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深入解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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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管理

中国无线电管理

中国无线电管理中国无线电管理一、无线电管理的概念无线电管理是指掌握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制订无线电规章制度,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和频率利用。

无线电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无线电通信、广播电视、卫星通信等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线电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无线电通信安全,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大化。

二、无线电管理的主体无线电管理的主体一般有以下几个:1、国家通信管理局国家通信管理局是中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和管理无线电运用政策、规划和标准,制订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计划,审核和审批有关的无线电业务,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和规范,以及管理无线电监测、计量、标准化和认证等工作。

同时,国家通信管理局还要承担协调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无线电资源利用的任务。

2、地方通信管理机构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它们是国家通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地方通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管理本地的无线电业务,管理和监督本地的无线电使用单位,审核和审批各类无线电业务申请等。

3、无线电使用单位无线电使用单位是指各类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机构和个人。

无线电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许可证等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使用无线电设备,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无线电管理的内容无线电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1、无线电规划无线电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需求,制定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计划,确定各种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信道、功率等参数,保证无线电的性能和安全。

2、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频率管理是指对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和信道进行管理和监测,确保频率的合理利用和不干扰其他业务,保证无线电设备的适配性、兼容性和互通性。

3、无线电设备管理无线电设备管理是指对各类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运行稳定、可靠、安全、有效,确保无线电设备的规范使用与管理。

无线电规定

无线电规定

无线电规定无线电规定是指针对无线电通信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无线电通信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通信手段之一,为确保无线电通信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无线电规定。

无线电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无线电频率是无线电通信中的关键要素。

为避免频率混乱和干扰,无线电规定中会明确规定不同频率的使用范围、使用者的资格条件、使用方式等。

同时,会根据不同的无线电通信需求和技术发展进行频率规划和分配。

2. 无线电设备的规范:无线电设备是进行无线电通信的工具,规定了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品质要求、生产和销售管理等。

通过规范无线电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可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减少电磁辐射和干扰,保障通信质量和用户安全。

3. 无线电通信中的权限与义务:无线电规定会规定不同用户对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使用权限和义务。

比如,无线电通信服务提供商需要获得相应的牌照和资质才能进行运营;个人用户需要遵守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规则和保密要求,不得干扰他人的通信等。

4. 无线电干扰和管理措施:无线电通信中可能出现干扰现象,为防止和解决干扰,无线电规定会规定干扰的认定与处理流程,对干扰者进行处罚。

同时,为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还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设置电磁环境监测站和频率管理部门,进行无线电频率的监测和管理。

5. 无线电通信保密和安全:无线电通信中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为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无线电规定会规定无线电通信的保密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对于擅自窃听、拦截无线电通信的行为也会进行禁止和处罚。

总之,无线电规定是为了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从频率分配到设备规范,再到干扰处理和安全保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的执行和遵守,有助于维护无线电通信的公共秩序和用户权益,推动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

无线电管理介绍

无线电管理介绍

无线电管理是指对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波的规划、分配、使用、保护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无线电管理的内容包括无线电频率管理、空间无线电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卫星运行管理、无线电安全管理和国际合作等。

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公平竞争、有效监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编制无线电频率划分方案、无线电台(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当维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公平、公正使用,防止无线电波的相互干扰和损害。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规定。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进行监测,防止有害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

在无线电管理中,无线电监测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无线电监测包括监测无线电信号的发射、传输和接收等过程,以及对监测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和处理。

通过无线电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无线电干扰问题,保障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波的合理使用。

此外,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重要保障。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无线电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范了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为无线电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无线电管理是保障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波的合理使用,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原则,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

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

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保障国家无线电通信秩序和无线电业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无线电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是指对无线电频谱资源进行计划、分配、调整、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频谱紧张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二章无线电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频段和使用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频率、频段和使用权应当遵守申请程序和规定,真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批或者否决。

第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审批结果,并告知其使用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申请查询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无线电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频段和设备,保障通信质量和通信秩序。

第十二条无线电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频率和功率使用无线电设备,不得进行非法频率占用和干扰行为。

第十三条无线电用户应当遵守无线电通信礼仪,尊重他人的通信权益,禁止发布违法信息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四条无线电用户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频谱监测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五条无线电用户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无线电违法处理第十六条无线电用户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无线电用户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

第十八条无线电用户违法行为较重的,可以给予罚款、查封设备等处罚。

第十九条无线电用户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暂停使用权等处罚。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1.5 操作术语 (13)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1.7 频率共用 (18)1.8 空间技术术语 (19)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4)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5)3.1 引言 (25)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3.3 一般规定 (26)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 (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14)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26)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01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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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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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解读【1】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

1993年颁布的《条例》,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保障频率开发利用、维护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

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加快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
电广泛融入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中。

截至201X年上半年,无线电台(站)达到了403.8万个,较201X年增长了50%。

与此同时,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谱资源
日趋紧张。

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
突出,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不仅破坏了电波秩序,更威胁
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

无线电管理制度规定

无线电管理制度规定1. 规章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无线电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通信质量和信息安全,适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无线电设备。

2. 管理标准2.1. 无线电设备的采购与登记•全部无线电设备的采购需经过职能部门的审批和登记,认真记录设备品牌、型号、序列号等信息。

•设备采购后,需要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调频,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进行认真记录。

2.2. 无线电频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和调配,确保不同设备之间互不干扰。

•对于无线电设备的频率使用和更改,需要提前向职能部门进行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2.3. 无线电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全部无线电设备需要定期进行设备清点、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设备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证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刻上报职能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2.4. 无线电通信的使用•无线电通信应依照职能部门订立的规程进行,包含通信流程、通信格式和语言规范等。

•使用无线电通信时,需确保通信环境的安静和私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2.5. 无线电通信记录和归档•全部紧要的无线电通信记录应及时记录,并依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

•归档的通信记录应妥当保管,确保通信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 考核标准3.1. 无线电管理的整体情况考核•依据企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重要考核内容包含无线电设备的采购和登记是否规范,频率管理是否合理,设备的保管和维护是否到位等。

3.2. 无线电设备的使用环境考核•检查是否存在干扰无线电通信的环境因素,如高频电磁场、电子设备无线信号干扰等。

•检查无线电设备的架设位置和天线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拦阻无线信号传输的障碍物。

3.3. 无线电通信的质量考核•检查通信过程中是否存在噪音、杂音等干扰因素。

•检查通信内容是否清楚、准确,并能够及时传递信息。

3.4. 无线电通信记录的归档考核•检查通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解读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下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

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

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

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一是制定公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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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重大调整 《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制度 《条例》宣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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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线电频率管理
1.明确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的条件: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 确具体的用途;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20个工作日内审核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当载明无线电频 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等事项。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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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3.明确频率转让、收回的条件 简政放权,缩小频率使用许可范围 3. 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申请使用频率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交 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 理机构批准。
《条例》始终抓住频 率管理这一核心,科学 设计招标、拍卖,频率 收回等相关制度,提高 利用效率,为社会发展 1
《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重大调整 《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制度 《条例》宣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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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清了管理机构的职权界限
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国际安全遇险系统、固定用于航空和水上通信导航的国际间通 用频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频率。
6.增加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
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卫星业务广泛应用的需要,增加了卫星无 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明确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取得方式、申报 协调程序、卫星工程的频率可行性论证等要求。
收回: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 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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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频率使用期限
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 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5.明确豁免许可范围
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军队电磁频 谱管理机构
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 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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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 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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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效应
对于擅自用频、设台的,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 50万元; 对擅自转让频率、违法使用电台的,设定了吊销许可、没收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 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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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归并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由7项变为5项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含组建卫星通信网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审批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 含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审批
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5.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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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 )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含呼号 ,下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 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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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线电台(站)管理
豁 免 许 可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单收无线电台站;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
规章;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
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 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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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 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拟定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国家无线电 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 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
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 协调机制 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 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 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 电管理事宜; 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决定。
无线电管理工作;
三、推进无线电管理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条例》进一步理顺 了无线电管理体制,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权 限;完善行政审批制 度,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确保管得住、管 得好。
《条例》围绕无线电频 率、台站、设备和安全 等核心问题,修改完善 了各项管理制度,为依 法管理无线电,促进无 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 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条例》修订深入解读
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座谈会专题工作介绍(?)
无线电管理局监督检查处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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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重大调整 《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制度 《条例》宣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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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无线电管 理提供了基本法治保障
二、为发展营造良好 的频谱资源供给环境
定期检查和检测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 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 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要求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 暂停发射等措施。 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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