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工作及有关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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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潍坊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潍坊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节入学、注册与考勤第一条新生须持潍坊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报到的,应提交请假信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在入学各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包括在三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于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等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具备正式学籍.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注册,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保留临时学籍,可随堂听课,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规定准时参加在校期间规定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以旷课处理,并视其具体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学生因故请假五周以上者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已注册修读的课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课程成绩及格,可取得学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视为旷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

会考成绩合格是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同时,会考成绩将作为升学、就业的参考或依据。

会考成绩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应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由省会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会考部门具体管理,县、市、区会考部门和学校配合管理。

第三条学生考籍与成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号编排办法审查学生报考资格,编排学号(会考号),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管理转学、休学、复学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的变更,负责普通高中毕业证的发放。

二、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培训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根据全省普通高中统一编制学号的办法,审查和管理地、州、市会考号(学号)的编排工作。

4、负责编制考籍与成绩管理的表、卡和证件。

5、负责全省会考成绩的统计分析、等级划分、公布成绩等项工作;及时通报各地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6、负责审理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第五条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1、负责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指导本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各项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培训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负责审核本地、州、市学生会考的资格,编排和管理学生的会考号(学号),为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会考准考证)验印。

4、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报省会考部门。

5、负责审理本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省会考部门。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0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归案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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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工作及有关学籍管理方法〔试行〕总如此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关系到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因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如此和诚信、严肃、严谨、严格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凡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认定资格。

第四条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标准考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系、部由负责教学的部门领导依照本方法、教学方案及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考试期间,学校主管教学校长任主考,教务处处长任副主考;根据全校考试工作需要,由教务处负责、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各系、部领导组成考试工作巡视组,对全校考试工作进展检查和监视。

第六条在期末考试前,各系、部要召开期末考试工作会议,包括任课教师、辅导员参加的监考人员会议和学生发动会,研究部署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学生班级应召开“严肃考风考纪〞的主题班会,开展考风宣传与教育活动,在全校树立起老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考务工作第七条考试时间1.考试时间根据学期校历安排,所有课程原如此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到教务科备案。

2.考试日程按上、下午各一个时段来安排。

笔试时间规定为120分钟,特殊考试形式和时间依据内容确定。

3.系级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考试安排确定后务必以书面形式提前2周上报到教务科并发送到相关出题系部。

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考试的方式1.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可分为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平时考核三局部,成绩核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考查课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出勤、实验、听课、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等学习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2.课程考试可根据具体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或其它方式相结合进展,笔试可以闭卷或开卷形式进展。

第九条考试的根本要求1.任课教师必须从严掌握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全面记载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依据和评定结果。

2.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按零分记成绩。

①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②独立完成作业量缺乏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二;③课内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

3.无故缺考考生的成绩按零分记。

第十条考试命题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根本概念、根底理论和根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导向和考核。

2.各门课程应提交覆盖面、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答案,供考试使用〔两套试题均按120分钟准备〕。

第十一条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效果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应不断加强对试卷的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

1.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标准。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以题签形式上报。

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以纸质和电子稿两种形式送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统计无误后〔一般为1天〕报送教务科,由专人对考题进展审查并统一印刷。

2.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在装订过程中也要注意试题保密。

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任课教师评阅后的试卷校级考试课送教务科保管,系级考试课送学生所在系部保管。

4.教务处对评阅过的试卷进展抽查并组织人员做试卷分析,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十二条监考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

各系、部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工作。

考生人数在3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30-100人的考场,安排4人监考,各系、部监考必须落实到人。

2.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视检查。

3.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须知事项,组织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按考场座次表检查学生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考试完毕,当场清点试卷并做好监考签字。

4.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如此的考生,按规定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做好考试作弊确认、取证工作。

认真核对考生、考试专用某某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5.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护好考场秩序。

假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6.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巡考小组,检查本系部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展巡视检查。

第三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三条考试、考查课成绩均采取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毕业实习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优、良、中、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成绩报送与评分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分别报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2份〕、教师所在教研室〔1份〕,成绩分析一式两份报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

2.考试成绩由系、部和校内办公网同时向学生本人公布。

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小于等于30%;考查课成绩由平时成绩评定,各门课程的学生学习成绩应符合合理的正态分布。

3.成绩报告单、成绩分析由各系、部秘书收齐,检查无误后于考试后一周内统一报送教务科,教务科不承受单独的教师成绩报告单和成绩分析。

4.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5.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成绩录入、报送成绩单和成绩分析工作,以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补考安排。

第十六条原始成绩单和试卷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同时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十七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由教师本人填写一式三份成绩更正单,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科批准前方可更改〔成绩更正单教务科、教师所在系、部、学生所在系部各存留一份〕。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管理部门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擅自更改成绩或变相提分、加分,如此视为违规操作或协同作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补考与缓考1.补考安排由教务科统一协调、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提前1周报教务科。

2.上机考试、考查课、口试、体育、实践类科目补考由组织考试的系、部教学秘书联系任课教师后自行决定。

3.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时机,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时机。

4.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如此上不允许因事、因病申请缓考。

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要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经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

考试进展之中或之后申请补、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缓考学生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如不及格学校不再组织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时机。

5.旷考、禁止考试的学生在下一学期无本科目补考时机,毕业前可酌情给予一次补考时机。

6.考试违纪的学生没有在校补考时机,毕业前可酌情给予一次补考时机。

7.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而未到达毕业标准的学生,将发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将给予一次补考时机。

如合格,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如仍未及格将不再给予补考时机。

8.所有考试课、考查课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记载。

9.毕业前补考和结业生补考由教务科组织安排,具体形式由人数而定。

10.补考完毕后,教学秘书在3天内将补考试卷转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3天内将试卷批阅完毕后将成绩单移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收齐整理无误后,在4天内报送教务科。

第二十条升级、留级1.升级:学生完本钱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2.留级:未到达第二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可予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如一学年考试课补考后累计三门〔含不允许考试科目〕不及格,留级一年处理。

第二十一条退学与退学试读1.学生在学习考试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审批予以退学。

①学期考核成绩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者;②学期考核成绩有三门考试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③各学期补考后,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④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应给予退学的学生,如本人原学习根底较好且又有继续学习愿望,在校期间又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行为者,可在办理退学手续后,申请退学试读。

2.学生退学试读,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签定有关协议,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前方可进展。

3.试读学生没有学籍,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间为一年。

一年内,所在班级的课程修读及格且退学时的不及格课程经考试合格者,恢复学籍。

否如此,限期离校。

4.试读学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不享受公费医疗。

5.试读学生要参加学校、系、班级的一切活动,试读期内,如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即取消试读资格,限期离校。

第四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二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监考人员的组织下就座,将考试专用某某、某某放在书桌右上角,否如此不准参加考试。

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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