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九、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使承诺通知自始不能发生效力。

十、卖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交付货物;

(2)提供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

十一、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

十二、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十三、违约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2)损害赔偿 (3)实际履行

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给予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4)解除合同

(5)减价(6)损害赔偿

【(7)部分货物不符时(8)提前、超量交货时 P115】

十四、提单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运;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十五、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3)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加批注分类: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也具有提单的多种作用,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十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十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实践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十九、信用证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开证申请人一般即为买方。

(2)受益人: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

(3)交易原则:信用证自治原则

(4)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二十、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不歧视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多边的、普遍的、无条件的

(2)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等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的待遇

二十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存在倾销进口

(2)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

(3)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正常价值有下述几种计算方法: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也称结构价格)(2)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肯能采取替代国方法确定二十二、补贴的类型

(1)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2)可诉补贴(3)不可诉补贴

二十三、服务贸易方式

(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

二十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1)最惠国待遇

(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

1。透明度

2.相互承认标准

3.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4。国内管理

二十五、《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二十六、《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1)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品外,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不按自然人的有生之年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经授权出版的年度年终起不少于50年,或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版,则自作品完成年度终起50年.

(2)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自该固定或表演完成年年底起算,至少应不低于50年。

(3)对广播组织提供的保护期限,自广播播出之年年底起算至少20年。

(4)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少于7年.

(5)对工业设计提供的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低于20年。

(7)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自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进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接收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可以将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三类。

二十八、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国际投资)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

(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二十九、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1)税收鼓励措施;(2)财政性金融支持;(3)信息和技术援助.

三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主要有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等。

例: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日本——通商产业省贸易局

德国—-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

三十一、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

征收险、外汇险(禁兑险)和战争险

(对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附属于征收险项目或在特殊情形下才予以承保)

三十二、合格的投资者

(1)美国:美国《海外投资援助法》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并且其投资至少为51%为美国人所有,或者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2)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合格的投资者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

(3)德国: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公司或社团.

三十三: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三十四:赫尔原则

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张“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标准。三十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汉城公约》)承保业务

(1)合格的投资(2)合格的投资者(3)合格的东道国

(4)承保险别(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

险)

(5)代位求偿权

三十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

三十七、布雷顿森林制度

①两个挂钩(美元-黄金、会员国货币—美元)

②确定固定汇率制度

三十八、《牙买加协定》主要涉及内容

①修订份额②浮动汇率合法化③黄金非货币化

④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三十九、《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主要内容

①确定汇率制度②确立外汇管制制度③创设特别提款权

④资金来源及财政援助⑤其他事项

四十、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①先决条件条款

②陈述与保障条款

③约定事项条款(1、消极担保条款 2、比例平等条款 3、财务约定 4、贷款用

途 5、资产处理限制 6、合并条款 7、其他约定事项)

四十一、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

①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②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四十二、浮动担保

也叫浮动抵押,是债务人以其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为债务人

的利益而设定的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的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担保。

四十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P353—356

1、对非居民营业所的的征税-—常设机构原则

2、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原则

3、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四十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集中具体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3)抵免法(4)扣除法和减税法四十五、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国政府(居民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来源地国见面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四十六、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

(3)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4)资本弱化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四十七、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

在各种ADR争议解决方式中,调解使用范围最广。

四十八、《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声明:

①互惠保留声明,即进队《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②商事保留,即我国对仅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

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四十九、解决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中心管辖权

(1)主体条件:争议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过敏,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经济实体.

(2)主管条件: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该同意一经作出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

(3)争端的性质:公约明确规定中心管辖“限于直接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而非其他性质的争端"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6、2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中心解决争议,则意味着排除了其他救济方式,包括国内法救济、其他国际仲裁和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五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统一性(2)专门性 (3)“反向协商一致”

五十一、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专家组审议(4)上诉审议 (5)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五十二:其他

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

②世界银行集团:理事会、执行董事会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

2、国际金融公司——私

3、国际开发协会——贫

③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总理事会、秘书处

决策表决制度: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指旳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各类法律规范之中旳重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旳基础和关键。 经济主权原则旳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旳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旳重要内容体目前《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旳财富、自然资源以及所有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旳、永久旳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旳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详细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旳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旳外国投资以及跨国企业旳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旳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旳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旳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旳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旳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量在国际经济合作旳领域内予以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旳、不规定互惠旳和不加以歧视旳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旳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旳一种详细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旳基本目旳:实行世界经济构造改革,建立公平合理旳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旳繁华,所有民族都到达更高旳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旳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旳。 全球合作旳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旳平等组员,有权充足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处理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旳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旳多种利益。 全球合作旳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旳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现代国际社会各类组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旳关系。其中比较重要旳有:“东西关系”,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北关系”,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南关系”,一般指发展中国家互相之间旳关系:“北北关系”,一般指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 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旳重要矛盾。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 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 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 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 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 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 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 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 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 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7. 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8. 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9. 卖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订明货物规格。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 1) 国际经济公约 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 第二章、 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 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 (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 1) 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协议重要运费 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 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等。 专门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78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年)。在仲裁方面,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等。 (二)国际惯例 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种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说的“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另一种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另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 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为便于人们理解、掌握和选择使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些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对某些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 目前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 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 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专利 法》、《商标法》等均是统一适用的,同时也有一 些法律是专门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的,如《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资企业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等等。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成员 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 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 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征 收或收归国有。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一、自然人与法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之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二)法人 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 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取决于 法人章程的设定。 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 球公司等。 第一,跨国性。第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 性。第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 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 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 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 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 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 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 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母公司或总公司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是国内法人。服从国家的管辖,没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一、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参加各国际组织的经济 活动;在国际法院诉讼;享有永久经济主权等。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平 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1.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 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 押和执行。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200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三) 国家行为原则(该公约尚未生效) 外国无权审查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为。 (三)国家行为原则 二、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 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 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 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范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 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来自授权 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成立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1994成立 是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的正式国际组织。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部长会休会期间执行机关。 秘书处:日常工作机关。 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法 学习目标:理解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重述的概念 和相互之间的适用顺位、货物买卖的要约、承诺、 根本违约、违约救济等重要概念;把握《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核心规范;能够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 案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国际性;复杂性;标的物有形动产;所有权 的转移;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除前言和结尾之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下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 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一)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 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 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国际商事惯例,是具 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 制定的。现行文本是2010年文本。 (二)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 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 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一项重要的统一法公 约,那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 译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 称公约) 1.公约的产生和影响 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 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 国生效。至2013年4月止,参加和核准公约的已有 79个国家,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货物贸易合同。 2.公约的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共分4部分101条。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 则。 第一部分对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 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 的一般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3.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 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我国保留) (2)客体范围 关于货物: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 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 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 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和 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排除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 同。(来料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排除) 即使对于货物买卖,公约也不是适用于货物买卖的 各个方面,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 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而对于合同的效力,或其条款的效力,或任何 惯例的效力,对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 的影响等内容,因为各国在这几方面的法律规定差 异颇大,不易统一,公约未曾涉及。 对于卖方货物的产品责任,公约未曾涉及。 (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 编纂时没有采用公约这一硬性的方式,也没有采用 示范法、指南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对国际商事合同 的一般原则进行重述的方式,这在国际商事统一法 领域是第一次。其成果就是1994年首次公布、2004 年和 2010年两次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 下简称《通则》)。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通常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整体上对法院和仲裁没有拘 束力。 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https://www.360docs.net/doc/a419227705.html,d port of shipment 又称“船上交货”。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a419227705.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成本加运保费” 3.CFR(Cost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a419227705.html,d port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 FOB CIF CFR 区 别: 缩略语 后港口 名 价格构 成 安排运 输 投保 装运港目的港目的港 交易成 本 成+运+保成+运 买方卖方卖方 买方卖方买方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FCA(Free Carrier)https://www.360docs.net/doc/a419227705.html,d place“货交承运 人”FCA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 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 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 何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一个人, 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物代理人,当货物在该人照 管之下时,卖方就认为履行了其义务。 2.CPT 3.CIP FCA与FOB在价格构成上基本相同,两者都不包括运 费、保险费。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FOB只适用 于海运,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是风险划分上 FOB是在装运港装上轮船时风险转移,而FCA是在货 交承运人(hand over to carrier)后风险转移。 (三)其他贸易术语 1.EXW 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 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 FCA术语。 2.FAS 船边交货 3.DAT 运到、卸下 4.DAP 运到 5.DDP 运到、卸下、完税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各国合同法 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发 盘”或“发价”。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 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货物、数量、价格。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 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 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 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 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 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 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比如建筑商甲要求乙报1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告诉 乙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 6 月1日进行,6月15日即可知道结果。5月20日乙 向甲发出要约,既未规定承诺期限,也未表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6月10日乙通知甲撤销要约,6 15日甲中标并立即电告乙接受要约,应当认为,乙 6月10日的撤销无效。 (四)要约的终止 要约的终止,即要约效力的丧失,有以下几种原因: 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 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 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 承诺通知发出时间。 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二、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承诺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 约。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逾期?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改变? 《公约》第21条规定,迟延承诺在两种情形下,仍 可视为有效承诺:一种情形是,要约人在接到迟延 承诺后,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 接受受要约人的迟延承诺。第二种情形是,载有迟 延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 常即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迟 延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承诺已经失效除外。 改变?对要约表示承诺但又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但 是,如果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 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精答题

自考国际经济法精答题课程代码:00246 1.试述有约必守原则的内容及其限制。(140)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141) 2.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141) 3.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 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142)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144) 4.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法律体 系和主要内容。(144)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145) 5.试述国际技术许可中限制性条款的主要 内容。(145) 6.论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的主要内容。(148) 7.试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149)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151) 8.试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 措施。(151) 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153) 9.试述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 (153)

10.试述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合同安排。(155) 第八章国际税法(156) 11.试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156)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158) 12.试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158) 第四部分简答题精选 第一章绪论(161) 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161)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旨。(162) 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体现的法理原 则的内容。(162)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64) 4.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64) 5.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164)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165) 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 基本原则。(165)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n to nal Economic Law: Key Points I。Basic Principles of nal Economic Law 1.Principle of nal Economic Sovereignty 2.Principle of XXX 3.Principle of XXX II。Subjects of nal Economic Law 1.Natural Persons。Legal Persons。XXX 2.XXX 3.XXX III。nal Commercial Customs XXX Warsaw-Oxford Rules XXX

IV。Scope of n of United XXX for the nal Sale of Goods (CISG) A。Scope of n to Subjects 1.The sale of goods must have an nal character. 2.The contract of sale must have a n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XXX. XXX 1.XXX to the sale of goods. XXX 1.Sales for personal。family。or household use 2.ns 3.XXX 4.Sales of stocks。shares。investment securities。negotiable instruments。or money 5.Sales of ships。vessels。hovercraft。or aircraft 6.Sales of electricity V。XXX FOB: Free on Board。Risk of loss passes to buyer when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旳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旳多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多种法律规范旳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旳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旳格局、构造或模式,一般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旳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组员间旳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亲密旳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旳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旳体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旳重要工具,也是增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旳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 (一)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旳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旳商务习惯常为当地旳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合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旳“罗得法”。 (三)中世纪旳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旳商务法庭根据求同存异旳商业习惯或共同旳行为规范所作出旳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多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后来处理同类案件旳根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旳是大概编纂于13世纪旳《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旳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旳国际习惯法,在不一样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旳承认。 二、发展阶段旳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此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公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旳双边商务公约相继出现后来,由于其中许多重要条款基本相似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旳国际经济贸易通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国际法旳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旳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旳,如1883年签订旳《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旳新分支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内立法规范 2)国际条约 3)国际商务惯例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 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 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考前重点复习 一、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则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二者密不可分。 2.我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是特别许可制。 3.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4.目前WTO的单独关税区有: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5.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 6.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清洁提单表示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装船的。 7.托收是由卖方开立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迟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才予以付款。 8.海关估价方法: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9.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不应超过5年的期限(日落

条款))。 10.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在指定区域内,除被许可方外,没有其他被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适用该技术。 11.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 12.银团贷款,也叫辛迪加贷款。 13.《巴塞尔I》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14.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的核算则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15.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 (1)普通饶让抵免; (2)差额饶让抵免; (3)定律饶让抵免; (4)限制饶让抵免。 16.ADR的类型:协商;微型庭审;早期中立评估;争议解决小组;调解。 17.WTO争端解决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二、简答题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1)最惠国待遇; (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023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核心考点笔记自考题库资料考点版

【主编】陈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货品贸易法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八章国52际税法 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单项选择题 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旳____,是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旳一种渊源和一种构成部分。(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2.国际经济法旳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旳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旳某些不成文旳商事规则C.公元此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旳某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旳某些商事习惯法 3.____阶段旳国际经济法重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旳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波及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完整版请联络索取 4.处在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旳调整对象重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旳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旳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旳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 国国界旳经济(贸易)关系 5.处在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波及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 6.汉萨联盟旳重要目旳在于(B)A.联合各组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旳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都市国家旳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旳各加盟国旳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旳“商敌”C.加紧当地区各都市国家之间旳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当地区建成一种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公约旳萌芽和先河旳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旳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公约”D.罗得法 8.《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公约C.多边国际专题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9.在国际经济法旳发展阶段旳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旳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专门对作品旳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旳共同保护旳公约是(C)A.《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B.《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旳马德里协定》C.《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旳伯尔尼公约》D.《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旳日内瓦公约》 10.在国际经济法旳发展阶段旳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旳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旳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旳统一规定旳专题公约是(B)A.《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B.《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旳马德里协定》C.《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旳伯尔尼公约》D.《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旳日内瓦公约》 11.1924年签订旳《有关提单法规统一化旳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送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旳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一般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索取 多选题 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旳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有关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对旳旳有(ABDE)A.它一般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旳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旳某种相对稳定旳格局、构造或模式B.它旳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组员间旳经济、政治和军事旳实力对比C.它旳建立和变迁重要受控于国际大国旳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旳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增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旳重要手段 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旳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 4.如下属于初期旳国际商事法旳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有关汉萨联盟旳表述对旳旳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都市国家结成旳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都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都市国家结成旳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旳发展阶段E.它旳重要目旳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都市国家旳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旳各加盟国旳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旳“商敌” 6.有关近现代国际习惯或通例,下列表述对旳旳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旳获得可以采用征服、先占、时效旳形式B.其多种公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通例都贯穿着强烈旳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旳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旳,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旳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旳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旳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旳时代,而是弱肉强食自身“合法化”旳时代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