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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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毛亚敏(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杭州 310025)摘要:海域使用权属于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到目前为止,只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对该项权利作了规定。

由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其内容侧重于对海域使用的行政管理,对海域使用权相关民事问题的规定难免存在欠缺。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范围的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终止,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转换等新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海域;海域使用权;法律调整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3-0013-05收稿日期:2004-03-03作者简介:毛亚敏(1963-),女,浙江奉化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使用权有关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海域的范围土地与海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权利只限于取得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海域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对海域的行政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的行政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海域与土地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明确海域与土地的界线,以及海域在何种情况下可转换为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一定海域内开展特定活动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我国将海域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不同区域,并对这些区域内的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

国家可以通过发放特许许可证或签订特许合同的方式将特定的海域使用权授予企业、机构或个人,并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渔业养殖、沿海观光旅游、油气勘探开发等。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保证安全和环保。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海洋管理的需要。

最后,一旦获得海域使用权,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有利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通过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可以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开发,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可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增长,提升海洋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会引起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一些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可能受到多个申请人的争夺,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监测和执法,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海域使用权的授予还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见,特别是涉及到渔业、旅游等对当地居民生活和就业影响较大的项目。

总的来说,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认真对待海域物权

认真对待海域物权

认真对待海域物权【摘要】海域作为我国领土之一部,在物权法上应处于“不动产”之范畴。

既谓之为“物”,自可在其上设立海域役权。

当下,我国仅有《物权法》对海域所有权权属作了定性并间接界定了海域为民法上之“物”。

但该法没有对海域物权及其中的海域役权作出进一步规定。

为能更充分地利用我国海域、规范海域法律关系,我国应适时制定切合我国国情的《海域法》,建立起较为系统的、包括海域役权在内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物权;海域物权;海域役权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千米,相当于陆地面积的1/3。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致使长期以来对海域的开发和利用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状态。

目前,我国专门对海域使用进行调整的法律只有《海域使用管理法》。

而该法具厚重的行政法性质,且仅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此一项海域物权。

如此局面将极不利于我国海域的开发、利用。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界定了纯私法意义上的海域概念,亦初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地役权制度。

如此,为将海域纳入地役权调整范围提供了制度上的切入点。

海域在性质上应为物中的不动产,因而,从解释论上应该遵照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允许设立海域役权,以便促进对海域的多层次、立体式的开发利用。

二、海域役权之法律地位及其特征(一)海域役权概念及性质海域役权是指以他人海域供自己海域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是基于海域所有权或海域使用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

海域役权既为存在于海域上之权利,则其究属何性质之权利?笔者认为,海域役权当属我国物权中的地役权成员之一。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域应为民法上之“物”;海域役权的权利客体为民法上“物”之海域,且该权利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具有物权的公示性、排他性、绝对性,因而是一项物权。

且由于该物权系存在于他人之物上的权利,故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

第二,海域使用权没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及功能,却含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海域使⽤权】 第⼀百⼆⼗⼆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权受法律保护。

【解释】本条是关于海域使⽤权的规定。

海洋被称为“蓝⾊国⼟”,在⼈类⽂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

根据本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主体。

海域与⼟地具有相同的属性,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域可以通过技术⼿段加以区分并进⾏排他性的使⽤,海域越来越成为被⼈类利⽤的重要资源。

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洋使⽤管理暂⾏条例》第⼀次规定了海域使⽤权制度。

此后,⼀些沿海省市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海域使⽤权⽅⾯的地⽅性政府规章。

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域使⽤管理法,从法律上确⽴了海域使⽤权制度。

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领海的⽔⾯、⽔体、海床和底⼟,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

我国海域的⾯积达38万平⽅公⾥。

海域使⽤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权。

单位和个⼈使⽤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权。

海域使⽤权取得的⽅式主要有三种:⼀是单位和个⼈向海洋⾏政主管部门申请;⼆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位和个⼈使⽤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式取得海域使⽤权后,海域使⽤权⼈应当办理登记⼿续。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海的,由国务院海洋⾏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属于地⽅⼈民政府批准⽤海的,由地⽅⼈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

根据使⽤海域不同的⽤途,海域使⽤权期限分别为:养殖⽤海⼗五年;拆船⽤海⼆⼗年;旅游、娱乐⽤海⼆⼗五年;盐业、矿业⽤海三⼗年;公益事业⽤海四⼗年;港⼝、修造船⼚等建设⼯程⽤海五⼗年。

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然资源实⾏有偿使⽤制度。

单位和个⼈使⽤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

为了切实保护养殖⽤海渔民的利益,⽬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招标和拍卖。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的权 利 。 ( ) 5 海域使 用 权是有 法定 存续期 间的权利 。
三 、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研 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 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 中研究最多的内容 ,其研究主要集 中在 20 年 1 01 O
月2 《 7日 海域法》 布之后到 20 年 3 1 《 颁 07 月 6日 物权法》 颁布之前。在《 海域法》 颁布实施之前 ,海域 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 ,因此 ,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 物权法》 颁布实施 之后 ,《 物权法》 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 ,就海域使用权具体
为何种性质的权利 ,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 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
杨顺 良(0 6认 为海 域使 用权 的行 使是 以 占有 为前 提 的排他 性权利 。赵守江 (06 认 为海域 与 土地 20 )上的物 ,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 , 但海域使用权是单
位 和个 人 以法 定方 式取得 的 ,对 国家所 有 的特 定海 域享有 的排 他性 的权 利 。
生 。国外关 于海域使用权方面 的研究: 大多是通过各 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 权概念 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 国一个 l家 ,因此 ,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 ,其研究也大 国 多是海域使用管理 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 的内容 ,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 、特征等方面的研 究几乎没有。随着我 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 ,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 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 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海域使用权 概念 、内涵方面 ;二是关 于海域使用权性 质 ;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 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 系与冲突 ;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 场机制研究 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 ,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 ,也有学者对 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 了研究。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 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 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 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 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 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 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 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 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 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 如海域使用权, 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 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 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 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及其保护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及其保护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苎墨j查塾金兰!!!竺!!望生!耋遴雹圈豳澄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及其保护徐春燕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行,沿海各省市相继颁布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海域使用制度逐渐确立,海域使用开始走向法治化道路。

海域使用权主要作为一种私权有着诸多物权特征,运用相关的物权理论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征,对于处理海域使用相关利益方的法律关系,合理开发使用海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行政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47.022010年5月,备受关注的深圳亿元“海上皇宫”因未获海域使用权已开拆,这宗由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申请执行对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一案,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宗恢复海域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案件,也是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以来,深圳首例国家作为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新类型的海上物权纠纷执行案件。

这个案例再次引发业内对海域使用权的探讨和关注。

一、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在我国,私法意义上的海域是指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位置固定可以通过表明经纬度JJ u以特定化的海洋区块。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利,海域使用权的性质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法为行政法,行政法为公法;有的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的标的即海域是一种公物,而公物系公众所使用的,因此,海域使用权只是一种经主管机关同意的公物使用权。

目前理论上的主流观点是海域使用权属于私权,私权主要是针对物权而言,即民事权利主体对一个具体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私主体可以自由控制的权利,也即物权理沦学说,但海域使用权与一般的物权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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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关键词: 《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 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 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 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 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 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 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 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 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 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 如海域使用权, 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 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 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 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1];《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并将海域从公法上的自然资源或者国际法上的主权客体转变为私法上的物权客体,运用私法的手段来调整海域利用活动, 这无疑是对传统权利体系的重大突破。

但是, 《海域使用管理法》并没有将海域使用权规定为一种物权或准物权, 这就使得该权利难以纳入到民事权利体系中进行调整和保护。

同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在该法中并没有得以明确界定, 因此学界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 物权说。

此说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 是典型的用益物权,[2]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典型用益物权, 有别于矿权、水权等特许物权。

为了保证用益物权制度的完整性, 应该明确把海域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范畴。

[3]第二, 准物权说。

此种观点认为, 海域使用权非为民法上的物权, 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 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

[4]第三, 混合权利说。

此种观点认为, 海域使用权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因其往往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战略利益,在取得、转让、行使等方面被课以种种公法上的义务, 法律对海域使用权设置了不少管理监督规定, 所以又具有公法性质。

[5]这些观点都不无道理。

;应当承认, 海域使用权确实具有一些公法上的权利特点。

一方面, 从权利的取得来看, 一般都是通过物权设定合同加公示方法进行的, 用益物权设定原则上要有设定他物权的合意。

但海域使用权采取的是行政许可的方式,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 设定海域使用权不需要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合同的方式来完成, 而是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获得行政许可而取得准用益物权。

另一方面,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并不要求进行登记。

尽管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登记造册, 但是此种登记造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公示方法, 而主要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

登记造册是政府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后作出的, 而一般不是申请人自己申请进行的。

还要看到, 海域使用权在内容上也受到大量的公法规范的调整, 例如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洋油气资源开采、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都影响着权利的行使。

由于其在取得方式上具有行政色彩、内容较多地受公法规范的约束、政府对此种权利的诸多管制与调控等原因,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在物权法中对海域使用权做出规定, 而主要是通过特别法来调整, 学理上一般也不将其称为物权或者用益物权。

但我国《物权法》用一个条文将海域使用权单独加以规定, 这就确立了其在用益物权中的重要地位。

笔者认为, 《物权法》确认海域使用权为物权的一种类型, 并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而且对有关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海域使用权之所以能够被纳入《物权法》,是因为它具有物权的一些特征。

;第一, 从效力上讲,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都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海域使用权也能够产生这样的双重效力。

一方面,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即控制一个有体物的权利。

”[6]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

海域使用权具有支配性, 是因为一方面, 海域使用权具有特定的支配对象,即特定的海域,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 海域实际上是由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

在现代社会, 特定的海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进行特定化。

另一方面,权利人不仅可以控制一定的海域, 还可以利用一定的海域满足其需要。

例如, 利用特定的海域从事养殖活动、建造海上设施、开采海洋矿物资源等。

从海域使用权的本质来看, 这些活动仍然是对物的利用行为。

此外, 海域使用权人对特定海域的适用也具有排他性。

任何人依法对特定海域享有使用权之后, 就可以对抗他人对同一海域进行同类利用的行为。

当然, 权利人支配特定的海域不能完全排斥他人无害其权利行使的行为, 如养殖用海一般应允许其他渔民渔船的通行。

;第二, 就权利客体而言,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海域, 海域虽然不能被直接归入不动产的范畴, 但是海域被称为“蓝色的土地”, 特定的海域作为一种资源, 虽然不能简单归入不动产的范围, 但其与不动产具有密切的联系。

海域必须要由海床和底土组成, 水体、水面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海底、底土之上的。

虽然海水在不断流动,但海床、底土是难以改变的。

尤其是特定海域的空间是固定的, 不能移动, 在这一点上, 与土地等不动产具有相似性。

但由于海域本身包括了一定的海水, 而海水又处于不停的流动之中, 所以,海域也具有变动性的特点。

至于海底之下的矿产资源, 作为一种权利客体也应该属于采矿权的客体。

;第三, 就公示方法而言, 海域使用权仍然需要登记, 这就使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公示性, 可以向社会一般人公开, 使第三人能够了解此种权利的设定和变动情况。

如前所述, 海域使用权的登记适用登记造册的办法。

此种登记造册的方式,不完全等同于物权的公示, 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但在完成登记造册之后, 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公示效果, 第三人可以知晓权利的实际状况,并可以查询。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 海域使用权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可以成为物权。

还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海水在不断流动, 但是特定海域的地理位置和空间范围都是确定的, 因此对其进行登记是可行的, 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

;第四, 就保护方法而言, 海域使用权在遭受侵害之后也可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有权获得物权法的保护, 即获得物权请求权的救济。

对这种权利受到的侵害不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而应当通过民事程序来提供补救。

当然, 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 权利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物权法承认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将此种权利纳入物权法的保护体系之中, 从而进一步增强对于权利人的保护。

;第五, 就权利的行使而言, 确认海域使用权为物权, 也有利于权利人对海域的利用行为。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 使得资源不可能无限制地供应,并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

现代社会由于人口增长, 发展速度加快, 资源和环境对于发展的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

这就有必要通过确认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 从而促进权利人对海域资源的有效利用,“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7]。

由于准用益物权不仅直接支配和利用海域、矿藏、水资源等, 而且其利用还直接关系到生态保护的问题。

由此, 通过在《物权法》和有关法律中规定准用益物权制度, 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行使的规则, 对于保障准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履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义务、保障土地和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和有序开发利用, 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六, 从权利的设定而言, 物权法确认海域使用权是物权, 为海域使用权适用《物权法》的规则并根据《物权法》来完善其具体规则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权的设定大都采取审批加登记的方式, 只要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 获得批准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就可以获得准物权。

实际上, 如果承认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那么仅仅有政府审批而没有合同是不能导致他物权的设定的, 且以审批取代他物权设定的合意并不科学合理。

通过合同设立海域使用权不仅可以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可以规范海域使用权人对海域的利用方式, 还可以防止政府对海域使用权人的随意干涉,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诚然, 海域使用权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才能产生, 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 但不能因为这一原因而否认这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

因为在我国, 许多物权都以行政审批为其设立的前置程序, 如宅基地使用权等, 甚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也需要取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然后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获得, 所以, 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不能作为否认物权性质的理由。

问题的关键在于: 这种权利能否通过登记而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 能否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际上, 这些权利经过行政机关批准而设立后, 经过登记和公示, 是可以成为一类物权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 物权法将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 有利于明确权利归属, 解决权利争议, 还有助于维护海域利用秩序, 保护海洋环境资源, 也为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制度空间。

一方面, 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准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例如, 海域使用权的设定可以准用用益物权的登记制度。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和海洋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合意加登记的方式来设立海域使用权。

由于申请人与管理机关之间并没有订立海域使用权合同, 缺乏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约定, 在海域利用的过程中, 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例如, 在权利人滥用权利时,难以根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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