人性反对神性,以自爱自利的自然天性反对禁欲主义,这些都是进步的。但他们所理解的人只是一种自然动物。但人的自然性只是多维人性中的一个方面。他们不了解社会生活、社会实践对人性所起的根本作用。

法治的人性基础

法治的人性基础 当我们探讨法治时,我们不仅在谈论一套规则或制度,更在谈论一种文明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基础在于尊重个体权利和自由,约束公权力,以及保证公平和正义。然而,所有这些理念都与人性的基础息息相关。本文将探讨法治的人性基础,并从道德、正义和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治的概念 法治,通常被定义为通过法律来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强调的是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的精神是尊重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决策,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保障公民的权利。而这一精神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及西方社会的启蒙运动。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法治与人性的关系是复杂的。首先,法治需要人性中的正直、公正和良善等基本道德观念作为其基础。因为只有当人们普遍认同公正和道德的重要性,并遵循这些原则来行事时,法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法治也需要人们拥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这就需要人性中的理智和责任感来支撑。

然而,法治并不完全依赖于人性的善恶。相反,法治通过制定公正、公平的规则和制度,引导和规范人的行为。它既抑制了人性中的恶,又激发了人性中的善。因此,我们可以说,法治是在人性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的体现。 法治实践:道德、正义与法律意识的结合 在实践中,法治的人性基础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从道德角度看,法治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价值,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如不滥用职权、不偏袒一方等。 其次,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在实践中,这通常涉及到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及对受害者的补救。例如,通过法律手段打击腐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都是追求正义的体现。 最后,从法律意识的角度来看,法治需要全社会具备普遍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这不仅包括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每个人都应意识到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约束自身行为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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