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吕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涉案《离婚补充协议》系吕某、陈某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归女方陈某所有。
现吕某主张该约定实质是其单方赠与行为,其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魏某、王某4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王某4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学原何奇林杨璐菥【审理法官】曾学原何奇林杨璐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红梅;王仁昌;李明芝【当事人】魏红梅王仁昌李明芝【当事人-个人】魏红梅王仁昌李明芝【代理律师/律所】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文林【代理律所】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红梅【被告】王仁昌;李明芝【本院观点】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基本原则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子女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探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作为一项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或协助的义务主体限定在父母,并未扩充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
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不是探望权主体,不享有探望权。
王某1等与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等与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高贵张海洋【审理法官】张清波高贵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王某1;李某3;李某4;王某2;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 【当事人】李某1李某2王某1李某3李某4王某2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王某1李某3李某4王某2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永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永志李同新【代理律所】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17号宅基地上是否存在李某9、马氏或孙某的遗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17号宅基地上是否存在李某9、马氏或孙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17号宅基地上最早系于1965年由李某9与孙某建造了北房三间。
李某9于2017年去世,结合各方当事人对建房情况和房屋现状的陈述,李某9对于房屋的首次翻建应当是知情并同意的。
结合《遗书》及赠与材料,李某9亦有意同意李某3对涉案院落房屋进行处分,且李某3系东窑村村民,未另批宅基地,基于家庭关系与李某9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宅基地上。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个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生李海铭赵三平胡安潮刘晓丽【代理律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中未体现的部分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应否予以分割;2.如需继续分割,股权和存款的分割方式及比例如何确定;3.登记在杨某3、杨某2名下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1:09:18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终2658号上诉人:黄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1,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当事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当事人-个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代理律师/律所】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闫争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闫争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易闫争光刘洋韩俊莎【代理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拆迁利益的认定及分割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拆迁利益的认定及分割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涉案院落内房屋系1992年以李某1的名义取得房屋准建证后建造。
虽曹某1主张翻建房屋时其亦出资出力,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顾某对曹某1曾出资建房的主张亦不予认可,依据法律规定曹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曹某1提出曾出资出力建房的主张,不予采信。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放万丽丽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个人】徐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金鑫孙加栋贺红霞【代理律所】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852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徐某应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33:41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9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徐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624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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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39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
【文书类型】调解书
【当事人】顾某;王某
【当事人】顾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顾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李颖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陈婧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颖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陈婧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颖陈婧
【代理律所】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二、婚生女顾某2(2017年2月16日
出生)由双方共同抚养,随被上诉人王某共同生活,上诉人顾某有探视权。
上诉人顾某每月30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1年10月起至顾涵迪年满十八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其他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顾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8-20 04:55:26
【二审上诉人诉称】顾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顾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3民终39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经过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顾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一、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顾某2(2017年2月16日出生)由双方共同抚养,随被上诉人王某共同生活,上诉人顾某有探视权。
上诉人顾某每月30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1年10
月起至顾涵迪年满十八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其他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顾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郭盈
审判员廖晓艳
审判员宋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艺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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