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六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温州市六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温州市六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温州市民间借贷涉诉情况的调查与思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2011年下半年以来,温州市的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层的重视,境内外新闻媒体对此也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或褒或贬,莫衷一是,温州民间金融已然被推到风口浪尖。

民间借贷的涉诉情况是民间金融市场的“晴雨表”。在目前对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情况下,通过分析研判涉诉情况来了解掌握民间金融市场的真实状况,不失为一条重要而又较为有效的渠道。为了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涉诉情况的发展变化轨迹,掌握这一非正规的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严峻形势,温州中院成立了课题组,对全市民间借贷涉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温州市民间借贷涉诉基本情况与特点

(一)收、结案数和案件标的额逐年大幅增大,但增幅从历史高位已开始有所滑落

为了较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全市民间借贷涉诉情况的发展变化的趋势,课题组对全市二级法院在2006年至2011年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收案数、结案数、收案标的额、结案标的额四项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

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从2785件,增加到12052件①,收案标的额从3.2714亿元增加到达113.434亿元②,审结案件数从2815件增加到10371件,收案标的额从3.2714亿元增加到113.434亿元,结案标的额从3.9498亿元增加到

53.8689亿元,各项数据的增幅均非常巨大。

但从各年度的数据来看,不同年度案件的收案数、结案数和收案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的增长幅度则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见图1、图2),2006——2007年收、结案数相对平稳,但收案标的额已经开始大幅上升,从2008年开始四项数据均开始大幅度上升,2006年至2011年六年间收案数与结案数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2007年3.99%、-1.42%;2008年76.42%、71.96%;2009年29.38%、32.42%;2010年24.54%、26.36%;2011年46.40%、29.88%。收案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的上升幅度远大于收、结案数量的增长幅度,2007年结案标的额2008年、200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261.43%、232.25%,2010、2011两年虽然结案标的额增加的绝对数仍然巨大,但增长势头已大大趋缓,增幅已开始大幅下滑,2010年比上年增长41.22%,2011年比上年增长54.93%,2010年的增幅比上年下滑了191.03个百分点,2011年虽然比上年增幅高出13.71个百分点,但比起2008、2009两年的增幅,增长势头也已大为趋缓。

图1:收、结案数情况

①另有上年留存1183件,共计13235件。

②因统计口径原因,收案标的额不包括12月29至12月31日的数据。

5000

10000

15000

收案数(件)结案数(件)

收案数(件)

2785289651096610823212052结案数(件)2815277547726319798510371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图2:结案标的额情况 0

50

100

150

收案标的额(亿元)结案标的额(亿元)

收案标的额(亿元)

3.2714 5.790119.985435.07444

4.1392113.434结案标的额(亿元) 3.9498 2.05037.410524.621134.769353.8689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表1:2006年至2011年收案数及收案标的额情况

图3:2006年至2011年收案标的额情况

项目 年 份 2006 2007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收案数(件) 2758 3054 5429

6654 8275 12052 同比增长(%) 10.73 77.77

22.56 24.36 45.64 收案标的额(亿元) 3.2714 5.7901 19.9854

35.0744 44.1392 113.434 同比增长(%)

76.99 245.17 75.5 25.84 156.99

020

40

60

80

100

120

收案标的额(亿元)

收案标的额(亿元) 3.2714 5.790119.985435.074444.1392113.434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2. 2011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2011年是温州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一年,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情况较为特殊的一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情况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进行重点分析。自2011年3月份起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和结案数,以及收、结案标的额继续上升(见表1、图3),其中3、8、9、11四个月份增长较为迅猛,12月结案标的额为8.3241亿元,超过06、07、08三年每年年度结案标的额总值!

表1:2011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计数据④

收案数

收案标的额 (亿元) 结案数 结案标的额 (亿元)

1月

1072 4.0008 506 2.5954 2月

584 3.7086 504 1.8114 3月

744 5.345 699 2.8512 4月

950 5.368 741 3.059 5月

894 6.8293 723 3.4033 6月

964 6.8826 934 5.8266 7月

1061 7.2063 904 4.1908 8月

1144 10.7719 970 5.2565 9月

1150 14.0793 997 5.1078 10月 1371 13.9844 940 4.2465

③ 1月份因上年年终有清案任务而导致收案数反弹,2月份因处于春节前后收案数有所下降。

④ 每月数据统计区间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下同;10月至12月数据来源自中院报市委、市政府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周报,四周数据相加同月数据有一定出入,请读者注意。

11月

1380 20.4359 1200 7.1972 12月

1228 14.8219 1253 8.3241 合计 12052 113.434 10371 53.8689

图3:2011年收、结案标的额变化趋势

5

10

15

20

25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收案标的总金额结案标的总金额

另外,由于案件审结需要一定时间,所以通过结案数、结案标的额反映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情况时有一定滞后性,而收案数、收案标的额能较为直观、迅速地反映情况。从2011的情况来看,收案数、收案标的额均有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收案标的额这一项数据,增长以数倍计,到11月达到峰值的20.4359亿元,已是1月份的5.11倍。另外,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10月中旬以后,随着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开始由党委、政府直接出面,采用政策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部分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所以虽然从数据上看12月较11月有大幅度的下降,不过要从客观、全面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3.最近四年收案情况

为了更全面分析近几年来温州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

变化情况,课题组统计了自国际性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到2011年间每年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收案数、收案标的额

以及同比增长率(见表2)。2011年较之2008年收案数增长1.33倍;收案标的额增长9.93倍。特别是在2010年收案数、收案标的额两项数据增幅有所缓和的情况下,2011年又掉头向上,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表2:2008年至2011年收案数及收案标的额情况

图4:2008年至2011年收案标的额情况 050

100

150

收案标的额(亿元)

收案标的额(亿元)10.3776

21.6830.1446113.434

20082009

20102011

(二)案件平均标的额迅速增大

与收、结案标的总额大幅增长相对应,案件平均收、结案标的额也迅速上升(见图5、图6)。平均结案标的额从2006年的平均每件14.03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平均每件

43.54万元,2011年更是达到了51.94万元。案件平均收案标的额从2008年的20.07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94.12万元,三年间增长了3.69倍。另外,据鹿城法院反映,该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涨幅明显,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大大增年 份 项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收案数(件) 5170 6644

8287 12052 同比增长(%) 28.51

24.73 45.43 收案标的额(亿元) 10.3776 21.68

30.1446 113.434 同比增长(%)

108.91 39.04 276.3

加,2011年1月到9月,收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1件,同比上升了145%;收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32件,同比上升了113%;收案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2件,同比上升了50%。

图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均结案标的额020

40

60

案件平均结案标的额(万元)案件平均结案标的额(万元)

14.037.3915.5338.9643.5451.94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三)温州民营经济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较深

目前温州民营企业数量占全市的99.5%,工业产值占

95.5%,上交税收占80%,外贸出口占95%,从业人员占93%,⑤民营经济是温州市场经济的主体,正是民营经济使得温州成为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创新活力最强的城市之

一。温州民营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存在许多困难,目前对民间借贷资金依赖程度很深。据有关部门对瓯海区105家中小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占30.5%。这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可以明显地反映出温州的

⑤ 参见《陈德荣同志在世界温商大会上的讲话》,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289634.html,/art/2012/2/6/art_9246_204004.html ,于2012-2-7访问。

民营经济对民间借贷资金的依赖程度之深。据不完全统计,在龙湾法院2011年1月至8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32家企业成为案件当事人,涉及案件61件,企业作为被告的有60件,涉案金额共计2.07亿元,占该类案件收案总标的额的28.2%。除此之外,更多的案件是以企业主或其家庭成员作为当事人出现。该院2011年1月至8月受理的569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共涉及当事人1070位,其中有1038位为自然人,而在自然人中,属于企业主或企业主家庭成员的有529人,占49.4%。瓯海法院2011年1月至8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系企业主或企业主家庭成员的比例占77.34%。这一方面反映了民间金融风波对民营企业冲击较大,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在目前情况下,民营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之深和民间借贷对于民营企业的发

展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市场的支持,温州民营企业的融资就会举步维艰,温州的市场经济就成了无源之水。

(四)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涉诉情况比较严重

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在民间借贷领域这一点体现特别明显。从全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利率较高,而利率较低的因风险较小因而涉诉也较少。

由于掩盖和规避行为的存在,要准确统计全市法院审理的涉及高利贷的案件数量确有困难。但调研中仍发现部分案

件的借据明确载明是高利贷,还有部分案件虽然不能直接判断为高利贷,但从各种迹象来分析,也极可能属于高利贷。两类案件相加数量巨大。据鹿城法院反映,诉讼到法院的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一般在2.5分到3分之间,但部分借款实际月利率达4分到6分,个别甚至高达7分到10分,涉及到高利贷及疑似高利贷案件数量占了九成。龙湾法院2011

年1月至8月审结的3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月利率2分以下(包括2分)的89件,占27.3%;2分到3分的43件,占13.19%;4分到5分的21件,占6.44%;5分以上的4件,占1.22%;未约定利息的169件,占51.84%。未约定利息的显然不是无息借款,而是实际支付的高利没有体现在借据上。其他基层法院也普遍反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比较突出。

一些职业从事高利放贷的人员,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高利贷真相,以规避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常见的利息预扣、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复利等方法外,还出现了新情况。一是“阴阳借条”。双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预先准备两份借条,其中一份载明的是真实约定利息,而另一份则写明合乎法律规定的利息。前一份用于双方之间结算,后一份则专门准备用于诉讼。二是借条“证券化”。实践中出现了有本金数额,有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借条。平时支付利息按双方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填上债权人姓名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批案”现象显著

民间借贷中一人向多人放贷或举债,以及相互拆借、相互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一旦涉诉,往往以批案形式出现。龙湾法院2011年1月至8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同一单位或个人在三个以上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案件共有89批。在企业或企业主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一旦丧失偿债能力,还会造成不能支付工资、货款,进而引发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

(六)被告应诉率低

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由于丧失还款能力而举家外出

避债。有的被告自知理亏,采取“玩失踪”的回避策略,故意逃避债权人的追索,拒收法院传票,甚至断绝通讯联系,其亲属或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往往不愿意告知被告的具体地址,给法院送达造成巨大障碍,法院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这部分被告开庭审理时基本上不到庭应诉。以永嘉法院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缺席判决率超过40%。

(七)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深度介入

据不完全统计,温州目前有担保公司195家,投资(咨询)公司1745家,典当行60家,寄售行396家,旧货调剂行132家,共计2528家。多数机构很少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而是由其从业人员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开展融资放贷业务。龙湾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担保公司的身影。担保公司介入的案件,往往借据是

格式合同,注明现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为绕开“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禁区,往往以担保公司内部人员或者直接关系人等个人名义出借,案件原告本人一般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对借款细节语焉不详。

(八)债权缺乏充分保障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借款有保证担保,但设立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极少。据统计,龙湾法院2011年1月至8月审结的3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91件案件的借款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仅占29.91%,且不少借款人与担保人存在相互担保情形,抵押、质押担保的极少,债权没有充分保障,一旦某个债务人不能清偿,往往发生连锁反应。

二、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成因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催热民间借贷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非常严峻,这两个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均大幅飙升,结案标的额同比分别增长261.43%、232.25%。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好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增幅也随之大幅下降,结案标的额同比增幅为41.22%。这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案数的变动,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去年中央宏观调控最突出的两项内容是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以及实行以限购和限贷为主要手段的房地产调控。银行信贷收紧后,企业和个人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逐渐放大。原先在房地

产等其他投资领域的资金大量撤出,而股市、期货市场起伏不定,风险很大,资金逐步流向表面上相对安全的民间借贷市场。然而民间借贷市场也有很大的风险,在银根紧缩的形势下,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因素增多,偿债能力下降,导致风险不断累积。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

融资难是历来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由于在“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上,工信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未能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实践中各银行认定“中小企业”也是各自为政⑥。虽然数据上反映温州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加了,但实际上得到贷款的只是“中小企业”中的大企业,大部分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仍然难以取得贷款。另外,由于中小企业大多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和金融资产安全考虑,对中小企业惜贷、压贷。对于部分已经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由于货币政策转变、银根收紧,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抽回贷款,不再续贷,小企业顿时陷入困境。即使是部分能够得到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大幅上升。相关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同比上升15%以上,由于银行贷款捆绑销售理财产品、存贷挂钩、收取中间业务费等,实际信贷成本也已超过月息1分。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中小

⑥例如,浦发银行将资产规模1亿元以下、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划为中小企业,而招商银行则是将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划定在5亿元以下,统计口径和数据标准都不一致。参见杜琴庆:《各银行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不一,“银监会很难统一”》,《东方早报》2011年7月5日第A33版;《银监会无统一标准中小企业认定银行各自为政》,《南方都市报》2011年7月6日C10版。

企业被迫转向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个人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在过高的融资成本,特别是高利贷面前,不堪重负,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虽然去年下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发出文件通知,要求各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银行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不过距离中小微企业的期盼和实际需要还有一定距离,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

由于传统产业收益率低,民间资本急切寻求新的投资渠道。但遗憾的是,目前诸多领域没有对民营经济开放,“国三十六条”⑦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大型国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有限的空间里过度竞争,举步维艰。于是,大量民间资金投向民间借贷领域,大量资本沉淀其中,民间借贷资本膨胀过度,引发种种问题。

(四)楼市虚拟经济的反噬作用

多年来,我国实体经济产能过剩,平均利润率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面临人民币升值、出口困难、原材料价格上升、工人工资上涨和用工荒等问题,平均利润水平进一步下降,服装、鞋革等温州几大支柱产业平均利润率只有3.1%,实体经济困难进一步加剧。而以楼市为核心的虚拟经济多年来却处于快速上升阶段,获利极其丰厚。办实业不如炒房,在前几年是一个显见

⑦“国三十六条”是指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的事实。许多企业和个人集资开发房地产或将巨额资金用于炒房,不仅将自有资金倾囊而出,有的甚至大肆高息举债。而多年来楼市投机活动成功的示范效应更加剧了很多企业

和个人的投机倾向。而近期温州房地产市场受宏观调控影响,新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全线低迷,二手房价格明显下降,成交量大幅下滑,导致部分过度投机的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链断裂。

(五)债权人风险意识不足

许多人在高额的利息回报面前丧失了对风险的理性认

识和把握,盲目地将资金大量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但高收益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利率比较高,正是这种高风险的表现。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风险累积

目前温州民间借贷的形势总体可控,平安度过了春节这一民间传统的收账、结算节点,但是风险也已经累积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虽然两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但是风险仍难以有效清除。对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目前还缺乏科学、确切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不过,放贷人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标的额,以及放贷人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大体上可以作为民间借贷不良资产的数额。去年全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标的额已达113.434亿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估计

的温州民间借贷约1100亿元的市场规模来计算,去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总额的10.31%。如果加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的金额,不良资产比例还会有所增加。相对于民间借贷高达25%左右的年收益来说,这种不良资产比例虽然较高,但尚不至于民间金融市场崩盘的地步。2012年温州民间借贷情况会如何发展变化,目前尚难以准确预测,由于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其风险还会进一步有所累积,今年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任务仍然不会轻松。

(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扰乱金融秩序

一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负债金额巨大的涉诉企业或企业主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伴随着企业停工、倒闭,企业主出走,继而企业欠薪,工人失业,导致工人、放贷人、供货商聚集讨债,甚至哄抢财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2011年9月21日,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福林出走美国,就引发了供货商、放贷人、工人聚集讨债的事件。据传泰顺立人集团涉及巨额民间借贷,受影响人数达到数千人之多,一旦局面失控,后果难以设想。二是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金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背后可能隐藏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011年1月至9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共计2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2件,集资诈骗案10件。此类犯罪涉及面广,

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众多,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2011年1月至8月全市因民间借贷以及担保纠纷共引发71起违法犯罪案件,同比上升

16.39%,其中非法拘禁案件47起,占全部非法拘禁案件的21.56%。此外,高利贷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加剧了赌博犯罪;有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款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讨欠款。同时,犯罪团伙也可能采用高利放贷手段来聚敛财富,为其犯罪组织提供财力支持,容易造成黑恶势力滋生。四是容易引发高利转贷犯罪。在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诱惑下,容易吸引部分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破坏金融秩序。

(三)影响审判执行质效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未出庭应诉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使得案件处理周期被漫长的公告送达期间所拖延,另一方面也使得调撤率数据下滑,如苍南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与2010年同比下降37%。同时,被告严重资不抵债的案件较多,导致相当一部分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或执行十分困难。苍南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动履行率与2010年同比下降42%,民间借贷案件强制执行中,因借款人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程序终结的约占42.31%。我省将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纳入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将会对平安建设考核带来较大影响。

同时,由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同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外观上十分相似,实践中区分较难,这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困难。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如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也是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一些不理解的群众认为法院在拖延推诿,影响了法院公信力的树立。

四、对策与建议

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态势,法院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协同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党委、政府要标本兼治,化危为机,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能动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树立大局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情况下,法院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及时协同党政部门有效应对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企业停工、倒闭、欠薪、破产,工人失业,社会不稳等问题,对群体性事件落实稳控措施,积极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调判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防止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要全面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平衡借贷双方利益,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要依法保护,

同时又不能变相助长高利贷现象。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对于债务人避债外逃的,要尽快依申请或依职权予以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对于企图搞“假倒闭”、“假破产”逃避债务的,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

3.做好困难企业帮扶司法保障工作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充分考虑当前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对于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通过审判引导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利息和违约金标准,使其回归合法、理性的借贷轨道。对于处于生产经营中的涉诉企业,要慎用冻结、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对于正常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要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积极运用指定集中管辖等司法手段,帮助企业进行资产清算重组,尽可能调解借贷双方之间、劳资之间纠纷。要认真落实省高院“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12条”⑧, 结合温州实际,制定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司法措施,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同时,也要重视银根紧缩形势下民间借贷激增的问题,积极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建议,加强与金融等相关部门联系,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风险。

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27日印发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有若干条涉及到要求浙江省各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例如:第二条要求各级法院依法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金融创新,第三条要求各级法院正确认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第九条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这些条款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保障中小企业快速平稳发展提供了指引。

4.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审理过程中,要把好证据和事实认定关以及法律适用关,审慎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实际支付数额、是否从事高利贷等情形,对预先扣息、赌债等不合法行为不予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对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行为的甄别力度。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已经支付超过部分的利息的,可以考虑予以折抵本金。对于众多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批案,法院在立案、审判环节要注意依法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如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5.依法严厉惩处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对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和民间非法集资引发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聚众哄抢、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刑事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民间借贷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议民间金融监管部门要经常向社会大众提示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杜绝赌博式的致富心理。法院要开展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宣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政

策,特别是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去年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公检法三机关发布了相关公告,成效比较显著。

各级法院要密切关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对民间借贷的收案数据进行密切关注、监测,对审判执行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向党委、上级法院上报最新动态和重要情况。

(三)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拓展完善投资融资渠道

要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丰富金融产品,拓宽投融资渠道,将民间资本引向正确方向。当前,建议党委、政府继续强有力推进各个功能区的建设,拉伸城市发展框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各种非禁入行业,给资本以疏导渠道。同时,也要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扩大有效抵押物的范围,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同时,积极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基层。

另外,要吸取房地产行业过热导致民间资本大量集聚盲目投资的教训,继续实施严格的房地产调控,除住房市场外,还要对工业用地和厂房市场进行调控,防止部分企业成为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温州借贷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应当何去何从? ——温州借贷危机带来的启示 2011年9月20日,温州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失踪,并于9月21日确认由于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而逃跑,号称“眼镜大王”的胡福林跑路掀起了轩然大波。而此前,温州已经频频传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主及担保公司老板逃走的消息。据统计,仅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网上还爆出了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涉及金额从几千万到十几亿不等。 对于本次温州借贷危机的根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货币政策过紧,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有人认为是民间金融缺乏监管,还有人认为是温州投机之风盛行、借高利贷炒房地产。在要不要救以及如何救温州方面更是产生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的发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简单描述,并就借贷危机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识别和分析,从而概括出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 一、温州借贷危机发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1、国内外的经济环境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就如同被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无论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深陷危机之中难以自拔。全球金融危机之下的中国也是难以逃脱,作为世界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更是举步维艰。世界经济不景气,各国都在努力整顿本国经济,中国对外出口因此遭受重创,尤其遭到美国的强力反抗。同时,中国3.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以及来自美元的升值压力,更是让我国政府左右为难。近期,虽然人民币汇率略有反弹,但是其今后的中长期走势也是很难把握。不仅如此,欧债危机更是让世界经济雪上加霜,也更让我国中小出口企业饥寒难耐。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种严峻考验,民营企业在这种内外经济环境下,生存更加艰难。 2、民营经济的发展——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是指浙江省东南部的温州地区以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的方式发展非农产业,从而形成“小商品、大市场”的发展格局。小商品是指生产规模、技术含量和运输成本都较低的商品。温州模式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代表,涵盖台州地区在内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是一种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无为”的模式。 温州模式发展以来,得到了许多来自国内外的好评,认为这种发展民营经济的模式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同时也不乏一些对温州模式进行的批判的声音,认为温州模式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温州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横行,而且温州模式粗放的发展方式,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破坏。2008年以来,受制于全球金融危机,温州的经济发展速度下降,造成外界对于温州模式持续发展能力的质疑。 由于独特的经济发展历史,温州一直是一个“二元金融”明显的地区,一方面是现代正规金融,另一方面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二者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但是正规金融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据统计,温州现有中小企业30-40万家,真正能够从正规金融体系融到资的不足20%,也就是说有80%的企业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因此民间借贷比较发达。近期,尤其是银根紧缩以后,温州的民间借贷处于活跃阶段。根据人行温州支行的指数监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账户交易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396亿元,总体呈上升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深中法民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永,xxx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伟敏,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明,男。 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 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8日,原告通过自己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向法庭提交一张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的《申明》原件,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被告还提交了 7月15日刘明签名的《往来账明细》、案外人张某签名的《情况说明》、*** 1月17日在澳康达二手车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刷卡为刘明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车辆的交易记录,拟证明刘明与***之间有多个业务往

来经济关系。被告提交了公证书及电子邮件,拟证明xxxxxx毅德幕墙工程系两第三人之间的合作,被告没有参与合作。被告还提交了一张原告于 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打印件,内容为原告汇出多笔款项(其中包括涉案此笔30万元款项)共计200万元用于xxxxxx毅德幕墙项目,以上款项代刘明付出共150万元,本人付出50万元。但原告对此《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元;2、被告偿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结合本案中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借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告的转款系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二、原、被告系在第三人刘明的介绍下认识的,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其于 11月左右认识的被告,则原告在同年12月份向被告转账30万元的时候,原、被告相识不过月余,原告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作保证的情况下就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即使考虑到与刘明的好朋友关系,但毕竟30万元是出借给被告,而不是刘明,所以此种借贷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三、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过一份《申明》,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刘明与***就xxxxxx毅德幕墙项目进行过协商,且二人之间还合作过其他项目,二人之间也有过多笔经济往来,此种身份关系下,刘明申明涉案款项与原告无关、所有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足可以让人对涉案款项是否是借款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拒绝承认该申明的真实性,在第二次庭审中虽认可了申明系自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3至2015年,朝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

件,2016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11658件,增长率分别为8.1%、128.9%、160.3%.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3年朝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10件,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1653件,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3107件,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超大标的民间借贷个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平均涉案标的虽稳中有降,但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3年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21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5件。近四年,单个案件最大标的为9400万元,出现在2016年。 串案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及公司。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11 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原告身份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289634.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 毛芷蕙英语 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 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 原告:郑家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 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 4介绍,于2012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2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

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约规定的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保证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自今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本文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本次温州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方案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现状 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可以看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称,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现今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由于银根收紧,房企缺钱,加上实业制造持续不景气,于是越来越多缺钱的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从而抬高了利率水平,高息诱惑下,不少原本投资于实业的资本也开始发生了转向。而因利益的驱使,尽管明知道风险巨大,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利息会随着资金的倒手,越变越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其中的人都会稳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也成为很多放贷者的理由。 然而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 重。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而温州现有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几乎都来自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一支闯荡全国市场的经商队伍。目前至少有160多万温州人在外经商,投资办企业,这些在外投资者的原始资本大都靠自筹,并主要来自于民间借贷。 目前温州大多民营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1998年之后,温州的民间金融进入了活跃发展时期。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于2002年1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为125亿元。究其原因,主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014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裁判指引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参照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二、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确认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及审理要素,借据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及结算方面的重要证据。 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六、下列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 (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行为; (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 (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七、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无过错,还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过四倍利率;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八、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

温州民间借贷

温州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摘要:温州是我国典型的依靠民间资本发展的地区,民间资本在改革发展中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资本要素发挥作用。表现出了良好的增长性和贡献率。高回报带来的高风险。高利贷轰然崩盘、中小企业深陷融资困局……近期,温州金融风波集中爆发,民间借贷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甚至被多方舆论“妖魔化”。温州民间借贷真的是洪水猛兽?缺乏制度与法律保障的民间借贷,更像是一场饮鸩止渴的资本游戏。本文旨在探究温州民间借贷风险原因、分析弊病、寻找解法,为民间资本阳光化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借贷;阳光化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借贷行为而言的,它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初以来,国内的民间借贷已然呈现井喷之势。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近8万亿元全社会融资总量中半数以上来自银行以外的部门。温州是较早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的地区之一,民间资本在其整个资本结构中占据重要的角色。神话般的“温州模式”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有益补充。然而,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的暴露出他的脆弱性。2011年由于银行停贷,出现了部分老板“跑路”、担保人自杀这些社会现象,人们在看到这一社会现象的同时,往往忽略了推动这一波金融动荡的多重复杂因素:实体经济的盈利率下降、炒作之风盛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国有银行的利率不能反映真实水平,资金更蜂拥到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骤松骤紧的货币调控放大了金融波动的影响,货币调控的工具选择也加大了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正是这一系列加在钱上的扭曲,最终带来了温州等地的金融紊乱。面对复杂的融资环境,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一场制度性的改革,这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完善的需要。

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思考

捡漏拾遗——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的思考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9日,李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肖某账号转账40000元,2017年5月9日,李某仅凭此银行转账凭证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诉称该银行转账凭证系李某向肖某发放的个人借款,要求肖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向其返还该笔借款。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该转账系因其先前为原告向第三方垫付过四万元人民币,后原告向其偿还的垫付款,双方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举示了向第三方的转账凭证,但因无书面垫付款协议,该抗辩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未被法院采信。除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外,原告再无任何证据。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审理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原告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它债务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其声称的垫付款,即原告无继续举证的义务,法院应当直接依据该十七条判决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 被告方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现原告主张该转账系民间借贷行为,但又未举示其它证据证明该转账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原告所凭借的第十七条与上位法冲突,不应成为判案依据。况且,被告因为善意帮助而为原告垫付了4万元,且该4万元垫付款短时间内就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被告无义务再留存该债权书面凭证,无法举示书面垫付款协议符合人之常情。被告完全没有想到原告会倒打一耙,活生生把还的钱说成借的钱,如果支持被告诉请,实乃法治之倒退。 现该案尚未判决,但由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做一思考。原告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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