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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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

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

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

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

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

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

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

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

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

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

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

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

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

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

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合同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练习题及答案2010-05-18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600次专利代理人考试《合同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

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

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甲、乙之间的纠纷正确的表述是:()考点:不当得利A.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因为多装的5包已灭失,乙公司并没有实际得利B.乙公司对多装的5包承担不当得利之债,因为乙已提货,货的风险已发生转移C.甲、乙公司对5包货均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运油车承担责任D.甲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考点:无因管理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3、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

本案应如何处理?考点:不当得利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考点:不当得利A.返还给原所有人B.由得利人与原所有人共同平分C.予以收缴D.上缴5.农民甲到某农场购买了10头公牛,因农场管理人员疏忽,多给了一头母牛。

名词解释债

名词解释债

名词解释债债是指借方对出借方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它的形式可以包括贷款、债券、信用钱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债有不同的特定含义,如债券、信用证和合同债等。

债券是由债权人出具的一种债务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有时也称为债权票据。

债券一般由债权人发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认债权并承担偿还义务。

债券可以通过转让转让,也可以是多数投票利益,也可以分级认购,以达到融资的方式。

信用证是一种为期一定的付款承诺和担保,是由信贷发行人出具的凭据,用以促进交易的安全和保障。

信用证由发行人承诺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债权人支付指定数额的货币。

这种义务完全取决于信用证的内容,不需要发行人与债权人具体签订任何协议。

合同债则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用以涉及贷款、抵押贷款或其他类型债务问题而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债务。

它具有法律效力,并被视为具有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有效的证据,以便执行贷款合同,追索及收回贷款金额。

因此,从定义上讲,债券、信用证和合同债的最大区别在于,债券是一种以票据形式表现的债务债权凭证,信用证是一种以信用方式表现的付款承诺和担保,而合同债则是一种以合同形式表现的债务债权凭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债券、信用证和合同债在金融资金来源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种债务工具已经成为企业融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债券、信用证和合同债等债权结构是构成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健的重要保障。

它们在支撑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和保持金融安全中起到关键作用,需要社会各方强化规范性,加强债券、信用证和合同债等债权结构的监管,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当前,在债券、信用证和合同债等债权结构的运行中,要求债权人要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自己的债权,同时要求债务人要按照各项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债务义务。

债权人及债务人要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避免和谐社会机构出现矛盾,进一步健全社会债权结构,积极改善融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马工程民法学--第四章

马工程民法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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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 的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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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确定,可以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 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 予以确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特点在于发生 与否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
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都是由行为人以积 极的加害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但 在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的情况下, 其不作为也将构成侵权行为。
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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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 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三、债权与债务
(二)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给付 的义务。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其内容包括作为和不 作为。债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期限性。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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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与债务
债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不真正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知道其取得 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应返还取得之全部利益, 即使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仍负有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而嗣后为恶意的,受益 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尚存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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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 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 务的人,为管理人;接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人, 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会从管理人提供的管理或服 务中收益,故又被称为受益人。

债法总论笔记之欧阳术创编

债法总论笔记之欧阳术创编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 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笔 记 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3构成要件 4、期限性法律关系 三、债法的意义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 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 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 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 作为的给付3、服务提供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 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保送名额、统考名额,历年考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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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时文科综合考试内容:政治、经济、历史、逻辑、语文、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试。

历年复试分数线2013年复试分数线2012年复试分数线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3605090902011年复试分数线【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350509090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350↑509090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法硕背诵版民法11、个体工商户(了解即可,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12、个人合伙(必考,注意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1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重点,注意二者区分,我国民通讲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注意可能让你判断某个法人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了解即可,注意其特点)1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注意其特点)16、法人设立(原则作一般了解,条件要记住)17、法人变更和终止(了解即可,注意其终止的原因包括哪几条)18、合伙企业(重点,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条)19、民事法律行为(必考,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掌握,记住常见的无常法律行为)21、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掌握,注意二者区分)22、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了解,与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起来复习)2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注意二者区分)25、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一般掌握,参考合同法52条,共包括6种无效合同,记住欺诈和胁迫的特点)2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必考,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条件)27、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般掌握,要注意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2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了解即可)29、代理(一般掌握,理解其特征)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一)名词解释1.育明考研名师解析名词解释一般都比较简单,是送分的题目。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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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 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1.债权为请求权 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 实例说明 1.债权与物权 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应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仍然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2.债(合同)之相对性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体现合同的相对性不得突破) 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际施工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又限于债的相对性不得突破,因此如果以发包人为被告,人民法院会帮原告把转包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联系债的移转 (二)债务 1.概念:债务为债务人以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特点: (1)债务具有特定性:义务人与义务内容都是特定的 (2)债务具有积极性:一般来说债务是债务人的作为,不作为只能作为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债务由法律强制力约束。责任是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

• 债务与责任:区别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公权力的国家强制力。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才是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 举例:债务的真正约束在于“不得不”履行——责任。你有一个义务,而义务的履行被法律强制力保障,你不履行这个义务就必须承担责任。 你应该给钱是债务,而你不给钱的法律后果是责任。

• 自然之债(责任和债务脱节的部分) 在一些特定情形,为维持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必要、基本的自由往往进行责任限制的考虑,在民事债务中体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克制,当事人之主观意思如何,在所不问。例如: (1)限定继承下超出被继承人遗产价值范围之外的债务(《继承法》第33条第1款)。 有限责任:父亲有10万遗产和100万债务,儿子可以不继承遗产,也可以继承十万遗产但也只有十万债务的责任。 假定,儿子还到了50万不想还了,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偿还的超出遗产继承部分的40万,以债权人“不当得利”起诉。 法院不支持——自然之债(天然,没有法律强制的),失去责任强制保护的债。但如果你还了,同样产生清偿的效果。即,法律不强制偿还,但但已经偿还的部分发生清偿的效果,也要不回来了 (2)民间借贷中超过法定有效年利率限度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存在24%-36%之间这样一个空白地带,此处为自然之债。例如一个年利率订的是30%,中间这一部分就是“自然债务”

【时效届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变——即债权还在,但法院不保护了,没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自愿还的就还了无法追回。

各类“责任”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自己责任(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单方责任、双方(多方)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他:垫付责任、补充责任、等等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种类、情形)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 一、债的发生 (一)行为——人的行为: 1.合法行为——又分两种: (1)法律行为: ①. 单独行为——即单方行为,例如遗赠、各种票据行为 ②. 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③. 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增设因而发生公司与股东间的债的关系)等。 合同与契约:契约中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如买卖合同,买的希望越便宜越好,卖的希望越贵越好)而合同中双方的目标是统一的(如一伙人一起成立一个公司,也就是现在法律中的共同行为)因此在现在的法律中合同行为不等于共同行为。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合同行为既包括共同行为也包括契约行为。合同assignment 契约contract (2)准法律行为——如无因管理 2.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

(二)事件——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如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在不知情,或者说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获得了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利益。因为是不知情的所以是“不当”。如果是故意的话就是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侵权之债】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之债】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缺失了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单方允诺之债。但是,单方允诺之债在民事交往与社会生活中,比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更为多见,例如悬赏广告、有奖抽彩、遗赠,以及运送人允诺特殊人群可以免费乘车、公共场所允诺老年人持证免费游园等等,都会发生单方允诺之债权。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如下:“表意人向他人作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得他人无须付出对价而取得权利的意思表示,受允诺人有权请求表意人承担其所允诺的给付义务。” (杨立新) 【缔约上过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上述所谓“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违反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2)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3)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4)未尽到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实际上缔约过失时还没有形成合同,也不存在“违约”。但根据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券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因此在单一之债中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多数人之债中则至少有三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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