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XX审理企业XX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_经济法XX_2

《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_经济法**《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继1991年对《人民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XX对企业案件的审理,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意义深远。
为方便**地人民XX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ﻭ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ﻭ(一)我国企业的情况《人民企业法()》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
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XX受理的企业案件数量极少,企业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案件**爆破器材厂的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广泛报道。
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企业才正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
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XX受理企业案件1153件。
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实施再就业工程"的。
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策,进行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因**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
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XX申请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XX受理的企业案件数量激增。
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XX共审理企业案件15479件,其有企业案件8578件。
最近几年,人民XX每年受理的企业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企业案件。
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后,随着进一步深化,国家对企业兼并、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企业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4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填在题后括号内)1.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2.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该种犯罪,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B.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C.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该种犯罪,就能够对单位定罪处罚D.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大多数犯罪都能由单位构成3.下列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B.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犯罪主体既能是单位,也能是自然人D.当单位构成该犯罪时,采用单罚制4.魏某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筑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商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七折优惠出售。
一年内骗取了1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B.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C.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5.某市公安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制药公司制售劣药的举报。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司法考试:/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xsf/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20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考点」罪过「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
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
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说法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
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2题)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下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单位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定罪标准、量刑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2. 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单位合法利益;3.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4.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行为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集体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1.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犯罪表现为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一)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避免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认定为犯罪主体。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单位犯罪具体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犯罪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加强对单位犯罪的惩治,严格适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罪名及其处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1. 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2. 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2)罪责自负原则。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应严格追究单位的责任,不得追究单位成员的个人责任。
(3)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与个人犯罪相同,不得因为单位犯罪而降低或加重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具体罪名及其处罚1. 贪污贿赂犯罪(1)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发布日期:2002-9-24 阅读次数:66
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孙军工
一.关于《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也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由于私营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私营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的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能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条规定有助于消除上述疑虑和争议。
关于私营企业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参照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内容,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从种类上划分,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解释》第一条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界定为单位犯罪的
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并未限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性质。
而且从立法本意看,处罚单位犯罪。
实质上是处罚法人犯罪。
刑法之所以用单位犯罪的称谓,主要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即除了法人以外.还有大量的非法人组织。
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适用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因此.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外延比法人宽,也可以说单位包括法人。
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应当属于单位的范畴。
2、私营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尤其在财产上.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与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
一些私营公司、企业拥有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名职工,其犯罪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许多私营公司、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问题,都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决定,体现的是公司、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
对于这些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鼓励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
在对私营公司、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对其犯罪行为当然也要予以同等的制裁。
4、从公司、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都是作为单位进行管理的。
如何判定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很关键的一点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一定意义上分析,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是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而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企业.则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另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地资公司”其中私营独资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在私营企业的四种类型中,只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而且,按照目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也可以说明划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标准就是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也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而对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公司只按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注册。
综上所述,将实践中作为单位管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法律和实践依据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罪处罚。
二、关于《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上述内容是针对近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为了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问题而规定的。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由于刑法中就少数犯罪规定的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比较而言,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较自然人犯罪判处的刑罚要轻。
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自然人犯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而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对单位中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重也只能判到15年有期徒刑。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采用欺骗等手段设立公司、企业,而后以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其犯罪心理是即使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受到的刑罚处罚也不重。
然而,司法实践中井不仅仅只有上述一种情况出现,还有一种情形与上述情况类型.也是基于规避法律严厉制裁的心理而实施的以公司、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作掩护的犯罪行为。
比如,有的公司、企业成立后,也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了一些业务活动,但也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
为打击这类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活动,《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一规定试图以公司、企业成立后实施的正当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比例作为单位犯罪的划分标准。
在理论上如此划分不无道理.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涉案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对于“主要活动”的把握,不应仅仅局限为”数量”、次数等简单的量化指标,还应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以作出准确认定。
三、关于《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解决“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但违法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而是由实施犯罪的人私分,对参与实施犯罪并私分违法所得的人如何定罪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只有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这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犯罪分子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其犯罪心理大致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以单位名义实芮的犯罪行为较之自然人实施的行为更易得手;二是规避法律对自然人犯罪的严厉处罚。
二者或居其一或兼而有之但不论其如何考虑,都应依法严惩。
四、关于对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解释》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亟需统一认识的问题,因此一并提及。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却是由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单位盗窃、单位贷款诈骗行为无法处理.而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又非常大,不处理又显得有失法律的公允。
在论证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为严厉打击各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笼统、原则地将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作一规定,认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定,且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即对这种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既不违反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客观上也达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弥补了法律规定之不足。
《解释》中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修订后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主旨就在于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司法解释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能对法律作扩大解释。
从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分析.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一些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论它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立法的疏漏,在法律作出修改、调整以前,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